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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職員

在文檔中 生醫研究中利益衝突之研究 (頁 148-155)

第三章 研究人員之利益衝突規範

第四節 大學教職員

對於大學教職員的利益衝突管制,除了保護受試者等目的外,更由於身分 上的特殊性,尚應注意學生參與研究或人體試驗時之有關事項,需要有相關之管 制規範292

第一項 美國規範

第一款 美國大學協會之個人與機構財務上利益衝突研究報告

美國大學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 AAU)2001 年 10 月發

292  Elizabeth A. Boyd & Lisa A. Bero, Assessing Faculty Financial Relationships With Industry : A Case  Study, 284(17) JAMA 2209, 2211‐2213 (2000). 

表之個人與機構財務上利益衝突研究報告(Report on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Financial Conflict of Interest),分為個人與機構之利益衝突兩部分,各提出定義、

其重要性、參考之行為準則以及一些大學的作法以供參考。在此處先以其中個人 利益衝突之部分為主,其餘則於關於大學相關規範之處再詳述之293

此報告重新思考,一般所採用的識別、判定、然後個案管理之方式,是否 為有效的處置方式。因為各個案件情況多有不同,此報告最後還是認為,個案認 定的方式比較妥切。另一方面,對於涉及人類受試者的試驗,如何將受試者的利 益整合於利益衝突之規範與處理過程,亦為此報告在觀察當時環境後,所發現之 問題294

在該報告中,對各大學財務上利益衝突行為準則之訂立,提出十點建議:

1. 應有健全的校園管理系統來處理研究中的財務上利益衝突。

2. 須注意並非所有財務利益皆會導致衝突,而許多衝突皆是可以被管理而 避免的。

3. 涉及人的研究應格外審慎審議。

4. 無論資金來源為何,皆應適用相同利益衝突規範。

5. 要求個人向所屬機構揭露其財務資訊,此之個人包括教職員工、以及與 研究設計、行為、管理或報告有關之行政人員。

6. 研究人員在以出版為公開發表方式時應揭露研究中的財務訊息。

7. 研究人員在口頭報告時揭露財務訊息。

8. 向聯邦單位揭露財務訊息。

293  詳見第四章第二節第三項有關大學之機構利益衝突規範。 

294  AAU Report p.3. 

9. 在人體試驗審議程序中揭露。

10. 大學應提供充足的資源,並使能符合利益衝突相關規範的標準295。 在此報告中,亦整理了一些大學的做法,歸納為一般、委員會、教育、揭 露、管理、監督六部分,這部分不是正式的建議,而是希望藉由拋磚引玉的方式,

供各界參考及討論。

一般而言,大學應注重保護研究免於偏差,勝於紙上作業。大學應和研究 者與行政人員一同建構利益衝突管理流程,以使管理流程更貼近研究者與行政人 員等之需求。

在利益衝突委員會部分,其組成包括大學教授、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以 審查揭露的資訊、規劃管理計劃、審查個案管理流程,及為規範提供建議。有的 大學,在全校採用跨學院的單一利益衝突委員會,此時,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最 好能反應利益衝突案件在校內不同學院的分布情形,並囊括至少一名外部成員,

以維繫社會大眾的信任。

在教育部分,有的大學會向參與研究活動的個人,提供有關利益衝突的定 期教育訓練,在校內舉辦有關利益衝突議題的研討會。有的大學向研究與行政人 員,提供簡單易懂的小手冊,說明介紹校內的利益衝突規範。

在揭露部分,大學發展明確的揭露和管理計畫與程序,儘量採用簡潔的揭 露表格。大學內的贊助計畫辦公室、技術移轉辦公室、研究倫理委員會、利益衝 突管理人員與院系主任,應互相分享揭露與衝突管理的資訊。有的大學採用例行 性的制度審查機制,在與資助申請一併提交的揭露表中,包括是否有學生參與研 究計畫。有的大學要求所有研究者,尤其是有接觸人體受試者之人,揭露股東權

295  AAU Report p.4‐6. 

益和選擇權。也有大學要求期刊文章作者,將投稿時提供的財務揭露說明,也提 供一份副本給利益衝突審議委員會。

在管理部分,有的大學列出管理利益衝突時,就各個情形應考慮之重點,

對未遵守的情形制定明確的制裁方式。至於審議與決定如何管理個人利益衝突的 過程,有的大學就此建立了完善的檔案資料。

監督方面,當有研究者有利益衝突時,學校可能要求他,不得進行招慕受 試者、向受試者進行告知後同意程序或分析研究資料等。有些學校利用其內部審 計辦公室,以協助管控利益衝突與揭露之程序。

前述之建議與一些學校的實踐情形,有些已超越聯邦法規之最低限度要求。

美國大學協會除了建議各大學採用此處之建議外,也期許各校能藉由相互觀摩,

討論出更佳之制度,以減少利益衝突的發生。當大學對於哪些種類的關係可以允 許或應該禁止,缺乏適當規範時,利益衝突管理的不確定性,可能影響產業界與 大學的合作意願296

第二款 美國全國醫學院聯盟各醫學院之個人財務利益衝突規範之統計報告

美國全國醫學院聯盟在 2004 年 9 月發表之了一份研究報告,關於美國各醫 學院個人財務上利益衝突之規範( U.S. Medical School Policies on Individual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Results of an AAMC Survey, by Susan Ehringhaus and David Korn),此係為一關於美國各醫學院之個人財務上利益衝突處置對策之 統計報告,並與美國全國醫學院聯盟於 2001 年 12 月發布之規範比較,各醫學院

296  Mildred K. Cho, Mildred K. Cho, Ryo. Shohara, Anna. Schissel & Drummond Rennie, Policies on  Faculty Conflicts of Interest at US Universities, 284 JAMA 2203, 2206‐2207(2000). 

之規範是否有調整,以更加保護人體試驗受試者之權利。此報告內容包括規範的 形式、包括之財務上利益的範圍、在何情形下應揭露其財務上利益衝突等。透過 此報告,可以發現許多醫學院為因應臨床研究之現況,已超越聯邦法規所規定之 最低限度要求。但是許多應對財務上利益衝突之機制仍有不足,如機構內的審核 機制未臻完善,以及部分機構未提供研究者訓練課程。在本報告中亦比較了公立 與私立機構,其規範情形之不同,就是否包括外部代表、要求年度報告、通知研 究倫理委員會有關利益衝突之決策、要求監督的書面報告等項目,公立機構達成 之百分比皆高於私立機構,然在人體試驗審查標準、委員會是否就利益衝突之管 制有最終決定權此二項,則私立機構的比例高於公立機構。

第二項 我國規範

第一款 概說

我國並無特別為了公立大學教職員,訂定利益衝突之法律。至於公立大學 教職員,在進行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時,可供遵循之法規與可能遭遇之問題,請 參見本文有關科學技術基本法之部分297

我國法務部廉政署編有「校園誠信管理手冊」,然而其中所之利益衝突迴避 類案例,如聘用子女為約聘人員、核定年終考績案等,主要重點是廉政倫理事項,

至於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亦是如此,皆非本文 所要探討之利益衝突情形。因此大學教職員在利益衝突方面應遵循之規定,則應 視各校之狀況而定。

297  請參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項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之修訂與適用。 

第二款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迴避辦法

臺北醫學大學自 2004 年起,即訂有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 迴避辦法,最新版本於 20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通過298。其規範目的,在於預防 教職員工藉職權以圖利本身或他人,或因其職務、身份之衝突,造成學校直接或 間接之損害。

本辦法所規範之對象為教職員工,即受有俸給之專任人員。關係人的範 圍,較美國各個規範為廣,包括:教職員工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三親等內 之親屬、教職員工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以及教職員工或前述人員擔任負 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299

此處之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

財產之權利、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以及教職員工之 校外兼職300。工作上涉及教職員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時,教職員工應該迴避301。 教職員工如果需與學校間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應簽署聲明書揭露,

並事先獲得許可302

本辦法之規範模式為,要求教職員工確實填具揭露聲明書,然後由校方之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或人事評議委員會審查,再送交人事主管、副校長、校長簽

298  臺北醫學大學人事資源處之人事法規 http://hr.tmu.edu.tw/    (最後拜訪日期:2012 年 12 月 12 日) 

299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迴避辦法第 3 條 

300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迴避辦法第 4 條 

301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迴避辦法第 5 條 

302  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迴避辦法第 6 條 

署許可,或是要求迴避。教職員工應揭露之內容,包括:教職員工是否擔任校外 受有報酬之兼職工作、關係人是否在與學校有契約或採購關係之機構任職、個人 及關係人因教職員工個人參與產學合作,由公司機構獲利情形、以及個人未向學 校報備核可之所有計畫案等303

對於揭露利益後未獲得許可、或是未確實揭露而被發現的教職員工,學校 得依其情節之嚴重性,停止其職務或進行職務調動。若有造成任何損害,應由教 職員工本人負責304。若有違反迴避之規定者,則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或人事評 議委員會議處305

第三款 小結

我國法律未有針對生醫研究中利益衝突之特別規定。國立臺灣大學雖設有 研究倫理中心,並舉辦多次訓練課程與工作坊,然而未有針對大學教職員之利益

我國法律未有針對生醫研究中利益衝突之特別規定。國立臺灣大學雖設有 研究倫理中心,並舉辦多次訓練課程與工作坊,然而未有針對大學教職員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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