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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研究與產業化流程

第二章 生醫研究中利益衝突之形成與態樣

第一節 生醫研究與產業化流程

生醫研究,自開始研發以至產出,多需花費十年以上光陰,並需無數人力 與金錢等資源之投入,在這期間,有許多與利益衝突相關之處境產生,故在此先 行介紹生醫研究之大致流程,以及研究成果商品化之發展。在生醫研究過程中可 能產生之利益衝突,依其發生之時間順序,可分為知識生產之前階段與成果分配 之後階段。在知識生產之前階段,如新藥試驗之探索期、臨床前試驗與臨床試驗,

至於臨床試驗後之技術移轉、商品化與利益分配,則屬於成果分配之後階段。就 研究設計、研究執行、分析與發表研究成果之細節部分,則於後面章節,分析利 益衝突之處境與利益衝突之規範時,再予詳述。

以下以生醫研究中最常見,也與我們切身相關之新藥研發而言,介紹其自 研究至量產之過程。此可分為四個大階段:探索期、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和商 品化35。探索期主要係指尋找新藥標的,如在實驗室中對於天然萃取物或化學合 成物等,進行初步的試驗,測試其是否有潛在的用途,並且可能以此合成新物質,

並進行藥效評估。臨床前試驗(Pretrial, Pre-clinical trial),則係在進行人體試驗 前,用以確認該試驗物質作為藥品之有效性及安全性,如毒性試驗,並以此結果

35  整理自:http://yearbook.stpi.org.tw/pdf/2010/100‐3‐1‐4.PDF    頁 490 流程圖 

https://www.chinatrust.com.tw/enterprise/report/biotech_drug.pdf 

http://zh‐tw.pharmacy.wikia.com/wiki/%E6%96%B0%E8%97%A5%E7%A0%94%E7%99%BC%E6%B5%

81%E7%A8%8B 

(最後拜訪日期:2012 年 5 月 24 日)。 

設計可能用以試驗之藥品、劑量。此時多會經過動物研究之過程,動物實驗往往 是接下來臨床人體試驗第一期的依據。

生醫研究中之人體試驗階段(clinical trial),或稱臨床試驗、臨床研究,此 數名詞間定義有些微不同。醫療法第 7 條對人體試驗之定義是:「醫療機構依醫 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試驗研究」,臨床研究則無法律 加以定義,「一般認為臨床研究範圍較廣,包括以人為對象之研究,即人體試驗、

行為調查、問卷、檢體採集、流行病學調查等研究」36,赫爾辛基宣言所稱者亦 近似於此。

承前所述,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以外的人體研究,原本並無法規 加以定義,但在 2011 年底人體研究法頒布後,對於其他涉及人的研究,開始有 法規定義。人體研究法第 4 條第一款規定,人體研究之定義,指從事取得、調查、

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 研究。在此將以人為受試者,或運用人體檢體之研究皆納入之,也包括行為科學 的研究,如心理學或社會科學等等。

在本文中則以人體研究法中所定義之人體研究為主軸,但不包括行為科學 的研究。故本文在用語上,將交替使用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和臨床研究,而不細 分其差異。

人體試驗有四個階段,但新藥申請上市前之臨床試驗為前三階段,即第一 階段臨床試驗(Phase I clinical trial)、第二階段臨床試驗(Phase II clinical trial)、

第三階段臨床試驗(Phase III clinical trial)。第一階段臨床試驗,對 20 到 80 名健

36  論壇生命暨醫療倫理委員會(編)(2004.01),《人體試驗委員會常見問答集》,第三版,

頁 6,台北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康的自願者給藥,以了解藥品在人體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情形等數據及特 性,以確定人體之安全劑量範圍。第二階段臨床試驗,則以至少 100 至 200 位以 上之病患,進行雙盲對照試驗,以了解該藥品可能之療效,並了解藥品在患者體 內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情況。在此階段,首先進行毒理試驗以確認其在 人體使用之安全性,以及可能之副作用或不良反應,其後再測試新藥的療效,以 確定治療劑量及其治療範圍。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在醫療中心或機構尋找足夠的 病患(約為 1000 名以上),以確認第二階段的統計數據與結果,確認藥品之療效 確定適應症、藥品禁忌,及所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藥品交互作用,長期使用的 效果及影響,以及市場上相近產品的比較。若此階段成功則可申請藥物查驗登記,

通過以後便可上市37

第四階段臨床試驗,亦有稱為新藥監視期,則是在新藥獲准上市後,新藥 研發公司對此藥的安全性進行長期持續監視,透過不同劑量、給藥方式及不同族 群的廣泛性試驗,以得到更全面的安全性資料。同時新藥公司亦可藉此了解,該 藥非經核准的其他治療用途,而有可能因此進行另一部分的臨床試驗。但在新功 效未完成完整的臨床試驗之前,公司方面不能公開宣傳此未經核准的療效用途。

我國在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38,「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 登記前,或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 研究(以下稱人體試驗)。」而由此處之文字可知,此管理辦法之規範範圍包括 第一至第四階段的臨床試驗,惟第四階段之試驗係於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

37  新藥研發、臨床試驗、上市審查之相關法規體系與執行體系,請參見:張明富(編)(2005)。

《特定標的之新藥開發》。台北市:醫藥基因生物技術教學資源中心;葉嘉新、林志六(編)(2008)。

《新藥開發與臨床試驗》,1 版。台北市:秀威資訊科技。 

38  98 年 12 月 14 日公告 

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進行。若某新醫療技術已被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或上 市已久並無再繼續進行臨床試驗之必要,但廠商仍以人體試驗名義請求醫師對病 患用藥,則應注意有可能係假試驗之名,行推銷藥品之實。

在正式開始臨床試驗前,應先於台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註冊登錄39,再將 臨床試驗計畫書送審,通常是送交所屬機購之研究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40。依人體研究法第 5 條,研究主持人應先提交計畫經倫理 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進行研究41。在人體研究法立法後,對於倫理審查委 員會之組成規範,有了法律依據,須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

39 

http://www2.cde.org.tw/FAQ/IND/Pages/%E7%94%B3%E8%AB%8B%E5%8F%8A%E6%B3%95%E8%A6

%8F%E7%9B%B8%E9%97%9C.aspx  (最後拜訪日期:2012 年 11 月 18 日)。 

40  進行研究審查之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或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其中文名稱眾說紛云:

機構審議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倫理審議委員會等等,都指稱相同或 相似的概念。各法規之用語亦不相同,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用詞為「人體試驗委 員會」,人體研究法用詞為「倫理審查委員會」等。本文除引述各法規時,按照各法規之用語外,

其他部分,皆使用「研究倫理委員會」。研究倫理委員會相關之研究,可參見:蔡甫昌(2010),

〈研究倫理委員會之實務與反思〉,《台灣醫學》,14  卷 3 期,頁 324‐333。 

需注意的是,此與一般醫院中之倫理委員會或臨床倫理委員會並不相同,倫理委員會主要在處理 醫療過程中的相關倫理事項,如臨終不急救醫囑、維生器拔除等等事項,俾幫助醫師與病人及其 家屬作出決策。 

41  人體研究法第 5 條:I.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 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 限。 

II.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III.  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後,始得實施。 

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42。 然而對於倫理審查委員會之利益迴避原則等監督管理事項,則另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此,似宜參考衛生署公布之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第 17 條,

有關委員於會議時應遵守之利益迴避原則。

在研究計畫通過審查後,研究進行中,若有出現問題案例,則仍須通報倫 理審查委員會,以進行適當之處理。而在研究成果發表前,若有得以申請專利之 新發明,幾乎都會先進行申請專利之程序,以符合專利審查有關新穎性之要求,

此後再歷經研究成果之量產以及上市之行銷等過程。

就進行研究必備之資金來源而言,此來源有可能來自公部門或私部門,以 我國的情況,如衛生署或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等,而來自私部門 之資金,亦有增加趨勢。美國在 1980 年代拜杜法案通過後,聯邦政府在生醫研 究上的資助雖然與私部門相較之下,開始減少43。但是過去十多年來,聯邦政府 對科學研究之資助,光是由國家衛生院所支出的,便是數以億計,雖然這些研究 不一定與新的醫藥品或醫療方式相關,但是關於基因、分子生物學或其他生命科 學之研究,為接下來商業化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技術基礎,也促使了醫藥產業研 究發展的私人投資44

42  人體研究法第 7 條 

43  Kathleen M. Boozang et al., An Argument Against Embedd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closures in  Informed Consent, 4 J. Health & Life Sci. L. 230, 233ff. (2011).;Justin E. Bekelman, Yan Li & Cary P.

Gross, Scope and Impact of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Biomedical Research : A Systematic Review, 289 JAMA 454, 456-459 (2003). 

44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p. 31 (William L. Nighil eds., New York: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Inc.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