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好客
第二節 好客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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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並不僅僅是一個在外國,在社會,家庭,城邦之外的人。他不是他者,不 是人們視作野蠻、未開化、前文明、前司法、外在、無家、無團體、無國家的他 者。與外人的關係是由法律,公正的生成法律安排的。」84
這個「生成法律」就是「絕對好客」的基礎,只有這不斷變動的絕對好客才有辦 法面對無法再以語言、提問作為區分的「絕對他人」並且提供好客,這種面對外 人的方式就是好客得以可能的前提。
就整個篇章結構來說,第四講以外人的區別為主題,作為外人的主題經由語 言所設定,而這設定是由主人面對外人時所給出的意義劃分,也就是對外人提出
「你是誰,從何而來,來做什麼」這些問題來確認外人的身分,乘載著這些問題 的就是語言,所以「對人的提問」的這個「提問」也就是由語言所進行區分的手 段,因此第四講就是針對這語言所給出的意義界限,對這界限的踰越之後所產生 的是外人自身的開放性。既然對外人的定義問題是由主人而來,那麼以主人來判 斷是否予以好客與以語言來作定義區分的主─客兩者之間的關係將是堅固的結 構;然而當從主人而來的外人定義結構被解構了之後,理所當然接下來所要討論 的部分就是主人的部分:對於其可以好客的可能性、作為可能性的前提─家園的 領域,以及成就這些領域的基礎,接著討論人們對這界限的追求之因為何,以及 這個界限產生出來的矛盾和疑難及其根源─同時性,試圖在這找出德希達如何看 待好客的倫理問題。
第二節 好客的倫理
上一節的討論是針對以語言作為對象的理解所產生的定義,經由此產生的外 人定義是德希達所解構的對象,因為經由理解所作出來的外人定義屬於主人而不
84 《論好客》,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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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外人,為了解放外人德希達扭曲了傳統對外人的定義,而外人因此不再是由 條件所限定的外人,而是成為「絕對他人」;如果說上一節是解放被定義區分出 來的外人,那麼本節就是要再更進一步去追問並且解構那以理解作為定義外人的 基礎,也就是主人之所以可能好客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語言」,以好客作為 例子就是主人賴以接待客人的「家園」。
一、絕對的法規
在上一節中,德希達透過對外人定義的質疑解構了外人並且也解放了以條件作為 好客區分,其結果就是「絕對的好客法規」,所以為了去追朔並且解構主人賴以 定義、好客的基礎是不能夠不先從「絕對法規」開始進行:
「絕對的法規高於各種法規。因此,絕對的法規是不合法的,是違規的,外在於 具體法規就像異樣的法規,超越了各種法規的法規,外在於法規的法規。……總 是高於好客的諸種法規的無條件法規卻需要這些具體法規,它不能沒有它們。這 種要求是構造性的。這種法規,如果不成為有效、具體、確定的,如果這不是作 為義務─存在的存在,它就不是真正無條件的。它就有可能成為抽象的、烏托邦 式的、虛幻的東西,因此可能轉向自身反面。因此,為了是其所是,絕對法規也 需要這些具體法規,儘管這些具體法規總是威嚇它,有時腐蝕和敗壞它。」85
「有條件的各種法規如果不被無條件的好客法規所引導、激發、吸收,甚至需求 的話,就不成其為好客的法規。因此,這兩種法律制度體系,即絕對的無條件的 法規和有條件的法規,既是矛盾對立的,又是分不開的。它們互相牽涉,同時又 互相排斥,在互相排斥時又相互結合,在互相牽涉時又互相分離,在(非同時的 同時,不可能共時的時刻,非時刻的時刻)這樣的時刻,它們互相展示,顯得多
85 《論好客》,頁.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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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少同時是好客又是不好客的,作為不好客的好客。」86
如同之前已經提到過,絕對法規與一般法規之間的關係是一場邊緣戰鬥,在 這邊緣上處於一種既相連又分離的曖昧關係,這種曖昧關係使得絕對法規作為一 般法規的可能性,而一般法規亦作為絕對法規的基礎,所以 「絕對法規」一旦 以一般法規作為其基礎,就要小心這些有限的法規是否成為唯一的具體規定,為 了避免法規再次僵化,這絕對的法規必須是一直在生成變化的法規,當生成變化 的絕對法規以好客的問題形式出現時,所呈現的就是「不好客的好客」:內部同 時具有以「絕對法規」作為好客可能的前提以及以條件作為篩選外人的不好客。
原本以主人的權利作為基礎來對外人提出好客的條件,當好客的條件被轉化 成成絕對的法規時,主人的權利範圍也將被扭曲,而好客的條件與主人的權利範 圍兩者具有一個相同的基礎,就是「語言」,這是因為主人與外人之間的關係是 由主人對外人的定義而來,而這個定義行為最初所呈現的形式就是以主人對外人 的「提問」而來,提問就是就是語言的定義活動,而語言所憑藉的就是人類的思 惟、Logos,因此這個「對外人的提問」與傳統形上學所強調的「是什麼」是同 樣的問題,也就是以語言對存有的界定方式;所以語言作為界定外人的條件,而 這個條件與主人得以好客的基礎「家園」是同源的。
二、語言、哀悼
因此接下來的問題就在於德希達如何建立「家園」與語言之間的推論,並且 對這語言限制的扭曲:首先,家園所給予的好客權力一開始的狀態是作為主人必 須具有一塊領地、土地分界、房子等等的領域,只有在這些限制之內主人才能夠 擺譜,以高高在上的姿態選擇、接見他所想要的對主人來說無害的外人作為客人,
86 《論好客》,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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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由法律界線的保證之後,外人在主人的王國之內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具有義務;
同樣地,主人也具有保證外人權利的義務,在這層層交互的關係之中,主人與外 人之間產生了種種的好客權力結構,在康德與黑格爾的眼中看來,這種權利產生 了以法律為主的社會結構,也只有以此為基礎才有永久和平與歷史終結的可能87。 對於這種以家園權利限制為基礎的社會結構,德希達無意對這結構本身作出批判,
他所針對的點自始自終都停留在「家園」的限制上。
當家園這個具體的事物(或者可以說是存有物)宰制好客思想時,德希達表明 了他真正要做的就是將家園自身的意思推到極致,也就是當一個人死亡時,他的 墓地、安息之所將成為他最後的王國,死亡的國度在現世的表徵就是陵墓,而陵 墓自身是不好客的,因為陵墓的主人忌諱有人打擾他的安寧及其統治,所以陵墓 形成一個沒有門的大單子,但是陵墓的主人沒有辦法預測在他身後的歲月裡可以 保證完全阻擋外來的入侵,也就是說經由陵墓的界限所保護的意義(主人的安息) 是有可能會因為外來入侵其中而發生改變,陵墓也只有在經由外在對其自身的侵 入後,其本身的意義才有可能發生轉變,從一個生人勿近的墳轉變為人山人海的 博物館;但是如果以陵墓作為家園的最終形象來討論的話,可以發現其中隱藏著 德希達所真正欲指的部分。
德希達認為上述關於陵墓的討論仍僅限於事實(存有物)的層面上,因為墳墓 作為一個明顯的物受人注意,而這種明顯的方式是以「在場」的方式呈現,如果 說一個帶有意義的規定以在場的形式呈現,那麼這個東西最原初的狀態就是「語 言」,所以德希達提出了語言才是一個人永遠的家,當一個人出生時他的原生母 語就已經烙印在他的腦海之中,即使出生在美國的中國人,他的母語是英文而非 中文,語言先於所有限制並且超越了種族以及血緣,它影響的是思想而非身體,
87 黑格爾即在這種社會結構中確立主人與奴隸之間的關係,並且將兩者進行辯證,以其達到如 同絕對精神般的社會,在黑格爾眼中看來即為君主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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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母語作為對外人的「前佔有」將一直伴隨著他,直到死亡:
「如果說語言是歸屬的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條件的話,那麼,語言也是一種剝奪 的經驗,是不可縮減的前佔有。所謂母語已經是『他人的語言』。」88
所以語言作為人思想的基礎,而這語言有別於詩意語言,它是具有單一意義的指 向(例如:我葬在何處。)以及遺囑(對後代的規定),前者是終結的象徵,也就是 結束;後者則是具有限制的起源,以此規定後代,兩者皆為某種劃定意義的權利。
語言一直伴隨在我們的身邊,它不僅僅對外人進行定義劃分,也劃分出主人 執行好客的權力範圍,前者為提問「你是誰」,後者為好客的範圍(例如法語、英 語系國家等等以語言作為作為區分。),只對與主人說相同語言或是主人聽得懂 的話語之人,主人才對他表示歡迎,他也才在主人的好客權力範圍之中。
語言分別作為外人的問題(對外人的提問)以及主人好客權利的基礎,從面對 外人時第一個提問的問題到主人以語言進行好客範圍的區分,這一連串問題的起 源以及終結皆以語言作為其前提,因此當德希達要對好客權利進行解構之時,必 定從其基礎─語言開始進行,在這以語言進行好客權利領域劃分的部分,德希達 以伊底帕斯在其面臨死亡時分別面對其女兒安蒂岡妮以及友人時發生的場景來 說明「語言」的雙重性。
在伊底帕斯作為一個超越法律的外人這個場景中,作為外人的伊底帕斯與其
在伊底帕斯作為一個超越法律的外人這個場景中,作為外人的伊底帕斯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