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身心障礙領域的合理調整意義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如何認定身心障礙的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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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身心障礙領域的合理調整意義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如何認定身心障礙的不同觀點
第一項 個人模式與社會模式的區辨
第一款 障礙作為身障者的個人悲劇
隨著歷史時期的不同,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與社會間的關係亦有 所變化,大抵而言,截至 1970 年代以前,社會對於身障者所實施的隔離行為,
抑或對於身障者以慈善為名的施捨、救助,係植基於個人模式使然。詳言之,於 古希臘、羅馬時期至文藝復興時期,社會將障礙視為上帝的懲罰或是魔鬼的詛咒,
並進而將身障者排除於家庭或社會生活之外1,學者蘇峰山以「道德模式」指稱 歷史上這樣的觀點,並指出該觀點毋寧將障礙歸咎於身障者個人的道德墮落、信 仰不忠誠,或對於父母罪行的應報2。啟蒙時代時,由於現代醫學的發展,破除 了前述障礙與道德、宗教間的連結,轉而由醫療及優生學等專業觀點主導,並認 為障礙妨礙了身障者充分發揮人類的能力,也阻礙其於社會中勞動生產的貢獻
3。
而這樣由泛醫療專業主導認定身心障礙的思維也一直延續至近代,於 1980 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WHO)」所提出第一版「國際機 能損傷、身心功能障礙與殘障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 ICIDH)」(以下簡稱 ICIDHⅠ)之質疑,當時的 ICIDH
1 參閱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頁 14-15(張恆豪、蘇峰山執
筆)(2012 年)。
2 參閱蘇峰山,身心障礙與多元文化公民身分,載於:http://140.127.82.166/retrieve/12032/499.pd f,頁 501-502(最後瀏覽日:2016 年 7 月 1 日)。
3 同前註,頁 501-502;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前揭註 1,頁 15-20; See Gerard Quinn &
Theresia Degener, The moral authority for change: human rights values and the worldwide process of disability reform, in HUMAN RIGHTS AND DISABILITY:THE CURRENT USE AND FUTURE POTENTIAL OF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IN THE CONTEXT OF DISABILITY 9, 10 (Gerard Quinn & Theresia Degener ed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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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區辨「損傷(impairment)」、「障礙(disability)」及「不利(handicap)」等概 念,在此分類下的損傷,係指在健康經驗的脈絡下,生理、心理、身體構造或功 能的喪失或失常;障礙係指在健康經驗的脈絡下,由於損傷而導致缺乏進行一般 人日常生活所具備的能力,或導致該能力遭受限制;不利則係指在健康經驗的脈 絡下,由於損傷或障礙導致其無法再扮演其原先正常生活角色,或有所受限,至 於何謂其原先正常生活角色,則必須依據其年齡、性別、社會及文化因素定之4。 從 ICIDHⅠ對於上述三者的定義可以得知,ICIDHⅠ下的損傷與障礙概念間是具 有因果關係的,換言之,身障者之所以於社會中遭受阻礙,係源自於其生理、心 理、身體構造或功能的缺陷所致。
詳言之,ICIDHⅠ主要採取疾病後果對身體的影響作為障礙人口定義的主要 依據,於 ICIDHⅠ中認為障礙經驗與疾病間具有因果關係,亦即於身體正常功能 的預設標準下,認定障礙經驗或障礙概念屬於一種異常或偏離的特殊情形5。其 次,於損傷、障礙及不利的概念區辨中,損傷概念描述對於身體系統的具體傷害;
障礙則係由於身心理系統的損傷,導致個人各種身心理功能與活動功能的限制,
換言之,是否構成障礙,必須視個人的損傷是否對於個人生活、社會、職業等角 色功能造成進一步的限制,此時的 ICIDHⅠ看似於損傷與障礙的關係中考量了若 干社會因素,惟仍係著重於損傷對於個人生活所造成的影響,並未考量外部結構 性因素6;而不利概念雖涉及身障者的社會處境,指涉身體系統的損傷造成個人 身心理的障礙,並因而使身障者於外部社會環境遭受排除與歧視的弱勢地位,然 而由於該世界衛生組織當時的定義仍認為身障者弱勢地位的來源是由於其損傷 及障礙所致,從而身障者的弱勢地位仍然是來自於其自身的功能限制,而並未及
4 See Mike Oliver, Defining Impairment and Disability: issues at stake, inDISABILITY AND EQUALITY LAW 3, 4-5 (Elizabeth F. Emens & Michael Ashley Stein eds., 2013).
5 參閱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頁 73-74(王國羽執筆)(2012 年)。
6 同前註,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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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外部結構因素對身障者弱勢地位影響的探討7。
「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下認為,障礙屬於身障者個人的反常缺陷,
並專注於研究障礙發生的原因、病理變化及其醫療上的症狀與結果,亦即著重於 身障者的「損傷(impairment)」及其對於身障者個人生活所帶來的影響8。醫療 模式將障礙視為是一種隨著醫療及科技進步得被根除、治癒的症狀,在這樣的觀 點下,障礙者必須聽從醫療相關專業的指示,接受藥物治療、復健、輔具、甚至 隔離監禁,而優生學的倡議也成為醫療模式下所著重的面向之一9。此外,醫療 模式的盛行亦對於障礙如何被社會定義、描述有所影響,例如以負面方式表達身 障者能力不足的醫療術語,多半隨即被社會置換為用以貶低或侮辱他人的詞彙,
而使身障者於當時社會普遍受歧視或被汙名化10。
無論是歷史上的道德模式抑或晚近的醫療模式,皆將障礙視為身障者個人的 悲劇,除非身障者選擇(或無從選擇地)依靠家庭、機構生存,否則為了要達到 與他人相同的能力,身障者必須接受醫療照護專業的治療,但在治療權力掌握於 醫療專業手中的情形下,實則身障者係被視為客體,並無任何為自己決定的自主 權,從而忽略了身障者的主體性11。
第二款 社會模式所提出的反思
於 1980 年代至 1990 年代開始,學理上開始嘗試以不同路徑分析障礙概念,
不再以治癒個人無法控制的障礙特徵作為探討核心,而轉由歷史、政治、文化及 社會等因素與身障者間的相互關係,嘗試解釋環境中的障礙、社會態度及文化圖
7 同前註,頁 76。
8 參閱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際觀點的分析,社區發展季刊,第 104 期,
頁 345-346,2003 年 12 月;蔡佳穎、陳政智,以「損傷」與「障礙」並重的社會模式探討身 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區發展季刊,第 131 期,頁 522,2010 年 9 月。
9 See PAUL T.JAEGER &CYNTHIA ANN BOWMAN, UNDERSTANDING DISABILITY:INCLUSION,ACCESS, DIVERSITY, AND CIVIL RIGHTS 14 (2005).
10 See id. at 15.
11 參閱蘇峰山,前揭註 2,頁 502;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 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2 期,頁 173-174,2008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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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如何建構障礙概念12,例如英國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北美的「少數 團體模式(Minority Group Model) 」及北歐的「關係模式(Relational Model)」皆 屬之,其中又以英國所發展出的社會模式最被廣為接受13。
社會模式的起源,來自於英國「肢體障礙者反隔離聯盟( the Union of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 UPIAS)」(以下簡稱肢障者反隔離聯盟)
對於 ICIDHⅠ標準的反對。肢障者反隔離聯盟認為障礙概念應僅分為「損傷
(impairment)」及「障礙(disability)」,所謂損傷,係指缺少任一肢體或任一肢 體的部分,或者是身體上任一肢體、器官或功能有所缺陷;所謂障礙則係指由於 當前社會組織鮮少或未曾顧及具有損傷之個人的狀況,致使其被排除於社會主流 活動之外,而對身體具有損傷之個人所造成的限制或不利處境14。而後,「身心 障礙者國際組織(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 DPI)」(以下簡稱身障者國際組 織)延續肢障者反隔離聯盟所提出之二分定義,將損傷定義為個人因為生理、心 智或感官上缺損所造成的功能限制;將障礙定義為由於生理及社會的阻礙,致使 人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社區正常生活的機會受到限制或喪失15。無論肢障者反 隔離聯盟或身障者國際組織所提出關於損傷及障礙之定義,皆得觀察出損傷是生 理因素使然,障礙則是社會因素使然;其次,由於障礙並非源自於個人生理上的 損傷,而係來自充滿阻礙的社會環境將具有損傷的個人被排除於社會之外16,從 而在損傷與障礙間不具 ICIDHⅠ所認定的因果關係17。正如同學者 Michael Oliver 所指出的,無論個人的損傷是來自於生理、心理或智能方面,社會模式所關懷的 核心問題清楚的聚焦於在他人眼中具有損傷的個人所遭遇的經濟、環境和文化障
12 See Rannveig Traustadóttir, Disability Studies, the Social Model and Legal Developments, in THE U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EUROPEAN AND SCANDINAVIAN PERSPECTIVES 3, 5 (Oddný Mjöll Arnardóttir & Genard Quinn eds., 2009).
13 See id. at 9.
14 See CAROL THOMAS, FEMALE FORMS:EXPERIENCING AND UNDERSTANDING DISABILITY 14 (1999).
15 See id. at 15.
16 See Mike Oliver, The Social Model in Action: If I had a Hammer, inIMPLEMENTING THE 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THEORY AND RESEARCH 18, 19 (Colin Barnes & Geof Mercer eds., 2004).
17 See Traustadóttir, supra note 12,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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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18。相對於醫療模式將障礙與損傷相互連結,並認為障礙是身障者與他人相較 之下個體能力喪失或不足的異常現象,致使不利於其日常活動與角色執行。社會 模式主張損傷是身體功能的限制,但障礙則因社會環境與刻板印象,侷限損傷者 活動執行與事務參與,從而,阻礙身障者的關鍵不在身體損傷,而在社會的態度 及組織規範。換言之,醫療模式從個人與其異常,定義障礙的成因、屬性與影響,
將障礙視為個體偏差;社會模式則從社會結構與權利定義成因、屬性與影響,突 顯障礙是社會壓迫下的不平等議題,認為社會既存的障礙及結構才是問題所在
19。
顯然地,社會模式的貢獻也在於指出了一條與將障礙歸咎於個人完全不同的 路徑,相對於醫療模式將障礙視為個體異常的結果,認為障礙屬於個人悲劇,必 須受醫療專業評估與指導,決定最適合的介入、資源與福利,以減少偏差,要求 由身障者透過矯治以適應環境,課予身障者符合社會要求、盡可能達成最接近社 會常態的責任。社會模式則將障礙定義為社會壓迫的結果,身障者難以融入社會 肇因於社會的失衡,社會環境須維護全體公民權益,移除阻礙與歧視,身障者則 必須透過具體行動促使社會的改變,強調障礙本身並無對錯,端視社會環境與制 度如何認知、評價障礙20,在此意義下,障礙成為身障者與社會環境、制度互動 的產物。社會模式認為,與其試著從泛醫療專業尋求更好的治療、復健方案,身 障者反而應起身反抗社會既存的歧視及社會所建構的障礙。身障者於參與社會過
顯然地,社會模式的貢獻也在於指出了一條與將障礙歸咎於個人完全不同的 路徑,相對於醫療模式將障礙視為個體異常的結果,認為障礙屬於個人悲劇,必 須受醫療專業評估與指導,決定最適合的介入、資源與福利,以減少偏差,要求 由身障者透過矯治以適應環境,課予身障者符合社會要求、盡可能達成最接近社 會常態的責任。社會模式則將障礙定義為社會壓迫的結果,身障者難以融入社會 肇因於社會的失衡,社會環境須維護全體公民權益,移除阻礙與歧視,身障者則 必須透過具體行動促使社會的改變,強調障礙本身並無對錯,端視社會環境與制 度如何認知、評價障礙20,在此意義下,障礙成為身障者與社會環境、制度互動 的產物。社會模式認為,與其試著從泛醫療專業尋求更好的治療、復健方案,身 障者反而應起身反抗社會既存的歧視及社會所建構的障礙。身障者於參與社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