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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三節 歐洲人權公約落實合理調整的轉機:以 Ç am v. Turkey 案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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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歐洲人權公約落實合理調整的轉機:以 Ç am v.

Turkey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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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心

透過本章第二節的歸納與分析,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意旨是否妥適外,本文 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實際上亦受限於歐洲人權公約的先天條件,換言之,歐洲人 權公約於訂定之初並未特別考量身障者權利保障問題,致使其未能妥適地回應身 障者特殊需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晚近歐洲人權法院於受教育權利領域面對的 Ç am v. Turkey 案,主動援引身障者權利公約作為審理合理調整請求的依據,並且 就本章第二節所歸納的若干問題,似乎採取了與以往不同的見解。

第一項 案件事實

本案申訴人 Ç am 申請進入隸屬於伊斯坦堡科技大學(Istanbul Technical University)的土耳其國立音樂學院(Turkish National Music Academy)(以下簡 稱音樂學院),並順利通過兩階段考試58。該音樂學院體格限制規定:「具生理上 障礙將阻礙受教育者,不得入學。59」並要求必須於入學前繳交體檢報告。申訴 人體檢報告顯示,申訴人罹患遠視(hypermetropia)、眼球震顫症(nystagmus)

及雙眼嚴重弱視(bilateral amblyopia),其中並註記申訴人得受音樂學院視力非 屬必要條件的相關課程60。於申訴人收受體檢報告當天,音樂學院亦通知申訴人 尚未收到體檢結果,並要求盡速繳交61,而申訴人於次一工作日方將體檢報告寄 給音樂學院62。當天,音樂學院通知申訴人體檢的醫院,要求醫院考量音樂學院 並未開設得不需使用視力課程的事實,重新審酌申訴人得否入學再行提出體檢報 告63。隨後,音樂學院拒絕了申訴人的入學申請64。於 2004 年 11 月 29 日,醫院

57 Ç am v. Turkey (Application no. 51500/08, 23 February 2016).

58 See id. para 6-8.

59 See id. para 27.

60 See id. para 9-11.

61 See id. para 12.

62 See id. para 13.

63 See id. para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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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音樂學院的要求修改體檢報告,並將原有註記改為申訴人無法接受音樂學院 的教育65。申訴人於內國法院提起救濟,主張學校拒絕其入學係對其身心障礙的 歧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除請求撤銷學校拒絕入學的決定外,併同請求 停止執行該拒絕入學決定66。但內國法院歷審決定皆認定其停止執行的請求不具 備不可回復性,而拒絕入學決定亦屬合法,故駁回其停止執行請求,並認撤銷訴 訟無理由67

申訴人向歐洲人權法院主張音樂學院對於視力設限,以缺乏教育資源為由,

自 1976 年至 2004 年排除視障者入學68,以及土耳其政府未履行其積極義務提供 身障者與他人相同的教育機會,違反其受歐洲人權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第 2 條所 保障受教育的權利。申訴人同時主張其通過考試並於指定期間內繳交音樂學院所 要求的各種文件。最初的體檢報告註明其得勝任視力非屬必要的課程,相較於其 他學生的體檢報告僅註明得入學,音樂學院拒絕申訴人入學僅係由於其失明的事 實,並證明音樂學院拒絕入學的行為應屬歧視69,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14 條不 歧視原則70。土耳其政府主張,音樂學院於入學資格設有限制係為招收具有特殊 生理資格並得演奏經指定的特定樂器者,遂要求入學者不得具有將妨礙課程進行 的生理上障礙。根據申訴人的體檢報告,申訴人未被認定符合入學資格71。其次,

土耳其政府主張體格限制規定不但合法亦事先公告周知,具可預見性。況且,該 體格限制規定並未特別排除視障者,並未對視障者有所歧視72。最後,土耳其政 府指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始構成歧視,所謂「無正當理由」係指該差別待 遇措施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合法,或手段與目的間不具合理關聯、不合乎比例。對 此,土耳其政府表示音樂學院於 2004 年時欠缺得顧及身障學生需求的相關資源、

64 See id. para 15.

65 See id. para 21.

66 See id. para16.

67 See id. para 18-20, 26-28, 30-32.

68 See id. para17.

69 See id. para 46.

70 See id. para 39-40.

71 See id. para 48.

72 See id. para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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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及人力,且亦無任何關於身心障礙的規範。土耳其政府亦援引過往歐洲人權 法院判決,強調國家應享有裁量餘地73

歐洲人權法院於審理本案時,首先肯認教育涉及複雜的組織且運作成本昂貴,

相對地,國家資源則往往有限。從而,無障礙的教育應如何達成,國家必須試圖 平衡教育需求及提供調適的有限能力,但仍不得忽略受教育的權利係屬歐洲人權 公約直接保障的權利74。其次,歐洲人權法院強調第 1 任擇議定書第 2 條的解釋 及適用必須參酌國際法相關規定及原則,並在解釋上顧及彼此間的和諧。本案所 涉及受教育權利的解釋,因此必須參酌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 ESC)及身障者權利公約的相關意旨75。最後,歐洲人權法院亦肯認國家對於是 否為差別待遇,以及在何種程度得正當化差別待遇享有裁量餘地76。依據上述原 則,雖然音樂學院表示其規則並未特別排除視障者,且事實上所有申請入學者皆 須繳交體檢報告。然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該規則對於身障者所產生的效果應不 容忽視77。回顧本案事實,申訴人所提出的體檢報告雖有所保留,但確實肯認申 訴人的入學資格。音樂學院竟自行否認該體檢報告,並要求醫院重新提出體檢報 告,縱使音樂學院抗辯申訴人未符合規則所定標準,並質疑申訴人前往體檢的醫 院設備是否齊全,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依據前揭事實,音樂學院係因申訴人為 視障者方拒絕入學,應無庸置疑78。此外,雖然土耳其政府對於音樂學院入學資 格享有裁量餘地,但申訴人既已先行通過入學考試,足以證明其具備音樂學院所 要求的相關能力,故裁量餘地亦不足作為支持土耳其政府主張的理由79

至於音樂學院欠缺相關資源、設備及人力的抗辯,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歐洲 人權公約對於權利的保障應該確實且有效,並非僅是理論或不實際的。而在本案

73 See id. para 51.

74 See id. para 52.

75 See id. para 53.

76 See id. para 54.

77 See id. para 59.

78 See id. para 60.

79 See id. para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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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絡下,國際法及歐洲法的相關變遷亦應被考量。對於受教育權利的實踐而言,

不歧視原則及其他普世基本原則的重要性被許多國際法所承認,而融合教育則被 國際法視為確保前述基本原則最適當的手段80。歐洲人權法院隨即指出,歐洲人 權公約第 14 條不歧視原則的解釋應參酌身障者權利公約第 2 條的合理調整概念

81。具體而言,於教育領域可能提供的合理調整手段多端,無論物質、非物質、

與教育相關或與體制相關者,皆屬之。例如學校建築的無障礙、教師訓練、課程 調整或適當的設施提供等。至於具體應如何符合身障學生教育特殊需求的審酌,

並非歐洲人權法院的任務。相較之下,國家公權力對其內國具有直接且持續的重 要支配力,較國際法院更適合衡量在此領域的當地需求及情形82。縱使國家享有 上述裁量餘地,其決定的做成仍應審慎為之,特別應審慎考量對身障學童將造成 的效果,不得忽略其特別脆弱的特質。最後,歐洲人權法院明白揭示未提供合理 調整亦屬對身障者的歧視83。回到本案情形,國家公權力在各階段皆未試圖確認 申訴人的需求,或了解其視障是否將阻礙其音樂教育,亦未考量得採取的物質上 調整手段84。基於上述理由,本案拒絕申訴人入學的決定僅係出於其視障之事實,

且國家公權力在各階段皆未考量提供合理調整的可能性,土耳其政府已違反歐洲 人權公約第 14 條及第一任擇議定書第 2 條85

第二項 Ç am v. Turkey 一案所帶來的突破

事實上,本案並非歐洲人權法院援引其他國際公約意旨的首例,其藉由身障 者權利公約補充不歧視原則內涵,進而肯認合理調整義務的違反構成歧視,固然 表現出歐洲人權法院的積極態度,但除此之外尚有若干值得比較之處。首先,若 與歐洲人權法院面對私人及家庭生活權利時的考量對照,於 Nikky Sentges v. the

80 See id. para 64.

81 See id. para 65.

82 See id. para 66.

83 See id. para 67.

84 See id. para 68.

85 See id. para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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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herlands 案中,歐洲人權法院考量其判決成為先例的可能性,不願意在未能

完全掌握締約國實踐情形的狀態下,過早肯認其合理調整義務。但由本案判決理 由,歐洲人權法院事實上並未對障者權利公約下各締約國的具體實踐情形有所掌 握,不過仍然主動、積極援引身障者權利公約建構合理調整義務86

其次,雖然歐洲人權法院一如既往地肯認締約國對有限資源分配享有裁量餘 地,但並未因此放棄對具體事實的審酌。固然,歐洲人權法院於本案仍將具體合 理調整措施的妥適與否留待締約國判斷,強調締約國對其內國領域較國際法院更 具支配力,更能確切掌握當地需求及情形。縱使如此,歐洲人權法院仍然著眼於 未提供合理調整所可能對身障者造成的不利後果,進一步建構合理調整義務,一 反過往一旦涉及有限資源分配即予退讓的態度87

最後,申訴人雖於通知後立即前往體檢,並於可能時間內寄出其體檢報告,

事實上申訴人及音樂學院對於申訴人是否遲誤繳交體檢報告時間存有爭議。此外,

音樂學院既早已將其入學規則公告周知,申訴人於報考前自然亦應知悉相關體格 限制。若依照歐洲人權法院檢視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標準,本案申訴人未於程序上 適時、妥適地使音樂學院知悉其視障所生的特殊需求,可能將導致申訴人後續不 得主張合理調整的後果。事實上,申訴人最初向內國法院請求救濟時,僅請求撤 銷拒絕入學決定及停止執行入學決定而已;至於合理調整的主張,遲至 2005 年

音樂學院既早已將其入學規則公告周知,申訴人於報考前自然亦應知悉相關體格 限制。若依照歐洲人權法院檢視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標準,本案申訴人未於程序上 適時、妥適地使音樂學院知悉其視障所生的特殊需求,可能將導致申訴人後續不 得主張合理調整的後果。事實上,申訴人最初向內國法院請求救濟時,僅請求撤 銷拒絕入學決定及停止執行入學決定而已;至於合理調整的主張,遲至 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