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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洲人權公約的侷限性與歐盟就業平等指令的合理調整內涵

第二節 歐洲人權公約既有內涵似難回應合理調整需求

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肯認第 14 條所定不歧視原 則兼及間接歧視與事實上平等的保障,於理論層次而言,實容有合理調整概念發 展的空間。雖然過往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並未直接明白肯認合理調整義 務。縱使如此,仍有學者認為合理調整實際上已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出現蹤跡

6;亦有學者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並未直指歐洲人權法院已肯認合理調整義務,

僅係提出締約國必須對身障者提供特殊調整(special accommodation),否則即可 能構成歧視7。綜觀歐洲人權法院相關案件,身障者的合理調整主張並非單獨、 類為歐洲人權法院所審理涉及合理調整的案件。相似地,學者 Olivier De Schutter 亦指出,無 論直接或間接,事實上歐洲人權法院所審理的若干案件涉及身障者合理調整的相關主張。See Janet E. Lord & Rebecca Brown, The Role of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in Securing Substantive Equality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CRITICAL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 AND DISABILITY LAW 273, 282-289 (Marcia H. Rioux, Lee Ann Basser & Melinda Jones eds., 2011); Olivier De Schutter,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s and Positive Obligations in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in DISABILITY RIGHTS IN EUROPE: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36, 36 (Anna Lawson & Caroline Gooding eds., 2005).

7 例如學者 Colm O’Cinneide 僅指出,當涉及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時,歐洲人權法院肯認締約國 未對提供特殊調整即構成歧視,以及涉及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時,歐洲人權法院肯認為保障 身障者私人及家庭生活,締約國可能負提供積極措施義務的潛在可能性。 See Colm O’Cinneide, Extracting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from Human Frameworks:

Established Limits and New Possibilities, in THE U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UROPEAN AND SCANDINAVIAN PERSPECTIVES 163, 179-181 (Oddný Mjöll Arnardóttir & Genard Quinn ed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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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洲人權法院面對相當於合理調整的身障者請求,審查相當嚴格,使身障者 的合理調整請求往往難以實現。以下,本文將先行以私人及家庭生活的保障、免 於酷刑與不人道或侮辱待遇的自由、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案件,試圖突顯歐 洲人權公約此一普世人權公約的既有內涵難以回應身障者平等參與權利的落 實。

第一項 私人與家庭生活的保障

第一款 Botta v. Italy 案

8

本案申訴人 Botta 是一名使用輪椅的身障者,其於 1990 年前往一私人海灘 度假。由於該私人海灘缺乏無障礙廁所及盥洗設施,同時也缺乏無障礙坡道,致 使申訴人無法如同他人一般至海灘遊玩9。申訴人主張,義大利政府未妥適執行 相關無障礙法令,未能適切監督私人海灘提供身障者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就此,

義大利政府未能善盡其依據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應尊重其私人生活並保留其人 格發展空間的義務。換言之,申訴人主張義大利政府對於既存物理上障礙的消極 不作為,致使其平等享受社會生活及參與社區生活的權利受到侵害10

歐洲人權法院於審酌申訴人的主張時,首先審酌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所謂

「私人生活」的保障範圍。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並非僅消極 地保障人民不受侵害,更使國家負提供積極措施的義務。於審酌國家是否負有提 供積極措施義務時,關鍵在於得否公平地調和公益及私益11,並認為應視申訴人 的主張及其私人生活間是否具有「直接且立即關聯性」定之12。歐洲人權法院審 酌本案情形後認為,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保障範圍並未延伸至請求日常生活外 度假地點無障礙的權利,亦即,申訴人所請求完善無障礙的設施並非在其住所周

8 Botta v. Italy (153/1996/772/973, 24 February 1998).

9 See id. para 9.

10 See id. para 27.

11 See id. para 33.

12 See id. para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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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的日常生活所遭遇,而係在距離其住所一定距離的度假地點,其請求與其私人 日常生活間應不具直接且立即關聯性13,國家也因而不具提供積極措施的義務。

第二款 Marzari v. Italy 案

14

本案申訴人 Marzari 由於罹患代謝性肌肉病變(metabolic myopathy),於低 溫或溫度變化時將造成申訴人肌肉劇烈疼痛,迫使其必須使用輪椅15。申訴人原 居住於自行租賃的公寓(以下稱第一住所),並自費改建,使其符合實際需求。

1988 年,住宅主管機關徵收其第一住所,並將申訴人安置於第二住所,惟該住 宅並未符合申訴人實際需求。於 1992 年時,義大利立法課予住宅主管機關因應 因應完全失能身障者特殊需求提供調適措施的義務。申訴人因符合資格,遂依法 要求住房主管機關必須因應其需求進行第二住所的改建,並於 1993 年開始以停 止給付房租作為請求手段。隨後,申訴人與住宅主管機關間針對欠繳的房租展開 一連串相關協商及催討的程序,住宅主管機關並依法定程序強制申訴人搬遷。申 訴人於第二住所潑汽油抗爭,隨後被逮捕、定罪,但直至 1998 年申訴人方實際 離開第二住所,搬進停在某廣場的露營車中16。由於申訴人的健康狀況急轉直下,

隨即被安置於醫院17。三個月後,醫院因欠缺符合申訴人需求的設施,而認申訴 人應出院,且其居住問題應由住宅主管機關立即解決,健康與社會福利相關主管 機關則表示其將代為尋找申訴人得負擔且符合其需求的住宅。1999 年 2 月,經 專門委員會評估後,認定第三住所僅需若干改建即得符合申訴人健康需求,並試 圖將申訴人安置於第三住所。然而,申訴人拒絕這樣的安排並希望得繼續留在醫 院,最終於 1999 年 3 月被強制驅離醫院18

申訴人於本案主張應以較符合其特殊需求的第二住所替代第三住所,並具體

13 See id. para 35.

14 Marzari v. Italy (Application no. 36448/97,4 May 1999).

15 See id. at 2.

16 See id. at 3-5.

17 於住院期間,申訴人曾嘗試再行申請住宅主管機關的安置,但因其尚未將第二住宅欠繳租金

繳納完畢而遭拒絕。

18 See Marzari v. Italy, Application no. 36448/97, at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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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第三住所無法符合其特殊需求之處。此外,申訴人亦指出第二住所自其搬離 後並未配予他人居住。歐洲人權法院延續 Botta v. Italy 案的見解,先行檢視申訴 人的主張與其私人生活間具否直接且立即關聯性。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雖然歐洲 人權公約第 8 條的保障範圍並未使國家對個人的住房相關權利負有義務。然而若 國家拒絕提供積極措施,將對於處於特定情況且健康狀況惡劣的個人私人生活產 生影響時,鑑於這樣的負面影響,應認國家在此情形具有積極義務,亦即,本案 申訴人的請求與其私人生活間具有直接且立即關聯性19。縱然如此,歐洲人權法 院考量義大利政府積極為申訴人住房問題尋求對策的態度,指出義大利政府成立 特殊委員會認定其住所的妥適性,該委員會亦積極要求必須為申訴人尋找其他適 當的住所,但遭申訴人拒絕。歐洲人權法院強調,該特殊委員會的決定以及第三 住所是否妥適的問題並非歐洲人權法院所得審酌之範疇,而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亦未要求國家負有必須將申訴人安置於特定住所的義務。此外,義大利政府亦 願意持續改善第三住所以符合申訴人需求的事實。在此情形下,歐洲人權法院認 為義大利政府已善盡保障申訴人私人生活的積極義務20

第三款 Nikky Sentges v. the Netherlands 案

21

本案申訴人 Nikky Sentges 因罹患裘馨氏肌肉失養症(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DMD),其肌肉將逐漸退化、失去行動能力並且偶爾有肺或心臟功能 喪失的症狀。申訴人的日常生活於是必須依賴經改造的電動輪椅22及全日看護。

1999 年,申訴人的父母向健康保險申請提供成本需 36000 歐元的特殊機械手臂。

復健領域專家亦支持該機械手臂的申請,其向健康保險單位表示申訴人確有能力 於日後操縱該機械手臂,並證實該機械手臂確實將對申訴人的日常生活有所助益。

依據評估,若申訴人使用該機械手臂,其對看護的依賴每日至少得減少 2 至 3

19 See id. at 8.

20 See id. at 9.

21 Nikky Sentges v. the Netherlands (Application no. 27677/02, 8. July 2003).

22 由於申訴人的肌力無從操縱一般電動輪椅上的標準操縱桿,故其實際使用的電動輪椅曾經向

荷蘭政府申請補助進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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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這不但減輕看護負擔,同時也將提升看護履行職務的品質。然而,荷蘭健 康保險機關拒絕了該請求,蓋該機械手臂並未在健康保險給付的列舉項目中23

本案申訴人除指明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保障範疇外,更詳細提出關於直接 且立即關聯性及利益衡量的相關論證。首先,申訴人指出生活品質亦屬私人生活 所保障的範圍,包含個人自主、自我決定以及與他人建立、發展關係的權利。其 次,由於申訴人的日常生活中必須仰賴他人,這使其無從與他人建立、開展關係。

若提供機械手臂,申訴人認為將拓展其自主決定空間,不但得減少依賴看護及親 友的協助,亦將使其具備與他人建立、開展關係之能力。對於申訴人而言,其所 請求的機械手臂與其私人生活間應具有直接且立即關聯性,並且沒有其他替代的 設施或協助得以達成同等效果。最後,申訴人強調機械手臂的提供並不會使國家 負有一般性的積極提供義務,蓋機械手臂的請求既然必須與其私人生活間具有直 接且立即關聯性,若干程度上即限縮了機械手臂的申請可能,換言之,僅有如同 申訴人般完全無法行使其受保障的私人生活權利時,方得主張之24

歐洲人權法院並未對於申訴人符合直接且立即關聯性標準有所質疑,但進一 步指出申訴人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尚必須衡量其個人利益與整體公共利益,亦應 考量國家於應享有的廣泛決定權限。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對於有限國家資源如何 分配,國家享有評估權限。健康保險資源如何因應需求分配一事,相較於國際法 院,國家更適合作成判斷。對此,縱使國際法院係在特定個案具體事實下作成判

歐洲人權法院並未對於申訴人符合直接且立即關聯性標準有所質疑,但進一 步指出申訴人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尚必須衡量其個人利益與整體公共利益,亦應 考量國家於應享有的廣泛決定權限。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對於有限國家資源如何 分配,國家享有評估權限。健康保險資源如何因應需求分配一事,相較於國際法 院,國家更適合作成判斷。對此,縱使國際法院係在特定個案具體事實下作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