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法的合理調整內涵及其發展
第四節 綜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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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法、復健法具相同目的並提供身障者保障,合理調整在這三個不同法 律下的意義應作相同的理解及適用220。身障者於主張時必須證明該調整措施係屬 合理,且對其平等使用、享受住宅具必要性221。在判斷調整措施是否合理時,自 然地也取決於個案事實中雙方因該調整措施所得享有的利益及負擔是否平衡222, 至於必要性的判斷,司法實務認為身障者必須舉證其所請求的合理調整措施得確 切改善其身心障礙對其生活品質所造成的影響223。
縱使公平住宅增修法下的合理調適費用主要仍由身障者自行負擔,不過仍可 能對出賣人或出租人造成若干負擔,蓋出賣人或出租人仍可能必須配合該合理調 適措施而必須負擔金錢以外的其他成本。就此,美國司法實務承認前揭過度負擔 及禁止改變本質等抗辯亦應適用於第 804 條(f)(3)(B)的規定,亦即,當調適措施 可能造成財務上或行政上的過度負擔,或可能對其立法目的造成本質上的改變時,
應認合理調整的請求無理由。由於美國司法實務對此等抗辯的適用與前揭身心障 礙者法並無不同,故不再行贅述。
第四節 綜合評析
美國法經由實務形塑合理調整概念,隨後透過立法及司法實務的解釋,逐漸 累積出豐富的經驗,但在若干問題上亦始終有所爭議,其中,對本文而言最為重 要的當屬過度負擔的衡量問題。實際上,是否應提供身障者合理調整的問題,本 質上即係利益衡量,其中最重要的固然是個案中構成過度負擔與否的認定,不過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立法者於身心障礙者法第一章將義務主體限縮於一定規模
(受僱人達十五人以上)的僱傭人,毋寧亦屬利益衡量的具體表現,亦即,立法 者於立法時已預先進行利益衡量,一般性地認定要求未達一定規模的僱傭人提供 合理調整可能已對其構成過度負擔。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於身心障礙者法的利
220 Sinisgallo v. Town of Islip Housing Authority, 865 F.Supp. 2d 307 (E.D.N.Y. 2012).
221 U.S. v. City of Taylor, Mich., 872 F. Supp. 423 (E.D. Mich. 1995).
222 Robinson v. City of Friendswood, 890 F.Supp. 616 (S.D.Tex. 1995).
223 Bronk v, Ineichen, 54 F.3d 25 (7th Cir.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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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衡量也表現於請求主體範圍與救濟範圍上,例如身心障礙者法第三章雖然將請 求主體範圍放寬,不要求身障者必須為適格身障者,不過於身障者主動得請求的 救濟範圍相應地被限縮於衡平法救濟,至於補償性救濟則有賴於檢察總長代為提 起;相對應地,身心障礙者法第一章及第二章雖然於請求主體設有資格限制,不 過身障者得主動地同時請求衡平法救濟及補償性救濟。就此,學者 Ruth Colker 即針對身心障礙者法第三章具體指出其為美國立法時多方利益衝突下有意採取 的妥協結果,並認為身心障礙者第三章實踐上的困境無從單憑司法解釋獲得改善,
而必須自立法論重新思考224。
除此之外,藉由美國法的經驗也顯示出,身障者請求合理調整的困境不但來 自於合理性及過度負擔的衡量,同時也來自於身障者本身是否具備請求合理調整 的資格,換言之,請求人是否符合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所稱之身障者,在美國承認 範圍較為狹隘的實際情形下,使得許多身障者在此階段即被排除在外。縱使請求 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法定義下的身障者,身心障礙者法個別章節可能更進一步要求 身障者必須具備若干資格,例如身心障礙者法第一章就業及工作領域即要求身障 者必須具備足以勝任所應徵職位工作內容的能力,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及其究應 如何判斷,毋寧亦將影響身障者合理調整請求的實現與否。
第一項 必要資格的解釋及判斷
身障者請求合理調整時必須具備一定資格的規定得見於身心障礙者法第一 章及第二章,前者要求身障者必須具備得勝任該職位的學經歷及能力,並且必須 具備得執行該職位必要工作內容的能力;後者則要求身障者必須具備接受公權力 主體相關服務、計畫或活動應具備的必要資格,例如在 Pottgen v. Missouri State High School Activities Association 一案要求身障者必須符合參與校際棒球賽的年 齡限制,或者要求欲進入職業學校、取得特定專業執照、證照的身障者必須具備
224 See Ruth Colker, ADA TitleⅢ: A Fragile Compromise, 21 BERKELEY J. EMP.& LAB. L.377, 377-38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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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門檻資格等。倘若從工作及就業領域為例檢視這類要求是否有理由,合理 調整的提供既然僅係用以促進確保身障者充分就業、融入工作環境,而非確保身 障者一定獲得工作的特殊保障,身障者對於其所應徵的職位自然亦必須具備一定 資格。換言之,合理調整的用意僅係確保身障者在就業市場與他人競爭的機會,
尚非絕對保障。然而,雖然身障者具備一定的資格或能力,仍可能因自身的損傷 或社會中的種種障礙致使其事實上無從完全地履行其工作內容,此時身障者究竟 是否符合所謂的必備資格或能力,涉及個案中必要工作內容範圍應的判斷,往往 造成實務上的解釋爭議225。
本文認為,對於身障者是否符合必備資格的解釋,固然必須同時衡量合理調 整促進身障者融入、參與社會的目的及相關資格限制設立的目的,且不得忽略身 障者藉由合理調整即可能合乎資格限制的事實。例如 Pottgen v. Missouri State High School Activities Association 一案在審酌超過年齡限制的身障者得否例外參
與校際棒球賽時,首席法官即指出,身障者透過合理調整措施的協助藉以滿足所 有必備資格要求應屬合理,從而應審酌的問題在於例外使超過年齡限制的身障者 參與校際棒球賽,是否將對設立年齡限制的本旨有所減損的問題。在使年齡較大 的身障者參賽不會造成其他球員的人身安全威脅,亦不會損及球賽的公平競爭情 形下,事實上提供合理調整使身障者參賽並不會對系爭資格限制的目的有所減損。
倘若將這樣的標準適用於工作及就業領域,身障者是否符合必備資格的解釋即必 須觀察身障者獲得合理調整後得履行其工作內容至何種程度,倘若身障者於獲得 合理調整後仍不能完全地履行該職位的所有工作內容,即必須檢視身障者事實上 無法完成該工作事項,是否將變更設置該職位之本旨。此外,特定工作事項的完 成與否是否將變更特定職位設置本旨的判斷,不應獨立地僅針對單一特定職位,
而應放置於整體工作環境脈絡下解釋之。詳言之,雖然合理調整並不要求僱用人 必須因應身障者的需求改變所有的制度、工作規則或工作內容的分配,但倘若將
225 See Cooper, supra note 47, at 1442-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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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無從履行的工作事項重分配由其他受僱人執行,亦不至於影響整體工作效 率時,該特定事項應非屬該職位必要的工作內容。
在判斷身障者得否藉由合理調整符合必要資格的要求時,由於合理調整概念 的介入,使得論理上有主張構成過度負擔可能性,進而證得不應提供合理調整予 身障者,使得身障者最終無從符合必要資格的要求。以 Pottgen v. Missouri State High School Activities Association 一案為例,法院多數意見認為,縱使使該案身障
者參賽並不會影響其他球員人身安全及競賽的公平性,但承認系爭身障者得例外 地突破年齡限制參賽的後果,形同要求協會建立機制一一審查得否例外參賽的可 能請求,該合理調整措施對協會已構成過度負擔,不應提供該合理調整,從而該 案身障者亦無從突破年齡限制而獲得參賽資格。
本文認為,上述多數意見將「是否構成過度負擔」的判斷滲入「身障者是否 具備必要資格」的判斷,已混淆「身障者是否具備必要資格」及「應否提供合理 調整」的不同層次,並非妥適。詳言之,於身障者是否具備必要資格的判斷時,
容許身障者藉由合理調整滿足必要資格的要求,意味著不得藉由相關資格、條件 的設定,過早地排除身障者融入社會的可能性,蓋此類資格、條件於設定時多未 能將身障者考量在內,忽視身障者藉由一定的積極措施克服社會障礙的可能性。
就此,「身障者是否具備必要資格」層次的判斷,毋寧僅係立於假設的前提,先 行檢視合理調整得否使身障者具備必要資格,倘若答案為肯定的,毋寧不應過早 排除使身障者融入社會的可能性,而必須進一步審酌可能的合理調整手段,以及 提供該合理調整是否有理由等問題;倘若答案為否定的,那麼身障者事實上即不 具備符合相關條件、資格的可能性,而與其他不具備相關條件、資格的非身障者 受有同等的限制。簡言之,「身障者是否具備必要資格」所採取的假設立場,本 質上即與「應否提供合理調整」的實質判斷有所差異,過早地在前階段判斷過度 負擔的構成與否,不但錯置了過度負擔的審查階段,亦有過早藉由經濟理性分析 否認身障者潛在可能性的疑慮,而與合理調整促進身障者克服社會障礙並融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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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意旨背道而馳。
第二項 過度負擔衡量的若干問題
第一款 未適當考量所涉利益及成本
事實上,合理調整的提供不必然使義務主體負擔成本226,但凡涉及使義務主 體負擔成本者,是否對義務主體構成過度負擔的判斷即相當重要。綜觀美國實務 如何衡量過度負擔的構成與否,比起系爭合理調整所能帶來的利益,更加重視義 務主體必須負擔的成本,除了提供個案中身障者所需合理調整措施的成本考量外,
事實上,合理調整的提供不必然使義務主體負擔成本226,但凡涉及使義務主 體負擔成本者,是否對義務主體構成過度負擔的判斷即相當重要。綜觀美國實務 如何衡量過度負擔的構成與否,比起系爭合理調整所能帶來的利益,更加重視義 務主體必須負擔的成本,除了提供個案中身障者所需合理調整措施的成本考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