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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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R)的發展,若干案件隱約略具合理調整請求的意涵,最終其於法未明文的 限制下,仍然透過身障者權利公約的援引與參考,肯認締約國基於平等原則應負 有合理調整義務,呈現與美國以立法為主不同的面貌,應有參考價值。至於歐洲 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 ESC)雖然亦有合理調整的相關討論,但一方 面僅具柔性監督機制,另一方面採取寬鬆的選單式批准,除部分原則性限制外,
容許締約國任擇批准之,從而,歐洲社會憲章對於具體權利的保障反不及歐洲人 權公約11。於歐洲人權公約逐漸滲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障趨勢下,本文基於 上述原因不擬另行討論歐洲社會憲章,僅以歐洲人權公約作為代表。
最後,雖然本文最終目的係欲釐清我國如何在身障者權利公約的意旨下相應 立法,並且試圖藉由個案操作釐清合理調整的審查方式,不過受限於本文能力與 篇幅的限制,事實上無從一一就各不同領域詳細探討,僅得聚焦於前述身障者權 利公約與相關比較立法例具有較多交集的領域。至於具體立法及合理調整的個案 審查,前者涉及身障者各生活領域特性的掌握,範圍廣泛且複雜;後者於是否構 成過度負擔抗辯時,必須依附於詳細的事實、證據,並進行細膩的成本效益分析,
恐皆非本文無從一一深入探討。就此,本文僅得以特定領域或基本方向提出建議 及說明,嘗試分析相關案例,期許藉由一些觀察及問題的提出,仍得補足處理上 的膚淺及瑕疵。
第三節 研究步驟
本文在架構的安排上共分為七章,試圖釐清身障者權利公約中合理調整概念 及其適用,對於我國內國法秩序將產生如何的影響,以及應如何於具體個案中落 實身障者權利公約所揭櫫之意旨。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於本章中將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確立本章之研究範圍,
11 參閱翁燕菁,不歧視原則之經濟社會權利保障效力:歐洲人權公約當代課題,歐美研究,第 43
卷第3 期,頁 639-640,201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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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最後依序說明本章之研究步驟。
本文第二章首先探討身心障礙模式與合理調整間之關聯性,說明醫療模式與 社會模式觀點,並釐清上述觀點的轉向是否影響合理調整概念的提出。其次,說 明國際人權法上平等觀的發展,區辨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差異,藉以判斷身障 者權利公約所採擇的平等原則內涵,釐清平等原則與合理調整的關聯性。最後,
歸納、整理本章內容。
本文第三章旨在說明美國法下合理調整的概念及適用,以身心障礙者法為主,
分由就業領域與向大眾開放的公共設施及公共服務兩部分,說明合理調整的概念 及其適用。由於公平住宅增修法著重於物理上環境無障礙的特性,其與身心障礙 者法第二章、第三章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故亦將於本章附帶說明。歸納上述說明 後,最後一併提出美國法的相關評析。
本文第四章主要回顧歐洲落實合理調整的法制及經驗。在歐洲雙軌並行的歐 盟法律體系及歐洲理事會法律體系下,本文將首先檢視歐洲人權法院是否及如何 在歐洲人權公約未有明文的限制下,回應身障者所提出的合理調整請求。其次,
本文亦將觀察歐盟就業平等指令下的合理調整內涵,視其如何在就業領域適用合 理調整,亦將附帶說明歐盟於加入身障者權利公約後,對其適用合理調整所帶來 的若干影響。
本文第五章主要探討身障者權利公約及其相關文件所呈現的合理調整面貌,
輔以委員會於一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及申訴案件的解釋,觀察立法及個案適用 的不同層次應如何依循身障者權利公約意旨適用合理調整,最後並參酌前揭比較 立法例,規整並提出本文見解。
本文第六章回到我國脈絡,先行確立身障者權利公約於我國法體系中的效力 及位階定序。其次,本文將藉由若干領域指出我國現行既有相關法規的侷限性,
並以確保事後司法審查作為核心任務,提出初步立法方向的建議。最後,本文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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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藉由若干案例的檢視,試圖釐清合理調整的功能及適用方式。我國文獻上雖 有論及合理調整義務者,但具體描繪整體適用輪廓者,似無前例,希望問題之提 出能掩蓋過處理的膚淺及瑕疵。
本文第七章為簡單的結論,除說明本論文之研究與發現外,亦反思我國現行 法規及實務操作是否於身障者權利公約意旨下正視身障者權利,並提出建議與展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