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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婚姻解組後的親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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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子女愈不易出現偏差行為(林惠雅,2008a;Kaplan, 1993; McHale, Rao, &

Krasnow, 2000)。孩子在不同階段會有不同的需求,父母必須伴隨著孩子的發展 階段面臨不同的親職壓力與挑戰,父母需要不斷地調適與改變去因應現況,以改 變去應萬變,所以說教養子女如同跳舞一樣,你進一步我退一步,兩個人要找到 最適合的節奏,便能幫助孩子在情緒、心理、人際社會等面向有正向及穩定的發 展。

二、 未能實踐共親職之負效應

高衝突或分居家庭的父母之間恐因彼此不信任、恐懼、氣憤、苦痛與指責而 分身乏術、忽視或犧牲孩子唯一一次的成長機會,甚至阻礙親子探視,那可能會 是「贏了一場架,輸了一個家」,若無法發揮家庭應有功能,家庭可能就會傷人。

Caldera 與 Lindsey(2006)指出若父母沒有留心注意,子女很容易在家庭衝突中 被忽略,恐造成子女易產生焦慮、易怒、睡眠失序、疏離、漠視、自卑、憂鬱、

攻擊、缺乏信任關係等負向行為,影響兒童與父母的依附品質(侯佳伶,2011;

陳玫璇,2009;陳光安,2009;莊靜宜,2007;童伊迪、沈瓊桃,2005;Elliston, McHale, Talbot, Parmley, & Kuersten-Hogan, 2008),而後引發更多自我適應、行為 表現等心理上與行為上各方面的發展均較在父母關係健全家庭裡成長的小孩容 易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性別角色認知困難、因心理壓力引發情緒發展困擾、難 以建立人際關係、行為困擾、學業成績退步或上課不專心、人格適應、無法適應 新生活,也會因家庭未能提供完整且適當的角色楷模,缺乏愛人與自愛的能力,

對於未來異性交往態度及婚姻觀念皆有長遠影響(陳惠雯、林世華、吳麗娟,2001;

張華甄,2012;賴瓊華,2010;戴蘭青,2008;Davies & Cummings,1994)。

第二節 婚姻解組後的親職

美國的過去幾年中,每年超過 80 萬離婚和父母分居,超過 100 萬兒童受影 響(Cohen & Weitzman, 2016)。臺灣離婚率在亞洲一直是名列前茅,內政部統計 處數據顯示,2017 年在亞洲除去中國外,是第二高離婚率國家,2017 年結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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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下近 7 年最低,離婚率則創下 5 年來新高,顯見家庭跟人一樣,有生命週期,

也可能有終點,離婚其實破壞雙方關係外,也會影響自我認知以及對前配偶的觀 感,故離婚需要面對的衝擊包含心理壓力、日常生活的重新適應以及角色轉換與 重整。

高離婚率將使得來自單親家庭的兒少人數增加,衍生的兒少身心受創或社會 問題,同樣要被重視,從兒童發展的角度觀之,提供長期而穩定的依附關係是兒 童最佳利益的重心所在,兒童的權利實在不應該在父母親的婚姻怨懟中犧牲。研 究者因著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中的看見與反思,當夫妻尚有婚姻關係時,總是能主 動邀請抑或是強迫自己與對方合作,或努力撐到雙方離婚,可是離婚後呢?沒有 婚姻束縛的彼此,多數是不願意再與對方有任何交集,但離婚後勢必將有一方在 父兼母職或母兼父職的情況下,總是很難兼顧子女生活上的各種需求(李雅惠,

1999;張誼方,2015;賴瓊華,2010)。離婚戰場讓所有家庭成員遍體麟傷,若 父母無法挽救婚姻,如何降低因為離婚所造成的威脅及變動,和減少對孩子的衝 擊,以及離婚後父母如何在教養上互相合作,成為父母首要課題(Darnall, 1999;

Gable, Crnic, & Belsky, 1994)。

壹、 離婚家庭親職的權利與義務

部分的孩子面對父母離婚都能自我調適因應,但這不代表他們不會受傷(陳 美秀,2008),當父母被負面情緒與龐大壓力淹沒時,更難看見孩子的需求,也 常以為孩子不懂,就直接略過與子女的對話,有時孩子不被告知父母將要離婚的 訊息,有時他們會無辜被捲入父母戰爭中,被迫在父母雙方中選邊站,或是在法 庭上控訴父母一方的不是,有些孩子因受困於忠誠矛盾、離間、左右為難所苦(謝 未遲,2014;Westerman & Massoff, 2001)。

理想的狀態是離異父母盡可成朝向協同合作型前進,甚至是與過去衝突的人、

事、物進行和解,香港家庭福利會研究(2016)同住方的離婚創傷的復原和對前 配偶的原諒有助提升彼此對共親職的自我期望和立志,父母共親職可減少父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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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對子女的衝擊,用心營造與孩子的精心時刻(quality time),讓家庭能以新的方 式得以延續。不同年紀的孩子面對父母分居或離婚的行為反應和心理感受都不同,

學齡兒童(school-aged children)可能會出現自責、退縮和憤怒,除影響學校表現 外,孩子可能會因父母不再同住而覺得被遺棄了(Cohen & Weitzman, 2016),父 母需要花時間去面對自己與照顧孩子的內在世界,也幫助孩子理解並有權利和父 母雙方建立良好關係。離婚父母會需要討論與協議「子女親權」、「子女會面交往」、

「扶養費」,以下針對夫妻離婚會涉及子女三個主要部分進行討論。

一、親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也因我國的親權偏向全有或全無的概念,較少有父母共同行使子女親權之情形

(邱憶晨,2015;陳致堯,2017),父母勢必會因離婚而需要討論及協議子女親 權歸屬,決定出一名主要照顧者,並提出子女照顧計畫(parenting plan),包括探 視、扶養費、教育、醫療、生活照顧、溝通方式等,確實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化 為實際做法和承諾,幫助子女適應父母離異後的生活。最重要的是,父母應放下 彼此的衝突與怨懟,共同討論如何告知子女離婚事實及原因,讓子女理解父母選 擇分開的原因,以免孩子將責任歸咎於自己。且不斷強化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 的重視及關心,幫助孩子重建安全感,降低孩子可能因為抉擇父親或母親而產生 的內疚或失落感受。

二、會面交往(探視權)

按照〈民法〉第 1055 條所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 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實務上以「最大接觸」為原則,

讓父母雙方均能參與子女成長,對子女之行為能認知、理解,並提供愛護子女的 機會,會面安排請以孩子生理、心理需求、生活作息為首要考量,而非父母自己 想要的公平,始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親權歸屬並不影響探視權與扶養費的履行,實際上,探視是父母與子女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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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與義務,這需要三方共同合作始能促成,而非僅是探視方與子女的責任。

Sen 與 Broadhurst(2011)認為經常性探視及親子互動有益於父母雙方有機會協調 及整合子女現況,孩子也能達到穩定且規律的探視而獲得安定感,同住父或母能 獲得喘息時間,且孩子能獲得來自父親或母親各自賦予孩子的滋養與角色示範。

探視的穩定性對孩子而言是重要的,讓孩子不去懷疑自己做錯了什麼而被父母拒 絕、遺棄和失去信任,明確且具體的會面交往可以包含探視的時間、接送的方式、

接送的地點、緊急聯絡的管道、對孩子基本規範的共識,以及如何協助孩子降低 往返兩家的心理壓力(謝未遲,2014)。

若為暴力家庭親子探視,可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法院依法准 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 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包含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並按照第 46 條「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 體辦理」,故若有婚姻暴力事實之家庭,便可按照司法裁定或判決由第三方進行 監督會面或監督交付。

三、扶養費

根據〈民法〉第 1120 條敘明「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 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法 條雖有明訂,但在父母離異過程中卻不常被納入優先討論,研究者認為許多父母 會因急著處理親權及探視,而任意答應金額或拒絕收受任何費用,然若某一日雙 方再起衝突,譬如一方為躲避支付扶養費而將名下財產挪用他處,甚至彼此也會 因誰付多付少而心生不滿,或是任一方經濟情況變動、隨孩子成長而教育支出增 加,無論是同住方經濟無法負荷或是探視方經濟能力提升,都可能會被「小題大 作」,進而提起改定親權、強制執行、阻礙探視,陷入家事案件不斷衝突的輪迴。

貳、 離婚家庭共親職技巧

共親職技巧資源豐厚,以下整理防制父母搶奪子女推動聯盟、兒童福利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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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灣家事專業調解教育學會以及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所提供的共親職 技巧,強調以「最小變動、最少失落」陪伴子女,鼓勵父母雙方停止衝突並重新 界定彼此關係、角色及責任、協議新的家庭秩序、規則、權力範圍及相處模式,

並以三贏的思維為合作目標,且試著聽取前配偶或專家學者的建議,達成共親職 停、看、聽。

一、 首重父母溝通:父母溝通的目標在於協助孩子維繫親子關係,並將溝通的重 點放置於「親子」,溝通期間能停下來、想一想,而後再行動(Stop, Think, Pause, Act),溝通技巧包含簡潔扼要、有條理、不假設、有建設性、不質疑、

不提舊帳、不阻礙、不批評、合理的。也因為子女照顧事項是需要協調、討 論以及改變,父母雙方應有認知到生活無法提前預知,應保有彈性空間,平 時聯繫管道能使用親子聯絡簿、筆記本、電子郵件、網路工具、電話、日曆 或其他方式交換訊息。

二、 盡可能看優點而非病理:這是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運用原則之 一,也就是前配偶可能在某些方面做得不好,確實有問題,但同時也注意到

二、 盡可能看優點而非病理:這是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運用原則之 一,也就是前配偶可能在某些方面做得不好,確實有問題,但同時也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