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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離異家庭父母共親職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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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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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政 治 大. 立 婚姻暴力離異家庭父母共親職之研究. ‧ 國. 學. Examination on Co-parenting between divorced parents. ‧. with history of marital violenc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楊佩榮 博士 研究生:連苡帆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六 月.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809.

(3) 謝辭 這一路走來實在艱辛,好幾度都想放棄,也不曉得為了什麼目標而前進,遇 到工作與日常生活的瓶頸時,總是想把論文拋諸腦後,但感謝自己和生命中的貴 人,使我能在求學的路途上跌跌撞撞但還是走到碩士終點,特別謝謝我的七位受 訪者,毫不保留與我分享他們的人生經歷,同時也謝謝瑀婷、仙旅、宗毅、慈涵、 宜惠、葆華、文彬幫我從茫茫人海中尋覓適宜的訪談對象。 首先,要謝謝我的父母願意支持我的任何決定,然後守護在我的身旁,還賜 給我手足,因為常和我的姐妹吵架而訓練良好的邏輯思考能力。再來,謝謝我的. 政 治 大 研究所的開始,和一群朋友吵吵鬧鬧,謝謝哲誠、柏亮、依蒨、芳萍,我們 立. 新加入家人,我的先生和他的家人們,總是給我最大的自由和最小的壓力。. ‧ 國. 學. 能在屬於自己的時區裡奮鬥著並支持著彼此。在論文的寫作過程,謝謝楊佩榮老 師耐心指導、給予我最大的發揮空間,也謝謝賴月蜜老師與陳怡青老師能幫忙我. ‧. 在繁多的章節內幫忙我找出缺失,使論文更臻完善。. sit. y. Nat. 論文的誕生,要先謝謝憶晨,毫不藏私地與我分享所有文獻;接著是謝謝曾. al. er. io. 經培育、陪伴、等待我的督導群與共事同仁們,因為有她們的理解,我可以無後. v. n. 顧之憂地進修與撰寫論文;這一路上,曾經想要放棄、想得頭破血流也無頭緒、. Ch. engchi. i n U. 也有迷失方向,謝謝敏甄、慈涵、葆華、柏亮,不管是給我鼓勵、幫我校閱文字、 口試當天到場的支持。除與論文相關的幫助外,謝謝我的朋友,對於我的忙碌與 煩悶概括包容,謝謝東字蜘蛛人幫、謝謝人妻雜某吃貨團、謝謝 2.0 美女團還有 姿妤。這些力量,如同陪伴離異父母共親職的那些重要他人與支持系統,對我而 言,你們都是我的養分來源。 最後,謝謝自己堅持到馬拉松的最後一刻,如同共親職是一場又一場的接力 賽,人生也是,未來我會繼續在社工領域發揮所長與所能,並保留持續反思與學 習的特質,繼續往前行。 苡帆 2019.07. DOI:10.6814/NCCU201900809.

(4)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婚姻暴力離異父母共親職的協調過程與結果,期許能提供一 個較為完整與前瞻的研究視野,作為實務工作推行之參考。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 萃取七位父親或母親與前配偶共親職的歷程,研究結果如下: 一、共親職樣貌:共親職是動態的過程,七位受訪者有合作類型、有合作與抵制 並行的混合類型,以及水火不容的抵制類型。婚暴離異父母共親職並非偶然, 而是有一個契機、迫不得已的現況、個人信念轉念、為孩子著想的心意,每 個人的起始點與歷程皆不同,正向改變幅度也因人而異,對於成為父母,他. 政 治 大 二、影響父母共親職因素:包含生命經驗、法律離婚到心理分離(婚姻史)、共 立 們都還在學習。. ‧ 國. 學. 親職態度與信念、支持系統彼此是相依相存的,成為婚暴離異父母面對人生 危機時的能量與幫手。. ‧. 三、為了孩子,攜手共親職:婚暴是否成為離異父母的阻礙是在於如何解讀、調. sit. y. Nat. 適與應對,除了父母各自努力練習與精進,婚暴離異父母共親職是需要網絡. al. er. io. 合作,每個人都在崗位上出點力,那就能幫助受訪者順水推舟地前進。. v. n. 最後,研究者依據本研究之結果提出本研究的限制與建議。. Ch. engchi. i n U. 關鍵字:離異、婚姻暴力、父母共親職. DOI:10.6814/NCCU201900809.

(5)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amine the coordination process and results of co-parenting between divorced parents with a history of marital violence, with the aim to provide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prospective research insight to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future practice.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the co-parenting experiences of seven parents with their former spouses were gathered.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 The portrait of co-parenting: Co-parenting is a dynamic process. Three types of co-parenting emerged from the interviewees’ stories, including cooperation type, cooperation-resistance mix type, and incompatible. 治 政 parents. It was rather a learning process. An 大 inevitable opportunity in which 立put their children’s well-being before them, and shifted parents learned to resistance type. Co-parenting did not happen naturally between divorced. ‧ 國. 學. toward a positive persective about co-parenting. Though every parent had to do this at their own pace.. Four factors emerged from the data that might affect the co-parenting. ‧. 2.. process: Prior life experiences, the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in a legal versus. Nat. sit. y. a psychological sense, the attitude and belief toward co-parenting, and lastly. io. er. the quality of the support system. These four factors supported divorced parents with a history of marital violence to overcome life crises.. al. n. 3.. Ch. i n U. v. Co-parenting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 children: Whether marital violence. engchi. became a hindrance for divorced parents or not, it was depended on the way parents interpreted the situation and the way they adapted and coped with it. Parents not only needed to practice being a parent and improve parenting skills. They also needed to learn to coordinate and collaborate with their divorced spouse. Cooperations between divorced parents helped everyone to move forward in life. Lastly, limit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discussed concerning this study and its fidnings.. Keywords: divorce; marital violence; co-parenting. DOI:10.6814/NCCU201900809.

(6)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3 第三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 6 第四節 名詞解釋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治 政 共親職的概念........................................................................................................ 9 大 立. 第二節 婚姻解組後的親職 ............................................................................................. 23. ‧ 國. 學. 第三節 婚姻暴力家庭解組後共親職的可能性 ............................................................ 29.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46. y. Nat. io. sit.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46. al. v i n 研究對象與招募.................................................................................................. 48 Ch engchi U n. 第三節. er. 第二節 資料蒐集方法...................................................................................................... 47. 第四節 研究工具與資料分析方法 ................................................................................. 54 第五節 研究嚴謹度 .......................................................................................................... 57 第六節 研究倫理 .............................................................................................................. 58 第四章 研究分析 ....................................................................................................................... 61 第一節 共親職樣貌 .......................................................................................................... 61 第二節 共親職系統 .......................................................................................................... 83 第三節 親子互動 .............................................................................................................. 93. DOI:10.6814/NCCU201900809.

(7) 第四節 過來人的經驗與反思 ....................................................................................... 104 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122 第一節 研究結果 ............................................................................................................ 122 第二節 研究討論 ............................................................................................................ 140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143. 參考文獻 ...................................................................................................................................... 151. 政 治 大. 附件 .............................................................................................................................................. 168. 立. 研究說明................................................................................................................................ 168. ‧ 國. 學. 研究同意書 ........................................................................................................................... 169. ‧. 訪談大綱................................................................................................................................ 170. y. sit. Nat. 表次. n. al. er. io. 表 3-1 同住方受訪者資料 ........................................................................................................ 52. i n U. v. 表 3-2 探視方受訪者資料 ........................................................................................................ 54. Ch. engchi. 表 5-1 受訪者親職經驗、親職信念、共親職轉折點 ......................................................... 122. 圖次 圖 2-1 共親職分類 ..................................................................................................................... 13 圖 5-1 受訪者共親職類型 ...................................................................................................... 124 圖 5-2 受訪者共親職歷程 ...................................................................................................... 125 圖 5-3 促進父母共親職正向因素 .......................................................................................... 126 圖 5-4 受訪者接受社會支持概況 .......................................................................................... 133. DOI:10.6814/NCCU201900809.

(8)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一對夫妻都有難處,可能是親屬相處、子女管教、經 濟不穩定、外遇及感情問題、家庭暴力、個性差異、罹患精神疾病、吸毒或酒癮…… 等等,根據內政部 2017 年統計年報,粗離婚率為 2.31‰,平均每日約有 149 對離 婚,所以相愛容易相處難。若涉及暴力行為,其家庭議題與動力更為複雜。從衛 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數據得知家庭暴力問題持續發生且有增加的趨勢,2018 年 總通報 138,637 件,其中以「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有 65,021 件,佔 44%,. 政 治 大. 為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的主要對象,對於存有婚姻關係的夫妻而言,勢必將因暴力. 立. 而被迫面對棘手議題,如被害人因安全考量與施暴配偶分居、偕同子女離家、緊. ‧ 國. 學. 急庇護,以及可能因為聲請保護令、通報家庭暴力事件而造成夫妻關係惡化,兩 位怨偶恐求平靜生活而選擇離婚。據司法院經地方法院離婚案件中,2017 年有. ‧. 3,354 件,2017 年以《民法》1052 條離婚要件「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 y. Nat. sit. 虐待」作為訴請離婚原因共 117 件,以「有上列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n. al. er. io. 作為訴請離婚原因有 2,599 件,而為何數據無法具有代表性?依照內政部戶政司. i n U. v. 統計資料來看,2017 年總計 54,439 件離婚,兩願離婚有 46,214 件,佔 85%,其. Ch. engchi. 餘 15%為法院判決、法院調解與法院和解,所以實際上有更多因為婚姻暴力離異 的家庭被隱藏在自行協議離婚案件中。 夫妻離婚後,家庭會一分為二,未婚子女會跟著爸爸或媽媽一起生活的家庭 型態。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統計資料,2017 年單親戶數總計 85 萬 9,111,佔所 有家庭組織型態(單人、夫妻、單親、核心、祖孫、三代、其他)中的 10.04%, 且戶數較 2016 年增加,顯見有許多個家庭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不容忽視。但, 離婚可不是兩人簽字協議就結束,父母雙方會因「孩子」繼續保持聯繫與互動關 係,所以說夫妻關係會因離婚而中斷,但親子關係不會(何惠玉,2013;張誼方, 2015;梁莊麗雅,2016)。台灣雖於 2003 年公布家庭教育法,範圍包含親職教 1. DOI:10.6814/NCCU201900809.

(9) 育、婚姻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以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對於離異家庭而言, 友善暨合作父母是個理想目標,如何落實於生活可謂說得容易做得難。為了維護 孩子權益、減輕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更為了避免父母利用孩子而意圖左右法院的 判決,將孩子視為對付對造的武器之一,造成孩子成為父母雙方之間的夾心餅乾、 磨心、球球兒,於是 2013 年 11 月通過〈民法第 1055 條之 1〉修正案,增列「善 意父母條款」 ,父母雙方必須由權力爭奪的立場,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 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行為,轉換為釋放善意的角色,讓父 母雙方都能獲得與子女共同相處之機會,呼應〈兒童權利公約〉於第 9 條第 4. 政 治 大 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大利益者除外」原則。無論婚姻關係存續與 立 款所揭示之「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的兒童同父母經常保持個人關. 否,照顧兒少長大成人是父母共同的責任,子女有權與父母雙方保持良好互動的. ‧ 國. 學. 重要性,父母若無法理性處理後續照顧、探視、扶養費等與子女相關議題,過往. ‧. 婚姻衝突不僅不會消失,甚至會越演越烈。依據 Ahrons(1981)的觀點來看,離. y. Nat. 婚其實是家庭重組的過程,重新以雙核心家庭(binuclear families)的樣貌生活,. er. io. sit. 也就是我有一個爸爸家與媽媽家,讓孩子繼續擁有父母雙方的愛,且能在兩個家 自在地生存著,用屬於他們年紀的樣貌真誠互動,而非因父母衝突阻礙或切斷兒. n. al. Ch. 少與非同住親方(後稱探視方)的互動與親情。. engchi. i n U. v. 我們不能忽視婚姻暴力行為對婚姻關係與親子維繫的危機,離婚之後,施暴 的相對人可能會因雙方溝通與協議不成而失去探視子女權利或探視受到阻礙,進 而造成親子關係疏離;被害人可能會因獨自照顧壓力而出現親職壓力或身心徵狀, 或因受到創傷而不願再與前配偶接觸,但在婚姻暴力家庭中,被害人因人身安全 考量不讓探視方與孩子互動,是不友善、不合作的父母嗎?這是個難解的習題。 離婚並非絕對代表暴力事件的終結,在安全與親情的天平上,如何平衡是因人而 異的。隨著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的通報數與離婚率持續上升,台灣社會對於面臨暴 力議題的家庭是否有共親職可能的答案仍不明甚至缺乏信心,即引發研究者的反 思與好奇。 2.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0)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壹、 實務工作的看見與反思 回顧 2014 年大學畢業那年,懵懵懂懂踏入保護性社工領域,當時任職於台 灣少見的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服務方案包含遭親密關係暴力傷害的婦女、法院兒 童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及交付,抱著初生之犢不畏虎的心, 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接下三個方案的試煉,因著服務對象與處遇的不同,讓工作角 色轉換和處遇目標上面臨衝擊。作為一名婦女後續追蹤與關懷的社工(當時政策 規範下僅服務受暴女性) ,除看見她們無法離開受暴環境以及想走不能走的兩難,. 政 治 大. 也有發現屬於婦女的韌性,當她們下定決心離家,願意負擔照顧孩子的責任,只. 立. 為了給孩子一個安全及愛的生活環境,那種勇於面對、為自己勇敢、求生存的本. ‧ 國. 學. 能,彷彿逆境是人生中一所最好的學校。當我是司法社工進行兒少監護權訪視與 調查時,發現夫妻分居或離婚前,難免會經歷一段高衝突期與負向評價,離婚夫. ‧. 妻腦中常充斥婚姻衝突的憤怒、指責的聲浪,使得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想法與權. y. Nat. sit. 益被犧牲及漠視,父母為了讓親友或法官留下良好印象,所說的話常讓人真假難. n. al. er. io. 辨,兒少也在離婚漩渦被迫選邊站,在一次性且時間限縮的訪視工作中,我看見. i n U. v. 孩子的堅強、煩悶、貼心、擔心、內疚、焦躁等情緒,十足讓訪視員揪心與不捨,. Ch. engchi. 但也因工作角色限制而無法得知這個家庭後來怎麼了。 監督交往與交付服務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定辦理,作為監督會面及交往服務的社工,服務場域充滿高衝突與情緒張力,服 務目標為「保護受暴被害人及其子女人身安全」與「尊重子女和施暴相對人親情 維繫」,也就是提供會面服務的同時,需要留意家庭成員人身安全,藉著社工人 員的協助,增進親子互動、親職示範,以促進正向親子關係,簡言之就是修復、 重整及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並透過專業第三人監督及進行處遇,帶給這個家庭 新的契機,去減緩或終止暴力行為、緩和訴訟對家庭成員的衝擊。於是研究者發 現有婚姻暴力的父母在合作管教與養育孩子上實屬困難,雙親之間甚至有一方會 3.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1) 採取敵視態度或試著割斷親子關係,而這些行為都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與發展造 成影響。惟因家暴相對人、被害人及目睹兒少之三方,各自有不同需求及情緒, 但在無法確信兒少表意是否為兒少真意、兒少表述內容是否受到訴訟或同住方的 影響,以及家暴相對人是否已無騷擾及威脅行為之前,監督社工也不敢貿然促成 親子會面,或進一步鼓勵父母雙方見面、進行家事商談、自行會面,故服務工作 有其挑戰性。 無論是身為哪種角色的社工,無可避免的是需要處理雙方的婚姻衝突,甚至 是充滿憤怒的離婚前哨站或延續的第二戰場,因此,如何協助父母好好離婚並往. 政 治 大 離異父母共親職理念及行動實踐是重要的,如自行討論會面交往議題、扶養費支 立. 下個階段邁進勝過勸退離婚意念或跟著謾罵對方。在離婚事件發生的前後,推行. 付形式、自由地討論子女生活議題及重大決定,然,對於存有婚姻暴力的家庭而. ‧ 國. 學. 言,被害人的傷痛與目睹兒的經驗恐是不可抹滅的傷痕,但也有可能成為滋養生. ‧. 命的養分或人生轉捩點。因著上述的工作經驗,不禁讓我去思考,推動、鼓勵離. y. Nat. 異父母共親職的重要性,且鮮少人否認其重要性,那促進婚姻暴力離異父母共享. er. io. sit. 親職,對子女而言究竟是福是禍?工作者應注意哪些面向?如何判斷何種情形適 宜推動婚暴父母共親職?因著這樣的好奇與實務工作上的擔憂,開啟了我的論文. n. al. 之路。. Ch. engchi. i n U. v. 貳、 因港台研討會而拓展視野. 在執行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時,可以發現許多正進行離婚訴訟家庭的父母雙 方,已經開始出現衝突、意見分歧,甚至開始施加壓力在孩子身上,造成子女出 現忠誠議題、離間症候群甚至是其他身心徵狀。2016 年秋冬之際,研究者至花 蓮參加由社團法人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舉辦「以兒童為本之離異父母共親 職—港台專業研討會」,邀請香港推行離異父母共享親職先導計畫的社福機構: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香港家庭福利會以及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律師來 台分享推動經驗,傳授如何協助離異家庭建立共享親職的合作模式,培養專業實 4.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2) 務工作者「以兒童為本」 、 「保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家事工作觀點。這場研討會雖 是以離異家庭共親職為主題,但對身為與婚姻暴力家庭的工作者而言,研究者想 到處理離婚已經不容易,如何在人身安全與親情維繫中拿捏並取得平衡,顯得更 加為難與棘手,若被害人不斷地逃,暴力相對人不斷地追,噩夢不會有結束的一 天,研究者當時就想,好好面對才是上策,但這「面對」卻需要有許許多多堅固 的磚頭拼湊,才能築起孩子穩固的家園。研討會過後,我們確信離婚家庭兒少最 佳利益來自合作父母關係,以及願意把孩子的需求放在首位(何惠玉,2013), 如同孩子的十大權利條款中第一大權利所言「孩子有被父母親愛,以及愛父母親. 政 治 大 參、 以藝人婚姻洞察暴力後的親職議題 立. 的權利,並和雙方父母親保持非常自在且安全的依附關係」 。. ‧ 國. 學. 婚姻暴力會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搜尋維基百科藝人賈靜雯生平資料,2005 年和第一任配偶孫志浩結婚,兩人育有梧桐妹,未料 2009 年傳出婚變以及婚姻. ‧. 暴力事件,據新聞媒體報導,未離婚前賈靜雯已探視受阻達 4 個月,賈靜雯為了. sit. y. Nat. 取得梧桐妹親權便與孫志浩達成協議:(一)梧桐妹不能夠參加公開活動,更不. al. er. io. 能在媒體上曝光長相;(二)賈靜雯到海外拍戲不可以超過 5 天,如果違反以上. v. n. 條件,孫志浩就會採取法律行動。2010 年賈靜雯和孫志浩正式離婚,2015 年賈. Ch. engchi. i n U. 靜雯和修杰楷結婚,2016 年孫志浩與林若亞結婚,梧桐妹當日出席爸爸與繼母 婚禮也成為焦點。為什麼特別關注他們?因為這個家庭關係很複雜,賈與孫因婚 姻暴力離婚,各自離婚又再婚,而後出現我的小孩(梧桐妹)和我們小孩(咘咘 和 Bo 妞)的組合,如何共同生活與照顧已夠耐人尋味,加上過往賈靜雯曾在螢 幕前控訴孫志浩有暴力傾向,倘若事件為真,是什麼讓他們能穩定進行親子探視、 是什麼讓賈靜雯同意讓梧桐妹出席繼母林若亞婚禮、身為繼父的修杰楷又如何與 梧桐妹相處,這都是很不容易的決定與過程。 經由實務工作洗禮及港台國際研討會的反思,還有充斥在生活周遭的藝人婚 姻史,彷彿讓研究者看到一道曙光。我們知道父母共親職可減少父母離婚對兒童 5.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3) 的衝擊,有利子女健康成長,正如同婚姻中的家庭一樣,在父母能和平相處、公 平合作的情況下,子女的身心較健康、問題行為較少、社會關係佳、親子關係良 好,即便父母已經離婚,後續的親職互動仍是值得關注的議題。所以說,讓兒少 繼續愛著父母雙方,也能被父母雙方愛護、教養與陪伴,才是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也正是學術界與理論界應關注的方向。婚姻暴力家庭也一樣,不會因為他們發生 暴力而改變父母及兒少的對家庭的需求與渴望,我們更不應該把暴力家庭驅逐於 共親職的大門外,而是在理解暴力家庭共親職的困境與挑戰後,去擬定因應策略 與方法,在有限制的合作下去達成父母共親職。因著這對離異暴力藝人夫妻與實. 政 治 大. 務工作的看見,研究者認為婚姻暴力家庭的共親職並非遙不可及,似乎是能去探 究的議題。. 立. ‧ 國.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學. 第三節. 自從民法通過「善意父母條款」及推行子女照顧計畫表、離婚父母親子聯絡. ‧. 簿等,無疑是鼓勵探視的父親或母親參與親職,也盡可能減低離婚後的父母或雙. sit. y. Nat. 方親屬再起爭端。再者,兒童權利也開始受到重視,近年來,法院與民間單位都. al. er. io. 開始出現合作父母與友善父母共親職課程,2016 年度有 11 個社福團體承辦「離. v. n. 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方案,透過專業評估、運用專業技巧、. Ch. engchi. i n U. 擬定介入計畫協助高衝突離異家庭(林秋芬,2017)。所以,父母親權的概念從 權利爭奪到共同責任,讓孩子於父母離婚後仍可擁有父母雙方的愛,父母離婚不 應傷及無辜子女,也不應無法同心合作而放棄,若有必要,離婚是需要尋求專業 協助的。 惟因目前實務及學術取向多認為婚姻暴力家庭的父母要共同合作是困難的, 或需要執行有限度的父母共親職(林秋芬,2017),對於共親職是否能運用於經 歷婚姻暴力的離異家庭並無完整的整理與研究,又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與第 47 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 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此觀念似乎也被無限擴張 6.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4) 成有暴力事件的父母是不需要合作與溝通的,然若暴力樣態及頻率已減緩,或是 未存在高壓權力控制,就另一個層面而言,在婚姻暴力案件進行調解,是能讓父 母雙方能有機會真正聽到對方需求、想法及動機,亦可以透過調解程序學習到往 後合作溝通的技巧(何惠玉,2013)。在研究者的實務工作經驗裡,曾出現直接 拒絕與家暴相對人合作的被害人,但也看見經由第三方專業協助及促進,緩和雙 方於暴力及離婚後的高衝突,便出現共親職的轉機與轉念,如能與前配偶碰面、 溝通,而非總是互相指責、控訴和怨懟,造成子女被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 承受不必要的情緒壓力和傷害。簡言之,婚姻暴力父母共親職是具有複雜且多元. 政 治 大 整理前述觀點,研究者好奇及欲探究之處在於:存在暴力互動的父母,是否 立. 樣貌,也是有能合作的父母。. 會影響共親職意願、態度及能力。是以根據上述的研究背景以及動機,想了解婚. ‧ 國. 學. 姻暴力家庭的父母各自對共親職信念及實踐意願,進而發掘婚姻暴力父母在共親. ‧. 職協調過程與結果。後續將聚焦離異婚姻暴力家庭,且目前育有就讀國小階段子. y. Nat. 女的父親或母親,了解他們親職實踐的故事,亦期待能出現可供仿效之成功合作. n. al. er. io. 考。. sit. 父母案例,期許能提供一個較為完整與前瞻的研究視野,作為實務工作推行之參. 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如下:. Ch. engchi. i n U. v. 壹、經歷婚姻暴力的父母,在離婚分居後,對共親職的態度與信念及與前配偶共 同實踐親職的經驗。 貳、分析與歸納經歷婚姻暴力父母共親職經驗與促進因素,探討在實務工作中如 何幫助婚姻暴力家庭共親職,共同維繫兒少最佳利益。. 第四節. 名詞解釋. 壹、 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 若以三個同心圓概念來說明家庭暴力對象與名詞,最外圈是家庭暴力 (domestic violence) ,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指家庭暴力成員為「一、 7.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5) 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 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中間圈是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是指年滿 16 歲且雙方以情感 或性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游美貴,2015) ,故包含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現有或曾為男女朋友,以及現有或曾為同性伴侶,顯見「親 密關係」不受限在不同性別的「男」 「女」 ;而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屬於家 庭暴力與親密關係暴力的一類,以下簡稱婚暴。 狹義親密關係定義著重於婚姻關係為基礎(潘淑滿、張秀鴛、潘英美,2016),. 政 治 大 會因對象與關係產生差異,為能使研究更為聚焦,本研究將以曾有婚姻關係的父 立. 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範的對象之一,考量每種類型暴力事件. 母任一方為訪談對象,並將林嘉琳(2013)、邱怡萍(2012)與陳卉瑩(2003). ‧ 國. 學. 對婚姻暴力定義彙整為:曾有婚姻關係,而夫妻其中一方或雙方施予暴力情形,. ‧. 包括身體虐待、言語及情緒虐待、心理上的虐待、經濟虐待及性虐待,而本研究. y. Nat. 對暴力行為採取廣義定義,就是會讓對方感到不舒服、恐懼等情緒之行為即可稱. n. al. er. io. 2005)。. sit. 之為暴力行為,包含怒罵、跟蹤、窺視、騷擾等行為(林德輝,2012;黃珮儀,. Ch 貳、 共親職(co-parenting) e. ngchi. i n U. v. 本論文是從狹義的角度來定義共親職,並未涉及其他親屬或保母之照顧,尤 以聚焦在暴力夫妻離異後,既要同心支持又要協力合作,看重父母雙方的親職合 作與雙向互動關係的程度,甚至是父—母—子的三人互動情境,父母親之間如何 共同合作照顧子女且承擔父母的角色和責任,包含處理意見分歧、照顧分擔、勞 務與經濟分工、彼此是支持還是抵制的互動模式,讓孩子不因父母婚姻暴力與離 婚事件與任一親方斷絕往來,繼續擁有父母雙方的愛和關懷。. 8.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6) 第二章 第一節. 文獻探討 共親職的概念. 壹、共親職的意義與類型 無論是否存有婚姻關係,父母共親職是持續而不間斷的。父母共親職之所以 重要在於與孩子發展、夫妻關係、親子關係有重要關聯。父母共親職除可讓分擔 育兒壓力與教養責任外,也能帶動正向的親子關係,以及幫助子女順利完成各階 段發展性任務。隨著學者對共親職研究的關注焦點不同,共親職內涵與類型也隨. 政 治 大. 之不同,共親職研究也越趨多元,以下茲從國內外學者的論述中探討共親職的內 涵與分類。. 立. 一、 共親職(co-parenting)意涵. ‧ 國. 學. 共親職概念來源是最早關注到親職互動心理取向層面的心理分析與臨床學. ‧. 者Cohen與Weissman(1984),他們對「親職聯盟」(parenting alliance)的界定為. y. Nat. 親職聯盟是父母一方認知、承認、尊重、重視另一方的親職責任能力與親職角色. er. io. sit. 表現(江秀晏,2007;沈品汝,2007;許惠貞,2007;陳富美、利翠珊,2004; 陳孟微,2013;陳雅楨,2006;黃桂英,2007;戴蘭青,2008;Abidin & Brunner,. al. n. v i n 1995; Belsky, Crnic, & Gable, 1995) (一) C h,他們認為健全的親職聯盟具備四個要素: engchi U 父母都需投注心力在孩子身上(each parent is invested in the child);(二)父母 都需看重配偶在孩子成長上的重要性(each parent values the other parent's involvement with the child);(三)父母都需尊重對方的看法及判斷(each parent respects the judgment of the other parent);(四)父母都想要建立相互溝通管道(each parent desires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other) 。親職聯盟看重父母對子女單向的付出, 以及父母彼此雙向的互動,對於配偶給予的支持、鼓勵與肯定,可增強親職角色 的自我效能與提高親職參與程度,進而提升親職效能感受,包含親職角色評價、 教養信心、教養能力等等,效能感會成為動力而再投入親職工作中(王叢桂,2000; 利翠珊、陳富美,2004;郭美娟、陳若琳,2012)。 9.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7) 另一個共親職起源之一是來自於家庭結構理論學者Salvador Minuchin,以生 態系統理論觀點去理解家庭內各系統間的關係,將家庭視為一個整體,包含婚姻、 親子、手足等共存共變的次系統,論述中強調父母共親職系統功能對子女發展的 影響性(林雅萍,2006;郭育祺,2004;戴蘭青,2008;McHale, 1995)。Feinberg (2003)認為父母共親職的內涵應該包含四個部份:(一)教養孩子的一致性 (childrearing agreement) :這有關父母對孩子的價值觀、情感需求、教養觀念、 同儕關係等有關行為期望與紀律之協調度; (二)家務/勞務分工(division of labor) : 指參與育兒及家務等日常例行性事項的職責、工作與責任之劃分;(三)支持/. 政 治 大 援配偶,或用貶抑、批評來損害配偶之表現;(四)參與家庭經營(joint family 立. 抑制(support/undermining):支持另一方親職貢獻的肯定與尊重,及教養上是支. management) :Feinberg指出父母有三種責任,首先要能管控自我行為與對方做好. ‧ 國. 學. 溝通的責任;其次是認清自己身為父母的角色,避免讓孩子捲入父母的衝突對立. ‧. 中;另外,即使沒有出現明顯的衝突或問題,父母也應努力調整互動方式以維護. y. Nat. 整個家庭的平衡(陳孟微,2013;陳宣潔,2015)。所以Feinberg和Minuchin都從. 間的不同關聯以及他們之間的互動方式。. al. er. io. sit. 系統觀點探討共親職,小至教養孩子,大到家庭經營與家事分工,顧及各個成員. n. v i n 除強調父母是彼此的聯盟夥伴,共親職研究陸續納入第三方─孩子的回饋與 Ch engchi U. 感受,因為共親職不僅只是在父與母之間,也不只是父母單方面影響孩子,孩子. 同時也左右著父母共親職行為。Cowan 與 McHale(1996)認為雙親在共親職的情 境裡扮演教養子女以及共同養育子女時的共同投資(investment)和參與 (involvement),包括配偶之間在教養問題上與另一方之互動、父母與孩子三人 互動時語言與非語言的溝通,以及不同的參與親職型態(沈品汝,2007)。葉光 輝(2000)強調親子三角互動行為,指出父母親其中一人表現出教養行為,而此 行為涉及到父、母、孩子三人的互動關係,背後包含父母兩人「教養信念是否一 致」與「教養目標行動上能否合作」 。無獨有偶,Belsky、Putnam 與 Crnic(1996) 也強調共親職必須發生在父母與孩子之間的三人的互動情境中,且建立在父或母 10.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8) 均具有教養目標(例如,讚美、安慰或命令孩子),來了解雙親對彼此教養子女 的努力與參與是彼此支持,或是非支持性的表現(戴蘭青,2008),強調父母雙 方有一致教養信念與合作行為有助於共親職,並去分擔所有涉及孩子的事情。 McHale(1997)再補充共親職可以是父、母、子三方均在場的顯性(overt)情境, 也可以是在場的父或母親以支持或抵制的方式涉及不在場另一方的教養行為或 意圖的隱性(covert)情境,漸漸地,學者發現父母對子女的影響並不因在場或 不在場而有明顯不同,這才發覺親職觀念其實是隨著生活潛移默化,孩子會記得 父母教誨、家庭規則,他們並不需要父母在身邊就能落實在生活中,McHale 建. 政 治 大 致性親職態度及行為,恐會造成孩子無所適從。 立. 議需要了解父母的親職行為是同心支持或抵制干擾,若連父母自身都無法擁有一. 所謂共親職(co-parenting),就是父母同心支持與協力分工完成育兒任務的. ‧ 國. 學. 程度,涉及父母間支持或抵制的親職聯盟、家庭經營,以及為孩子投資時間、心. y. sit. io. er. 二、共親職類型. Nat. 斷金,彼此共親職助力增加、親職壓力減低。. ‧. 力與勞力的親職參與親子互動,這也是本篇論文研究問題之一,讓父母同心便能. 雖然西方文獻已累積一定數量的共親職研究,但共親職行為分類方式的歧異. al. n. v i n 性仍然頗大,最常見也最便利的分類是「支持行為」與「抵制行為」的共親職二 Ch engchi U. 分法,支持行爲包括讚美、促進、回應要求、聲援附和與同盟等正向行爲;抵制 行為包含反對、爭辯、貶抑、批評、雙重指示、干擾打岔及干涉等行為(朱俞蓉, 2008;呂翠夏,2002b;陳富美、利翠珊,2004;陳淑娟,2014;陳孟微,2013; 黃桂英,2007;戴蘭青,2008;McHale, 1995,1997) 。Belsky 等學者(Belsky & Hsieh, 1998; Belsky, Putnam, & Crnic, 1996)觀察父、母、子三方的共親職情境,將共親. 職分為「支持」 、 「不支持」及「混合」三種類型(陳淑娟,2014) 。Westerman 和 Massoff(2001)將共親職行為分為「反對抵制」 、 「同意支持」與「未涉入」的部 分,未涉入包括沉默隔離、沉默疏離。也就是說除了支持與不支持外,可能還會 同時並存支持與抵制的矛盾類型或完全置身事外的沉默因應,故共親職分類並非 11. DOI:10.6814/NCCU201900809.

(19) 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在支持與抵制之間或許存在灰色地帶的未涉入、混合類型。 Feinberg(2003)提出教養孩子的一致性、家務分工、支持/抑制、參與家庭 經營,Van Egeren(2001)包含對配偶支持的看法、本身對共親職策略、共親職 行為、育兒理念差異以及教養分工,Van Egeren 與 Hawkins(2004)將前述兩種 看法修正後提出四個共親職架構:共親職的同心度(coparenting solidarity) 、共親 職的支持度(coparenting support)、毀損性共親職(undermining coparenting)以及 親職分工(shared parenting),他們的研究結果顯示父親與母親互動是雙向概念, 當一個伴侶尊重並支持對方時,另一半也可能會回饋以同等尊重的行為,也就是. 政 治 大 雜,因著個人背景因素與生活需求不同,也會讓每個父母在意的細節與親職目標 立. 正向互動引領配偶彼此間形成善循環,但其實,需要共親職的事務非常繁多且複. 不同,譬如說母親相信專業而按照書籍照顧嬰兒、父親相信經驗而聽取長輩建議,. ‧ 國. 學. 這樣的落差可能就會發生彼此不支持對方理念與想法,進而導致毀損性共親職。. ‧. 除前述 Van Egeren 與 Hawkins 以支持(支持度) 、抵制(毀損性) 、同心(同. y. Nat. 心度) 、協力(親職分工)作為分類基礎外,陳富美、利翠珊(2004)以主動、. er. io. sit. 被動、支持、抵制交叉列出四個類別:(一)主動支持:包含促進、鼓勵配偶和 孩子之間的情感交流與親子關係;(二)被動支持:對配偶執行教養行爲的協助. al. n. v i n 與加強,如當孩子不服從配偶管教時在一旁加以勸說,或在其他家人面前支持配 Ch engchi U 偶對孩子的管教等;(三)積極抵制:包括反對、爭辯、干涉、批評配偶的管教 行爲; (四)消極抵制:指配偶執行教養行爲時不提供協助,也無打岔等負面行 爲。若將支持與抵制以行為強度區別,積極行為會比消極行為的結果更為增強或 嚴重,例如父親與母親間是對立且不同意彼此的教養理念,當父親正行使親職管 教,母親於一旁發出「嘖嘖」聲音、碎念、阻止、大聲辱罵,這些程度是有不同 的,會給他人不同的感受與詮釋。另外,Fivaz-Depeursinge、Frascarolo 和 Corboz-Warnery(1996)延伸「親職聯盟」的概念將共親職區分為四種類型: (一) 合作聯盟(Cooperative Alliances) :是指父母能協調,相互情感分享的欣賞,孩子 也能得到需求的滿足;(二)協調聯盟(Moderate Alliances):父母親間教養風格 12.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0) 有明顯差異,父母親會受孩子短暫不良負向情緒的影響,父母間必須相互協調、 參與,三者之間能再互動;(三)對立共謀聯盟(Collusive Alliances) :父母之間 競爭的教養行為,孩子變得緊張不安,但稍後又會因為幼兒對此競爭現象有緊張 反應而化解父母間彼此的競爭; (四)病態失序聯盟(Disorder Alliances) :父母之 間沒有任何協調合作的可能性(林雅萍、林惠雅,2009;陳富美、利翠珊,2004; 葉光輝,2000) 。葉光輝(2000)以「同心」 、 「協力」及「對孩子教化涉入情形」 三種向度,建構出四種共親職互動類型,分別為「共識合作」 、 「共識極化」 、 「歧 異極化」及「歧異競爭」四種類型。第一種為「共識合作」的父母在教養信念及. 政 治 大 父母在教養信念上一致,但在行為卻是一方獨力執行,而另一方則呈現出未涉入 立 行為上都存在共識並且相互支持,是一種絕佳的組合;第二種是「共識極化」是. 的狀態;第三種是「歧異極化」是在外顯行為由父或母一方主導,但在內隱的親. ‧ 國. 學. 職信念上是相互衝突的狀況;第四種是「歧異競爭」的父母則是在信念及行為上. ‧. 皆呈現衝突、指責以及干預狀況。研究者將支持與抵制以光譜呈現,並結合三位. n. al. 支持. 共識合作. 積極抵制. er. io. 積極. 主動支持 合作聯盟. 水火不容. y. 同心又協力. sit. Nat. 學者共親職分類方式,如圖 2-1。. i n Ch 歧異競爭 engchi U. v. 病態失序聯盟. 抵制. 未涉入. 被動支持. 消極抵制. 協調聯盟. 對立共謀聯盟. 共識極化. 歧異極化. 同心不協力. 不同心不協力. 消極. 圖 2-1 共親職分類 被動 我們也不難推測偏向支持、溝通類型光譜端的父母親,因不須花費心力去與 對方針鋒相對,也不須再去處理子女因夫妻衝突而引發的情緒,便可專注教養事 件且提升共親職品質。朱雪嫺(2014)依據離異父母的合作能力與衝突情況將共 親職分四類:合作共親職模式(Cooperative Co-parenting)、衝突共親職模式 13.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1) (Conflictual Co-Parenting)、平衝親職模式(Parallel Parenting)、分隔模式/單親 (Separated/Single Parenthood) , 「平衡親職模式」是離異父母間為最少的合作和接 觸,各自與子女單獨進行親職教養,不得干擾對方; 「分隔模式/單親」是被法院 終止探視、安排監督會面、探視受阻或放棄探視權,使孩子成為真正的單親(林 秋芬,2017) ,這樣的分類與 Fivaz-Depeursinge 等人有異曲同工之妙。除以支持或 抵制行為為基底進行分類,林惠雅(2010)將共親職分為三類,「同心協力型」 類似支持,「干預撤離型」較偏向抵制,第三類「母主內型」則較為貼近目前台 灣社會家庭樣貌,凸顯出父職參與程度較低,父親像是幫手而非隊友。. 政 治 大. 共親職內涵讓我們知道教養需要同心與協力且擴及三方間的動力,正向的合. 立. 作父母共親職為同心支持、主動協力,程度越高代表親職分工越趨和諧、公平。. ‧ 國. 學. 以上是針對父母共親職內涵與類型進行彙整,藉整理發現共親職是一個動態且不 斷變化的「動詞」,且像一道光譜,因教養涵蓋各生活面向,父母行為與態度也. ‧. 會隨著事件不同而在光譜上移動。因本篇論文是關注婚姻暴力離異家庭父母共親. y. Nat. sit. 職,根據關鍵字搜尋與爬梳文獻,並無婚姻暴力家庭共親職相關論文,因此,實. n. al. er. io. 有必要加以探究婚姻暴力、離婚、父母共親職之間關係。. 貳、 父職與母職. Ch. engchi. i n U. v. 狹義共親職包含父職與母職,雖然多數時候女性仍為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 者,甚至媽媽也不放心將照顧事務交給爸爸來做,故究竟是男性不能、不願意、 或是不被信任而無法參與育兒任務,是能再深入探討的。隨著社會大眾的性別角 色不再刻板僵化,傳統的性別分工變得模糊,王叢桂(2003)研究發現年輕一代 的男性工作者比上一代父親更願意親自養育兒女,女性工作者則比上一代母親要 拒絕傳統母職,這對養育子女與母職逐漸脫鉤有非常大的幫助,讓家事成為每個 家人都該做的事情,父母能依據雙方的偏好、能力、意願、以及工作性質而協商 (郭淑美,2005)。 但其實,父親與母親都是孩子的重要他人,無論是情感性或工具性角色,在 14.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2) 孩子心中都有其地位,父母若能看見彼此的優勢與劣勢,接納彼此的差異而非努 力去達到齊頭式平等,讓父母共親職從彼此指責到涵容,是符合兒少最佳利益的 方式。因為共親職是三方互動的過程,三角關係的改變都會帶動另一方的調整, 為能讓共親職更為細緻化地討論,以下將分別論述父職與母職。 一、 父職研究(fatherhood) 隨著時代的變遷,雙薪家庭成為台灣普遍家庭型態,現代父親無論是主動或 被迫因素下,較以往更加涉入家庭中,親職不再等同於母職,新時代的父親需要 兼顧多重角色,和母親形成親職同盟,父親不再只是「負擔家計」的角色,也是. 政 治 大. 一個能親近也會花時間和家人相處,並共同擔負家庭工具性和情感性功能的人。 (一) 父職重要性. 立. 父職是父親對子女應盡的職責,是以滿足子女的生理需求為出發點,並隨子. ‧ 國. 學. 女的成長調整親職工作內涵,包含教養與教育、勞務參與、生活照顧、生涯規劃、. ‧. 經濟支持、關懷子女情緒、經營夫妻關係(林惠君,2017;郭佳華,2001;張瑋. y. Nat. 娟、蔣姿儀、林季宜,2010)。父職角色層面含括情緒、認知、行為和關係四面. er. io. sit. 向,理想的父職便是能夠在這四個層次上都積極、正向地投入(王大維,2000)。 Lamb(1986)將父職分為投入(engagement)、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及責任. al. n. v i n 感 (responsibility)三個層面,投入是親子互動次數與品質,如前述的教養與教 Ch engchi U 育、生活照顧;可接近性是父親能在孩子需要時及時出現,如保護安全、需要協. 助、關懷情緒;責任感是認為參與子女生活是為人父的責任(尤美華,2014;林 惠雅,2008b)。 父職開始投入在育兒事務上,除從日常生活、報章雜誌、電視節目可見到父 親蹤跡與分享外,也開始出現屬於父親的親職教育團體,甚至是作為一場研討會 的主題,所以說,父親的重要性不再只是口號,而是應被落實與看重。引述國立 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第57期電子報〈華人父職的真 相〉(2018),研究中心主任馮燕運用「雙城計畫」調查學童主要照顧者狀況、 兒童行為問題、教養風格、以及親子衝突等問題,研究結果顯示父親在親職上的 15.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3) 「深度參與」,對子女、對家長,甚至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正向互動,有廣泛且 決定性影響力,亦即父親的參與程度越深,家庭及親子關係將會更幸福,父親參 與對家庭的影響很大。加拿大學者Chuang等人(2016)與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 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合作的質性研究,用日誌與深度訪談方式,針對 加拿大、中國大陸、香港及臺灣四地的華人家庭親職研究發現,臺灣父親的親職 參與相較之下頗為平均,且在照顧子女與處理家務上都有不錯的表現。 研究者嘗試以蘇淑芳(2007)指出四項父職必要性角色為架構並整理,這 四項架構分別包含對子女本身、對父親個人、對家庭以及對社會的重要性:(1). 政 治 大 色、道德、智力與成就、以及社會能力、心理適應等方面發展的重要性,孩子會 立. 對兒童而言:許多研究都指出父親若能積極的投入親職,將有助於兒童在性別角. 有正向適應、提升成就動機、較佳的課業表現、較少的性別刻板印象、較多的同. ‧ 國. 學. 理心,因孩子心理健康而問題行為隨之減少,不但能增進孩子的幸福,也能維持. ‧. 良好的親子關係、同儕關係(王叢桂,2000;杜宜展,2004;吳姿鋒;2012;林. y. Nat. 惠君,2017;蔡雅芳,2011;蔡文端,2014),而按照美國父職推動協會(National. er. io. sit. Fatherhood Initiative)強調父親是兒子作為男人的榜樣,是女兒與異性關係的學習 對象,父親的形象和父母關係,影響兒子做丈夫和父親的角色,也影響女兒日後. al. n. v i n 與異性相處的模式,父職行為也能成為孩子模範,進而形成世代間良性循環 Ch engchi U. (Barnett & Baruch, 1987);(2)對父親個人發展而言:做一個稱職的父親除了 對兒童的發展有良好的影響之外,對於本身的發展也有正面的影響,可以減少因 逃避親職角色而產生的角色衝突,也能因父親願意參與親職而提升自我效能、改 善親子關係,更有助於父親本身心理與人際關係的發展(吳姿鋒;2012;馬惠芬, 2003);(3)對家庭而言:男性若能積極的投入父職角色,可減少婚姻衝突、 提升婚姻滿意度,還能減輕母親的工作負荷,提升母親身心健康,增進婚姻關係, 家庭氣氛也會更融洽(陳富美、利翠珊,2004;Abidin & Brunner, 1995);(4) 對社會而言:父親的缺席將造成犯罪率以及暴力行為(蘇淑芳,2007),也就是 只要父親常關心孩子,多花時間陪伴孩子,孩子則較少發生犯罪行為,若父親在 16.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4) 工作忙碌之餘,若能多抽空陪伴子女,讓子女體會到父親的關愛,將有利子女在 面對負向事件時因應能力,有勇氣和力量去負起應有責任(楊錦雲,2004;蘇淑 芳,2007)。 可見,父職是全方位的關照子女,對於母親、子女甚至整個家庭、社會都有 著極大的影響力,不論就兒童成長、個人發展、婚姻關係或社會的和諧來看,父 職的投入可以帶來許多正面的影響,而非僅是孩子的「玩伴」與施行「懲罰」的 功能,因此父職的參與是有其必要性的,父親應重視自己的影響力,積極參與父 職,也需隨著子女的成長調整親職工作內涵,不斷修正自身的親職認知與教養方. 政 治 大 實父職實踐呢?以下將探討阻礙父職參與的因素。 立. 式,孩子才能受益。既然父職能造成這麼多正向的影響,但為何有些父親無法落. (二) 影響父職參與的相關因素. ‧ 國. 學. 父親未參與教養工作,可能是主動的退場與放棄、被動的配合母親指示,抑. ‧. 或是不得不的「男主外」選擇,又或是家庭內協商後的結果。影響父親教養參與. y. Nat. 的因素眾多,以下分為個人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分類並說明之。. er. io. sit. 影響父職個人因素包含家庭背景所傳承的父職觀、幼年經驗、育兒動機與技 巧、年齡、工作時間、父親參與(投入、可接近性、及責任感)、兩性平等態度. al. n. v i n 等等。Talbot和McHale(2004)指出父親若能彈性的履行親職,如高度敏感、幽 Ch engchi U. 默感、善於調整與彈性因應突發事件,會減弱婚姻品質對共親職的負面影響。李 慧美(2003)指出教育程度會影響性別態度,當父親的教育程度在大專以上者, 涉入子女生活的層面也較高,而具備性別平等概念的父親,愈不認為家務與育兒 應全由母親承擔(李美玲、楊亞潔、伊慶春,2000)。父職參與往往也與職業(教 師父親擁有專業與穩定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夜班、輪班)、地理距離(父親 在中國工作、家人留在臺灣)、職位相關(軍人被派駐在外),譬如軍人父親派 駐在外,與家人互動時間的有限,常以母親為獨自且主要照顧者,則較易有疏離 的親子關係;或父親因工作和子女相處的時間有限,會對育兒工作有選擇性,親 子相處會偏向社會性的活動,而較少日常生活的照顧(王舒芸,1996)。王叢桂 17.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5) (2000)透過訪談九對父母親發現「對家庭的承諾」是重要的,父親會願意努力 面對養育孩子的責任而不逃避,而這與成長經驗、周遭他人是否能提供模範而學 習相關。 影響父職參與的家庭因素包含:配偶是否就業、父職效能感、父職年數、婚 齡、家庭型態(核心家庭、折衷家庭、擴展家庭)、婚姻滿意度、角色認同、育 兒的動力與回饋、母親態度與信念、對家庭的承諾與責任感、配偶的溝通與支持 等等。謝明華(2003)發現,當母親外出就業時,父職參與會提高。李淑娟(2004) 研究結果顯示父親年齡愈大、婚齡愈長、父職年齡愈長,父親感受到配偶支持程. 政 治 大 偶會因對方的支持得到鼓勵,因而對孩子事務有較多的參與,反之,當父母給予 立. 度愈低。因為所有家庭成員關係都是相互依存的,當給予配偶較多的支持時,配. 配偶較多的抵制,配偶會因對方的抵制感到挫折,因而撤回對孩子事務的參與(林. ‧ 國. 學. 惠雅,2010;蘇淑芳,2007;Van Egeren & Hawkins, 2004),故父職參與與母職. ‧. 相關(王叢桂,2000;王舒芸、余漢儀,1997;朱俞蓉,2008;李美玲、楊亞潔、. y. Nat. 伊慶春,2000;杜宜展、吳青蓉,2009;吳茹燕、陳若琳,2010;郭美娟、陳若. er. io. sit. 琳,2012;戴蘭青,2008;De Luccie, 1995),當母親對父親參與教養表現出較高 的支持行為,且認為父職參與是重要的,會對父親展現出增強、連結及邀請等正. al. n. v i n 向行為,促進父親參與更多的親職工作,父親也會因感受到母親的鼓勵而更肯定 Ch engchi U 自己的親職表現。. 影響父職參與的社會因素包含育有子女的年紀、文化規範與制約、社會服務 體制的複製、勞動市場體制的強化、社經地位(教育程度、職業、收入)、社會 支持等。沈品汝(2007)指出高教育程度、高職位、高收入會形成高社經地位, 而高社經地位的父親較懂得親職參與的必要性,傾向於參與較多的親職。侯琮偉 (2015)指出若在青少年時期成為父母,在經濟、教育背景、心理準備方面都可 能較成年期來得不足,且婚姻關係是不穩定的。王舒芸、余漢儀(1997)認為在 社會文化與福利體制的框架下,會削弱父親育兒意願、父親缺乏學習育兒知識管 道、父親遭限制參與育兒機會,甚至是因工作時間而被排擠在照顧時間外。林惠 18.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6) 雅(2010)指出,社會支持是親職壓力來源中相當穩定的預測變項,是相當重要 的因素之一,而社會支持可以由配偶、親人、朋友或社區提供。 二、 母職研究 (一) 母職重要性 從女人到母親,不僅是一趟孕育生命的旅程,也是一段陪伴彼此成長的時光, 女人不僅需要生產(生物性母職) ,還包括教、養、照顧看護等「再生產」 (社會 性母職)的工作,在這過程中,母親需要面對體能狀態、生活型態、經濟模式、 職業婦女或全職母親、時間分配的挑戰,對於母親本身而言,成為母親亦是對個. 政 治 大 務的實踐感(杜宜展、李鴻章,2008) 。母職(motherhood)是一種角色、功能, 立 人發展極為重要的關鍵事件,母職可能是種成就感、天生使命感或是完成親職任. 也是一種職務,包括撫育、照顧和教育,泛指母親實踐親職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 國. 學. 思想和行為(王麗玲,2013;杜宜展、李鴻章,2008;吳怡慧,2008;李宜芳,. y. Nat. 2016;莊雪芳,2004;魏靜慧,2016)。. ‧. 2011;邱敏芝,2009;林蕾蕾,2012;陳靜雁,2003;張佩雯,2012;張妃如,. er. io. sit. 「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 ,臺灣家庭親職角色讓母親普遍負擔 較多的育兒勞務與教養責任,因為母親生產後與嬰兒的相處時間較父親更多,媽. al. n. v i n 媽自然是他們最親近的人並逐漸形成依附關係,母親成為嬰兒的安全堡壘(蘇建 Ch engchi U 文、黃迺毓,1993)。因著相處時間與文化,親子情感方面比較有影響力的還是. 母親,且親子教養責任主要是由母親承擔,因此社會建構出母親主要照顧者的形 象。但同時常聽到的有關親子的歌曲、詩詞、文章等內容多凸顯做母親是女人的 天職,使女性因而被侷限在家庭範圍內,綁架母親若不能以孩子為中心則等同於 失職的母親,這種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的概念逐漸被討論。母親對孩 子的重要性是不被否認的,相對於鼓勵父親參與育兒,目前更傾向鼓勵母親要養 小孩也要照顧自己的需求。 (二) 影響母職參與的因素 過去的社會文化上,存在著「女性」等同於「照顧者」的刻板觀念(陳亦盈, 19.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7) 2006) ,而現在,多數女性在投入職場的同時也需要分擔家務,雙重的工作負擔 形成女性的「雙日困境」 (work a double day) ,勢必會影響母親參與親職的時間與 品質。除因多重角色影響母職參與時間與意願外,1982 年 Lamb 曾提出母職守門 (maternal gatekeeping)的概念,1999 年 Allen 和 Hawkins 以性別的社會建構架構 更深入探討此母職守門概念,有以下三個特點:(1)標準與責任(standards and responsibility) :母親不輕易釋放家庭責任給父親,並設下標準,如批評、重做; (2)母職認同肯定:母親對母職的認同與價值觀,透過確保讓自身角色無可取 代以及獲得自信; (3)分化的家庭角色(differentiated family roles):根深蒂固的. 政 治 大 作有高度的佔有慾,或認為男性不勝任教養工作,可能會明顯地或隱約地控制孩 立. 「男主外,女主內」差別概念是一種累積的信念與行為,母親對於家務與育兒工. 子教養的範疇,將父親排除在養育孩子的工作外,進而影響父親參與意願和表現. ‧ 國. 學. (沈品汝,2007;杜宜展、吳青蓉,2009;黃淑敏,2010;賴瓊華,2010) ,是故,. ‧. 只要看守家庭的大門打開,即可鼓勵較多的父親參與家事和育兒工作,母親或許. y. Nat. 能逐漸卸除家中的多重角色。. er. io. sit. 影響母職的因素如同父職般多元且廣泛,有個人因素,如、教育程度、職業、 工作時數、年齡、父親參與程度、子女數及出生序,當然也包含原生家庭、婚姻. al. n. v i n 互動與社會文化對自身的影響。吳茹燕、陳若琳(2010)指出父母親不同的教育 Ch engchi U. 年數、母親的職業、工作時數、性別平權態度、以及對父親教養鼓勵行為皆與父. 親教養參與有顯著正相關,父親工作時數與父親教養參與則呈現顯著負相關。無 論何種因素影響父職與母職參與,都應從系統觀點切入討論,一個家庭之所以形 成獨特樣貌,不單只是某一方所造就,可能是親子三方互動結果,也可能是社會 制度共犯下的受害者,但在女性主義思潮的影響下,均等親職(equal parenting) 或分享親職(joint parenting)提高父親參與親職的比例,破除父、母職單一化的 性別分工(林雅萍,2006)。. 影響親職態度和信念的因素實在太多,整理自父職與母職研究的結果,本研 20.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8) 究將聚焦於以下四種因素進行了解:(1)成長經驗:父母如何實踐親職,與父 母成長背景與人格及其個性有關,他們如何被上一代教育及拉拔長大的過程去承 襲親職觀念、文化規範、兩性分工觀點、是否有多元化角色學習管道(杜宜展, 2004;張琬琦,2015;黃慧森,2002;黃如凰,2018) ,也與年幼時與主要照顧者 的依附關係相關,然若原生家庭成員有離異夫妻之「範例」,且未穩定進行探視 及合作親職事項,不免會影響自身觀點;蔡佩芸(2010)指出雙薪核心家庭的父 親如果在原生家庭常參與整理照顧的家務工作,在婚姻家庭中對家務的參與也愈 多,故去探究父母對教育子女的態度與方法是重要的,而這與父母成長背景息息. 政 治 大 是有能力照顧子女的,恐成為母職守門員,或是將家務事皆劃分為自身責任,所 立 相關;(2)親職態度:我們的行為會反映出自身的價值與信念,若不信任父親. 以母職守門與否,對父職參與是重要的(馬惠芬,2003),若母親能有共親職概. ‧ 國. 學. 念,讓父親有參與、學習的機會,夫妻彼此鼓勵、協助、同心和合作,有助於提. ‧. 升雙方在教養上的親職能力與技巧。呂翠夏(2002a)研究指出若父親有平權態. y. Nat. 度,如追求生涯、進修之平等權利,父親會更願意分擔和投入傳統上屬於母親的. er. io. sit. 教養工作,也換來母親的配合,故探討父母親職信念有其必要,幫助我們釐清究 竟是父親不願意共分親職,抑或是遭母親拒於千里外;(3)支持系統:社會支. al. n. v i n 持可分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其中非正式支持系統因具備可近性(accessibility) 、 Ch engchi U. 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以及可用性(availability),故鞏固、延續非正式支持比 其他網絡來得更重要(蔡宓苓,2013)。華人文化傳統下,孩子被視為家族生命 的延續,家族力量除了可能是維繫夫妻關係穩定的力量之外(利翠珊、張妤玥、 鄧皓引,2014) ,也能讓父母安心外出就業或獲得足夠休息時間而親職壓力減低, 但也可能因教養關念與生活習慣不同而引發衝突,反而增加育兒困難(張榕真, 2015) 。而無論是一方就業或是雙方皆就業,工作時間、薪資都可能會影響家務 分配與照顧子女時間,研究指出(杜宜展,2004)皆指出三代同堂與擴展家庭的 已婚男性,其父職參與皆較低於非三代同堂的父親或家庭結構為核心家庭及主幹 家庭者的父親,所以說若身旁有親屬幫忙能伸出援手幫忙照顧子女,父母親則能 21. DOI:10.6814/NCCU201900809.

(29) 輕鬆不少,或是因親屬加入而減緩夫妻系統或親子系統的衝突;(4)夫妻衝突 情形:不論父親或母親,知覺配偶的支持,會增加親職分工以及親子互動的時間 (林惠雅,2008b) ,惟婚姻的不和諧佔據了父母的生活,讓他們無法處理親子關 係,已有許多研究皆指出婚姻衝突與共親職呈現顯著負相關(朱俞蓉,2008;吳 明玨,2005;陳美秀,2008;戴蘭青,2008;蘇淑芳,2007;Belsky et al., 1995; Kitzmann, 2000; Margolin, Gordis, & John, 2001) ,婚姻關係愈差者,其所採取的共親職態度愈 負向、退縮,而婚齡及離婚時間、親權安排也會與共親職相關(蔡淑鈴,2001)。. 參、 共親職對兒少的重要性—永遠的父母. 政 治 大 彼此補位,養育子女是個團隊戰,也是終身學習的工作與功課,讓父職與母職合 立 不管是什麼樣子的父親與母親,是無法一人分飾兩角,需要父母互相扶持、. ‧ 國. 學. 作為共親職,出現比單打獨鬥更大的親職效能,但是,父母共親職真的好難!花 蓮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為瞭解共親職的執行情形,在 98 年至 104 年回收社區商. ‧. 談的個案共 34 份問卷、家事服務中心社工 12 份、回收網路問卷 23 份,結果發. sit. y. Nat. 現執行困難在於要與前配偶溝通與合作、討論共親職事務(心理適應、探視、生. al. er. io. 活費)、情緒壓力與難放下彼此恩怨,及外力因素(家族介入、對專業介入信任. v. n. 度低)。可以不要共親職嗎?以下針對實踐共親職的優缺點進行討論,也許會因. Ch. engchi. i n U. 為共親職的優點大於缺點而願意把吃苦當成吃補。 一、 實踐共親職之優點. 幸福的夫妻能感受到彼此在養育子女上積極度及互相支持的感受(Pedro, Ribeiro, & Shelton, 2012) ,故共親職程度與夫妻親密關係(蔡明璋,2004)、婚姻 滿意程度(莊靜宜,2007;戴蘭青,2008;Brody, Stoneman, Flor, McCrary, Hastings, & Conyers, 1994)呈現正相關,若夫妻教養觀一致,能相互合作、互助、溝通、 多替對方著想和溫暖付出,讓家庭關係越和諧、凝聚力越高、教養態度越趨一致, 相對的夫妻衝突頻率與強度減低,可以增進子女的安全感、有助於自我規範的建 立,子女也較能感受到家庭的溫馨與和諧的氣氛,有助於兒童的同儕相處和人際 22. DOI:10.6814/NCCU201900809.

(30) 互動,子女愈不易出現偏差行為(林惠雅,2008a;Kaplan, 1993; McHale, Rao, & Krasnow, 2000)。孩子在不同階段會有不同的需求,父母必須伴隨著孩子的發展 階段面臨不同的親職壓力與挑戰,父母需要不斷地調適與改變去因應現況,以改 變去應萬變,所以說教養子女如同跳舞一樣,你進一步我退一步,兩個人要找到 最適合的節奏,便能幫助孩子在情緒、心理、人際社會等面向有正向及穩定的發 展。 二、 未能實踐共親職之負效應 高衝突或分居家庭的父母之間恐因彼此不信任、恐懼、氣憤、苦痛與指責而. 政 治 大 是「贏了一場架,輸了一個家」 ,若無法發揮家庭應有功能,家庭可能就會傷人。 立. 分身乏術、忽視或犧牲孩子唯一一次的成長機會,甚至阻礙親子探視,那可能會. Caldera 與 Lindsey(2006)指出若父母沒有留心注意,子女很容易在家庭衝突中. ‧ 國. 學. 被忽略,恐造成子女易產生焦慮、易怒、睡眠失序、疏離、漠視、自卑、憂鬱、. ‧. 攻擊、缺乏信任關係等負向行為,影響兒童與父母的依附品質(侯佳伶,2011;. y. Nat. 陳玫璇,2009;陳光安,2009;莊靜宜,2007;童伊迪、沈瓊桃,2005;Elliston,. er. io. sit. McHale, Talbot, Parmley, & Kuersten-Hogan, 2008),而後引發更多自我適應、行為 表現等心理上與行為上各方面的發展均較在父母關係健全家庭裡成長的小孩容. al. n. v i n 易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性別角色認知困難、因心理壓力引發情緒發展困擾、難 Ch engchi U 以建立人際關係、行為困擾、學業成績退步或上課不專心、人格適應、無法適應. 新生活,也會因家庭未能提供完整且適當的角色楷模,缺乏愛人與自愛的能力, 對於未來異性交往態度及婚姻觀念皆有長遠影響(陳惠雯、林世華、吳麗娟,2001; 張華甄,2012;賴瓊華,2010;戴蘭青,2008;Davies & Cummings,1994)。. 第二節. 婚姻解組後的親職. 美國的過去幾年中,每年超過 80 萬離婚和父母分居,超過 100 萬兒童受影 響(Cohen & Weitzman, 2016)。臺灣離婚率在亞洲一直是名列前茅,內政部統計 處數據顯示,2017 年在亞洲除去中國外,是第二高離婚率國家,2017 年結婚率 23. DOI:10.6814/NCCU201900809.

(31) 創下近 7 年最低,離婚率則創下 5 年來新高,顯見家庭跟人一樣,有生命週期, 也可能有終點,離婚其實破壞雙方關係外,也會影響自我認知以及對前配偶的觀 感,故離婚需要面對的衝擊包含心理壓力、日常生活的重新適應以及角色轉換與 重整。 高離婚率將使得來自單親家庭的兒少人數增加,衍生的兒少身心受創或社會 問題,同樣要被重視,從兒童發展的角度觀之,提供長期而穩定的依附關係是兒 童最佳利益的重心所在,兒童的權利實在不應該在父母親的婚姻怨懟中犧牲。研 究者因著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中的看見與反思,當夫妻尚有婚姻關係時,總是能主. 政 治 大 婚姻束縛的彼此,多數是不願意再與對方有任何交集,但離婚後勢必將有一方在 立 動邀請抑或是強迫自己與對方合作,或努力撐到雙方離婚,可是離婚後呢?沒有. 父兼母職或母兼父職的情況下,總是很難兼顧子女生活上的各種需求(李雅惠,. ‧ 國. 學. 1999;張誼方,2015;賴瓊華,2010)。離婚戰場讓所有家庭成員遍體麟傷,若. ‧. 父母無法挽救婚姻,如何降低因為離婚所造成的威脅及變動,和減少對孩子的衝. y. Nat. 擊,以及離婚後父母如何在教養上互相合作,成為父母首要課題(Darnall, 1999;. er. io. sit. Gable, Crnic, & Belsky, 1994)。. 壹、 離婚家庭親職的權利與義務 a. n. iv l C n hengchi U 部分的孩子面對父母離婚都能自我調適因應,但這不代表他們不會受傷(陳. 美秀,2008),當父母被負面情緒與龐大壓力淹沒時,更難看見孩子的需求,也 常以為孩子不懂,就直接略過與子女的對話,有時孩子不被告知父母將要離婚的 訊息,有時他們會無辜被捲入父母戰爭中,被迫在父母雙方中選邊站,或是在法 庭上控訴父母一方的不是,有些孩子因受困於忠誠矛盾、離間、左右為難所苦(謝 未遲,2014;Westerman & Massoff, 2001)。 理想的狀態是離異父母盡可成朝向協同合作型前進,甚至是與過去衝突的人、 事、物進行和解,香港家庭福利會研究(2016)同住方的離婚創傷的復原和對前 配偶的原諒有助提升彼此對共親職的自我期望和立志,父母共親職可減少父母離 24. DOI:10.6814/NCCU201900809.

(32) 婚對子女的衝擊,用心營造與孩子的精心時刻(quality time) ,讓家庭能以新的方 式得以延續。不同年紀的孩子面對父母分居或離婚的行為反應和心理感受都不同, 學齡兒童(school-aged children)可能會出現自責、退縮和憤怒,除影響學校表現 外,孩子可能會因父母不再同住而覺得被遺棄了(Cohen & Weitzman, 2016),父 母需要花時間去面對自己與照顧孩子的內在世界,也幫助孩子理解並有權利和父 母雙方建立良好關係。離婚父母會需要討論與協議「子女親權」 、 「子女會面交往」 、 「扶養費」,以下針對夫妻離婚會涉及子女三個主要部分進行討論。 一、親權. 政 治 大 也因我國的親權偏向全有或全無的概念,較少有父母共同行使子女親權之情形 立.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邱憶晨,2015;陳致堯,2017),父母勢必會因離婚而需要討論及協議子女親. ‧ 國. 學. 權歸屬,決定出一名主要照顧者,並提出子女照顧計畫(parenting plan) ,包括探. ‧. 視、扶養費、教育、醫療、生活照顧、溝通方式等,確實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化. y. Nat. 為實際做法和承諾,幫助子女適應父母離異後的生活。最重要的是,父母應放下. er. io. sit. 彼此的衝突與怨懟,共同討論如何告知子女離婚事實及原因,讓子女理解父母選 擇分開的原因,以免孩子將責任歸咎於自己。且不斷強化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 al. n. v i n 的重視及關心,幫助孩子重建安全感,降低孩子可能因為抉擇父親或母親而產生 Ch engchi U. 的內疚或失落感受。. 二、會面交往(探視權) 按照〈民法〉第 1055 條所示: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 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實務上以「最大接觸」為原則, 讓父母雙方均能參與子女成長,對子女之行為能認知、理解,並提供愛護子女的 機會,會面安排請以孩子生理、心理需求、生活作息為首要考量,而非父母自己 想要的公平,始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親權歸屬並不影響探視權與扶養費的履行,實際上,探視是父母與子女各自 25. DOI:10.6814/NCCU20190080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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