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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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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視方,會傷害配偶又傷害孩子嗎?孩子究竟是被同住方圈為同盟戰友,還是 都因「孩子看在眼裡」而耳濡目染、受到離異與目睹創傷影響而拒絕會面?〈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是否 等於拿到通常保護令等於取得親權?這恐讓受暴後攜子離家被合理化,但不離家 也不攜子、單獨離家而不攜子,是否為兒少最佳利益?隨著離婚案件日益增加以 及少子化衝擊,每個孩子都是父母心中的寶貝,當孩子不能一分為二甚至已經無 法一位父母分一位孩子的時候,友善與合作父母顯得重要!〈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7 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 或調解」,是否阻斷婚暴父母學習溝通的機會?家事案件如蜘蛛網交織且糾纏,

如何幫助父母覺察自身狀態以及看見三人之間的角力,再從癥結點擊破,是需要 耐心且細細觀察,太急著將任一方套上為不友善、不適任的帽子,實為不公平!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壹、 研究限制

一、 受訪者選取的限制

(一) 本次受訪者來源為研究者機構同仁之結案個案,並符合受訪條件其中一項為 仍與前配偶進行共親職事務,故無法得知未進入保護性服務系統內的婚暴父 母是如何共親職,以及目前探視受阻案件概況。

(二) 離婚後親權歸屬其實分為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本論文四位同住方皆是單獨 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人,三位探視方皆未取得子女親權,雖是符合社會多 數家庭樣貌,但針對共同行使子女親權之家庭的共親職樣貌也能再深入探 討。

二、 無法呈現同一個家庭及子女的經驗

(一) 本論文針對七位受訪者進行訪談,呈現七個婚姻暴力家庭共親職之樣貌,未 來若能針對同一家庭的父親與母親進行訪談,更能清楚家庭動力與共親職困 境,但也需要留意可能會因訪談而引起另一個家庭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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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論文是透過父母角度設想孩子的想法,做到異地而處的第一步,透過訪談 去拋出問題讓父母思考,擴充父母對孩子狀態的單一想法,惟因共親職的主 角也包含孩子,未來若能將子女一併邀請受訪,也許更能清楚探視對子女的 幫助或隱藏的威脅。

三、 訪談之限制

受訪者距離離婚時間不同,故事的細節也隨著時間逐漸模糊或淡化,這樣回 顧式的陳述容易忽略細節,也因訪談大綱涉及婚姻史、受暴史、親職經驗、自我 反思與建議,會因訪談時間有限而影響訪談關係建立程度、影響資料蒐集的完整 度,可能會略過重要研究資訊。

貳、 實務建議

一、 成為父母,需要提早練習,並不斷練習與複習

對於某些人來說,結婚、生子、離婚在過程都是容易的,少有受到阻礙與難 題,之所以離異父母共親職容易成為家庭問題,常常都是因為輕視而帶來的知識 不足或準備不夠,陳雅慧(2009)論文結果指出未婚男女認同參與婚前教育的重 要性,但,究竟「婚前教育」、「親職教育」與「離婚準備」,是每位結婚當事人 和晉升人父人母都準備就緒了嗎?若結婚及育兒流程像收養程序般複雜,需要參 加準備教育課程或團體、社工評估及訪視、媒合配對、向法院聲請收養,進行一 連串的訪視與出庭,最後經由法院裁定決定是否能辦理收養,若結婚家庭能有更 細緻的婚姻與育兒規劃,例如以仿效「待產包」的概念規劃「結婚包」,涵蓋夫 妻婚姻經營、育兒技巧,以及相關資源的聯繫管道,讓他們知道婚姻非兒戲,即 便遇到婚姻瓶頸也不是世界末日,他們可試著上網搜尋資料、電話諮詢、婚姻課 程、夫妻諮商、育兒教養專線,讓他們知道自己並不孤單。「婚前早知道就好!」

這是許多過來人的心聲,恨自己當時識人不清,當男女朋友邁入婚姻殿堂前,若 能參加社福或教會等單位所舉辦的婚前講座,像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有舉 辦婚前兩性教育、溝通與危機調適、父母效能訓練,便是為成為夫妻與父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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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習;但僅有複習還有不夠,還必須不斷練習與複習,怎麼做?譬如說上網閱讀 親子文章,如親子天下、媽媽經,或是選擇個人偏好的教養專家粉絲專頁,如王 宏哲、黃瑽寧,也能參加親職教育課程/講座/工作坊,提升父母問題解決的技巧 及兒童適應相關的知識。

二、 父母共親職,也需要跨專業團隊的分工合作 (一) 司法

從聲請保護令開始,可能是父母人生第一次踏入法院,甚至是夫妻關係惡化 的前兆,像鳥爸爸和熊爸爸都有完成保護令的處遇計畫課程,當他們透過教育訓 練去理解暴力背後的動機與找尋適宜解決問題的手段時,某部份也是再給婚姻暴 力家庭一個機會,所以應讓暴力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再進行探視。林冠惟(2015)

指出家庭暴力處遇服務應具有更多的彈性,對於沒有安全危機的案件,可先透過 非正式協商,除避免因公權力的強制介入而造成相對人情緒反彈,也能讓夫妻保 有溝通與討論的機會。

若還是走到訴請離婚,父母應出席調解程序並討論後續子女照顧計畫,並留 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7 條規範不適宜進行和解或調解的案件類型。熊爸爸 訪談期間不斷提到期待雙方能先調解再進入訴訟,事實上,是否安排調解還需要 考量安全與權利分配。臺灣從 2006 年就施行法院家事調解(family mediation)制 度,這樣的制度協助夫妻在離婚階段有較良善的溝通,可以共同協商未來安排的 決定,但能不能產生效果,端看父母雙方究竟是要爭輸贏還是想處理事情。按照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要求調解委員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社會經驗者,而家事調解委 員或其他司法人員是否具備性別平等,對於鳥爸爸和熊爸爸是重要的,他們甚至 認為自己是受到司法迫害的受害者,故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權力概念,也應避免 過於主觀地介入案件。

透過法院訴請離婚家庭,應附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建議參加法院家事服 務中心開設的親職課程,或是擬修相關法規為強制性課程,期待投入資源給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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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端的父母、重要關係人,有一個契機去思考如何降低衝突、共分親職,可參 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 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 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同時請法官諭令參加,

讓離異父母理解兒童十大權利、友善父母、共同照顧子女、離婚對孩子的影響等 等,才不會在父母衝突下犧牲子女的權益與聲音。法官與其他可能參與親權衡酌 之人員,如訪視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也應留意〈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3 條,推定相對人不利於行使或負擔子女的權利義務,雖是原則但並非通則,

這值得我們思考得更全面與周全。所以,司法系統可能產生正向幫助,但也可能 使父母彼此關係決裂。

(二) 戶政

除了至法院訴請離婚,多數父母會選擇自行至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程序,

就像牛媽媽、貓媽媽和孔雀媽媽,根據內政部統計處 2017 年離婚人數為 54,439 人,所以戶政是第一線接觸到離婚父母的人員,像孔雀媽媽不知道原來能讓前夫 和女兒獨自會面而不需要陪同,為了避免更多急著離婚、不清楚自身權利義務、

把共親職想得過於容易等失誤影響未來父母合作或再興訟,進而也有助於將司法 資源留給有需要的人民。未來應鼓勵社政與戶政合作,進行友善與合作父母概念 宣導,甚至是增聘一名人力或服務專線,協助離異父母討論探視與扶養費是否合 宜並為雙方之共識,甚至擬定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如此一來也能避免未來興訟 或父母反悔、不可行而犧牲親子探視權益。譬如說,親子會面應以每月兩次為基 礎,讓孩子也能與同住方、同儕擁有相處時間,會面安排也應尊重子女年齡及身 心狀況,針對孩子長期拒絕會面,也應有積極處理方式,如家事商談、諮商輔導、

或實際漸進式引導作為,至於是否明定探視方案需要視父母是否具有彈性調整空 間。扶養費部份,是否有衡量兩造經濟能力進行討論,太高恐會付不起,沒給又 恐引發衝突或造成同住方生活壓力,這也非孩子最佳利益。

(三) 與家暴防治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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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家庭議題日漸複雜,被害人社工與相對人社工開始能互相交流案件,訪 談者中牛媽媽、袋鼠媽媽、孔雀媽媽、貓媽媽、長頸鹿爸爸都曾因婚姻暴力而接 受社工服務,但鳥爸爸和熊爸爸並未提及/未接觸相對人社工服務!除因相對人 服務方案的出現本就相較於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方案晚,同時也顯見相對人服務 方案不足,像研究者所在的縣市就有六間機構來服務被害人,可全區域確僅有一 間服務相對人的社會福利機構,這不免造成一種現象是被害人社工似乎都只能委 婉地提供安全計畫、由被害人先開始改變,而難以深入為家庭性處遇或進行共案 討論,未來應朝向讓家庭暴力中的雙方都能有接受社會福利資源的權利,而這樣

隨著家庭議題日漸複雜,被害人社工與相對人社工開始能互相交流案件,訪 談者中牛媽媽、袋鼠媽媽、孔雀媽媽、貓媽媽、長頸鹿爸爸都曾因婚姻暴力而接 受社工服務,但鳥爸爸和熊爸爸並未提及/未接觸相對人社工服務!除因相對人 服務方案的出現本就相較於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方案晚,同時也顯見相對人服務 方案不足,像研究者所在的縣市就有六間機構來服務被害人,可全區域確僅有一 間服務相對人的社會福利機構,這不免造成一種現象是被害人社工似乎都只能委 婉地提供安全計畫、由被害人先開始改變,而難以深入為家庭性處遇或進行共案 討論,未來應朝向讓家庭暴力中的雙方都能有接受社會福利資源的權利,而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