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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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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招募

壹、

研究對象

本研究訪談對象的選擇標準,是存有婚姻暴力的父親或母親任一方且已離婚,

受訪者符合以下取樣標準:(一)婚姻期間與前配偶有暴力互動,並嘗試向外求 助,如通報、聲請保護令、就醫或驗傷等,且目前與前配偶未再有暴力互動事件;

(二)子女是兒童期國小階段且未因婚姻暴力而受虐或遭疏忽對待;(三)願意 接受訪談,無溝通障礙;(四)與前配偶離婚後有共親職經驗,如會面交往、行 使親權、支付扶養費等子女相關議題。

在思考研究對象時,考量質性研究訪談人數的有限性,及嬰幼兒、兒童、青 少年各階段的親職階段任務不同,選擇以育有兒童期國小階段的父親或母親為研 究參與者。選擇兒童期的原因是因為國小階段的孩子將進入Piaget所述的具體運 思期(concrete operation thinking stage),能理解可逆性與守恆的道理,並開始進入 正規學校、安親班或有更多機會參加社區活動,孩子開始在團體中學習利他與助 人,自我為中心的情況會逐漸改善,因著第二性徵的發育,成人也須提供性知識 及健康的異性關係的發展,伴隨著回家作業量增加,孩子需要父母積極陪伴、鼓 勵以及關心,是奠定孩子認知情感與社會發展的能力的基礎,而許多母親也在這 階段準備重回職場,也因為國小學齡階段的孩子需要面臨生活許多的變動,包含 開始就學、建立同儕關係、生理變化,處在似懂非懂的階段,會需要父母親投入 更多的關注與關心,以及假期活動安排,進而影響父母共親職時間,故會有較多 的親子互動經驗。同時,選擇育有之子女為目睹兒童而非受虐兒童,基於不同暴 力形式或嚴重程度的家庭可能有不同的特質,Carlson(1991)研究結果指出目睹 婚暴且受虐比單純目睹或受虐,對兒童有較多負面影響(引自陳怡真,2006:5), 為避免兒童負面問題成為共親職主軸或代罪羔羊,而無法聚焦於父母共親職討論,

故選擇目睹但未受虐或遭疏忽對待兒童之家庭。

研究者目前就職於縣市政府委外並處理婚姻暴力議題的機構,機構目前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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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親密關係暴力追蹤輔導方案與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及交付服務方案,由 研究者擬定邀請信,由目前任職單位社工同仁協助邀請對象及說明研究內容,透 過機構社工人員之實務經驗與評估,徵詢並推薦適合訪談且已結束專業服務關係 之服務使用者,以作為取得豐厚且深入之資料來源。本研究訪談探視方三人、同 住方四人,以訊息達到飽和(saturated)為原則,直到新的個案再也無法提供新 的洞察為止。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2011)提及雙重關係與利益衝突有三種衡 量方式,研究者選擇非主責案件且已結束服務關係者為邀請對象,是告知後參與 也是自願參與,同時因研究者未涉入個案服務與處遇,因此,研究者可以理性客 觀之態度進行觀察、傾聽與對話,不讓主觀經驗影響真實與完整性,便是確保研 究獨立性,與受訪者並無任何的利益衝突;再者,受訪者主責社工與研究者皆於 訪談前告知研究者身份以及與受訪者福利服務並無關係,受訪者為主責社工與受 訪者自評現況再次受暴程度低,且不會因本研究再次造成受訪者二度身心受創,

是傷害與風險最小化;最後,研究者也將受訪者個別的研究分析結果提供給受訪 者參閱,徵詢受訪者對分析內容的看法,受訪者皆沒有對分析內容提出異議。

貳、

研究招募

本研究根據上述質性研究取樣原則,自2019年1月至3月期間,訪談七位父母,

包含四位與孩子同住的父母(牛媽媽、袋鼠媽媽、長頸鹿爸爸、孔雀媽媽)、三 位非與孩子同住的探視方(熊爸爸、貓媽媽、鳥爸爸),如表3-1及表3-2,七位 受訪者彼此並無婚姻關係,並已與社工結束專業服務關係,與研究者亦無存在雙 重關係之疑慮。為何選擇他們成為研究受訪對象?其一是他們符合取樣標準,再 來是除有普遍婚姻暴力離異家庭的樣貌外,並包含以下組合:牛媽媽、袋鼠媽媽、

孔雀媽媽為同住受暴母親並取得孩子單獨親權;熊爸爸、鳥爸爸為探視方父親且 未取得孩子親權,同時是受民事保護令限制的;長頸鹿爸爸為被害人同住父親並 取得孩子單獨親權,以及貓媽媽為受暴母親但未取得孩子親權。這些組合讓本研 究不僅呈現普遍現象,也能看見獨特的少數。研究者針對七位父母各進行一次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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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訪談,因同住方樣貌與狀態有其多元性,故比探視方多增加一位受訪者以此確 認資料是否飽和。每次訪談時間約為90至120分鐘,本研究在進行資料分析後,

有以電子郵件或紙本資料寄給受訪者進行驗證,確認研究結果符合其真實表意。

以下為受訪者基本資料簡介:

一、 同住方

(一) 牛媽媽:49 歲,為列冊中低收入戶,育有 2 名子女,兒子國 1、女兒國小 3 年級。如其名,倔強、耐苦的代表,即便借錢也覺得比待在不快樂的婚姻來 得自在,對於他人踩到自己的底線,也會奮不顧身反擊,如拒絕再讓前夫與 女兒同宿。牛媽媽有兩段婚姻,本次以第 2 段婚姻為訪談主軸。牛媽媽與前 夫結婚 16 年,婚姻期間牛媽媽曾遭前夫肢體暴力對待,如掐脖子、拿椅子 將牛媽媽打趴在地,牛媽媽曾經獲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2018 年 9 月雙方 協議離婚,由牛媽媽單獨行使 2 名子女親權,針對探視與扶養費細節未明定,

前夫目前不願意提供子女扶養費。離婚後前夫有違反保護令行為,牛媽媽目 前盡可能不與前夫有互動機會,多讓兒子接聽前夫電話,親子互動較多為課 後接送的時間,前公婆則是牛媽媽的偕同照顧者。

(二) 袋鼠媽媽:38 歲,為列冊中低收入戶,有 1 名獨生子,目前國小 6 年級。

訪談時觀察親子關係緊密且親暱,就像袋鼠前方育兒袋,和兒子朝夕相處,

袋鼠是跳得最高、最遠的哺乳動物,如袋鼠媽媽離婚後發現自己的潛能與不 足,把婚姻看得更透徹。袋鼠媽媽與前夫結婚 11 年,婚姻期間袋鼠媽媽有 遭前夫言語及肢體暴力對待,如揮拳、辱罵三字經,有獲法院核發通常保護 令。2017 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由袋鼠媽媽單獨行使兒子親權,有明定探視 與扶養費,目前與前夫是能見面的互動關係,袋鼠媽媽能全然尊重兒子與前 夫見面意願,對於前夫欲復合的想法能明確表達拒絕,而為能增加照顧人力,

袋鼠媽媽將搬回鄰近娘家住所的租屋處。

(三) 長頸鹿爸爸:45 歲,為列冊低收入戶,有 3 名子女,大兒子國 3、二兒子國 1、女兒國小 5 年級。長頸鹿是最高的陸生動物,就像長頸鹿爸爸為了 3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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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撐起那一個家,只有睡覺才會暫時跪下來休息,而長頸鹿是群居動物,

呈現了他對手足、家庭要團結不分散的想法。長頸鹿爸爸與前妻結婚 14 年,

前妻的暴力行為多是言語恐嚇、騷擾、權力控制,曾聲請保護令但因雙方先 離婚而無核發理由,長頸鹿爸爸的出現也代表著男性為被害人的現象。2018 年 7 月經法院調解離婚,由長頸鹿爸爸單獨行使 3 名子女親權,前妻擁有探 視子女權益,但未載明時間與頻率,扶養費也未協議金額。

(四) 孔雀媽媽:42 歲,有 1 名獨生女,目前國小 3 年級。孔雀媽媽保養得宜、

氣質出眾,就像會開屏吸引他人注意的美麗雄孔雀,但同時也能以開屏去嚇 阻敵人,就像孔雀媽媽開始會自我保護而減少與前夫接觸。孔雀媽媽與前夫 結婚 9 年,曾核發暫時保護令,後續有撤回保護令聲請,前夫的暴力行為多 是酒後失控、疑心病,但尚未到肢體暴力行為。2017 年 6 月協議離婚,有 明定探視與扶養費,探視部分是雙方陪同女兒外出,又因前夫有復合意願,

孔雀媽媽能明確表達拒絕想法,但對如何與前夫保持距離有其困擾。

2016.7-2017.8 2017.11-2018.10

2016.10-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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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監督會面處所進行探視,前岳母會陪同前來,前妻的母職功能會因前岳母 的強勢與高功能而顯得弱化,這也讓熊爸爸感受不到與前妻的共親職。目前 熊爸爸能穩定探視子女,但因考量女兒與目前同住家人性別不同,熊爸爸不 帶女兒同宿。熊爸爸有同居女友且與其 2 名兒子同居。熊爸爸離婚後因前妻 拒絕往來而無法聯繫,只能與前岳母溝通子女照顧與探視事宜。

(二)貓媽媽:38 歲,有 3 名子女,大女兒國小 5 年級、兒子國小 2 年級、小女 兒大班,貓媽媽與前夫結婚 12 年,貓媽媽曾核發暫時與通常保護令,前夫 常是爆粗口或是威脅說要殺人。貓,可愛又極其不受控的動物,充滿自己的 想法和實踐做自己,同時擁有極強適應力,能在離婚後跳脫自責的念頭而幫 助自己轉念,訪談中銀鈴般的笑聲讓人十分想親近。2017 年 12 月協議離婚,

前夫在離婚前後會以孩子為由去要求復合或騷擾,前夫與其親屬考量傳承的 血脈而不妥協親權事宜。貓媽媽目前能自行與孩子確定探視時間,但因房間 空間不足而未與子女同宿,平時 3 名子女主要照顧者是前夫和貓媽媽的母親

(即外婆),並由前配偶的二嫂主導 3 名子女教育相關事宜。

(三)鳥爸爸:42 歲,鳥類擁有一雙翅膀,可以在天空中自由的飛翔,就像不受 到前妻的阻礙探視而自甘墮落。有 1 名獨生子,目前國小 1 年級,鳥爸爸與 前妻結婚 2 年,前妻有獲核發暫時與通常保護令,且需要參加處遇課程,鳥 爸爸也因為傷害罪而易科罰金約 18 萬元,鳥爸爸認為前妻是逐步規劃要離

(三)鳥爸爸:42 歲,鳥類擁有一雙翅膀,可以在天空中自由的飛翔,就像不受 到前妻的阻礙探視而自甘墮落。有 1 名獨生子,目前國小 1 年級,鳥爸爸與 前妻結婚 2 年,前妻有獲核發暫時與通常保護令,且需要參加處遇課程,鳥 爸爸也因為傷害罪而易科罰金約 18 萬元,鳥爸爸認為前妻是逐步規劃要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