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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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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討論

研究者本來以為發生婚姻暴力的父母會抱持著「暴力」而不願意合作共親職、

會想與前配偶永遠不相往來,但從訪談結束後,心中的答案開始翻轉,原來,不 相往來是暫時的逃避,雙方終究還是要面對父母角色,所以問題不是問題,如何 看待問題才是問題。關於共親職是否可行似乎不是是非題,而是充滿多種可能的 申論題,從七位受訪者的寶貴經驗中發現一些共親職的蛛絲馬跡,而所謂的前配 偶,同時是傷害自己的人,但也可能成為生命中的貴人。

因婚姻暴力與共親職各自的複雜性,以下將分別論述婚姻暴力的脈絡、共親 職的同住方與探視方、性別與親職、試著從孩子視角出發看親職、以及共親職的 下一步等五大部份進行討論。

壹、 誰是婚姻暴力下的受害者?

未通報、沒驗傷,就是暴力相對人嗎?看到通報單、驗傷單、保護令裁定,

雖能認定被告確實有施以暴力行為,但有無可能是互為相對人?即便被害人為男 性,女性配偶可能是正當防衛而攻擊?這問題拋出婚姻暴力事件判定的難題。鳥 爸爸和熊爸爸對於過往開庭與核發保護令經驗都有微詞,甚至也自認為是婚姻暴 力中的受害者,但礙於男性角色而不願意驗傷提告,而成為被保護令所約制的相 對人;長頸鹿爸爸於遭前妻言語暴力當下通報,成為保護系統中的被害人角色。

本論文出發點是好奇父母如何共親職,且尊重每位受訪者主觀認定之感受,

問題在於,我們需要理解男性也會是婚姻暴力中的受害者,以及男性受到的傷害 可能並非是醫院驗傷就可清楚可見的,對於婚姻暴力,研究者認為雙方行為是互 動下的結果,每個人在互動過程中必定有「貢獻」才會導致衝突結果。謝惠菁(2012)

研究中提出「反思維護被害人安全時,是否過度保護」與研究者想拋出的問題不 謀而合,究竟是真有人身安全問題還是整個體制弱化被害人的功能,這是值得深 思的,但也應留意相對人會試著否認、淡化、合理化暴力行為,避免因這樣的思 考而將受暴咎責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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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拿到保護令,是否就能終結再次受暴?

聲請保護令並不等於嚇阻暴力,拿到保護令也不代表終結暴力,所以不要把 保護令想得萬能且無敵,但也不要輕看保護令對相對人的影響力。從司法院地方 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內容、地方法院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裁判結果統計來看,

2018 年核發 41,685 件保護令,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終結案件共 4,475 件(11%),

顯見核發保護令確實有助於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但也會踢到鐵板,如牛媽媽 前夫於離婚後便因違反保護令送辦。也有於離婚後持續以簡訊威脅讓受害者懼怕,

如貓媽媽前配偶,但貓媽媽並未報警;當然也有遵從法律的相對人,如袋鼠媽媽

前夫、孔雀媽媽前夫,這是整個婚姻暴力網絡成員眾所期待的結果。

從另一方面來看,熊爸爸前妻和鳥爸爸前妻獲得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後,

他們因由第三人提供監督會面服務、被裁定進行處遇課程,間接限制他們與前配 偶互動的機會,也有機會透過處遇課程學習性別觀念與相處方式。對於離婚後是 否會讓暴力減緩,某種程度確實會因未同住而減少衝突,但也可能會因子女事宜 聯繫而起糾紛,所以離婚並不代表暴力完全終止,反而還可能引發另一場更激烈 的衝突。李君馥(2012)研究結果指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或對暴力相對人提告後,

會引發相對人愈加不滿。

參、 孩子能當親職幫手嗎?

受訪者子女共有十三名,貓媽媽女兒為大班(7 歲)最為年幼,長頸鹿爸爸 長子為國中 3 年級(15 歲)最為年長,五位受訪者育有兩名以上的子女,而手 足之間並非總是共同探視或擁有一致的想法。牛媽媽讓女兒向前夫索取日常用品,

袋鼠媽媽會讓孩子與前夫自行協調探視細節,孔雀媽媽也是逐漸放手讓女兒試著 和前夫相處;貓媽媽、熊爸爸能自行與孩子聯繫會面時間而不需要透過前妻,這 樣的好處是可以再避免父母雙方發生衝突,或被誤會是同住方在場而影響子女意 願。但事情是一體兩面,雖然探視的主體是孩子,但同住方的不介入是否會讓孩 子產生親職化,或是當手足排序老大的子女能處理親職事件,是否會引起手足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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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這都是要特別留意的部份,因為孩子就是孩子,要當孩子準備好才讓他們承 擔責任,不讓孩子感到自己是為父母離異下犧牲的祭品,不再讓孩子捲入雙方的 衝突中,使孩子能在穩定與結構的環境中成長,對於父母離異,孩子心理上還來 不及適應,就慢慢來,用孩子的步調慢慢地陪他走過失落的過程。

肆、 親屬幫忙,是福還是禍?

「好的隊友帶你上天堂,壞的隊友讓你心慌慌」,這是我用來形容親屬成為 共親職對象或親職偕同者的一句話。從牛媽媽的前公婆、熊爸爸的前岳母、貓媽 媽前親屬(二嫂)與貓媽媽的母親和阿姨、孔雀媽媽的父親與男性手足、鳥爸爸 的前親屬(大、小姨子)與現任配偶、袋鼠媽媽的母親與男性手足、長頸鹿爸爸 的二嫂都在受訪者的婚姻與離婚後共親職之路占有一席之地,親屬加入可能為三 個諸葛亮勝過一個人單打獨鬥,但也可能成為反效果,導致離異父母對彼此的誤 解越來越多,這究竟是幫忙還是幫倒忙?其中也可見到幾個家庭的祖父母或外祖 父的角色特別凸顯,因為祖父母的角色象徵著「香火的綿延」,或是「尋樂」及

「代理父母」的角色(劉嘉萍,2008),這樣的多重角色意義與角色衝突可能也 讓父母與祖父母之間的關係產生混淆或界限模糊,不知不覺讓祖父母或外祖父的

「管控」延續到下一代,如該論文指出其中一種祖父母類型為替代父母型祖父母

(the parent surrogate),而非為正規型祖父母(the formal grandparent),是適時介 入、陪伴玩樂而不搶奪父母角色。從另個觀點而言,身為婚姻暴力下的被害人,

似乎較暴力相對人較常尋求親屬協助,這是因為避免再受到暴力威脅下的策略,

還是因著暴力而削弱能力、被他人否定能力,而讓親屬主動或被動取而代之,導 致離異父母無法存有一個溝通平台,所以說,親屬的幫忙似乎是適可而止,太多 好像剝奪父母權力或讓被幫助的一方心存怨言,太少好像顯得事不關己或見死不 救,這把尺如何拿捏還在於家庭原先的互動型態以及離異父母遭遇困境而調整。

伍、 家庭暴力事件無友善父母原則的適用性?

究竟,要求曾為受暴婦女的同住方成為友善父母,可行嗎?身為男性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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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視方,會傷害配偶又傷害孩子嗎?孩子究竟是被同住方圈為同盟戰友,還是 都因「孩子看在眼裡」而耳濡目染、受到離異與目睹創傷影響而拒絕會面?〈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是否 等於拿到通常保護令等於取得親權?這恐讓受暴後攜子離家被合理化,但不離家 也不攜子、單獨離家而不攜子,是否為兒少最佳利益?隨著離婚案件日益增加以 及少子化衝擊,每個孩子都是父母心中的寶貝,當孩子不能一分為二甚至已經無 法一位父母分一位孩子的時候,友善與合作父母顯得重要!〈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7 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 或調解」,是否阻斷婚暴父母學習溝通的機會?家事案件如蜘蛛網交織且糾纏,

如何幫助父母覺察自身狀態以及看見三人之間的角力,再從癥結點擊破,是需要 耐心且細細觀察,太急著將任一方套上為不友善、不適任的帽子,實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