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臺金地區「貞節牌坊」設置與意涵
第三節 婦女身分
綜觀「表5-1-2:臺金地區「貞節牌坊」旌表人物資料統計表」中之十二位守 貞節孝婦女,並非全為正室,其中新竹張氏棗娘為繼室,新竹蘇氏為側室,但都 因符合旌表條件,故而不論其身分,都能獲得旌表。
晚清政府所倡行的各種優待與旌表節婦的規章制度,為婦女守節提供了制度 性的保障。由於統治者對貞節的大力提倡,獲得旌表的家庭既有聲名上的美譽,
又有物質上的實利。
據光緒《清會典事例》卷403,徐棟《保甲書》卷1引「戶部則例」載:
民婦已旌表者,照例優免一丁,侍養終身,之後子孫,仍舊當差。12
這說明國家對受旌表節婦還有免除本家差役的優惠。自後實行「攤丁入畝」,免 丁免差失去了作用,故後來多不加以提及,但政府所給的三十兩白銀,用於建坊 後還有剩餘。依據上述說法,言明只有代亡夫完成孝養公婆、教育子女、治家立 業以後,這才算完成婦道之職。因此,許多居孀婦女為了設立牌坊後帶給家族利 益的經濟因素,不得不忍辱負重,含莘茹苦地踏上人生的下半輩子。
光緒20年(西元1894年)臺灣纂修通志總局所開列〈采訪貞孝節烈婦旌表事例〉
一文對旌表的對象,有詳細的說明與分類:
女未字在母家守貞者,曰貞女;已字未嫁而夫死,遂赴夫家守貞者,曰貞 婦;女家無男子,女自誓在家守貞,奉養父母終老者,曰孝女。出嫁孝養 舅姑代替危難者、婦代夫危難者,均曰孝婦。夫死守節、孝養舅姑、撫孤 成立者,或無子而守節終養者,均曰節孝,凡節未有不孝者也。不論妻妾,
但年三十以前夫死而守節至五十歲者,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以及六年 者,均曰節婦。夫死以身殉夫者,曰烈婦。遭遇盜賊強暴捐軀殉難者,婦 曰烈婦,女曰烈女。力不能拒,羞憤即時自盡者,亦合旌表例建坊。凡婦 女貞而兼孝者,曰貞孝,兼節者,曰貞節;兼烈者,曰貞烈;節而兼孝者,
曰節孝;兼烈者,曰節烈。各隨其事實變通辦理可也。13
12 (清)崑崗等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403,徐棟《保甲書》卷 1 引「戶部則例」,(臺北:
啟文,1963 年)。
13 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頁 22--24,臺灣文獻叢刊 第73 種。
由此可見,此等堅貞守節的名媛,其節操德行足表人寰。夫死守節、孝養舅姑、
撫孤成立者,或無子而守節終養者,均曰節孝,凡節未有不孝者也。不論妻妾,
但年三十以前夫死而守節至五十歲者,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以及六年者,便 符合了貞節旌表的條件,被為政者所重視。
《臺灣全志‧卷二‧土地志‧勝蹟篇》載錄張氏:
鄭用錦時為淡水廳學附生,於嘉慶25年(1820)取張棗娘為繼室,用錦去 世後,張氏守節49年,獨力撫養三子、事親至孝。14
楊婉伶〈新竹湳雅吳家的女性〉紀錄蘇氏:
吳國步的元配為楊氏,在大陸居住,生子友來;蘇氏為其在臺灣的妾,生 子友信(士梅)、儀禮(士敬)。15
此外,苗栗賴氏四娘、大甲林氏春娘自幼至夫家當童養媳,因欲許嫁之夫早逝而 未笄守貞,且守寡年數都近七十年甚至以上,是守貞節孝的極致表現。
從《彰化縣志‧人物志‧烈女》的記述可知:
從夫於地下,斯亦賢之過矣。故殉亡不如撫孤,人當勉為節婦,而從容以 就義;慎勿爭為烈女,而慷慨以赴死也。16
根據盧葦菁的研究:明清時期,許多狀況是兩家締結婚姻之前,即已有不錯的交 情,往來互動頻繁。婚事的男女主角,或許更是從小一起長大的青梅竹馬,即使 不是,從兩家日常的交遊中,絕不可能從未謀面,因此有一定的認識與情感基礎。
再者,婚事若在女子幼年即已訂定,日常長輩的耳濡目染與教導,都會讓女子於 潛移默化中因認定這份關係,因而產生情愫。因此,即使未過門,該名女子的精 神可能早已「嫁」進未婚夫家,若未婚夫突遭不幸,貞女願意為「亡夫」守貞甚
14 張素玢、陳鴻圖、鄭安晞,《臺灣全志》卷二.土地志.勝蹟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10 年11 月),頁 134。
15 楊婉伶,《新竹湳雅吳家的女性》(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2003 年 8 月),頁107。
16 (清)周璽《彰化縣志‧人物志‧烈女》(臺北:大通,1993 年 6 月),頁 267,臺灣文獻叢刊 第156 種。
至殉死,似乎也就可以合理解釋了17。可見「節孝」觀念較「節烈」觀念更能為社 會大眾所接受,畢竟「上事舅姑,下撫兒女」才能維持家族的存續、子嗣的教養,
不僅有利於社會道德的正面教化作用,更有助於維護社會制度與延續家族宗法的 秩序。
《孝經》:「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在宗法社會中,能不能傳宗接代、接續香 火、延續種族被看作是頭等大事。所謂「合二姓之好」的目的,正是在於生育後 代「以繼後世」,多妻多妾能大行其道,乃在求多子多孫以傳香火,此乃古時家族 制的必然結果。現存資料可之後代子嗣以王家霖妻黃氏為最多人,根據楊仁江《龍 塘王氏族譜》手抄本更正王國璠之《臺北市志‧志九‧人物志》中,關於黃氏之 生平:「黃氏,名器娘,……黃氏有子四人,女二。長子愛雅幼殤,次子天錫,
字愛純,號純卿,別號嘏堂老人,貢監生,因山西賑濟,捐翰林待詔,賞戴藍翎,
加中書科中書銜。三子天來,字愛柔,號遠卿。四子天均,監生,以軍功議敍六 品藍翎。長女嫁艋舺直興街邑廩生文人黃中理。次女嫁國學生徐種玉。」18可知 黃氏的後代子嗣共四男二女。
然宗祧繼承的原則是「有子立嫡,無子立後」,無子時,即以人為的方式彌補 自然血緣的缺憾,而產生宗祧繼承人,即是「立嗣」。嗣子乃為繼承宗祧而立,負 有繼立門戶、延續香火、養老送終的義務,並享有繼承家產的權利。綜觀(表四)
《臺金地區「貞節牌坊」旌表人物資料統計表》,同為童養媳的大甲林氏與苗栗賴 氏,均過繼族子視如己出。據《淡水廳志》:「林春娘,……夫年十七,赴鹿經 商溺死。時舅歿姑在,無別子,晝夜哭之。氏年方十二,未成婚,願終身代夫奉 事,不他適。……撫養族子為嗣。旋沒,再立之。娶媳後,又沒。乃偕媳撫幼孫。」
19大甲林氏曾領養一位族子為後嗣,但不幸夭折,後來才領養族子余致祥為後嗣。
又《苗栗縣志》:「賴四娘,……。年十四寡。夫弟舉人翰以孝順見重,遂以己長 子世熙過繼為嗣,娘加撫養族子。」20劉金錫之弟劉金璧感佩賴氏守寡孝順,將 長子世熙過繼給賴氏為子嗣,以延續兄長香火。
盧靜儀《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一書引乾隆四十年纂定之新例:
其有子婚而故,婦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婦
17 (美)盧葦菁著、秦立彥譯,《矢志不渝:明清時期的貞女現象》(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 年11 月),頁 149-162。
18 楊仁江,〈臺北市黃氏及周氏節孝坊之研究(上)〉《臺北文獻》(臺北,1988 年 9 月),頁34-36。
19 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十‧列傳四‧列女‧貞女》(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臺灣歷史文獻 叢刊第172 種,1993 年 6 月),頁 278。
20 沈茂蔭,《苗栗縣志‧卷十四‧列傳‧列女‧節孝》(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 6 月),
頁211,臺灣文獻叢刊第 159 種。
雖未能孀手,但所故之人業已成立;或子雖未娶而因出兵陣亡者,俱應為 其子立後。21
原則上,尋常夭亡未婚之人,一律不得為之立後,但為嘉獎、保障守志之婦或已 聘未娶之媳,及出兵陣亡之將士等,在特定條件下,得為死者立後。
又盧靜儀又於書中引《大清律例》「立嫡子違法」條例四規定: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 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家為主。22
《大清律例》對守志寡婦擇繼的唯一限制,即「須憑族長」,在傳統中國社會,族 長是宗族的公認領袖,總理族內事務,因此法律期待族長能為宗族整體利益,監 督寡婦挑選一位同宗撫養子,以利保持本來的親族與服制關係。守節貞孝的婦女 不改嫁,即表明將承擔亡夫的所有義務和權利,包括養生送死、支撐門戶,以及 作為盡義務的物資基礎,即為繼管亡夫全部家產的權利。然而,守志寡婦在傳統 的家庭結構,受到直系尊屬及家族長輩的制約,地位相對薄弱,特別是在亡夫留 有巨額家產時,則更容易引起其他親族覬覦,甚至於強迫改嫁,或妨礙擇子立嗣,
以利爭奪其夫產業。由此可見,守志寡婦在行使「無子立後」的擇繼權時,實際 上是面臨相當程度的阻礙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