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貞節旌表之意涵
第二節 貞節觀念的發展演變
「貞節」是一項中國傳統的基本規範,女子嚴守「清則身潔,貞則身榮」為 處事立身最首要的規則,也是影響婦女極大的道德範疇。16女子自尊的最高禮儀 要求是貞節,這是壓倒一切的首要生活條件,為了守貞可以獻出自己的生命,生 命與貞節相比,其價值層面反而是次要;一旦失真,無論何種原因,都是不被允 許的,會遭到社會道德的厭惡拋棄、街坊鄰居的指指點點,女子存在的價值也隨 之消失。
貞節觀有其演化的過程,自先秦至明清,各朝代皆有因政治、經濟等不同因 素而導致貞節觀的寬鬆與嚴苛。眾所皆知,「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是宋代理學 家程頤論述士人氣節問題時,被門人追根究柢詢問後對孀婦再嫁與士人失節的看 法,17有學者以為這句話成為後世婦女貞節觀嚴苛的始作俑者,導致明清兩代大 力提倡與鼓勵,婦女變成了禮教的犧牲者。18但其實「男尊女卑」、「從一而終」
的思想,早已在社會各個階層蔚為流行,何以守節的觀念在早期的中國未發展成 一股風潮?而明清之際又何以出現激烈的守節行為?以下將探討明清以前的貞 節觀演變來探討貞節的定義與規範,再將焦點放在明清時期,觀察明清代婦女在 婚姻中的地位,貞節觀念發展得如何?如此方有助於釐清貞節觀自先秦發展至明 清所產生的變化與現象。
一、先秦時期
先秦時代,母權時期可說已宣告結束,父權制度漸取而代之,但社會上仍可 見母權制度的殘存痕跡,當時男女關係十分開放自由。
在《管子‧五行篇》中提到:
不誅不貞。19
郭沫若在《管子集校》中解釋:
16 《女論語‧立身章》:「凡為女子,先學立身,立身之法,惟務清貞,清則身潔,貞則身榮‧……
立身端正,方可為人。」(唐)宋若莘、宋若昭,《女論語》,(清)陳弘謀輯:《五種遺規‧教女遺 規》(臺北:德志,1961 年)。
17 參見程頤˙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遺書〉卷廿二下,附雜錄後,頁 301。
18 劉昌元,〈論對「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批評與辯護〉,收錄於《二十一世紀》總第62 期,(2000 年12 月),頁 131。
19 郭沫若等集校,《管子集校》,〈五行篇〉第四一,(北京:中華書局,1967 年 6 月),頁 731。
何以古人於奔者不禁,不貞者不誅?此乃奴隸制時代之習俗,蓋農民男女 如不聽其自由會合,則生育不繁,勞力將不足也。如以封建時代的道德律 之,則相齟齬矣!20
可見當時社會中男女關係的開放,目的乃在「繁息生育,以足勞力」,增加人口 的繁殖率,以利於社會結構的運作,無法以現代道德觀念衡量。
「貞節」一詞在先秦並未出現。21原來的社會沒有貞節這個觀念,而「貞」為 貞卜公正之義,目前可以找到最早提及為婦守正之道觀念的文字在《易經》一書 中:
《易經‧漸》:
漸,女歸吉,利貞。22 《易經‧漸‧九三》:
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23
孔穎達〈正義〉的解釋為:
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24
這些文字可隱約感受到對女子持守正道之貞節的反映。此外,在《詩經》中「貞 節觀」並不發達,其質樸自然的許多文字中,有許多反映了當時民眾自由戀愛的 風氣,男女自由的接觸是自然又合乎情理的。然而,東周時代的社會相當開放,
對於婦女「貞節」的觀念,純然基於自己的意願,並無太多約束的力量,在《左
20 郭沫若等集校,《管子集校》,〈五行篇〉第四一,(北京:中華書局,1967 年 6 月),頁 732。
21 曹大為,〈中國歷史上貞節觀念的變遷〉,收錄在《中國史研究》第二期,(1992 年),頁 140。
22 (魏)王弼注,(晉)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注疏》,〈易疏五〉,〈漸〉,(臺北:臺 灣學生書局,1984 年 9 月)頁 477。
23 (魏)王弼注,(晉)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注疏》,〈易疏五〉,〈漸〉,(臺北:臺 灣學生書局,1984 年 9 月)頁 479。
24 (魏)王弼注,(晉)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注疏》,〈易疏五〉,〈漸〉,(臺北:臺 灣學生書局,1984 年 9 月)頁 479。
傳》中至為常見。25
《左傳‧桓公十五年》記載著一段故事,祭仲的女兒得知自己的丈夫雍糾要 在郊外宴享賓客,並藉機殺死自己的父親祭仲,到底要維護丈夫或父親?雍姬深 感困惑,因此詢問她的母親:
祭仲專,鄭伯患之,使其婿雍糾殺之。將享諸郊,雍姬知之,謂其母曰:
「父與夫孰親?」其母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26
從母親的回答可知,丈夫的角色是可替代的,但父親僅有一位,後雍姬果真將丈 夫雍糾宴客之事向父親稟報,專權的祭仲便把雍糾給殺了。
《左傳》中記載著一些春秋前期十分複雜的婚姻關係,如「烝」、「因」、
「報」等,以現在的目光視之,近乎亂倫悖德。其中衛宣公就將自己的庶母夷姜 收作自己妻子,後來更奪取兒子的妻子宣姜,還生了兩個小孩:
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為之娶於齊而美,公取之,
生壽及朔,屬壽於左公子,夷姜縊。27
不只如此,衛宣公的兒子朔長大後也「烝」他父親的妻子﹕
初,(衛)惠公(朔)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姜,不可,強之,
生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28
對於此情形,當時似乎也不以為怪,未受輿論貶責,而寡婦的娘家可在男方家族 中,任選他人作為再嫁的對象。29除了前述的衛國有「烝」的情形,《左傳》記載 晉國:「晉侯(惠公)烝於賈君」及楚國「楚之討陳夏氏也,莊王欲納夏姬。申公 巫臣曰:『不可……』,王以予連尹襄老。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其子黑要烝焉。」
25 參諸劉德漢,《東周婦女問題研究》(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0 年 3 月),頁 42--47。
26 (西晉)杜預注,《春秋左傳正義》卷七,〈桓公十五年〉(臺北:中文出版社,1981 年 10 月),
頁124
27 (西晉)杜預注,《春秋左傳正義》卷七,〈桓公十六年〉(臺北:中文出版社,1981 年 10 月),
頁125。
28 (西晉)杜預注,《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一,〈閔公二年〉(臺北:中文出版社,1981 年 10 月),
頁188。
29 顧頡剛,〈由「烝」、「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上),收錄在《文史》十四輯,(1982 年7 月),頁 9。
也都有記載。30
顧頡剛在〈由「烝」、「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一文提到:
所有「烝」、「報」的事情都發生在前七世紀至前六世紀,迄前五世紀初 而絕跡。31
又進一步提到說:
「烝」、「報」的婚姻制度盛行於春秋前期,而消失於春秋後期,這不是 一個偶然的現象,應該看出,這是社會制度在起變化。32
隨著時代的演進,父權日益提升,相對的造成母權逐漸下降,貞節觀正慢慢在社 會中產生。至戰國時期,婦道中講求男女有別、女子柔順、侍奉翁姑的思想被收 錄至《禮記》一書中。而《列女傳》則記載了有關節婦的事蹟﹕
蔡人之妻者,宋人之女也,既嫁於蔡,而夫有惡疾,其母將改嫁之,女曰:
「……適人之禮,壹與之醮,終身不改,不幸遇惡疾,不改其意。」33
由此可見,已產生「從一而終」的貞節觀念,而寡婦不再嫁的事蹟也可見於書中﹕
貞姬者,楚白公勝之妻也。白公死,其妻紡績不嫁,吳王聞其美,且有行,
使大夫持金百鎰、白璧一雙以聘焉,以輜輧三十乘迎之,將以為夫人。大 夫致幣,白妻辭之曰:「白公生之時,妾幸得充後宮……白宮不幸而死,
妾願守其墳墓,以終天年,……妾聞之忠臣不借人以力,貞女不假人以色,
豈獨事生若此哉,於死者亦然,妾既不仁,不能從死,今又去而嫁,不亦 太甚乎。」遂辭聘而不行。34
30 「晉獻公娶于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西晉)杜預注,《春秋左傳正 義》卷一,〈莊公廿八年〉,頁173;同書,卷十四,〈僖公十五年〉:「晉侯(惠公)烝於賈君。」
頁227;同書,卷廿五,〈成公二年〉:「楚之討陳夏氏也,莊王欲納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
王以予連尹襄老。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其子黑要烝焉。」頁429-430。
31 顧頡剛,〈由「烝」、「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上),收錄在《文史》十四輯,(1982 年7 月),頁 14。
32 顧頡剛,〈由「烝」、「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上),收錄在《文史》十四輯,(1982 年7 月),頁 14。
33 (漢)劉向,《列女傳》卷四,〈貞順傳˙蔡人之妻〉,收入《四部備要》(臺北:臺灣中華書局,
1987 年 2 月),頁 2-3。
34 (漢)劉向,《列女傳》卷四,〈貞順傳‧楚白貞姬〉,收入《四部備要》(臺北:臺灣中華書局,
至此,守貞節已日漸形成,但仍未蔚為社會風潮。到了戰國後期,齊人王蠋拒絕 燕軍勸降,當時曾說:
忠臣不事二君,貞女不更二夫。35
這番話將女性對節操觀念的「貞」與男性對君主國家的「忠」相提並論,而「貞」
的意義也在潛移默化之下成為平民百姓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
又《禮記‧郊特牲》有言:
信,婦德也,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36
此乃是指夫妻飲過合巹酒後,婦女終身就不能再改嫁,丈夫過世,妻子便要守節,
永不變心,強調妻子對丈夫的忠實與順從的節操志節,可爲先秦時期貞節觀的形 成作最適切的註腳。
二、秦漢時期
秦代的貞節觀受政治行為約制,產生推波助瀾之效,可說,節烈之興首推秦 朝。37在秦始皇幾次刻石上,都曾提到貞節觀。在秦始皇卅七年(西元前210年)
的會稽刻石中,發現當時政府公開對大眾宣示對貞節的要求:
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潔誠,夫為寄豭,殺之 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38
1987 年 2 月),頁 6-7。
35 (漢)司馬遷,《史記》卷八二,〈田單列傳〉(臺北:天工書局,1985 年 9 月),頁 2457。
36 (漢)鄭玄,《禮記正義》卷二六(十三經注疏本),〈郊特牲〉(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1967 年),頁19。
37 安碧蓮,《明代婦女貞節觀的強化與實踐》(私立文化大學史學所博士論文,1995 年 6 月),頁 13。
38 (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臺北:鼎文,1997 年 10 月十版),頁 262。相 關討論亦可參考王紹東:〈秦始皇貞節婦女觀的心理探因〉,《內蒙古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6 年第 6 期),頁 30-35。
這段刻石文字中指出:貞節是指婦女有子不能再嫁,但同時對貞節的要求還包括 男性,賦予男性對等的義務,丈夫如果淫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索隱「豭」,
這段刻石文字中指出:貞節是指婦女有子不能再嫁,但同時對貞節的要求還包括 男性,賦予男性對等的義務,丈夫如果淫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索隱「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