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臺金地區「貞節牌坊」設置與意涵
第四節 旌表事蹟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 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家為主。22
《大清律例》對守志寡婦擇繼的唯一限制,即「須憑族長」,在傳統中國社會,族 長是宗族的公認領袖,總理族內事務,因此法律期待族長能為宗族整體利益,監 督寡婦挑選一位同宗撫養子,以利保持本來的親族與服制關係。守節貞孝的婦女 不改嫁,即表明將承擔亡夫的所有義務和權利,包括養生送死、支撐門戶,以及 作為盡義務的物資基礎,即為繼管亡夫全部家產的權利。然而,守志寡婦在傳統 的家庭結構,受到直系尊屬及家族長輩的制約,地位相對薄弱,特別是在亡夫留 有巨額家產時,則更容易引起其他親族覬覦,甚至於強迫改嫁,或妨礙擇子立嗣,
以利爭奪其夫產業。由此可見,守志寡婦在行使「無子立後」的擇繼權時,實際 上是面臨相當程度的阻礙和挑戰。
第四節 旌表事蹟
旌表制度是中國歷代王朝為宣導封建禮教,為道德優秀的人樹立如匾額、碑 石、牌坊等物化標誌對其進行彰顯和標榜,以美化風俗、教化民眾的一種制度。
它直觀而準確地折射著中國古代社會的道德精神,是中國古代社會文化導向的有 效方式,也是弘揚仁、義、忠、孝、節、廉等封建道德的機制。
綜觀臺金地區十二位節孝婦大多都因個人事蹟而受旌表,具有守節、撫子、
孝養親長等為人所稱道的事蹟,甚至在金門地區出現「一姑二媳」(一門三節), 亦即一門當中三節婦,不同夫,同受旌表的佳話。因此,從「臺金地區貞節牌坊 旌表人物資料統計表」可以推論:守節不移、撫養子女、孝養親長為清代臺灣地
21 盧靜儀《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臺北:五南,2005 年),頁 34。
22 盧靜儀《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臺北:五南,2005 年),頁 41,註 82。
區婦女受旌表的原因。23
連橫《臺灣通史‧卷三十五‧列女列傳》記載:
台灣三百年來,旌表死節,多至千數百人,雖屬庸德之行,而茹苦含辛,
任重致遠,固大有足取焉者。夫人至不幸而寡,家貧子幼,何以為生?而 乃躬事縫紉,心凜冰霜,日居月諸,照臨下土。卒之老者有依,少者有養,
以長以教,門祚復興,其功豈不偉歟!又或變起倉卒,不事二天,慷慨相 從,甘心一殉。貞烈之氣,足勵綱常,斯又求仁得仁者矣。昔子輿氏謂:
「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臨大節而不可奪者,是為君子。」
余觀節婦所為,其操持豈有異是。惜乎其不為男子,而男子之無恥者且愧 死矣。24
林焜熿《金門志‧卷十三‧列女傳》序言:
先正盧牧洲有言:『婦以節著,非家之福也;而不可謂非世道之幸』。諒 哉!其言之也。浯島山川奇秀、地脈渾厚,不特清淑之氣萃於名流,抑且 勁直之風成於婦女;乃至未嫁守義、閨中殉節,雅操畸行表表人寰。其遇 難、其心苦,即鬚眉中亦有未可多得者。嗚呼!盛矣。昔牧洲有「浯島節 烈傳」一書,傳後間繫論斷。今錄其事而舍其論,並續採附後,為列女傳。
分目四:曰節孝、曰烈婦、曰烈女、曰貞女,而賢媛與焉。25
章義和及陳春雷於《貞節史》一書中提到:
守節現象的增多與守節情形的艱貞,推動了封建政府不斷降低旌表條件,
以籠絡人民。……統治者更是希望借助頻繁地旌表貞節,來為封建特權的 維持及腐朽統治的穩定增添砝碼。26
以上固然說明清代社會的貞節觀念發展逐漸扭曲,但也反證出從旌表而來的榮
23 根據劉佳的研究:清代臺灣地區婦女受旌表的原因有:撫子、孝養老人及守節等三樣因素。劉 佳,〈角色扮演與榜樣塑造-清代臺灣烈女群體的地域差異〉,《新北大史學》第7 期,(2009 年 5 月),頁83-128。
24 連橫,《臺灣通史》,卷 35(臺北:眾文圖書,1979 年),頁 1120。
25 林焜熿,《金門志‧卷十三‧列女傳》,頁 318,臺灣文獻叢刊第 80 種。
26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1999 年),頁 160。
譽,已然成為社會各界競相獵取的目標。無形中,使貞節觀念更加浸入人心。27除 了朝廷的大力提倡之外,清代婦女有比前代更多的機會去接受貞節觀念的教化,
或者是封建時期的長輩觀念與婦女背負中國儒家的「貞節」包袱。
《彰化節孝冊》中提到:
但凡節婦或養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絕,故謂之孝。報節孝者,紳士舉表,
內中造明節婦履歷書,居何所,何年嫁,夫何人,居何所,夫何年死,節 婦幾年死,必有左右隣及族長出結保證果係守節清白,不敢冒報。28
周璽在《彰化縣志》中提到:
蓋所貴乎節孝者,調其矢志守貞。上事舅姑,下撫兒女,各盡其志以慰九 泉,故能生受旌表之榮,歿享春秋之祭。節婦之有裨益於世教也大矣。……
誠謂綱常名教之所關,世道人心之所繫,……故殉亡不如撫孤,人當勉為 節婦。29
費絲言認為清朝政府以國家立法的方式強勢主導貞節文化,當這樣的教化深 植於婦女的價值觀時,其所產生之守貞、守節、甚而殉夫的諸多行為,反而是表 現了婦女的主動、積極性,並非一般認為的被動與消極。30盧葦菁則進一步闡釋 說明:明清時期貞女守貞是為了「義」。女子透過婚姻而與丈夫有了「義」的關 係,因此有責任「忠貞」於該關係。不論過門與未過門,既已締結婚約,身分與 責任就開始存在。如以一來,「從一而終」不單單只是「情」的表現,更是「義」
的徹底實現。「義」是「節」的理由,是身為妻子的必然責任。故而,作為貞女 的選擇,就是實踐儒家的道德原則,是一種主動性的表現。31誠所謂「忠臣不事 二君,貞女不更二夫」,此觀念已將女性對節操孝順的「貞」與男性對君主國家
27 張孟珠,《清代貞節的實踐及其困境》(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頁 29。
28 吳德功,《彰化節孝冊》(臺北,大通,臺灣文獻叢刊第 108 種),頁 5。
29 (清)周璽,《彰化縣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 6 月),頁 267,臺灣文獻叢刊 第156 種。
30 (美)費絲言(Janet M. Theiss),〈醜事,盛清的貞節政治〉,《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14(臺北,
2006 年),頁 255-271。
31 根據盧葦菁的研究:明清時期,許多狀況是兩家締結婚姻之前,即已有不錯的交情,往來互動 頻繁。婚事的男女主角,或許更是從小一起長大的青梅竹馬,即使不是,從兩家日常的交遊中,
絕不可能從未謀面,因此有一定的認識與情感基礎。又,婚事若在女子幼年即已訂定,日常長輩 的耳濡目染與教導,都會讓女子於潛移默化中因認定這份關係,因而產生情愫。因此即使未過門,
該名女子的精神可能早已「嫁」進未婚夫家,若未婚夫突遭不幸,貞女願意為「亡夫」守貞甚至 殉死,似乎也就可以理解了。(美)盧葦菁著、秦立彥譯,《矢志不渝:明清時期的貞女現象》(南 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 年 11 月),頁 149-162。
的「忠」相提並論,而貞」的意義也在潛移默化之下成為平民百姓自覺遵守的行 為準則。然綜觀台灣現存清代貞節牌坊主人的共同事蹟,在在都展現了清代女德 的最佳典範。
此外,盧葦菁引杜芳琴與曼素恩(Susan Mann)的研究指出:「明清時期,
女德主要由貞節和對夫家的孝所定義。」32綜看清代台灣婦女受旌表的原因,除 了朝廷的大力提倡之外,清代婦女有比前代更多的機會去接受貞節觀念的教化。
守節是對丈夫與夫家貞節的表現,養親與撫子則是對夫家的貢獻,為了維護家族 的安定與社會善良風俗的導正,強調婦女必須恪守「節孝」,必須為丈夫守節、
對公婆盡孝,故而,這些節婦所表現的美德,足堪表率,值得旌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