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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生命觀在漢代的轉變

第四章 內在的轉變:漢代知識階層對孟子思想的詮釋

第一節 孟子生命觀在漢代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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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孟子生命觀在漢代的轉變

在孟子思想理論中,主要是從對生命的反思,從而擴張延伸,進而自成一說,

形成一有機系統,也就是從人的「心」、「性」之間的關係開始討論,逐漸由「人」

到萬物、到自然、到「天」,本節所著眼的便是孟子生命觀從先秦自漢代的走向 與轉變,漢代受到陰陽五行與黃老思想流行的影響,在先秦儒學的基礎上有所轉 化,這樣的轉化對於孟學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與意義?這是本節所關注的重心,漢 代注《孟》中影響力最大即是趙岐,其注本《孟子章句》是目前現存漢代注本中 最完整的,對於後代注孟者,如朱熹、焦循等人影響甚遠,職是,本節欲以趙岐

《孟子章句》與《孟子》兩相比較,並參照其他漢代思想家之著作進行比較,從 而窺探孟子生命觀自漢代的轉變與趨向。

本節中,從三個主要命題來討論孟子的生命觀在漢代的轉變。首先,從心性 論著手,在孟子思想體系中,「心性」的關係乃是理論的基礎,以此奠定與擴張 其他思想觀念與主張,孟子的心性論是承襲與發揚孔子之「仁」說,其中「性善」

更是孟子理論中特別突出與彰顯的主張,錢穆先生認為要了解孟子的思想必先從

「性善」論開始,孟子對於心性的討論延伸自漢代,產生了不同的轉變,當時流 行的人性論有「性三品」、「善惡混論」、「性有善有惡」等等,這些轉變對於孟子 心性論的發展有怎樣的影響?在思想史上又代表著什麼樣的意義?其次,孟子的

「氣」亦是他在思想史上的創見,黃俊傑先生指出孟子承襲了中國古代的「六氣」

思想,加以創造轉變,賦予了倫理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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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可說是孟子將「人」與「天」

連結的重要媒介,其所說的「浩然之氣」受到漢代陰陽五行氣論的影響,在漢代 思想家與詮釋者眼中有了怎樣的轉化?最後,從人擴充到天,在心性論的基礎上 來討論孟子的天人觀自漢代的轉變,天人關係在中國思想史上扮演著重要的位置,

而漢代思想中,天人關係尤為重要,余英時先生指出:「至遲在西元前 2 世紀,

作為一種基本思維方式,天、人相對之分析範疇已在中國思想史牢牢地建立起來 了。這是因為陰陽家宇宙論在漢代發生了無遠弗屆的影響,董仲舒在這一方面的 貢獻尤大。因此自漢以來兩千年間,各派思想家和學者往往懸著『天人合一』的 理想為畢生追求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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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金春峰先生所言:「漢代儒家哲學的中心或 主題,用漢武帝及董仲舒的〈天人三策〉的話來說,是『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

6 黃俊傑先生說:「古代中國的『六氣』說蘊涵兩個重要的命題,:一是自然秩序與人間秩序有其 互動關係;二是『氣』在天人二界的流行必須維持動態的平衡。……古典儒家(如孟子)正式 在這樣一個文化胎盤上,進行思想的創造轉化,賦舊傳統予新涵義。」又進一步闡說:『浩然 之氣』又是屬於創生意義的文化世界中的事物,它與倫理學中的『義』和『道』互相配合,而 且如果欠缺了倫理內容,它就無法鼓舞興發,因此,不斷地凝聚理性的所謂『集義』工夫,就 成為『養浩然之氣』的重要工作。簡言之,在孟子思想中的生命觀中,『氣』這個哲學範疇通 貫存有論與倫理學兩個不同的層次,並以倫理活動為其第一義,很能顯示古典儒學的人文主義 精神。」詳細論述請參氏著:《孟學思想史論(卷一)》,〈孟子思想中的生命觀〉,頁 40-47。

7 詳細論述請參余英時:〈天人之際──中國古代思想的起源試探〉,收入在陳弱水主編:《中國 史新論──思想史分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2 年),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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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究天人之際』是講天人關係,『通古今之變』是講古今關係,兩者都是具 整體性、普遍性──即世界觀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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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透過「盡心」、「知性」、「養氣」

來「知天」、「事天」,強調的是「心性」的功能,到了漢代,天人關係卻產生了 實質上內在理路的轉變,是什麼原因造成如此改變?而這轉變在思想史上又扮演 什麼樣的角色?故本節主要從「心性」、「氣」、「天人」三個面向來討論孟子的生 命觀自漢代有何承襲與轉變。

一、 心性關係

心性論在孟子思想體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中「性善」主張的提出是 對孔子「仁」的思想強化,影響中國文化更是深遠,錢穆先生對孟子性善論 有著極高的推崇,認為性善論乃是「中國傳統政教綱領,亦即中國傳統文化 精神之所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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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樣對人性的積極態度,使得中國的政教不必寄託於宗 教信仰上,更不必仰賴法律的制約,有著內在的自主動力,這種動力賦予孟 子理論一種生命力,猶如孟子思想體系中的心臟一般,活潑潑地跳動著,將 這種積極力量傳達輸送至各個主張中,成為理論的基礎,無論是其政治主張 或是教育理念等等都隱含著這種積極力量,對於性善的討論主要見於《孟子•

告子上》中:

告子曰:「生之謂性。」

孟子曰:「生之謂性也,猶白之謂白與?」曰:「然。」

「白羽之白也,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與?」曰:「然。」

「然則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與?」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

孟子曰:「何以謂仁內義外也?」

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其白於外也,

故謂之外也。」

曰:「異於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 於長人之長與?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

曰:「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長 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曰:「耆秦人 之炙,無以異於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10 告子認為所謂「性」是人的自然生理血氣所做出的種種反應,也就是一般認為的

8 金春峰:〈漢代儒家哲學的定性與定位〉,收入在《第二屆儒道國際學術研討會──兩漢論文集》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05 年),頁 777。

9 錢穆:《四書釋義》(臺北:素書樓文教基金會、蘭臺網路出版,2000 年)〈孟子要略〉,頁 149。

10 《孟子•告子上》,頁 73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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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欲求,並無所謂善與不善,仁義禮智皆是外在的表現,然而孟子卻提出了不 一樣的看法,他將「性」提升到道德價值的領域,賦予「性」一種超越性,在〈盡 心下〉孟子提到他所認為的「性」:

孟子曰:「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聲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 於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仁之於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

禮之於賓主也,智之於賢者也,聖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 謂命也。」11

口、目、耳、鼻、四肢種種的身體欲求與反應,君子並不稱「性」,而是「命」, 是生下來即已確定,不能夠輕易的改變,君子所謂之「性」是「仁」、「義」、「禮」、

「智」、「聖」,這是能夠盡其在我的,自我控制的,這樣的「性」才能夠突顯出 人的自主性,表現出「人性」與其他物性的不同與特點,「仁、義、禮、智、聖」

這五種德性孟子以「善」來總歸之:

11 語出《孟子•盡心下》,頁 990-991。此段文字中的「性」與「命」已有不少學者提出精闢的解 釋,如牟宗三先生指出:「前一聯『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正為進一步自後一聯『命 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處說性。自後一聯處說性是孟子言性之立場。自前一聯處說性乃 是『性者生也』之老傳統,告子、荀子、道家,以及一般人皆自此言性,亦即『生之謂性』之 義。孟子與告子辨,顯然不自此言人之所以異于禽獸之性。依此章而言,孟子亦非不承認『口 之于味』等等是人之性,但這只是人之動物性,並不是人之所以為人(為道德的存在)之真 性。……但『口之于味』等等尚說不到氣質之性,只是發于生理欲望之動物性之性。孟子在此,

性命相對抑揚而言,意在表示此等雖是發于生理慾望之動物性之所欲,然有命存焉,不可藉口 為性,而必欲求之。在此重視命之限制,不重視性之欲望,蓋亦不欲其氾濫而無所不為也。故

『君子不謂性也』。此『不謂性』,不但不重視而已。依孟子言性之立場,且亦不自此言人之所 以為人之真性也。」詳細論述請參氏著:《心體與性體》(第三冊)(臺北:正中書局,1970 年) 頁 427。牟宗三先生指出孟子釋「性」的獨到處,以「命」與「性」相舉,來強調人之「性」

的獨特性,除此之外,勞思光先生說:「就原文語氣觀之,孟子當是針對常識意見而作此論。

常識觀點以為人之欲求皆可視為「人之性」,故孟子指出此類欲求乃被決定者,與孟子所言之

『性』不同。常識觀點又以為人之德行成就,亦屬『天生』,即為『命定』孟子則指出德性本 身不可視為『命定』。嚴格言之,前段涉及兩種『性』,後段則未涉及兩種『命』也。詮釋者倘 因強求兩段相類,而將前段之『性』字,視為意義指涉相同者,則即違孟子立說之主旨。」詳 細論述請參氏著:《新編中國哲學史(一)(臺北:三民書局,1984 年),頁 198。勞思光也指 出孟子以不同於常識觀點來解釋「性」,孟子跳脫出當時解釋「性」的巢臼,以「命」來說明

「性」的兩種層次;另外,林啟屏先生認為:「孟子理想中的『性』,並不是屬於生理的制約反 應,而是歸諸於『價值判斷』的領域。所有屬性生理之制約反應者,應是『命』的客觀限制範 圍。所以孟子乃進一步指出『仁、義、禮、智、聖』,是『人』可以自我決定以行之的部分。

他認為這些才是『性』。於是只有在『價值』領域中,能展現人的『自由』身份,突破『命』

的客觀限制者,孟子才許之為『性』。……是故父子之於仁、君臣之於義、賓主之於禮、賢者 之於知、天道之於聖人的倫理分位或天道真理之『完成』與否,恆非人所能決定。但是要不要 作出『仁、義、禮、智、聖』的行為,卻是行為者可以決定之事,此一決定當可突顯『人』的

的客觀限制者,孟子才許之為『性』。……是故父子之於仁、君臣之於義、賓主之於禮、賢者 之於知、天道之於聖人的倫理分位或天道真理之『完成』與否,恆非人所能決定。但是要不要 作出『仁、義、禮、智、聖』的行為,卻是行為者可以決定之事,此一決定當可突顯『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