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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殊教育的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前特殊教育的內涵

本章主要分為四節,第一節主要是透過探討學前特殊教育的早期介入觀、意 義、重要性、相關安置模式,對學前特殊教育的內涵進一步的說明。第二節將以 家長參與在特殊教育的地位、相關學者的研究與相關法令說明家長參與特殊兒童 教育的理由,而第三節中將探討家長參與教育的重要內涵,文中藉由文獻說明家 長參與教育的意義,並試著從家長參與的類型和角色說明家長參與的方式。最後 在第四節則以相關研究結果探討家長參與之現況。

第一節、學前特殊教育的內涵

壹、學前特殊教育的早期介入觀

依據1991 年美國「個別化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IDEA)的內容規定,學前特殊教育和早期介 入在法規上的服務內容是不同的(引自傅秀媚譯,1998),雖然它們都是依據在 及早介入的觀念上所發展出來的服務。有些國外學會趨向將早期療育界定在提供 三 歲以前有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的兒童(Savage & Culbert,1989; Shonkoff &

Meisels,1990)。主要原因是來自於IDEA中將需要接受早期療育的對象分作零到 二歲與三到五歲,其中Part H專指為三歲以下具有明顯障礙狀況、發展遲緩,或 高危險群幼兒提供早期介入的服務,強調服務必須為孩子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 計畫」(Individual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IFSP),依據IFSP內容對兒童 與家庭提供所需要的一連串服務。因此有關三歲以下早期介入相關服務服務是以

IFSP的目標為重點,而不是以教育為主的方式。而Part B則是對五歲以下有明確 需求的殘障幼兒或發展遲緩兒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在Part B法案明定必須為孩子 擬定、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 Education Plan,簡稱IEP),也 就是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是以「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為主,且強調以免費、

合適與最少限制的概念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與包含交通、矯治性或支援性等的相關 服務,其中相關服務都是用來支援幼兒,使其特殊教育中獲益,然而Part B所規 定的相關服務並不適用於Part H(引自傅秀媚譯,1998)。

而國內的情形,依據法規的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施行細則(2003)第五 條之中將早期療育的對象年齡界定在零到六歲,必須為孩子和家庭擬訂個別化家 庭服務計畫;而依據特殊教育法(2004)第9條將三歲以後的特殊幼兒是屬於學 前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必須為其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服務內容與重點不太相 同,但在法規的身分上有重疊性。實務上,對於三歲以前的幼兒及家庭會有個別 化家庭服務計畫,如果幼兒安置到教育機構中也會有個別化教育計畫,因此有時 候會同時有兩份計畫;至於三歲以後進入到學前特殊教育系統之中,則規定學前 教師必須為孩子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從以上可知,雖然學前特殊教育和早期療育在法規的服務上有著不同,然而 從早期介入的觀點來說,何華國(2006)認為學前特殊教育和早期療育服務具有 相當程度的重疊性,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可以算是廣義的早期療育服務。事實上,

特殊幼兒教育是早期療育團隊中教育層面的介入,從廣義的觀點來看教育,只要 是幫助兒童的學習歷程皆屬教育的範圍。因此,特殊幼兒在三歲之前對醫療需求 也許較高,但幫助兒童學習的需求仍然存在;至於三歲以後的特殊幼兒醫療的需 求會降低,教育需求相對提高。而特殊幼兒的教育人員,同時包含了教師、父母、

照顧者等都同樣承擔教養孩子的責任。因此如果不以廣義的觀點去看早期療育和

從上所述,就法規上的內容來看,學前特殊幼兒教育是以早期介入的觀點出 發,這點精神與早期療育服務是一致的,但是學前特殊教育傾向從教育的立場 上,針對特殊幼兒教育的特殊需求,所提供的一連串服務,以使幼兒達成教育上 的目標。

貳、學前特殊教育的意涵

「學前特殊教育」建立在早期介入觀的概念上,是針對三足歲至未滿六歲學 前階段特殊幼兒,所提供的特殊教育(傅秀媚譯,1998)。因此學前特殊教育是 以教育為服務核心,主要任務即是為特殊幼兒提供適當的學習環境、內容,並採 用合宜的教學方式幫助他們有效的達到學習目標,以促進他們的成長和發展,因 此在學前特殊教育強調必須為特殊幼兒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透過專業團隊努 力,提供醫療、教育、福利等協助達到降低障礙的程度,促進孩子的發展,達到 教育計畫上的目標(何華國,2006)。

學前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ECSE)的興起,主 要是受到幼兒教育、學齡兒童特殊教育、以及補償教育方案(compensatory education programs)的影響。美國1965年所實施的啟蒙教育計畫(Project Head Start)促進弱勢幼兒的發展,幫助他們能為正式就學前做較好的準備,這也使 得許多人開始注意到及早介入的重要性。這種計畫後來法令也規定必須保留10%

名額給屬於教育上弱勢的特殊幼兒;因此學前特殊教育是基於早期介入觀為開始 發展的。當特殊幼兒教育的需求受到重視之後,特殊幼兒教育在教育對象年齡層 或教育需求性質,和一般幼兒教育或特殊教育是有某種程度相似性的。另一方 面,學前特殊教育強調及早對特殊幼兒提供教育機會的理念,本質上就有補償教 育的精神,因此特殊幼兒教育是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和補償教育方案所結合而成 的綜合體。簡單的說就是對有特殊需求的幼兒,所提供之早期介入的特殊教育與

幼兒教育(何華國,2006)。

因此,學前特殊幼兒教育至少包含了下列幾個意涵:(傅秀媚譯,1998;何 華國,2006)

(一)建立在及早介入、及早教育觀點上,提供醫療上的矯治和訓練,並結合 教育,以三到六歲的學前特殊幼兒為服務對象的整合性服務。

(二)結合學齡特殊教育、幼兒教育、補償教育所發展而出的教育服務型態。

(三)必須透過專業人員的共同合作,提供特殊幼兒教育上的特殊需求。

參、學前特殊幼兒教育的重要性 一、就目的而言

從出生到六歲的學前階段是幼兒發展最快速的時期,也是智力發展最關鍵的 時期。而學前階段的教育對特殊幼兒十分重要,因為從出生到六歲這個時期,不 管身心是否有障礙,幼兒的生活經驗及身心各方面的發展,會奠定他日後智力、

學習、人格、情緒、及社會能力的關鍵期。此時是特殊幼兒發展尚未定型,可塑 性最大的時期,是給予療育的最好時機(許天威,1994;毛連塭,1995)。

傅秀媚(1996)指出由於特殊幼兒生理、心理的障礙與缺陷,發展都顯得遲 緩,所以各種能力包括動作、語言表達、生活自理、抽象推理等方面需要經由醫 療復健及早期教育來啟發潛能。所以在幼兒時期就及早發現障礙問題所在,藉助 醫學的矯治和訓練,並結合教育的力量,將有助於特殊幼兒的成長,這乃是早期 療育與學前特殊教育的重要精神。葉瓊華(2000)說明學前特殊教育指的就是為 了及早掌握身心障礙幼兒與發展遲緩幼兒的特殊需求及障礙發生的時間,藉由早 期的發現,並依據幼兒個別差異,儘早提供醫療、教育、社會資源等各方面的協 助以促進幼兒成長,所提供的教育與服務措施。因此學前特殊教育是站在及早發

醫療復健與早期教育以啟發特殊幼兒的潛能與發展的一種整合性服務。

綜合學者對特殊幼兒教育目標的看法,特殊幼兒教育不但可以降低幼兒障礙 的程度、減少家庭壓力;從積極面來看,更可以提升幼兒的發展水準、預防次障 礙的產生、減少日後的社會成本(黃世鈺,1997;傅秀媚,1996;葉瓊華,2000;

黃世鈺,2002)。

二、就成效而言

早期 Skeels和Dye於1939年在 University of Iowa以十三個安置在教養院 由年長的智能不足婦女及褓姆照顧的實驗組幼兒給予一些訓練和刺激與十二個 一直留在孤兒院且只給予適當醫療和健康服務的對照組幼兒,研究發現實驗組的 智力提高,而對照組的智力有降低的情形,這樣的結果和Kirk在1958年的研究結 果是一致的(杞昭安,1995);除此之外,結果也顯示不同的環境刺激,對孩子 有完全不同的影響,實驗組的受試者日後有比較好的發展,這顯示出學前階段給 予特殊幼兒環境及教育的刺激,皆有助於智能發展。在一個大規模研究中指出,

3到5歲沒有接受介入的特殊兒童,一年級全部被安置在特教班。相反的,在另一 個追蹤研究中,發現有接受介入的障礙幼兒,有31%可以進入普通班,後來又有 38%在普通班中接受特殊服務(引自何華國,2006)。

柯平順(1997)曾針對Consortium and Perry Preschool 的嬰幼兒特殊教 育成效說明:特殊幼兒日後被安置到特殊班的人數顯著減少;較易獲得較高的成 就測驗分數,也較易融入團體之中;未來較少表現出懈怠和犯法的行為。幼兒若 錯過學習的關鍵期,很可能會因此失去學習某能力的可能性,以後可能有辦法習 得該能力,但效果會差一些。

以上研究說明了學前特殊教育有許多成效,包括提升智力發展、減輕障礙程 度、動作問題得到明顯的改善、減少就讀啟智班的比率,降低特殊班的花費、社

會與行為問題行為得到良好的控制,這些有關學前特殊教育的成效說明了需及早 給予特殊幼兒特殊教育服務的重要性。

肆、學前特殊幼兒的教育安置型態

肆、學前特殊幼兒的教育安置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