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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特殊兒童教育的理由…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參與特殊兒童教育的理由…

本節將從家長參與在特殊兒童教育的地位、法令保障的家長參與內容和家長 參與的益處來說明家長必須參與特殊兒童教育的理由。

壹、家長參與在特殊兒童教育的地位

家庭是兒童最適合及最重要的生長與學習環境,而父母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 色。父母不僅是子女的養育者也是重要教育者。透過示範、照顧、傳授技能、傳 承生活經驗、並提供生活的環境以及給予文化涵養。對幼兒來說,家長最常扮演 的親職角色為養育者,養育者的角色包含了提供孩子成長和發育期間所需要的溫 暖慈愛、關懷、注意和保護(邱書璇譯,1997),因為這層因素使得家長成為與 幼兒互動關係最深與最了解兒童的人。另一方面,由父母所提供的適當指導和豐 富的學習環境,也將使兒童潛能得以發揮,並獲得健全的人格發展(歐陽誾、柯 華葳、梁雲霞,1990)。

家長參與對特殊兒童學習過程扮演極重的地位,有學者認為家長對障礙兒童 有相當的了解,因此家長在教育過程中扮演著合作夥伴的助益角色(吳武典,

1989;王文科,1992;王大延,1995;張蓓莉、孫淑柔,1995;徐享良,2000;

Karen &Lee,引自何華國,1996)。吳武典(1989)則從經濟效益層面上,指 出間接輔導身心障礙兒童的父母比直接治療身心障礙兒童經濟而有效。理由為:

1、父母比任何人更了解其子女;2、父母可以針對孩子作一對一的協助;3、父 母的指導不需要另支付費用;4、父母的指導較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再者父 母是與身心障礙幼兒相處時間最久的人,因此家長對特殊幼兒的重要性並不次於 特殊教育中的相關專業人員。

由學者的說法,可以了解到父母對子女的了解,使得他們得以成為子女教育

上的最佳的指導者、協助者、合作者,甚至從經濟效益層面上,都說明了父母在 孩子學習發展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特殊幼兒教育領域中認為如果沒 有家庭成員來共同參與,是很難滿足孩子的需求,因此在學前特殊教育中是以家 長的參與為最高原則(傅秀媚譯,1998)。Hallahan & Kauffmanm 也曾於1994年 指出美國許多早期介入方案,已經放棄以專業人員為核心,而代之以專業人員和 家長的合作方式來進行(引自劉城晃、陳靜江,2002)。這樣的精神強調的是以 團隊整合的方式共同合作進行幼兒的介入計畫,而家長被視為團隊的夥伴之一,

將父母納入,分享資訊與專業技巧,共同參與身心障礙幼兒的學前教育服務

(Morsink,1992 ;Dinnebeli & Rule, 1994;引自薛婷方,2003)。在團隊之 中,家長就像是障礙幼兒的代言人一般,所以父母應積極利用家庭內外資源和專 業人員共同合作,以協助障礙幼兒發展上所遇到的困難,才是幼兒最大的福氣,

這也是家長別無旁貸的責任。

貳、國內外法令對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的保障 一、美國法令中特殊兒童家長參與部分

美國近代法令上的有關特殊兒童家長參與是出現在1964 的啟蒙教育計畫

(Project Head Start),啟蒙教育計畫中開始了特殊兒童父母參與學校教育的 法案條文,讓父母得以成為學習者、子女的教師,以及子女教育權的倡導者。到 1968年的「障礙兒童早期教育方案」(HCEEP, 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父母得以能夠參與方案的計畫、發展、實施與評鑑;參 與父母訓練;參與教育、療育的過程;得到建議與協助。而1975年的94-142 公 法的產生則是特殊教育領域的重要大事,在94-142公法中賦予了父母參與特殊教 育子女教育措施的權利義務,特殊兒童父母可依法參與子女評量、安置的過程、

的發展與修訂,多是以94-142公法為主軸,而在94-142 公法中,父母參與即是 重心之一,該法案將「父母參與IEP-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界定得很明確,並賦 予家長多種參與權,使家長不只是特殊兒童的護衛者,更成為教育工作的監督 者;1986 年99-457 公法明確規定必須為特殊孩子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強調家長效能,運用特殊兒童的家庭資源作為指導子女的依據,也點出家庭是孩 子發展的關鍵角色;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明文規定家長參與的內容,

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家長在教育過程中,對子女評量可行使同意權;參與子女IEP 的訂定以及安置決定;學校在評估、安置、或改變安置前必須通知家長,並且獲 得家長口頭或書面同意書;學校應該主動鼓勵家長參與IEP會議,所安排的時間 必須考量家長方便的時間及地點;以及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措施有異議時,可透 過法律保障程序提出申訴。IDEA的規範再次增強了父母參與的權利。

美國柯林頓總統在1994年簽署地「目標二○○○年教育法案」,更為特殊兒 童家長參與注入一支強心劑,法案將家長參與權列為八項國家教育目標之一,明 確指出:西元兩千年時學校將與家長成為夥伴關係,以落實家長參與,進而促成 子女社交、情感與學業的成長。雖然這項教育法案代表著普通教育的重組,卻有 幾項重點影響到特殊兒童(黃欲惠,佘曉珍譯,2001),其中一項就是再度確認 家長參與的重要性,希望學校能建立與父母平等的夥伴關係,增加特殊兒童父母 的介入與參與,以促進子女的學習。1997 年的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持續提 出對父母參與權之保障,強調學校應給予父母參與孩子學校教育並做決定的機 會,若有與學校人員不一致的意見時,家長可以要求學校傾聽家長意見(徐享良,

2000),保障父母參與決定子女教育的歷程。

從上述美國相關法案的制訂與經常性的修正,可瞭解美國對家長參與權益的 保障已有多年的歷史,也可以從其中看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之法令在美國發 展的脈絡與精神。另一方面這些權益都是經過許多家長、專家大力倡導而促成

的,為的就是能夠在子女接受教育的過程中,能夠建立一個最適宜、完整的教育 大環境,使身心障礙兒童在協助下達到最大的發展。

二、國內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相關法令

法令的規定會直接影響到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的情形,相對於美國法令對特 殊兒童家長參與的重視,我國法令對這個部份的重視就來得較晚。雖然民法第 1084 條中有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和義務。」,從父 母的親權基礎上認定父母對子女有最基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並不是特別專對特 殊兒童家長而制定;一直要等到民國 86 年以來,各種針對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法 案的修訂與制定,顯示政府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逐漸對特殊教育領域的重視,這些 措施與內涵對特殊兒童與家長是相當具有影響性的,茲將有關特殊兒童家長參與 有關的部分詳列如表 2-1:

表2-1 國內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相關法令

法規 條文內容

特殊教育法 (2004)

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立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 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第二十六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 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二十七條:「各級學校應為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 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第三十一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訴 事項,應聘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及家長代表為諮詢委員,…」。

(續)表2-1 國內特殊兒童家長參與相關法令

綜觀上述法規,可得知法規對家長參與的子女教育權利的保障。在特殊教育 法與施行細則裡,對家長參與的內容與方向作明確的規定,説明家長參與應站在 為幫助障礙子女學習基礎上,行使同意、監督、決定、申訴等的權利,透過家長 的參與以保障其子女的受教權,強調家長參與在障礙孩子教育過程中的必要性;

在身心障礙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中,專業團隊一方面必須主動提供家長諮詢的支 援性服務,把家長列為服務的對象,以利家長參與協助子女的學習過程更順利,

一方面更規定家長對專業團隊所提供的服務計畫有行使同意的權利,且應主動邀 請家長共同參加服務過程,並應將結果通知家長,如此積極的作法讓家長在子女 接受服務的整個過程中處於主動的角色,不再是模糊被動的接受角色;在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裡,規定家長須參與孩子各階段的生涯轉銜計畫,以利孩子 不同階段的學習和適應;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則提到必須提供家長親職教 育並給予諮詢;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裡,說明家長有配合政府提供給發 展遲緩兒特殊照顧的義務。

從相關法令的家長參與來看,雖然特殊教育服務是以特殊兒童為起點,卻也 把家長同時納進服務體系之中,並保障家長必須參與的權利和義務。法令的制訂 確保家長的權利,家長權利義務觀念也使得學校與專業人員、家庭、社區、社會 機構成為一連串的連結,父母成為專業團隊的一員,和專家處於平等地位(邱佳 寧,2001)。如此的作法一方面是藉由結合家長的資源和力量以促進服務的成效,

從相關法令的家長參與來看,雖然特殊教育服務是以特殊兒童為起點,卻也 把家長同時納進服務體系之中,並保障家長必須參與的權利和義務。法令的制訂 確保家長的權利,家長權利義務觀念也使得學校與專業人員、家庭、社區、社會 機構成為一連串的連結,父母成為專業團隊的一員,和專家處於平等地位(邱佳 寧,2001)。如此的作法一方面是藉由結合家長的資源和力量以促進服務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