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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融合教育理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前融合教育理念

本節介紹學前融合教育的相關理念,蒐集相關文獻資料後整理如下:

壹、台灣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過程

美國在1975 年的身心殘障兒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PL94-142)中,即大力倡導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正常而非隔離化的環境

(Snyder,1999),到 1980 年代,興起普通教育改革運動(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Reganick(1994)主張將輕、中度的身心障礙學生放在普通班,直接在普通班提 供特殊教育服務,將特殊教育併入普通教育,讓身心障礙學生和特殊需求學生在普通教 育系統中受到妥善的照顧,強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師要互相合作(引自林鈺涵,2004)。

到了 1990 年代通過的「特殊需求學生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要求各級學校應儘量把特殊需要的兒童,安置在普通班就讀

(Snyder,1999),由此可知,美國在這些法案所提倡的特殊教育政策都趨向於融合理念。

隨著美國特殊教育政策的改革及發展,我國的特殊教育也深受美國影響(曹純瓊、

蔡淑桂、蘇錫全 、張嘉紓、吳美姝,2001)。國內學前融合教育的開展並於1989年實施,

是由新竹師院特教系吳淑美教授向教育部提出「學前幼兒試辦融合教育的實驗計畫」, 1995年召開「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制定新的特教政策後,台北市的幼稚園開始接受 特殊幼兒,到了1998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1998)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法令也規範了學前特殊教育階段應實 施融合教育理念。同年,台北市並全面試辦學前融合教育,於幼稚園之普通班級中收受 一、二名特殊幼兒為原則,不分障礙類型且不得拒收(許碧勳,2003)。1999年,台北 縣實施社區融合教育實驗,並於隔年開始擴大融合教育學校數與班級數,新竹縣市於 2000年開始全面實施融合教育,之後台灣各地也逐步以融合的方式推展學前特殊教育,

提供學前特殊幼兒在普通班就讀(林貴美,2001)。

從上述學前融合教育的起源可瞭解,國內的學前融合教育經歷了十幾年至今,從剛 開始的試辦實驗計畫後到各地正式推行學前融合教育,使得特殊幼兒與一般幼兒皆能進 入一般幼稚園所就讀,可見國內政府對學前特殊教育朝向融合教育理念的支持,並有相 關的規範與相關的法令保護。

貳、學前融合教育的定義

許碧勳(2003)與張翠娥(1999)指出,學前融合教育是指學前特殊幼兒與一般幼 兒安置於同一班級,一起接受教育,使學前特殊幼兒與同年齡之一般幼兒共同享有與生 俱來和社會共存的權利,獲得相同的教育資源,同時也能得到特殊教育及早期療育的支 援與服務,教師會特別針對學前特殊幼兒實施個別化的輔導,並有特教老師介入,實施 特殊教育。

吳淑美(2001)認為,融合教育是讓身心障礙兒童不再於受隔離的特殊教育環境中 進行學習,而是回歸到一般普通班級和普通班的兒童們一起學習,而且其環境和教學方 法是經過特別設計的,藉以適應每一位小朋友的學習。

許天威(1996)認為,融合教育是當前特殊教育的新趨勢,較適當且人性化的融合教 育為因應學生個別的特殊需求,學校能提供多元的安置方式。

黎慧欣(1996) 認為,所謂融合教育是指將特殊兒童安置於普通班級中,將特殊教育 服務措施移到普通班級中,換言之,普通兒童接受教育的場所,就是特殊兒童接受教育 之處。

Neary與Halvorsen(1995)認為,融合教育是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級中學習,由 普通班級任教師教導,再配合相關的特殊教育的支援及服務。

Stainback與Stainback(1992)認為,融合教育是一種使所有兒童皆能獲得均等的教 育機會,能在鄰近學校接受教育,並獲得適當的支持性服務之教育方式(引自曹純瓊,

2001)。

Moore(1998)認為,融合教育是在普通教育環境中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材 與服務,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在內的所有學生在學校的時間是完全屬於學校以及普通班的 一份子,得以參與學校及普通教育環境中各種機會、活動與責任。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簡而言之,學前融合教育指的是讓學前特殊幼兒進入一般幼 稚園與正常幼兒一同學習,並提供其所需的相關特殊教育服務及措施,提供正常化的教 學環境,以支持學前特殊幼兒融合於普通班級,使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融合為一個系統

叁、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模式

曹純瓊(2001)指出,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模式包括:社區融合式、資源班式及巡 迴輔導式等多元模式。而在美國全國教育改造與融合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NCERI)的研究報告中也指出,最常見的融合式 教育模式,有下列幾種 (黎慧欣,1996):

一、協同教學諮詢模式(co-teaching consultant model):特教老師的主要工作是執行抽離 式的方案,但在一週中會安排某些時段,進入普通班級中進行協同教學。

二、小組模式(team model):係指特教老師與普通老師成為一個小組,一起進行教學。

三、平行教學模式(parallel-teaching model):特教老師在普通班級教室的某一區,對一組 學生進行教學。

四、協同教學模式(co-teaching model):特教老師與一位或多位普通老師組成教學小組,

共同負起教室中所有學生的教育責任。

五、資源老師模式(methods of resource teacher model):特教老師的主要工作是執行抽離 式的方案,但同時提供普通老師有關特殊幼兒教學與輔導上的諮詢服務。

Bauwens、 Hourcade 與 Friend(1989 )以及 Lipsky 與 Gartner(1997)指出,最廣 泛被使用的融合教育模式是結合普通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服務者一起共同規劃、

提供服務的協同模式,而較為成功的融合教育模式則是諮詢模式(consultation)、小組 教學模式(team teaching)、助理服務(aide service)和資源抽離服務(limited pullout service)

等四種。由此可知,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模式著重於特教教師與普通班教師合作的方 式,無論是特教教師單獨進行個別教學或是與普通班教師共同合作,都是學前融合教育

實施模式重點之一。

肆、學前特殊幼兒的教育安置

教育安置係指根據個案在教育情況中學習的特殊性與本身障礙程度將學生安置於 最適當的受教環境中學習。依照1999 年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主編教育部特 殊教育工作小組校定出版的「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概況」及2007 年教育部特殊教育統計 年報中指出,特殊教育安置型態分為下列幾類(引自郭紜均,2007):

一、特殊學校:可分為通學制和住宿制兩種,或同一特殊學校中通學與住宿皆有。國內 啟聰、啟明學校採並行制,少數啟智採通學制。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特 殊教育學校以招收單類、中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原則,國內特殊學校包括啟智、

啟明、啟聰、仁愛學校。

二、特殊班:是指附設於普通班而以身心障礙學童為招收對象的特殊教育班,又稱自足 式特教班,此等的特殊班有固定的學生,全部時間皆在特殊班中進行學習活動,包 括:智障集中式、聽障集中式、肢障集中式、自閉症集中式等特教班。

三、資源班:有學籍在普通班及學籍在特殊班兩種,是指接受該種措施的特教學生部份 時間在普通班與一般學生一起上課,部份時間到資源教室接受資源教師的個別指 導。國內的資源班並分為單類及跨類兩類。所謂單類資源班是指資源班僅提供某類 特教學生的服務,如聽障資源班僅服務聽障學生、語障資源班僅服務語障學生、資 優資源班僅服務資優學生等。所謂跨類資源班則是指該資源班提供二類或二類以上 的特教學生所需的服務,如不分類資源班所服務的對象就包含輕度智障、學習障 礙、輕度聽障、以及弱視等身心障礙學生目標是希望特教學生在這種安排下,發揮 最大的潛能,並發展社會適應能力,順利的在一般學校就讀。

四、巡迴輔導: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針對在家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障礙學生,稱 為在家教育。另一種是指將安置於普通班中的特教學生,由經過訓練的巡迴教師機 動性的巡迴有特教學生的學校,對特教學生提供直接服務,或對教師、家長提供諮 詢等間接服務。

五、床邊教學:接受床邊教學的學生,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情形。1.臥病治療期間在三個 月以上,為免學業中斷,影響康復後上學的學習進度;2.病情嚴重,不宜繼續上學,

但須提早準備將來生活適應者;3.臥病於醫院或療養院中,無法離開病床者。

六、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是指就讀普通班但需要接受除資源班及巡迴輔導以外的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的學生。依據評估後設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該生所需要的特

殊教育、復健治療、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環境或行政支援等直接或間接的協助。

廣義而言,「資源班」和「巡迴輔導」等教育型態,因學生大部分時間均在普通班 學習,應屬此類,但由於「資源班」和「巡迴輔導」為獨立的兩項教育安置型態,

故將「普通班特教服務」另成立一類,以資區別。

上述我國現行的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類型,可暸解最早針對障礙類別設置特殊學校到 不分障礙類別集中安置,逐漸擴展為身心障礙學生融入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所以身心 障礙學生安置的教育場所,不再只是依障礙類別為唯一考量,而是需要根據特教學生的 個別需求來綜合判斷。

至於學前特殊幼兒的安置,雖有上述多元類型可考量,但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七條(1997)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上學為原

至於學前特殊幼兒的安置,雖有上述多元類型可考量,但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七條(1997)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上學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