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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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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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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之調查研究

研究生:胡雪玲 撰 指導教授:黃愫芬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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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感恩的心,感謝指導教授黃愫芬博士這幾年來的細心指導,不厭 其煩的指導我論文的撰寫。也非常感謝孫世嘉教授和鄭雅莉教授,在繁忙 之際撥冗參與論文計畫的審查與口試,從不同的角度提供我許多論文修改 的方向,使本論文得已順利完成。

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我的人生也經歷了許多考驗,但是,很幸運的 得到很多人的幫助與鼓勵,我的內心,真的有說不完的感激。謝謝大家!

胡雪玲 謹識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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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之調查研究

胡雪玲

國立台東大學 幼兒教育學系暨學前特教組碩士班

摘 要

本研究目的在調查台灣地區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並暸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 教師的工作滿意度。研究對象為台灣地區與外島地區公立學校的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 師,以自編「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調查表」為研究工具,進行問卷調查。正式問 卷共寄發83份,回收59份,回收率71%,所得資料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標準 差加以處理,並擬定訪談主題,以半結構式問題訪談七位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藉以 深入暸解現況與彌補問卷資料不足之地方。

本研究主要結果如下:

一、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

(一)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以41-50 歲,教學年資以 1-2 年居多,畢業科系以幼教 科系加修特教學分居多,教師具備合格幼教及學前特教教師資格佔 94﹪,任教區 域以中部佔32.1%最多。

(二)多數教師的服務學生數為20-30 位,服務的園所數為 10-20 間,服務次數平均 每週1 次,服務的學生障礙類別以「智能障礙」及「發展遲緩」最多。

(三)實施方式採直接教學及諮詢服務共同進行為主。服務內容主要提供「召開個案 輔導或IEP 會議」、「辦理轉銜工作」、「進班觀察幼兒活動情形」、「家長教養的建 議或方式」、「與學前融合班教師作個案討論及經驗分享、提供教學建議」等。

(四)多數教師對自身擔任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工作的角色定位為「諮詢者」,其次為

「資訊提供者」。最需要的工作支援為「專業訓練」,其次為「交通保障」。 (五)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工作最大的困難是「家長的支持度低」、「與學前融合班教師

的溝通合作不佳」、及「認為自身專業知能不足」。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學前特 教巡迴輔導實施所提出的具體建議為「提升專業知能」、「加強與學前融合班教師合 作」、「增進親師溝通管道」及「妥善規劃巡輔教師人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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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工作滿意度

教師對工作滿意度在整體或是個別向度均屬於「滿意」,整體的滿意度依序為:「行 政協助」、「教學協助」、「親職教育」、「諮詢服務」。

本研究建議如下:

一、持續辦理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工作,並增加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之人力編制。

二、結合家長參與,加強親職教育。

三、提供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及學前融合班教師專業成長課程,重新整合相關師資培 訓之課程。

四、建議未來研究可納入學前融合班教師及學前特殊幼兒家長,以從不同角度探究學前 特教巡迴輔導的實施現況。

關鍵詞: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現況、工作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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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Consultative Itinerant Service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Huseh-Ling Hu

Master Degree Program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e current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ECSE) services and know job satisfaction in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teachers. The study object is the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teachers from public school in Taiwan and outer island area . The tool of this study is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questionnaire”. Obtain 59 questionnaire back from 83 questionnaire along with 71 % returning rate. All data are calculated by distribution, percentage and means of average. Semi-structural interviews with 7 current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teachers by half structural interview and setting up interview topics to understand current situation and gather some insufficient data from the questionnaire.

The result is as follows:

1. Current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

(1) The age of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teachers varies from 41 to 50 years old. Teaching experience for them is about 1 or 2 years. Most teachers major in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special childhood education credits; 94% teachers are qualified in kindergarten and ECSE. Most teachers teach in central part of Taiwan(32.1%).

(2) Most teachers take charge 20 to 30 students and serve in 10 to 20 kindergartens. An average time of serving is once a week. Students are most located in “Mental retardations” and “Development delays”.

(3) Performed by directly teaching and consultative services. Providing “Hold

case consultation or IEP meeting.”, “Transact transition services”, ”Observing

child activities”, ”Parent’s suggestions or methods in education”,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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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with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teachers and providing suggestions in teaching method”.

(4) Most teachers set up their roles as consultants, secondly as “information provider”. The most require job support is “Professional training”, secondly is

“Traffic protection”.

(5) The major difficulties in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is “Low support from parents”; “Bad commutations with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teachers. And “Short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he suggestion given by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teachers to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is

“Promot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Work with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teachers”; “Increase commutation method between teachers and parents” and

“Proper manpower arrangement in itinerant teachers”.

2. Job satisfaction in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teachers:

High percentage job satisfaction for teachers involved in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Higher satisfaction in the following items: “I support consultative itinerant services, and I think it should continue and be popularized.

“The child evaluation service provided by me is good for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I can adjust my consulate method properly”. Low satisfaction in the following items: “I satisfy my profession knowledge”; “My consultation can assist teacher to operate and manage the inclusive education class”; “I satisfy my assistance in special children’s parent”.

The suggestion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1.Continue transact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and enlarge organization of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teachers.

2.Cooperate with parents and enhance parent education.

3.Providing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teachers and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teachers professional growth class; reintegrate related teacher training program.

4.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object- Involved with early childhood

inclusive class teachers who already had 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and parents of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children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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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ative itinerant ECSE services on different aspects.

Keywords :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itinerant teacher 、 Current

Situation、job satisf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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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問題... 4

第四節 名詞釋義... 5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8

第一節 學前融合教育理念 ... 8

第二節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探討 ... 13

第三節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及問題 ... 17

第四節 特教巡迴輔導之相關研究...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34

第一節 研究架構... 34

第二節 研究對象... 36

第三節 研究工具... 38

第四節

研究實施 ... 44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4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49

第一節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 49

第二節

工作滿意度... 69

第三節 研究結果綜合討論 ... 7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88

第一節 結論... 88

第二節

建議... 91

參考文獻... 94

附錄一:預試問卷... 102

附錄二:正式問卷... 107

附錄三:訪談大綱...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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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各縣市學前特教巡輔實施計劃辦法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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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2-1-11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發展彙整表...13

表 2-2-1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整表...15

表 2-3-1 學前階段特殊教育班級設置概況表...18

表 2-3-2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分析表...19

表 2-3-3各縣市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對象資格彙整表...20

表 2-3-4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流程表...24

表 2-3-5巡迴輔導教師服務時間及服務學生數彙整表 ...25

表 3-2-1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人數表...36

表 3-2-2 預試樣本資料...37

表 3-2-3 正式樣本資料...37

表 3-3-1 學者專家意見調查名冊表(按姓氏筆劃排序) ...39

表 3-3-2預試問卷架構表...39

表 3-3-3預試問卷之專家效度分析...41

表 3-3-4預試工作滿意度因素分析題項分配情形...42

表 3-3-5正式工作滿意度因素分析題項分配情形...43

表 3-4-1受訪對象基本資料描述...45

表 3-5-1訪談資料代碼一覽表...47

表 4-1-1教師專業背景資料分析表...51

表 4-1-2 學前特教巡輔教師服務學生數分析...52

表 4-1-3學前特教巡輔教師服務園所數分析...53

表 4-1-4學前特教巡輔教師服務學生障別分析(複選題) ...54

表 4-1-5學生招收來源分析(複選題)...55

表 4-1-6學前特教巡輔教師服務次數之分析(複選題)...55

表 4-1-7 學前特教巡輔教師服務時數之分析(複選題) ...56

表 4-2-8教師對服務時數的看法分析...56

表 4-1-9教師安排服務次數的考量分析...57

表 4-2-10 專業團隊巡迴服務之分析...57

表 4-1-11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方式之分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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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2行政協助內容之分析(複選題)...58

表 4-1-13教學協助內容之分析(複選題)...59

表 4-1-14 親職教育協助內容之分析(複選題)...60

表 4-1-15教師工作支援之分析...60

表 4-1-16教師角色定位之分析(複選題)...61

表 4-1-17行政工作面臨的困難分析(複選題)...62

表 4-1-18 教學工作面臨的困難分析(複選題)...63

表 4-2-1 工作滿意度各向度分析表(N=56)...69

表 4-2-2 工作滿意度題項分析表(N=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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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2-3-1服務方式流程圖...23 圖 3-3-1研究架構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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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暸解台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實施的現況情形及學前特教巡迴輔導 教師對巡迴輔導教學工作的滿意度,期望藉此研究能提供相關單位及人員,做為實施與 改善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措施及未來相關研究之參考。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為研究 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研究問題;第四節為名詞釋義;第五節為研 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1998)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 通兒童一起就讀為原則」,說明國內學前特殊教育走向融合教育之理念,甘蜀美與林紘 宇(2006)也指出,學前特殊兒童的融合教育是目前特殊教育發展的重要趨勢,所以融 合教育已成為學前特殊教育主要的目標。

順應此一趨勢,許多縣市的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已漸漸開放並鼓勵私立幼教單位收 托發展遲緩、輕度身心障礙的孩子(鍾美貞,2008),依據2008年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 統計資料顯示,學前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普通班的比例就高達74%(特殊教 育統計年報,2008)1,顯示愈來愈多的特殊幼兒融合於一般幼稚園或托兒所就讀。

為因應融合教育政策之執行,台北市先行擬定特殊幼兒巡迴導輔導制度之配套措 施,於1998年開始推動巡迴輔導服務(許秀馨,2006),各縣市也陸續跟進,成立學前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級。目前設置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級的縣市包括:宜蘭縣、基隆市、

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澎湖縣(教 育部特教通報網,2008)2,所以在全台二十五縣市當中,就有二十三個縣市設置學前 特教巡迴輔導班級。另一方面,從2001年開始,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級的幼兒人數有202 人,至2008年幼兒人數有1836人(教育部特教通報網,20083),人數逐年的擴增,可

1教育部九十七學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2008/5/28,取自 http://www.edu.tw/special/。

2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2008/10/20,取自 http://www.set.edu.tw/frame.asp。

3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2008/10/20,取自 http://www.set.edu.tw/fram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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暸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的服務方式有其需求,所以,對於特殊幼兒如何接受學前特教巡 迴輔導服務,是本研究想關心的主題。

另外,研究者在擔任代課教師期間,曾因班上有位特殊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巡迴輔 導教師的服務,透過此服務令研究者對特殊幼兒的指導有更多的認識,也令研究者深感 巡迴輔導的重要,而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對許多學前融合班教師而言亦並非陌生,因 此,引發研究者對此主題的關注。

研究者透過相關文獻的資料整理,針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為主題的相關研究可發 現,邱淑錦(2007)調查宜蘭縣國小特教巡迴輔導班級的運作現況,其主要結果發現:

教師服務人數平均28 人、巡迴學校數 8 所,巡迴輔導學生的障礙類別以智能障礙最多;

張小芬(2006)調查台灣地區國小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現況,其主要結果發現:實施 方式以混合式為主,教師所輔導的學生有接近七成以上均接受專業服務團隊的協助、授 課節數平均為19 節、輔導學生人數平均 15 人、服務學校數平均 6 所、教師所輔導的學 生障礙類別以「智能障礙」、「視覺障礙」、「學習障礙」及「多重障礙」最多;廖永 堃與魏兆廷(2004)調查花蓮縣不分類巡迴式資源班實施現況,主要結果發現:特教巡 迴輔導教師經常提供之服務包括,諮詢服務、協助個別教育計畫(IEP)之擬定、進行 抽離式的補救教學、建立學生個案資料,每週平均行政時數為6.2 小時、每週用於交通 時間平均為15-30 分鐘;李如鵬(2000)探討台中縣在家教育巡迴輔導實施現況,其主 要結果發現:教師提供的服務為提供家長相關教育、復健醫療、社會福利等資訊,與家 長溝通觀念、依個別教育計畫(IEP)實施教學輔導等方式進行服務,服務學生人數平 均為13-19 名,巡迴輔導服務時間通常為一週一次,一次 60 分鐘到 90 分鐘。綜上可知,

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的相關研究,主要探討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服務對象、服務量、

服務內容、實施方式等,以單一區域進行研究。

針對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為主題的相關研究,將其整理可分為四大部分,分別是: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工作滿意度研究(曾恆靜,2008;謝佳銘,2006)、實施成效的 相關研究(呂琳,2006)、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角色與專業需求(黃嘉紋,2008)、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之行動研究(黃惠萍,2008;許秀馨,2007),但上述文獻缺乏 對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作全面性的暸解,僅能從相關研究中了解其他類別或其他 教育階段的巡迴輔導實施情況,既然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已行之有年,目前也尚未有 研究針對此主題做實徵性的探討和論證,因此,啟發研究者欲暸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的 實施現況情形,讓特殊幼兒家長、學前教育工作者、或是社會大眾,對此服務模式有進 一步的認識,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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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特教巡迴輔導的實施在國內才剛起步(張小芬,2006),但國內已有相關研究 探究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之工作滿意度(曾恆靜,2008;張小芬,2006;謝佳銘,2006;

賴怡君,2005),綜合上述結果發現,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教師對自身的工作滿意度都頗 佳,多數教師對巡迴輔導制度持肯定的態度,對於特教巡迴輔導工作上感到滿意的項目 包括:教學能力、評估學生能力、提昇普通班教師特教知能、增進自我工作價值觀、增 進人際關係及提升特教學生的學習能力等。

而國外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發現(Silvia&Jennifer,2004;Hyde&

Power,2003;Winn,1995;Luckner&Miller,1993),無論是視障、聽障、學前特教 巡迴輔導教師的介入對特殊學童在普通班的學習有進步,特教巡迴輔導教師也對自身的 工作成效感到滿意,滿意的部份在於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提供的服務使得特殊學童在普通 班的學習能力提升,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在教學工作中也備受肯定。

綜上可知,對於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滿意度也是相關研究所關注的焦點,原因 在於教師對特殊教育支持服務的滿意度,是判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果的重要項目,可 作為了解特殊教育支持服務成效的依據(孫淑柔,1997),故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自身 的工作效能感到滿意與肯定,也影響其對學生的教學成效,因此,探討特教巡迴輔導教 師的工作滿意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議題。有部分相關研究結果(張小芬,2006;賴怡君,

2005)已探究出國小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工作滿意度,故本研究以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的觀點來探討其工作的滿意情形,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二。

所以,綜合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將探討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及學前特教巡 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滿意度,提出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的具體建議,將研究結果提供教 育相關單位及未來研究者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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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實施的現況及工作滿意情形,基於上述研究 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如下:

一、暸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的現況。

二、暸解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滿意情形。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提出待答問題如下:

一、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的現況為何?

1-1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背景資料為何?

1-2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的服務對象與招收入班情形為何?

1-3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實施的方式及服務內容為何?

1-4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支援及角色定位為何?

1-5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工作面臨的困難為何?

1-6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巡迴輔導實施提供的具體建議為何?

二、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滿意情形為何?

2-1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教學協助的滿意情形為何?

2-2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諮詢服務的滿意情形為何?

2-3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親職教育的滿意情形為何?

2-4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行政協助的滿意情形為何?

2-5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整體實施的滿意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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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學前特殊幼兒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的對象,係指安置於學前階段普通班,接受學前特教服務巡迴輔 導之特殊幼兒(高中職特教通報手冊,2003)。本研究所稱之「學前特殊幼兒」,係指 就讀於一般公私立幼稚園普通班,接受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的幼兒。

貳、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王天苗(2003)指出,巡迴輔導教師係指曾在大專院校或教育大學修習過特殊教育 科目20、30或40學分者,並擁有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證書(引自呂琳,2007)。本研究所 稱之「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身分除符合上述資格外,並任職於各縣市公立小學附 設的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級,或各縣市特教資源中心之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叁、工作滿意度

工作滿意度係指工作者對於其所擔任的工作、結果與需求滿意的評價及感受,且

包含了對工作各向度所抱持的態度情感取向與主觀的價值判斷(賴明莉,2002)。本研 究所稱之「工作滿意度」,分為問卷內容與訪談兩部份:一、問卷內容之工作滿意度是 指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自身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評價包含行政協助、教學協助、

諮詢服務、親職教育、四個向度,問卷中得分越高,表示工作滿意度越高;二、訪談內 容之工作滿意度是指訪談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自身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其整體滿意 的主觀感受。

(24)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茲將本研究範圍與限制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分別就研究對象、研究地區、研究內容說明如下:

一、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是以九十六學年度,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苗栗縣、

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 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之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為研究對象,包含正式及代課教 師。

二、研究地區方面

本研究針對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所任教的縣市(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台北 縣、桃園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進行問卷調查及半結構式訪談,

以蒐集樣本資料。

三、研究內容方面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法及半結構式訪談,針對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實施的現況情 形,及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滿意度進行探討。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實施現況 包括:實施方式、服務內容、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定位、工作的需求、面臨的問題,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工作滿意度包括:在行政協助、教學協助、諮詢服務、親職教育、

整體實施的滿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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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方法

在問卷調查部份,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採取普查的方法,在訪談部分,受限於時 間與教師意願,以立意抽樣的方式進行,因此,無法對每一位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深 入觀察與訪談,再者,受試者是否能據實回答皆有可能影響本研究結果的正確性。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採用調查問卷及訪談為工具,調查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學前特教巡 迴輔導服務實施現況」的意見。因問卷與訪談可能會因樣本個人主觀的意見,或其他個 人因素左右而有所誤差,為本研究之限制。

三、研究結果推論

本研究僅以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為研究對象,對於接受巡迴輔導服務之學前融合 班教師、學前特殊幼兒及其家長的相關意見並未予以探討,所以研究結果推論上有其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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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學前特殊幼兒的融合教育是目前特殊教育發展的重要趨勢(甘蜀美、林紘宇,

2006),其理念強調零拒絕,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和普通學生進入相同的學校,安置於適 合其年齡的普通班級中,並在普通教育環境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毛連塭、許素彬,

1995),為達到落實融合理念,透過巡迴輔導服務能提供普通班的學前特殊幼兒其特殊 教育相關的支援,因此學前融合教育及巡迴輔導的理念、實施情況、相關研究,為本研 究所要探討的目的。本章共分為四節,依序為第一節學前融合教育理念;第二節特殊教 育巡迴輔導探討;第三節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第四節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之 相關研究。

第一節 學前融合教育理念

本節介紹學前融合教育的相關理念,蒐集相關文獻資料後整理如下:

壹、台灣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過程

美國在1975 年的身心殘障兒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PL94-142)中,即大力倡導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正常而非隔離化的環境

(Snyder,1999),到 1980 年代,興起普通教育改革運動(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Reganick(1994)主張將輕、中度的身心障礙學生放在普通班,直接在普通班提 供特殊教育服務,將特殊教育併入普通教育,讓身心障礙學生和特殊需求學生在普通教 育系統中受到妥善的照顧,強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師要互相合作(引自林鈺涵,2004)。

到了 1990 年代通過的「特殊需求學生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要求各級學校應儘量把特殊需要的兒童,安置在普通班就讀

(Snyder,1999),由此可知,美國在這些法案所提倡的特殊教育政策都趨向於融合理念。

隨著美國特殊教育政策的改革及發展,我國的特殊教育也深受美國影響(曹純瓊、

蔡淑桂、蘇錫全 、張嘉紓、吳美姝,2001)。國內學前融合教育的開展並於1989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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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新竹師院特教系吳淑美教授向教育部提出「學前幼兒試辦融合教育的實驗計畫」, 1995年召開「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制定新的特教政策後,台北市的幼稚園開始接受 特殊幼兒,到了1998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1998)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法令也規範了學前特殊教育階段應實 施融合教育理念。同年,台北市並全面試辦學前融合教育,於幼稚園之普通班級中收受 一、二名特殊幼兒為原則,不分障礙類型且不得拒收(許碧勳,2003)。1999年,台北 縣實施社區融合教育實驗,並於隔年開始擴大融合教育學校數與班級數,新竹縣市於 2000年開始全面實施融合教育,之後台灣各地也逐步以融合的方式推展學前特殊教育,

提供學前特殊幼兒在普通班就讀(林貴美,2001)。

從上述學前融合教育的起源可瞭解,國內的學前融合教育經歷了十幾年至今,從剛 開始的試辦實驗計畫後到各地正式推行學前融合教育,使得特殊幼兒與一般幼兒皆能進 入一般幼稚園所就讀,可見國內政府對學前特殊教育朝向融合教育理念的支持,並有相 關的規範與相關的法令保護。

貳、學前融合教育的定義

許碧勳(2003)與張翠娥(1999)指出,學前融合教育是指學前特殊幼兒與一般幼 兒安置於同一班級,一起接受教育,使學前特殊幼兒與同年齡之一般幼兒共同享有與生 俱來和社會共存的權利,獲得相同的教育資源,同時也能得到特殊教育及早期療育的支 援與服務,教師會特別針對學前特殊幼兒實施個別化的輔導,並有特教老師介入,實施 特殊教育。

吳淑美(2001)認為,融合教育是讓身心障礙兒童不再於受隔離的特殊教育環境中 進行學習,而是回歸到一般普通班級和普通班的兒童們一起學習,而且其環境和教學方 法是經過特別設計的,藉以適應每一位小朋友的學習。

許天威(1996)認為,融合教育是當前特殊教育的新趨勢,較適當且人性化的融合教 育為因應學生個別的特殊需求,學校能提供多元的安置方式。

黎慧欣(1996) 認為,所謂融合教育是指將特殊兒童安置於普通班級中,將特殊教育 服務措施移到普通班級中,換言之,普通兒童接受教育的場所,就是特殊兒童接受教育 之處。

Neary與Halvorsen(1995)認為,融合教育是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級中學習,由 普通班級任教師教導,再配合相關的特殊教育的支援及服務。

(28)

Stainback與Stainback(1992)認為,融合教育是一種使所有兒童皆能獲得均等的教 育機會,能在鄰近學校接受教育,並獲得適當的支持性服務之教育方式(引自曹純瓊,

2001)。

Moore(1998)認為,融合教育是在普通教育環境中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材 與服務,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在內的所有學生在學校的時間是完全屬於學校以及普通班的 一份子,得以參與學校及普通教育環境中各種機會、活動與責任。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簡而言之,學前融合教育指的是讓學前特殊幼兒進入一般幼 稚園與正常幼兒一同學習,並提供其所需的相關特殊教育服務及措施,提供正常化的教 學環境,以支持學前特殊幼兒融合於普通班級,使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融合為一個系統

叁、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模式

曹純瓊(2001)指出,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模式包括:社區融合式、資源班式及巡 迴輔導式等多元模式。而在美國全國教育改造與融合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NCERI)的研究報告中也指出,最常見的融合式 教育模式,有下列幾種 (黎慧欣,1996):

一、協同教學諮詢模式(co-teaching consultant model):特教老師的主要工作是執行抽離 式的方案,但在一週中會安排某些時段,進入普通班級中進行協同教學。

二、小組模式(team model):係指特教老師與普通老師成為一個小組,一起進行教學。

三、平行教學模式(parallel-teaching model):特教老師在普通班級教室的某一區,對一組 學生進行教學。

四、協同教學模式(co-teaching model):特教老師與一位或多位普通老師組成教學小組,

共同負起教室中所有學生的教育責任。

五、資源老師模式(methods of resource teacher model):特教老師的主要工作是執行抽離 式的方案,但同時提供普通老師有關特殊幼兒教學與輔導上的諮詢服務。

Bauwens、 Hourcade 與 Friend(1989 )以及 Lipsky 與 Gartner(1997)指出,最廣 泛被使用的融合教育模式是結合普通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服務者一起共同規劃、

提供服務的協同模式,而較為成功的融合教育模式則是諮詢模式(consultation)、小組 教學模式(team teaching)、助理服務(aide service)和資源抽離服務(limited pullout service)

等四種。由此可知,學前融合教育之實施模式著重於特教教師與普通班教師合作的方 式,無論是特教教師單獨進行個別教學或是與普通班教師共同合作,都是學前融合教育

(29)

實施模式重點之一。

肆、學前特殊幼兒的教育安置

教育安置係指根據個案在教育情況中學習的特殊性與本身障礙程度將學生安置於 最適當的受教環境中學習。依照1999 年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主編教育部特 殊教育工作小組校定出版的「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概況」及2007 年教育部特殊教育統計 年報中指出,特殊教育安置型態分為下列幾類(引自郭紜均,2007):

一、特殊學校:可分為通學制和住宿制兩種,或同一特殊學校中通學與住宿皆有。國內 啟聰、啟明學校採並行制,少數啟智採通學制。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特 殊教育學校以招收單類、中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原則,國內特殊學校包括啟智、

啟明、啟聰、仁愛學校。

二、特殊班:是指附設於普通班而以身心障礙學童為招收對象的特殊教育班,又稱自足 式特教班,此等的特殊班有固定的學生,全部時間皆在特殊班中進行學習活動,包 括:智障集中式、聽障集中式、肢障集中式、自閉症集中式等特教班。

三、資源班:有學籍在普通班及學籍在特殊班兩種,是指接受該種措施的特教學生部份 時間在普通班與一般學生一起上課,部份時間到資源教室接受資源教師的個別指 導。國內的資源班並分為單類及跨類兩類。所謂單類資源班是指資源班僅提供某類 特教學生的服務,如聽障資源班僅服務聽障學生、語障資源班僅服務語障學生、資 優資源班僅服務資優學生等。所謂跨類資源班則是指該資源班提供二類或二類以上 的特教學生所需的服務,如不分類資源班所服務的對象就包含輕度智障、學習障 礙、輕度聽障、以及弱視等身心障礙學生目標是希望特教學生在這種安排下,發揮 最大的潛能,並發展社會適應能力,順利的在一般學校就讀。

四、巡迴輔導: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針對在家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障礙學生,稱 為在家教育。另一種是指將安置於普通班中的特教學生,由經過訓練的巡迴教師機 動性的巡迴有特教學生的學校,對特教學生提供直接服務,或對教師、家長提供諮 詢等間接服務。

五、床邊教學:接受床邊教學的學生,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情形。1.臥病治療期間在三個 月以上,為免學業中斷,影響康復後上學的學習進度;2.病情嚴重,不宜繼續上學,

但須提早準備將來生活適應者;3.臥病於醫院或療養院中,無法離開病床者。

六、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是指就讀普通班但需要接受除資源班及巡迴輔導以外的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的學生。依據評估後設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該生所需要的特

(30)

殊教育、復健治療、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環境或行政支援等直接或間接的協助。

廣義而言,「資源班」和「巡迴輔導」等教育型態,因學生大部分時間均在普通班 學習,應屬此類,但由於「資源班」和「巡迴輔導」為獨立的兩項教育安置型態,

故將「普通班特教服務」另成立一類,以資區別。

上述我國現行的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類型,可暸解最早針對障礙類別設置特殊學校到 不分障礙類別集中安置,逐漸擴展為身心障礙學生融入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所以身心 障礙學生安置的教育場所,不再只是依障礙類別為唯一考量,而是需要根據特教學生的 個別需求來綜合判斷。

至於學前特殊幼兒的安置,雖有上述多元類型可考量,但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七條(1997)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上學為原 則」,所以學前特殊幼兒的教育安置應以融合為主。Chandler(1994)則指出,學前特 殊幼兒的教育安置原則應以普通班為主,有以下幾點原因(吳美姝譯,1998):

(一)學前特殊幼兒若安置於普通班級,其他正常同儕可以成為較好的模仿對象。若學 前特殊幼兒只和其他特殊兒童在一起,就沒有機會去學習較適當的行為。

(二)當學前特殊幼兒能與一般幼兒在一起接受教育,成人通常會對其有較真實的期 許。期望水準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會影響個體的行為表現。

(三)學前特殊幼兒若被安置於一般教室的話,較不會被認為是異常;如此一來,他們 就較容易被一般人接受,包括家人、同儕、和社區。

(四)若將學前特殊幼兒安置於普通教室中,則一般幼兒較容易發展出對學前特殊幼兒 的正向態度。

由此可知,學前特殊幼兒的安置理念係強調早期療育對幼兒學習的重要性,因為特 殊幼兒的安置在普通班級中實施個別治療與輔導較易獲得團體互動的影響,提高學習的 效果(毛連塭,1993)。所以,無論依據法令或專家觀點,學前特殊幼兒適合安置在一 般幼稚園所就讀,但也並非強制規定,家長或是教育單位還是可依照學前特殊幼兒不同 的障礙程度和障礙類別,選擇適合學習的場域。

(31)

第二節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探討

台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制度源自於從1967年實施的盲生混合教育制度,採用巡迴輔 導的方式對視障生提供直接教學,對普通班教師及其他行政人員提供諮詢服務,而實施 迄今已近三十年(王亦榮,1997)。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制度也逐漸進行調整與改變,擴 展服務到各障礙類別,以下便從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制度的發展、涵義、特教巡迴輔導教 師的工作與職責、角色進行探討。

壹、特殊教育巡迴輔導之發展

視覺障礙學生的特教服務類型,是最早以巡迴輔導的方式進行,之後,更將此種教 育型態運用至在家教育、自閉症、聽障、語障等障別身上(賴怡君,2005)。所以特殊 教育巡迴輔導發展期間經歷多次的變革,以下將相關文獻的資料(胡冠璋,2004;陳良 青,2003;林貴美,2001;蔡瑞美,2000;王振德,1999;黃素珍,1998;王亦榮,1997;

蔣興傑,1995;耿相曾,1976)彙整成表2-1-1:

表2-1-11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發展彙整表

年代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發展

1966 1.美國海外盲人基金會協助台灣省政府推展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計畫,早期稱為「盲生 走讀計畫」。2.由省立台南師專設置師訓班(現為國立台南大學),所培養的「視障兒童教 育巡迴輔導員」,調派至教育局,定期巡迴縣市內視障兒童所就讀的普通學校,協助視障 兒童之混合教育與教學輔導工作。

3.我國是繼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之後、第四個實施視障兒童混合教育計畫的國家。

1981 回歸主流教育的高中職視聽障生,因人數較少,也採用巡迴輔導制度來幫助就讀於高中 職、五專、大專之視聽障學生。

1987 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之下,政府為了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學齡階段(6-15歲)重度障 礙兒童,提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措施,讓重度障礙兒童在家也能接受巡迴輔導教師的 服務。

1992 台北市教育局於中山國小成立自閉症資源班,其後陸續在吳興國小,金華國小、士東國小 成立情障班,以巡迴輔導為主要服務型態,其輔導對象為就讀於普通班的自閉症兒童。

1998 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開始全面實施融合教育,學生經由市政府教育局「身心障 礙兒童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後,由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人員到園所進 行服務。

2002 台北市設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學前特殊幼兒的巡迴輔導,統籌 辦理安置於普通班之學前特殊幼兒的巡迴輔導工作。

2008 目前共有二十三個縣市設置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級。從2001年開始,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 級的幼兒人數有202人,至2008年幼兒人數有1836人。

資料來源:研究者根據文獻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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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特教巡迴輔導制度的發展,可暸解巡迴輔導制度的理念源自於對視障學生的 教育,進而運用於在家教育、自閉症兒童的巡迴輔導,以及學前特殊幼兒的巡迴輔導服 務,巡迴輔導服務不分障礙類別,不受安置場所的限制,所有特殊教育學生在其安置的 教育場所,都可享有特殊教育服務的協助。

貳、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之涵義

諸多學者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的定義持相同的看法,認為巡迴輔導是巡迴輔導教師 定時到各校有特殊兒童就讀的普通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教師安排時間表,由一校到另 一校,到普通班進行個別教學或小團體教學,提供材料或向普通班教師提供建議,同時 也接受融合班教師有關特殊教育的諮詢 (徐享良,2000;王振德,1999;Strumwasser, 1988;McQuivey & Thorson, 1994)。

Kelley(2004)指出前特教巡迴輔導是為特殊幼兒提供特殊教育及早期療育的服務,

讓學前融合班教師能得到巡迴輔導教師的諮詢服務及教學協助,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也會提供新的知識與資訊,讓學前融合班教師能逐步適用在對特殊需求幼兒的教學輔導 上。另外,蔡昆瀛(2004)與Elman(1981)認為,特教巡迴輔導可以說是一種活動式 的資源教室,讓就讀於普通班級之特殊教育學生在某些時間,由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提供 教學服務。但Wiederholt 與 Chamberlain(1989)以及林素貞(2006)則指出,特教巡 迴輔導是由於一些地處幅員廣闊的小校小班的地區,學生數較少,因此採用由教師到校 輔導的方式來進行指導,並且適用於某些地區資源較少,無法成立一個自足全時制的特 教班,或者區域的特殊學生數較少且分散,不足以聘請一位特教老師的狀況下而採行的 特教服務型態。李水源與林寶山(2000)也認為,特教巡迴輔導是由於有些學校受員額、

經費或地理條件的限制,無法延聘特殊教師,乃有巡迴教師(itinerant teacher)的設立。

任宜菁(2003)與羅燕琴(2003)則以花蓮縣設置巡迴輔導班為例,指出特教巡迴 輔導班的設置是由於花蓮地區因地廣人稀,身心障礙學生分佈在各校,其障礙類別又以 學習障礙和智能障礙為大多數,小班小校的偏遠學校比率居多,其中,約有七成學校的 規模在九班以下,加上縣府財政困難,每校皆有需要特教服務之學生。因此,為了能讓 每一位在普通班就學的身心障礙學生,都能有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協助,以落實「融合 教育」、「就近安置」的特教理想,並整合特殊教育的資源,調整班級人數少的特教班 成為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除服務該校學生外,還必須巡迴服務區域內未接受特教學 校、自足式特教班或資源班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33)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可歸納出特教巡迴輔導的涵義有三部份,分別是:

一、巡迴輔導是一種巡迴式資源方案教室,透過巡迴輔導教師,提供直接或是間接服務,

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的特殊教育需求。

二、特教巡迴輔導是針對少部份、低發生率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學生,當人數不足以成 立一個特教班級,但亦有其特殊需求,因此,將之安置於普通班中接受巡迴輔導服務的 安置類型。

三、特教巡迴輔導是因應幅員廣闊的縣市,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就近安置住家附近的學區 學校由巡迴輔導教師到該校服務,不因地處偏遠而缺少特教資源的支持。

叁、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

茲就蒐集到的文獻介紹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賴錫安,2003;李永昌,

1998;黃素珍,1998;Correa-Torres,2004;Sadler,2003),整理如表2-2-1:

表2-2-1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整表

作者(年代) 工作職責

李永昌(1998)

視障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

1.直接教學服務:點字摸讀訓練、定向行動技能指導、及視覺障礙 輔 助工具的使用指導。

2.間接教學服務:特殊教材教具的提供與製作、鑑定、評量、對視障生 或其父母的心理輔導諮商或相關資訊的提供、以即予普通班級任教師兼 的溝通、協調、支援或是共同發展視障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等。

黃素珍(1998)

自閉症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 1.建立個案資料及訪視名冊。

2.參與教學。

3.評估基本能力。

4.建立教學模式、擬定教學計畫。

5.評估能力現況,決定教學領域,選擇教學目標。

6.實施教學,進行教學評量。

賴錫安(2003)

視障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

1.特殊學童個別教育計畫設計與實施(或協助實施)。 2.協助無障礙學習環境、器材或設施之調整與提供。

3.協助提供知動、機能、職能或物理治療與復健服務、語言矯治、心理 輔導等各項必要之相關服務措施。

4.協助特殊學童辦理各項補助輔具與獎學金之申請。

5.協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轉介安置或申訴。

6.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心理建設、諮詢服務與輔導。

Sadler(2003)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 1.提供直接教學服務。

2.培養普通班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

3.提供學前特殊幼兒人際關係上的協助。

4.提供學前特殊教育相關之資訊與資源。

5.提供園所人員、教師、幼兒家長心理上的支持。

Correa-Torres (2004)

視障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

1.個別教學。2.諮詢服務。3.擬定教學計畫、準備教材。

4.召開個案會議 5.擔任行政工作、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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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根據文獻歸納製表

綜上所述,學者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職責的觀點,針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直接服務

,包括實施教學、評估個案能力、準備教材、擬定特殊生個別教育計畫、協助輔具的使 用、安排專業團隊治療。針對家長、教師、普通班學生以間接服務為主,包括諮詢服務

、轉銜輔導、同儕輔導、教學策略提供、評估需求,特教巡迴輔導教師需將以上資源加 以整合,以期使特教學生達到最佳的適應。

肆、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角色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是由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所擔任,在角色的定位上與特殊教育 教師有異同之處。吳淑美(1998)指出,特殊教育是一項極具專業的學門,所以特殊教 育教師應扮演催化者的角色,以使每一個孩子覺得他或她能學習,扮演引起互動的角色

,因為互動才能產生學習。Mary(2004)認為,以特殊教育教師角色而言,特殊教育教 師有著多重的角色擔當,必須是專家,能提升學生的能力,在課程介入的深度及廣度超 越普幼教師,當與專家和家長合作時,能夠提供學生更直接的指令(引自呂琳,2007

)。所以特教教師角色著重在提升學生的能力,以下歸納了諸位學者對巡迴輔導教師角 色的看法(張小芬,2006;賴怡君,2005;古玉嬌、吳玥玢,2004;鍾莉娟,2004;任 宜菁,2003;陳明華,2002;Tom&Ann, 1995):

一、特教巡迴輔導教師角色和特殊教育教師相等,只是工作場域的不同。

二、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角色除了是教學者外,也扮演著類似「評鑑者」、「資訊提供者」、

「諮詢者」、「社工者」等多方面的角色。

三、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角色就像是一位特殊教育的專家,對於推動融合教育而言非常 重要。

四、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角色,不再只是單純的直接教學,應該包含更多的諮詢服務以 及擔任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管理員的角色。

五、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對自我角色的釐清與巡迴工作範圍更為明確,不再將自己定位於 普幼教師的「幫手」,而是可以提供普幼教師教學建議與處理兒童行為問題的諮詢 者。

六、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所需扮演的角色,已不再只是傳統的教學者,還需扮演社工個管 的角色,以便溝通協調及尋找資源。巡迴輔導教師是特殊學童融合於普通教育環境 的促進者,其最大的功能,在於協調整合各項資源,以幫助特殊學童適應普通班的 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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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角色可謂教學者、諮詢者、專業團隊成員等,顯示特教巡迴輔 導教師有其重要的專業能力,也擔綱起普通班老師、家長與行政系統之溝通橋樑以 及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等角色。

綜上所述,特教巡迴輔導教師與特教教師有相同的角色,但是更增加了溝通協調者 及資源支持者的角色,由於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工作是巡迴於各校服務,所以有許多機 會接觸不同個人、團體、家庭、一般性及專門性組織、學校或社區,因此特教巡迴輔導 教師不再侷限傳統教學者,更需要擔任充實溝通技巧與解決問題能力的角色。

第三節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及問題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近年來不斷擴充,以提供特殊幼兒多元安置及適性教育。特殊 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1999),地方教育單位可自行辦理特殊教育班級,

特殊教育法第八條規定(1997),學前特殊教育的辦理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為 原則。所以各縣市都依據其實際狀況,訂定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的實施辦法,故本研 究以各縣市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為基礎,分別說明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的實施 現況:

壹、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

一、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的設立現況

國內最早推動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計劃的地區是台北市,於民國2000 年成立三 個特幼巡迴輔導班級(呂琳,2006),到民國 2008 年,國內共有 77 個學前特教巡迴輔 導班級(特教通報網,2008)4。由表2-3-1 可知,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級的總數從 2005 學年度到2008 學年度有明顯變化,2006 學年度增加 21 班,2007 學年度增加 23 班,設 置的縣市分別為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

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 縣、台東縣、金門縣、澎湖縣共二十三縣市,接受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的學生數也從 2005 學年度 604 位,成長到 2008 學年度 1836 位,顯示地方教育對學前特教巡輔服務 的重視。

4教育部特教通報網,2008/5/28,取自 http://www.set.edu.tw/spc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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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政府也大力推動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獎勵招收學前特殊幼兒的私立 立案幼稚園每學期一名補助五千元,並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對於新設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的經費補助各直轄 市及縣(市)為每班五十萬元,離島地區補助每班七十萬元(教育部,2005)5。所以 各地區廣設置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級,以服務更多幼兒,巡迴輔導班也成為多數學前特 殊幼兒安置的型態,為幼兒提供更廣泛的服務。

表2-3-1 學前階段特殊教育班級設置概況表

類型(班) 自足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學年度 94 95 96 97 94 95 96 97 94 95 96 97

縣市

宜蘭縣 8 5 5 6 2 0 0 0 0 3 3 2 基隆市 3 3 3 3 0 0 0 0 0 1 2 2 台北市 18 18 18 18 0 0 0 0 12 12 12 12 台北縣 12 16 12 14 0 0 2 2 0 0 9 9 桃園縣 6 7 7 6 0 0 0 0 1 2 4 4 新竹市 2 7 7 7 5 0 0 0 0 0 0 0 新竹縣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苗栗縣 4 4 4 4 0 0 0 0 2 2 4 4 台中市 2 2 2 2 0 0 1 1 1 3 4 4 台中縣 6 6 6 5 0 0 0 0 3 7 7 7 南投縣 6 6 5 5 0 0 0 0 0 0 1 1 彰化縣 2 2 2 2 0 0 1 1 1 2 3 4 雲林縣 1 0 0 0 0 0 0 0 1 2 2 2 嘉義市 4 4 4 4 0 0 0 0 0 0 0 0 嘉義縣 3 2 2 2 0 0 0 0 0 2 2 2 台南市 4 4 3 1 0 0 0 0 1 2 3 3 台南縣 2 2 2 2 0 0 0 0 2 2 4 4 高雄市 0 0 23 24 17 21 0 0 0 1 1 1 高雄縣 2 2 2 2 0 0 0 0 1 1 1 1 屏東縣 5 5 5 5 0 0 0 0 1 3 4 4 台東縣 1 1 1 1 0 0 0 0 1 1 2 2 花蓮縣 6 6 6 6 0 0 0 0 3 5 5 5 澎湖縣 1 1 1 1 0 0 0 0 0 0 1 1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3 3 3 3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99 104 121 121 24 21 4 4 33 54 77 77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教通報網,2008/7/25,取自 http://www.set.edu.tw/spcs2008

5教育部特教工作小組網站,2005/1/15,取自 http://www.set.edu.tw/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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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2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分析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教通報網,2008/7/25,取自 http://www.set.edu.tw/spcs2008

二、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對象

學前特殊教育對象是以不分類的方式進行,統稱為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ly delayed)(傅秀媚,2001),因為學齡前幼兒仍處於快速發展的階段,很多方面的表現 尚不穩定,很難作有效的判斷,因此特殊教育人員不將學前的幼兒標記 (label) ,而以 不分類的方式鑑定 (洪儷瑜,2001)。

我國對於發展遲緩幼兒的定義,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第三條第 二項第十一款(1998)有說明:「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 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方 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 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但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1997)規定,特殊教育的服 務對象是指身心障礙之國民,而所謂身心障礙是指以下這十二項障礙類別:「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 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顯著障礙。」

綜上可知,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對象是以不加分類的作法,因此,學前特教巡迴輔 導所服務的對象也是以不分類為主,所以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對象還包含發展遲緩幼 兒,並包括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的特殊幼兒。

至於服務對象須具備哪些資格才能符合接受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的申請?茲將 蒐集的相關文獻整理如下表2-3-3:

安置類型(人)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分散 式 資源

各類 巡迴 輔導

在 家 教 育

普通班接受 特教服務

他 總計 巡迴輔導學生 人數比例

學年度

94 647 304 604 520 3873 118 5948 10.2%

95 566 283 1070 591 4751 760 7261 14.7%

96 660 41 1363 309 4123 218 6714 20.3%

97 811 66 1836 29 5329 70 8141 23%

(38)

表 2-3-3 各縣市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對象資格彙整表

資 料 來 源:1.宜 蘭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9/17, 取 自 http://www.ilc.edu.tw/

2.基 隆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kl.edu.tw/v7/

3.台 北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4.台 北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tpc.edu.tw/

5.桃 園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tyc.edu.tw/boe 6.台 中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tc.edu.tw/new/

7.雲 林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boe.ylc.edu.tw/

8.台 南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tnc.edu.tw/

9.高 雄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edu.kh.edu.tw 10.高 雄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ks.edu.tw/

11.屏 東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ptc.edu.tw/

12.花 蓮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hlc.edu.tw/

縣 市 年 齡 資 格

宜 蘭 縣 3~6 歲 安 置 於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並 具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之 幼 童 。具 特 殊 教 育 或 相 關 專 業 需 求 服 務 之 園 所 、 教 師 及 家 長 。

基 隆 市 3~6 歲 年 滿 3 足 歲 未 滿 6 足 歲 經 本 市 鑑 輔 會 審 核 通 過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之 幼 兒 。

台 北 市

3~6 歲

1.經 鑑 定 安 置 入 幼 稚 園 就 讀 之 幼 兒 。

2.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診 斷 證 明 入 私 立 幼 稚 園 就 讀 之 幼 兒 。 3.經 班 級 教 師 通 報 , 請 予 協 助 之 疑 似 個 案 。

4.安 置 有 特 殊 幼 兒 之 班 級 教 師 。 5.特 殊 幼 兒 家 長 。

台 北 縣 3~6 歲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有 特 殊 教 育 或 相 關 專 業 需 求 服 務 之 教 師 、 家 長 及 幼 兒 。

桃 園 縣 3~6 歲

就 讀 本 縣 國 民 小 學 及 公 立 幼 稚 園 ( 指 三 足 歲 以 上 ) 普 通 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經 鑑 輔 會 依 學 生 發 展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評 估 有 服 務 需 求 , 且 未 接 受 本 縣 視 覺 障 礙 巡 迴 輔 導 、 在 家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者 。 上 述 學 生 以 未 設 特 教 班 學 校 之 學 生 及 障 礙 程 度 重 之 學 生 為 優 先 服 務 對 象 。

台 中 市

3~6 歲

1.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殘 障 手 冊 。 2.領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

3.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診 斷 證 明 , 且 就 讀 於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

雲 林 縣 3~6 歲 就 讀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普 通 班 之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之 幼 兒 及 其 教 師 與 家 長 。

台 南 縣 3~6 歲

1 已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2.已 具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手 冊 ( 發 展 遲 緩 )

* 註 //現 階 段 未 接 受 其 他 民 間 機 構 服 務 / 已 通 報 至 台 南 縣 特 教 通 報 網 優 先 服 務

高 雄 市

3~6 歲

招 收 對 象 為 3-6 歲 的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 含 發 展 遲 緩 在 內 ),

對 就 讀 公 立 學 校 幼 稚 園 普 通 班 , 或 私 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者 , 巡 迴 輔 導 以 服 務 就 讀 未 有 設 有 學 前 特 教 班 之 公 立 幼 稚 園 與 私 立 幼 稚 園 鑑 定 通 過 之 身 障 幼 童 為 主 。

高 雄 縣 3~6 歲 高 縣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之 幼 托 園 所 的 老 師 及 園 長 、 幼 托 機 構 中 學 齡 前 幼 兒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及 家 長

屏 東 縣 3~6 歲 就 讀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普 通 班 之 學 前 特 殊 幼 兒 家 長 教 師 和 未 入 學 特 殊 特 殊 需 求 幼 兒 及 家 長

花 蓮 縣 3~6 歲 就 讀 於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且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及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39)

根 據 表 2-3-3 服務對象的說明,可暸解綜合歸納出,接受學前特教巡 迴 輔 導 服 務 之 對 象 分 別 為 學 前 特 殊 幼 兒 , 學 前 特 殊 幼 兒 之 班 級 教 師 、 特 殊 幼 兒 之 家 長 。 而 其 資 格 需 符 合 年 齡 3-6 歲之學前特殊幼兒,並需具備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 經 教 育 單 位 鑑 輔 會 核 准 通 過 其 資 格 符 合 申 請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 或 具 有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班 級 教 師 通 報 為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

三 、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之 背 景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實 習 辦 法 」(1999)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 幼 教 系 學 生 畢 業 後 取 得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任 用 資 格 並 滿 一 年 後 , 可 以 修 得 的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分 申 請 登 記 為 學 前 階 段 的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而 特 教 系 的 學 生 畢 業 後 , 教 育 實 習 滿 一 年 後 , 則 可 修 得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分 , 登 記 為 學 前 階 段 的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所 以 只 要 具 有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的 資 格 都 能 擔 任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之 工 作 。 除 了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具 有 幼 教 師 資 格 與 學 前 特 教 師 資 格 外 , 其 餘 背 景 為 何 ?

根 據 呂 琳 (2007) 研 究 顯 示 , 台 北 市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的 專 業 背 景 除 了 都 具 有 大 學 學 歷 外,性 別 為 女 性 最 多,年 齡 層 平 均 為 40 歲,特殊教育教 學 年 資 約 為 五 年,另 外 廖 永 堃 與 蔣 明 珊、何 雅 玲、胡 軒 瑜、黃 子 容(2006)

研 究 發 現 , 花 蓮 縣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性 別 以 女 性 較 多 , 年 齡 多 數 在 三 十 歲 以 下 , 巡 迴 輔 導 的 教 學 年 資 為 一 到 三 年 佔 最 多 ; 張 秀 卿 (2005)研究 指 出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 含 巡 迴 輔 導 ) 的 年 齡 層 係 介 於 31-40 歲當中最多,

專 業 背 景 大 多 為 幼 教 系 畢 並 修 習 二 十 個 學 前 特 教 學 分 , 具 備 幼 教 師 資 格 , 多 數 教 學 年 資 為 十 年 以 下 ; 賴 怡 君 (2005)研究發現國小特教巡迴 輔 導 年 資 性 別 也 以 女 性 佔 最 多 , 年 齡 為 20-30 歲,八成為正式教師,巡 迴 輔 導 年 資 為 一 年 以 內; 張小芬(2006)研究發現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的 性 別 男 、 女 性 差 異 不 大 , 年 齡 介 於 三 十 到 四 十 歲 居 多 , 多 數 為 特 教 系 畢 業 , 擔 任 普 通 班 教 學 年 資 為 八 年 七 個 月 ,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年 資 為 兩 年 。

由 此 可 知 , 多 數 擔 任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的 專 業 背 景 皆 為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並 有 合 格 的 資 格 , 性 別 以 女 性 居 多 , 年 齡 層 較 多 為 中 年 族 群 , 並 具 備 豐 富 的 普 通 班 教 學 經 驗 , 而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的 服 務 年 資 則 都 為 一 到 兩 年 , 可 見 擔 任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工 作 的 經 驗 正 在 發 展 中 。

四 、 實 施 方 式

( 一 )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程 序

(40)

學 前 特 殊 幼 兒 的 安 置 過 程 , 主 要 係 先 經 過 初 步 的 篩 檢 、 醫 院 診 斷 及 心 理 評 量 小 組 的 教 育 鑑 定 , 確 認 幼 兒 具 特 殊 需 求 後 , 依 法 定 程 序 、 登 記 申 請 , 並 經 由 各 縣 市 「 鑑 定 安 置 輔 導 委 員 會 」 ( 簡 稱 「 鑑 輔 會 」 ) 進 行 公 開 的 分 發 , 最 後 安 置 於 某 一 合 適 的 場 所 中 ( 黃 世 鈺 ,2002)。所以 當 特 殊 幼 兒 經 安 置 會 議 入 普 通 班 就 讀 ,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會 前 往 幼 兒 就 讀 的 園 所 提 供 服 務 , 且 各 縣 市 的 教 育 局 網 站 皆 有 巡 迴 輔 導 申 請 單 的 表 格 提 供 下 載 , 園 方 也 可 逕 自 提 出 申 請 。 從 接 獲 特 殊 幼 兒 資 料 到 安 置 到 提 供 巡 迴 輔 導 的 服 務 過 程 , 黃 惠 萍 (2008)根據其研究結果建構出學前特教巡迴 輔 導 服 務 流 程 方 式 ,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先 進 行 問 題 及 需 求 調 查 , 擬 定 服 務 策 略 , 最 後 提 供 各 相 關 服 務 方 式 , 其 流 程 方 式 見 圖2-3-1:

(41)

圖 2-3-1 服務方式流程圖

資 料 來 源:黃 惠 萍(2007)。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在 融 合 班 服 務 之 行 動 研 究。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問 題 及 需 求 調 查

擬 定 服 務 策 略

提 供 服 務

入 班 觀 察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思 考 如 何 提 供 有 效 策 略

1.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和 文 章

2. 增 進 IEP 擬 定 和 執 行 能 力

1.現 場 諮 詢 2.機 動 諮 詢 3.固 定 諮 詢 4.諮 詢 資 訊 5.申 請 專 業 團 隊

1. 書 面 建 議 具 體 簡 單 明 確

2. 建 議 策 略 的 運 用 與 實 施 :

* 針 對 能 力

* 個 別 教 學

1. 引 導 特 參 與 班 級 活 動 2. 同 儕 互 動 介 入 3. 提 供 機 動 支 援 服 務 :

* 人 力 支 援

* 行 政 支 援

* 協 助 保 育

* 支 援 親 師 溝 通

服 務 方 式 執 行 成 效 和 可 行 性 評 估

(42)

各 縣 市 實 施 程 序 以 北( 台 北 市 )、中( 台 中 縣 )、南( 屏 東 縣 )、東 部

( 花 蓮 縣 )為 例,說 明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的 程 序,如 表 2-3-4 所示:

表 2-3-4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流程表

縣 市 申 請 方 式 安 排 輔 導

台 北 市 1.由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 家 長 、 特 教 相 關 團 隊 等 提 出 巡 迴 輔 導、轉 介 需 求,透 過 學 校 (園 方 ) 向 南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申 請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

2.填 具 「 臺 北 市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巡 迴 輔 導 申 請 表 」( 可 至 南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

3.檢 附 資 料 : 確 定 個 案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醫 療 評 估 報 告 表 、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疑 似 個 案 - 臺 北 市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 4.以 聯 絡 箱 或 郵 寄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南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服 務 組 。

1.經 鑑 定 安 置 入 幼 稚 園 就 讀 之 幼 兒 於 開 學 後,巡 迴 輔 導 教 師 直 接 入 園 服 務 。 2.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診 斷 證 明 入 私 立 幼 稚 園 就 讀 之 幼 兒 或 經 班 級 教 師 通 報,請 予 協 助 之 疑 似 個 案 其 申 請 及 轉 介 程 序 。

台 中 縣 各 園 所 上 網 通 報 特 殊 幼 兒 資 料 1.中 心 安 排 巡 迴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服 務。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到 校 服 務,並 依 個 案 能 力 及 幼 托 園 所 現 況 予 以 分 類 。

2.依 區 域 劃 分 巡 迴 輔 導 老 師 的 服 務 對 象

3.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到 園 服 務 。 屏 東 縣 1.各 園 所 上 網 通 報 特 殊 幼 兒 資 料

2.早 療 個 管 中 心 提 供 名 單

1.建 立 新 生 名 單

2.巡 迴 輔 導 教 師 訪 視 新 生 , 建 立 個 案 資 料 或 進 行 評 估 。 3.召 開 鑑 定 安 置 輔 導 會 議 、 研 討 服 務 需 求 。

4.由 區 特 教 中 心 分 案 。 5.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到 園 提 供 特 教 服 務 。

6.與 園 所 、 特 殊 幼 兒 之 班 級 教 師 和 家 長 等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

花 蓮 縣 1.年 齡 3~6 歲 學 齡 前 幼 兒 。

2.就 讀 於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且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及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

1.訪 視 評 估 ( 入 班 觀 察 、 教 師 訪 談 、 家 長 訪 談 個 、 案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 。

2.個 案 特 教 需 求 研 討 。 3.教 育 診 斷 評 估 。

4. 研 討 評 估 結 果 及 服 務 需 求 。

5.鑑 輔 會 認 可 核 發 文 號 。 6.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 個 案 管 理、諮 詢 服 務、直 接 教 學 )。

7.教 育 部 特 教 通 報 登 錄 幼 兒 資 料 。

資 料 來 源:1.台 北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8/9, 取 自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2.台 中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8/9, 取 自 http://www.tcc.edu.tw/

3.屏 東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8/9, 取 自 http://www.ptc.edu.tw/

4.花 蓮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8/9, 取 自 http://www.hlc.edu.tw/

數據

圖  次
表 2-3-3  各縣市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服務對象資格彙整表  資 料 來 源 : 1.宜 蘭 縣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9/17, 取 自   http://www.ilc.edu.tw/                2.基 隆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kl.edu.tw/v7/               3.台 北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 2008/7/25, 取 自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圖 2-3-1  服務方式流程圖  資 料 來 源:黃 惠 萍( 2007)。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在 融 合 班 服 務 之 行 動 研 究。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問  題  及  需  求  調  查  擬定  服務  策略提供  服務  入 班 觀 察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特 殊 教 育 專業 知 能 提 升 提 供 支 援 服務  提 供 特 殊 教育 諮 詢 服 務思 考 如 何 提供 有 效 策
圖 3-3-1  研究架構圖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之調查研究 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實施現況情形 一、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服 務實 施 現 況二、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工 作 滿 意 度問卷調查 一、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服 務實 施 現 況二、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工 作 滿 意 度半結構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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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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