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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校環境教育

一、學校環境教育之範疇與目標

為解決環境問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最初均偏重科技及法律力量(教育 部,1997),強調訓練與再訓練專家及技術人員,以迎合其對於專家人員的迫 切需求,但是,環境問題的一再發生,讓各國逐漸發現科技及法律只是事後的 補救辦法,而且環境問題涉及社會大眾各階層人士的生活,非單靠環境專家即 能 解 決 , 除 非 人 人 對 環 境 具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 方 能 有 效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UNESCO,1980)。楊冠政(1997)亦指出,因大部份環境問題乃肇因於人類 行為及思想的偏差,而教育的目的最終是改變人類思想和行為,唯有藉教育潛 移默化、教導啟迪的功效,方能有效改變人類的思想與行為,以提昇人類對環 境的關愛、認知與負責任的環境行為,解決環境危機之道端賴發展與推動環境 教育。環境教育即是環境保護的基石與先驅工作,因此各國在解決環境問題的 同時,無不致力於環境教育之實施。

環境教育主要包括正規的學校環境教育以及非正規的社會環境教育兩大範 疇。依據 1975 年貝爾格勒國際環境教育會議所通過的憲章(Belgrade Charter)

中指出環境教育的主要對象可分為兩類(Connect, 1976):

(1)正規教育部分(formal education sector) :包括學前教育、小學、中 學和大專學生,以及教師與環境教育職業人員的訓練和再訓練。

(2)非正規教育部分(non-formal education sector) :包括成人和青少年、

社會各階層、家庭…等。

正規的環境教育即為學校環境教育,是推動環境教育的奠基與重要基礎,

從國際推展環境教育的潮流以及我國發展環境教育的方向來看,學校環境教育 向來都是環境教育著力最大的部分。李聰明(1987)認為,現代教育以學校的 功能為主,國民義務教育的實施, 使每一個人都有入學接受教育的機會,因此 學校教育是環境教育實施的有利環境及重要過程,將目前發生的環境問題或可 能會發生的環境問題納入教育歷程,在有關課程與教學活動中儘量將環境有關 的知能,納入教育設計,有效的傳授給下一代,使他們在日常生活能關心周遭 的環境,愛護環境,不做破壞環境的事,遇有環境問題發生時,也能積極參與 解決,並具有解決環境問題的知能,以應付困難的環境問題。周儒(1998)指 出,學校是環境教育系統中最重要的一環,除了有專業人員及固定的學習場所 外,教學的內容亦可適時適地的發展與妥善規劃,教育的功能也可迅速地得以 發揮,因此,在環境教育的領域中,學校教育被期望扮演一個中心的角色。

在範疇界定上,一般所謂的學校環境教育,廣義界定在經由學校管道推行 的環境教育,或是狹義界定在針對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之對象所推動的正規環 境教育(form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換言之,正規的學校環境教育,主 要係指學校的教師群,配合學校課程、校園管理或環境議題,針對學校師生及 相關教職員工,而推動的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此外,政府教育單位、學術與教 育界對學校教師的訓練與在職進修,也可廣義地視為學校環境教育的一環(汪 靜明,2000)。

汪靜明(2000)認為,學校環境教育之推動,旨在透過學校教育的過程,

加強國民在學階段奠立環境相關的知識、技能與倫理等的基本素養;在目標上,

學校環境教育的實施,在於增進學生有關環境的概念,培養愛護環境的知能與 倫理,以及增進教師及工作人員充實的環境知能,提昇學校環境教學及校園環 保工作成效。不過,各地區的環境特性與環保問題,因地區環境特性與資源不 同而各有其特色,學校環境教育的活動規劃必須針對地方特色與學校資源而因 地制宜,經由資源分析與活動規劃,而有效實施;更進一步,學校規劃以及推 行環境教育,要符合學校教育目標與課程綱要,並訂定整體實施計畫,且在計 畫內容中說明:計畫依據與目的、工作組織與執掌、執行內容、工作進度、經 費預算、效益評估、督導考核及獎懲等項目。

二、我國學校環境教育發展軸線

國內在環境教育的發展上,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得起步較晚,直至 1982 年 行政院衛生署設立環境保護局,才逐漸開始籌畫環境教育推行計畫,並爭取設立 專責單位,除此之外,其他政府機構也積極著手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如內政部所 轄國家公園及交通部所轄國家風景特定區等相繼設立,均為國內環境教育之先驅。

同時國內楊冠政、王鑫、周昌弘等學者也不斷積極向國人引介環境教育的理念、

新知與各國環境教育發展動向(教育部,1997)。

1987 年我國政府深感環境問題日益嚴重,遂於 8 月成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綜合計畫處下設有「環境教育宣導科」負責全國環境教育的宣導規劃及推動,

我國始有負責環境教育事宜的專責單位;並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楊冠政教授負 責進行「臺灣地區推行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作為施政參考。繼後,相關單位也 逐漸體認環境教育的重要性並積極推動,為國內環境教育之成長期。同年 10 月,

行政院核定「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行政院 76 年 10 月 2 日台(79)衛字 第 22472 號函),其開宗明義的宗旨是:環境係國家資源,為國民生存及生活之 憑藉,其品質之良窳,攸關國家與社會之發展,為提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福祉,

特就此嚴重迫切及優先制定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以為政府與國民共同推展 環境保護之依據。當中第二章策略第七條明訂「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提升國民意

識」;在措施方面,則指出「要加強學校及社會教育及研究發展」。本綱領為政府 首次對環境教育之宣示,但檢視此一階段之環境教育工作仍依賴各單位個別推動 計畫,缺乏完整之環境教育架構及作法(教育部,1997)。

另外,環保署於 1988 年實施「加強推動環境教育計畫」,其中針對學校環境 教育之輔助與推動方面,辦理相關環境教育研討會以及學校教師之環境教育訓練 等,並協調教育部共同協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成立國內首座「環境教育中心」,

目的在辦理環境教育之研究、實驗與推廣工作,配合國家政策進行環境教育觀念 傳播、資料提供、教材編制、教師訓練、基礎研究等工作,同時,輔導各縣市國 民中、小學成立環境保護小組,並輔導區內各縣市成立環境保護中心學校,作為 各校環境保護工作的示範,對國內環境教育的發展有很大的貢獻(楊冠政,1997;

汪靜明,199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教中心先後蒙行政院環保署及教育部補助,自 1989 年 起出版發行我國第一本環境教育期刊─「環境教育季刊」,配合全球環境保護及 生態保育潮流,並針對我國環境問題、政策及其教育課題,彙編與出版環境相關 工作者對當前環境議題之論述;刊載內容計有:環境保育與環境教育政策、環境 教育原理與實務、環境教育規劃、環保與生態教材教法、環境教學與活動計畫等 主題,以協助政府相關部會推動環境教育與宣導保育政策,為我國環境教育工作 奠定良好之基石(汪靜明,1999)。

而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政策,於 1990 年經行政院核定「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 設置要點」(行政院 79 年 2 月 6 日台(79)環字第 2143 號函),並依循此要點成 立「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負責辦理教育部所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環境保護、

校園汙染防治工作及環境教育之整合及推動。教育部自 1991 年起實施「加強推 動環境教育計畫」,推動全國環境教育法令、政策整合之規劃訂定,包括與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邀集專家學者著手合作研訂「環境教育要項」,並於 1992 年奉行政 院核定通過(行政院 81 環字 36451 號函),明確規定政府相關部門研擬具體方案 推動環境教育工作,促進環境教育工作的制度化,當中尤其強調學校在推動環境 教育上的重要性,成為全國推行環境教育之主要遵循,要項中明列推動環境教育

之措施有:

(一)建立完整之環教體系

(二)加強各級學校環境教育

(三)積極推動社會環境教育

(四)培養環境保護及環境教育專業人才

(五)加強環境教育研究

(六)推動國際環境教育合作

(七)輔導及獎助推動環境教育之個人或社團

1992 年,教育部為加強學校環境教育,頒佈「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 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教育部 81 年 5 月 18 日第 230 次主管會 報通過實施),明訂各級學校為推行校園之環境保護及促進環境教育成效,應設 置任務編組之環境保護小組,為各級學校成立環境保護小組及執行環境教育工作 的主要依據。同時,為協助各級學校推動環保工作,教育部透過全國各地區師範 校院環境教育相關機構(包括環境教育中心、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生物系),輔 導地區所轄國民中小學成立環境保護小組並推動環境教育主題工作,透過各縣

(市)政府教育局遴選辦理環境教育績效較佳之學校作為環境保護中心學校(汪 靜明等,2000)。而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動,有賴各部門之積極配合,更應從全國 性環境教育著手,故 1992 年 11 月教育部亦設置「環境教育委員會」,協調 、評 估、整合及追蹤行政院各部、會、局、署間之環境教育計畫。

為積極培養環境教育、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人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

為積極培養環境教育、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人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