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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的介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習障礙的介紹

一、 前言

學習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活動之一,也是人類傳遞文明的基石,尤其現 今處在「知識爆炸」時代的我們,終其一生都必需不斷的學習。然而某些 人儘管付出了許多時間和精力,在部份領域或是學科上的學習總是力不從 心、事倍功半,在傳統的觀念中,這些學生總是被貼上不努力、不用功甚 至是故意搗蛋的標籤,需要老師特別的督促和管教。然而隨著「學習障礙」

一詞的提出,才讓我們明白這一群孩子的學習問題不是因為自身的懶散,

而是源於更複雜的神經心理因素,這些長久以來被忽視和被誤解的情況才 得以正視。

「學習障礙」是一個概括性的名詞,代表大腦中樞神經出現問題,顯 現在某方面學習上的困難,而非直接和失敗劃上等號。許多在不同領域成 功的人也有學習障礙,像是新加坡的前總理李光耀、美國影星Thomas Cruise及「發明大王」Edison等,都曾經被懷疑有學習障礙。僅管學習障 礙的成因和問題非常複雜,但並不代表學習障礙的兒童無法學習,只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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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們在某方面的學習相較於大部份兒童來說是比較緩慢的,只要我們找 出適瑝的方法和策略,這些兒童未來的發展仍可迎頭趕上。以下就學習障 礙的定義及鑑定來了解學習障礙的概要。

二、 學習障礙的定義

從國內外特殊教育的發展可以發現,盲、聾、肢體或智能障礙等兒童,

因為外官和心智表現上有較為顯著的徵兆,是較易被人們覺察的一群,這 些兒童的特殊教育也是較早出現的。學習障礙在外表上與常人無異,初期 表現出來徵狀並不明顯,許多學習和行為的特質也和其他低成就或文化不 利的兒童相似,因此直到近年來才逐漸的受到重視,並開始有系統的討論。

「學習障礙」一詞最早出現於1963年,Kirk 主張以「學習障礙」稱呼語 言、說話、閱讀及相關溝通技能發展異常,而且未包含盲、聾等感官缺陷 及智力不足的兒童(何華國,2001;黃姿慎,2006;程鈺雄,2004;Kirk, Gallagher & Anastaiow, 2003)。雖然「學習障礙」這個名詞很快的就 為大家所接受並且贊同,但是從學習障礙近年發展的歷史看來,學習障礙 的定義總是不斷的被各界討論及修訂,以下就國內外對學習障礙較具影響 力的定義做探討:

美國最早賦予「學習障礙」正式的官方定義在1975年的「全體殘障兒 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 簡稱 EHA),其中將學習障礙界定為:

「學習障礙是指兒童在於語文理解、運用及讀寫的心理歷程中有一種或 一種以上的異常,導致在傾聽、思考、說話、閱讀、書寫、拼字或運 算等方面出現困難。造成這些異常包括知覺障礙、腦傷、輕微腦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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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失調、閱讀障礙和發展性失語症等。但是學習障礙一詞並不包括視 覺、聽覺、動作障礙、智力不足或因為環境、文化、經濟不利等為主 要因素所造成之學習問題。」(Lerner,2003)

此定義指出學習障礙為一異質性的概括名詞,表示兒童在某一種或以 上的特定領域,出現學習上的困難,並且必頇排除其它生理及環境等因素 的影響,而此一定義也影響後來學習障礙的鑑定。

美國USOE教育部門(United States Office of Education)針對學 習障礙提出定義修正,並首度加入「成就差距」作為判定學習障礙的標準。

其定義如下:

「特定的學習障礙學生一詞是指兒童在口語表達、書寫、聽覺理解、

閱讀理解及技能、計算能力、數學推理、或拼字有一種或是一種以上 的成就表現與智力之間有嚴重落差。所謂的嚴重落差為成就表現在年 齡以及先前教育經驗都作為考慮的情形下,落在預測成就水準百分之 五十以下。」(引自單延愷、洪儷瑜,2003)

美國學習障礙全國聯合委員會(NationJoint Committee on learning Disabilities,簡稱NJCLD)於1997對學習障礙提出以下定義,其內容為:

「學習障礙為一普遍性的用語,指一種異質性的群體在聽覺、說話、

閱讀、書寫、理解或數學能力的獲得和使用上有明顯的困難。這些混 亂是出自於內部的,被認為是由於中樞神經系統異常所引起的,學習 障礙可能終其一生,並發生在任何年齡之中。自我調適、社會知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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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互動的問題,可能伴隨著學習障礙同時出現,但這些問題本身並 不能單獨構成學習障礙。雖然學習障礙可能和其他障礙同時出現,例 如感官缺陷、智能不足、嚴重情緒困擾等,或有外在因素介入,例如 文化差異、不瑝教學等, 但這些障礙或外在因素並非導致學習異常的 主要原因。」(NJCLD,1997)

我國於1978年「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中正式將學習障礙列為其中一類,

這也是學習障礙首度被列為法定的特殊教育服務對象。教育部並於2006年 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再度對學習障礙提出新的 定義:

「學習障礙係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注意力、記憶、理解、

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導致學生在聽、

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力、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瑝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 結果。」

從以上國內外對於學習障礙的定義可以歸納出,學習障礙為大腦中樞 神經或心理歷程上的缺陷,此種缺陷必頇排除其它的障礙或因素,使個體 的內在能力呈現不均衡的發展,影響注意力、記憶、理解、推理、表達、

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造成學習障礙者在聽、說、讀、寫、算等學 習上的問題。因為學習包含了許多不同的面向,學習障礙所表現出來的學 習及行為特徵也是非常的複雜並且呈現異質性。楊坤堂(2002)綜合

Chalfant、Johnson、Lerner的研究以及IDEA的定義,將學習障礙的定義 涵蓋下列四項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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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排他條件

學習障礙不同於其他的障礙,並非源自感官缺陷、智力不足、生理障 礙、情緒困擾、文化不利或欠缺教導。排他條件旨在區別特定的學習障礙 與一般的學習問題的差異,並說明學習障礙者可能有多重問題。

(二) 差距程度

學習障礙者的心智能力和表現,或潛能與成就之間有顯著的差距存在,

這種差距表現在下列一種或數種學習行為上,諸如:傾聽、說話、閱讀、

書寫、算術或各種非語文行為上。

(三) 心理過程

早期的學習障礙定義認為學習障礙乃是由於若干基本的心理歷程,諸 如:知覺、記憶或概念作用的失衡而造成。但是有些學者專家與學術團體 認為心理歷程不易界定和評量,心理歷程的概念容易遭到誤用與錯誤的闡 釋。不過美國仍有18個州以心理過程為篩選學習障礙者的標準之一。

(四) 病理因素

病理因素在學習障礙的定義中出現的比率較小(Chalfant,1985)。

Clements(1968)和Myklebust(1963)的學障定義即偏重病理學因素,認為 學習障礙係由於中樞神經異常而引起的學習缺陷。病理因素可用來預測個 體的未來行為表現。

雖然國內外學者們在學習障礙的內涵上有許多分歧的意見,但對於學 習障礙的定義大致上仍依循以上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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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習障礙的鑑定模式

鑑定的基準往往是根據障礙的定義而來。我國教育部於1992年「語言 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 準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中,正式提出國內第一個有關學習障礙的法定定 義。並於1998年公佈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中 再度對學習障礙提出新的定義。其中將學習障礙的成因定義為「神經心理 功能異常」,並且不列舉學習障礙的類別。其鑑定基準詳述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 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 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 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黃志強和林宛儒(2004)比較美國「IDEA 修正法案」、美國精神醫學 學會診斷及統計手冊(DSM-IV)及我國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 準」有關學習障礙的鑑定基準,指出學習障礙的鑑定是以「差距標準」、

「排他標準」和「特教需求」為主要的鑑定標準。我國的法規雖明訂學習 障礙的定義及鑑定基準,但卻未規範明確的鑑定流程。周台傑(1999)認 為學習障礙鑑定的流程應包含篩選與轉介、醫學檢查、初審、個別智力測 驗、學習障礙之判定、教育安置、發展IEP、進行教學與評鑑等步驟(引自 黃姿慎,2006)。柯華葳與邱上真(2000)說明學習障礙可以概略分為鑑 定與診斷兩大步驟。

對於現行學習障礙的鑑定,國內外許多學者都曾提出許多質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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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並非是一種單一障礙,其學習問題的類型和程度相瑝複雜,很難有統 一的定義標準能將其涵蓋。如在鑑定基準中常被討論的智力正常標準,國 內各縣市即有不同的看法及鑑定標準,有些縣市採用智商分數80做為智力 正常標準,有些縣市則將臨界智能障礙包含在學習障礙的範圍之中(洪儷 瑜,2005)。加上學習障礙常伴隨情緒、社會和行為等障礙,這些伴隨的 障礙並非造成學習障礙的主因,甚至容易和情緒障礙、自閉症和智能障礙 混淆,這些伴隨的障礙不但不能做為判斷學習障礙的標準,還會造成鑑定 上的困難。此外學習障礙的定義雖已從外在的障礙特徵轉移至「中樞神經 系統」的異常,但是有關於「中樞神經系統」是否異常卻尚無法被驗證,

障礙並非是一種單一障礙,其學習問題的類型和程度相瑝複雜,很難有統 一的定義標準能將其涵蓋。如在鑑定基準中常被討論的智力正常標準,國 內各縣市即有不同的看法及鑑定標準,有些縣市採用智商分數80做為智力 正常標準,有些縣市則將臨界智能障礙包含在學習障礙的範圍之中(洪儷 瑜,2005)。加上學習障礙常伴隨情緒、社會和行為等障礙,這些伴隨的 障礙並非造成學習障礙的主因,甚至容易和情緒障礙、自閉症和智能障礙 混淆,這些伴隨的障礙不但不能做為判斷學習障礙的標準,還會造成鑑定 上的困難。此外學習障礙的定義雖已從外在的障礙特徵轉移至「中樞神經 系統」的異常,但是有關於「中樞神經系統」是否異常卻尚無法被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