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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對於意圖要素之理解

第三章 意圖要素之內涵與定位

第一節 學說上對於意圖要素之理解

我國學者就意圖概念的討論與使用上,可將其脈絡區分為二:其

一,將「意圖」作為故意的一種型態予以探討,此等介紹或使用方式,

似乎是承襲了德國法多數學說,將故意類型區分為三的思考脈絡,亦 即將故意區分為第一級直接故意、第二級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的思考

55,而將意圖概念用以描述或指稱第一級故意56;其二,針對刑法分則 中個別犯罪構成要件中之「意圖」所為之詮釋,如刑法 320 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中之「不法所有意圖」。這兩種思考脈絡下所產生的意圖

54 許恆達(2012),〈準強盜罪的犯型結構與既遂標準〉,《台灣法學雜誌》,第 204 期,頁 164;林 山田,同前註 2,頁 392。

55 黃榮堅(2012),《基礎刑法學(上)》,四版,頁 412-415,台北市:元照出版;吳俊毅(1999),

〈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之探討〉,《刑事法雜誌》,第 43 卷 2 期,頁 83-88;林山田,同前註 8,

頁 283。

56 張麗卿(2018),《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七版,頁 168-173,台北市:五南出版;林鈺雄(2018),

《新刑法總則》,六版,頁 189-191,台北市: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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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在內涵上很難加以區別,但亦圖係屬特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動 機則為量刑的事由之一,因此仍有所不同76;亦有認為意圖為犯罪之 終局目的,動機則為犯罪之遠因,兩者有所不同77;或有認為,雖然動 機與目的在概念上幾乎重疊,但在規範內涵上,並非必然相同,其認 為區分之重點乃在於,動機係指引且導致行為人為犯罪行為背後之認 知,動機與行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故意無關,動機若發生錯誤並不會 影響犯罪故意的存在;意圖則是在犯罪動機促成下所形成的行為方向 與目的,針對法條所描述的行為結果(亦指針對特定目的的結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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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意圖要素之定位

關於意圖要素的體系定位之討論,大致可分成兩個區塊,一是在 犯罪理論逐漸轉變的過程中,意圖要算究竟存在於犯罪階層體系之哪 一部位,亦即意圖要素之定位在不同犯罪理論間之變動為何;二是針 對同樣屬於主觀構成要件的構成要件故意,其與意圖要素之差異究竟 為何。以下就此兩部分為分別討論與說明:

第一款 意圖要素在犯罪體系理論上之定位變化

關於意圖要素在犯罪體系理論上之定位變化,如果以德國學者所 提出之犯罪體系理論為出發,不外乎是依循古典犯罪體系到新古典犯 罪體系理論的變化脈絡79。首先,在「古典犯罪體系」理論中,關於個 別之犯罪行為,我們只就客觀構成要件為討論,也就是對於行為的外 觀表現做純粹性的描述,即為已足,不須另做任何主觀上之評價,單 純以價值中立之方式描述犯罪構成要件80。因此,在古典犯罪理論下,

並無主觀意圖要素之論點與描述。然而,在「新古典犯罪體系」理論 之發展下,古典犯罪理論之上開特徵開始動搖,其認為犯罪構成要件 並不是價值中立且不加以評價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已,而係必須在客觀 構成要件外,另做價值上的補充,包括主觀及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並且在主觀構成要件層次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法意圖」。

但是,直至「目的理論」之提出,才確立犯罪故意係主觀構成要件之

前註 59,頁 110;張麗卿,同前註 56,頁 168。

76 吳俊毅,同前註 55,頁 86-87。

77 黃仲夫,同前註 59,頁 154-155。

78 黃惠婷,同前註 72,頁 255。

79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183-186;張麗卿,同前註 56,頁 111-121。

80 林山田,同前註 8,頁 184-185;張麗卿,同前註 56,頁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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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標準;反之,僅單純就主觀故意之客體是否實踐為判斷標準即可。

以本文討論之重點,刑法第 320 條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為例,犯罪 構成要件僅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故意竊取他人之物為要求,

若全部要件皆滿足,即可成立本罪。然而,因行為人主觀之不法所有 意圖,僅屬犯罪之主觀目的,該目的不以客觀實現為必須,因此不法 意圖之實現與否,與竊盜罪既、未遂無關。又基於上述兩者之差異,

學者遂刻意在兩者之用語上,將故意稱為一般的主觀不法要素,而另 將不法所有意圖稱為特殊的主觀不法要素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