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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及實務見解之分析

第三章 意圖要素之內涵與定位

第三節 學說及實務見解之分析

第一項 對於學說論述之檢討

第一款 以抽象定義一體適用是否足夠

我國學者就意圖要素之內涵所提出之看法,皆係以「抽象定義」

來為論述,解釋上大致可分為二種,即有以「目的」之概念理解者,

亦有以「動機」概念來為詮釋者。而由此些學說見解之提出,可發現 學者們皆係以抽象概念來定意意圖要素。然而,此般以抽象概念為意 圖要素做定義之方式,是否能適用於所有存有意圖要素之犯罪?就此 問題可能須進一步探討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即刑法第 320 條一項普 通竊盜罪構成要件中所含之不法所有意圖要素,而其中之「不法」亦 屬意圖要素之一環,惟不法意圖之成立,多數學者都認為僅具備未必 故意之程度即可98,亦即行為人僅須主觀上知悉其將排除他人所有,

98 許澤天(2011),〈搶奪罪或強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七五號刑事判例簡 評〉,《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頁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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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建立自身之所有之行為,係違反民事法上財產權分配秩序之行為即 可,然而,依此說法便與前述否定未必故意可以成立意圖犯之觀點不 致相同。因此,學說上所提出之抽象一般性概念,在解釋態樣繁雜的 意圖要件上,似乎仍有所不足,需待補充。

第二款 忽略我國實務發展

我國審判實務對於「意圖」之文字,在使用上與解釋上,誠如前 述,可說是已有一定程度之獨立性及多樣性,與學理上之發展脈絡有 所不同。但在我國文獻中,多數學者就「意圖」之討論仍圍繞在犯罪 構成要件中之意圖要素,並以之為基礎詮釋我國法上意圖要件之概念 內涵,雖然學者如此之詮釋,得就個別犯罪之意圖要素規範內涵,為 清晰之限界,亦確實有助於我們對意圖要素之概念有所掌握,但僅以 限於個別犯罪構成要件中之意圖要素為討論,似乎對於我國審判實務 之發展有所忽略,可能造成「意圖」在我國法律文字運用上有所差異 與外延,盼學者能注意到我國實務之發展,並對於實務文字用有所說 明。

第二項 實務見解之分析

經由上述實務見解之整理後,可以發現審判實務上就「意圖」此 一用語之使用,呈現多元化的態樣,除做為刑法分則中個別犯罪的特 別主觀構成要件之外,亦將意圖用以替代構成要件之「故意」,或以 之理解刑法第 13 條一項之「有意」,甚至將意圖作為犯罪之規範要件。

然而,也因為實務見解之多元性樣貌,使得「意圖」概念之內涵與使 用具有歧異性與廣泛性99,不過如此之特性將產生以下問題:

第一款 無法對「意圖」一體適用

從實務見解中可以發現,很難單從「意圖」兩字去解讀其所欲代 表之意涵,在理解上必須透過整體前後文字脈絡之敘述觀察,才能明 確就「意圖」在實務論述中究代表何種意義為界定,因為此特性,我 們很難先就意圖之內涵為抽象定義後,再去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意圖」

文字。除此之外,實務就「意圖」此一詞彙的運用,不單純使用在立 法者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中所明文設置之「意圖要件」,可能將之運用

99 吳致勳,同前註 57,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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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法律概念上,例如將之使用在不作為犯之故意上,或將之與故 意交替使用,在此時就與實務認為存於個別犯罪之意圖所作之詮釋,

即「動機」或「目的」有所不同。

不過分析實務判決對於「意圖」文字之各種理解方法後,可以確 定的是,意圖應只用於描述行為人內在之主觀想法,即意圖文字皆用 於描述行為人主觀認知,惟其細部之具體內涵為何,仍須就個別見解 做實質觀察。承上,既然實務見解中之「意圖」內涵,會隨著前後文 字脈絡而有所不同,因此就意圖之理解應採取實質認定之立場,不適 合使以抽象定義之方式,對意圖之概念予以一概詮釋的解釋方法。

第二款 對於意圖要件所提出之定義無操作可能性

縱使實務對於意圖要素提出抽象之定義,欲藉此適用於刑法分則 中之意圖要件,亦即如同學者見解,使用「動機」或「目的」之概念 予以詮釋意圖要素之規範內容,但就審查相關之意圖要件是否成立之 判斷,仍處於無法操作之困境。其原因大致可分為二:其一,操作的 困難在於實務所提出的動機或目的之概念,其規範內涵是否一致或是 因文字不同而有所差異,實務見解就此問題並無定論,因此對於意圖 要件的詮釋上,似無法達成一個穩固的解釋基礎;其二,於個案中,

應如何判斷意圖要件之對象是否為行為人所加以設定,而成為其所追 求之動機或目的,此乃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例如行為人至大 賣場竊盜,為了節省時間而使用他人車輛以為代步,使用後將車輛任 意棄置,不在乎該車輛所有人可否尋回該車,是對於該車而言,可否 認為構成行為人所追求之動機或目的,而成立竊盜罪100

此外,實務判決雖然藉由動機或目的對意圖要素作抽象之定義,

嘗試將其一體適用於所有意圖構成要件上,但並未提出清楚的操作基 準,因此在上述的類似案例中,實務見解雖然否定相關意圖之成立,

但在論理上未精細的判斷說明,究竟行為人不成立財產犯罪,是因為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犯罪意圖雖有所謀求,但未達意圖要素所要求之程 度,亦或是因行為人所追求者,並非意圖的最終對象,而排除意圖要 素之成立。

相關實務例如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542 號判例101,此案例事實中

100 吳致勳,同前註 57,頁 31。

101 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542 號判例:「上訴人等之目的如果欲赴下游牛鼻灘行劫,則其強駕某 甲漁船,僅思利用該船以赴預定之行劫地點,並無意圖該船為自己不法所有,其因某甲阻止,

而將某甲推墬淹斃,及傷害其妻某氏,均不得謂為強盜殺人及強盜傷害人,祇能分別情形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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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人,強駕被害人之船舶以利行竊,但因為行為人對於該船舶僅 有短暫使用,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對船舶存有不法所有意圖,故僅就 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之其他犯罪行為論刑。然而,此判決要旨雖明白 指出行為人對於該搶奪而來之船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因此無法論 以強盜殺人或傷人等結合犯,但判決對於行為人主觀上為何不存在不 法所有意圖的說明上,究竟係因為該船之使用並非行為人之「最終目 的」,而不具不法所有意圖;亦或是行為人排除所有之「程度」,未達 不法所有意圖之程度,要難直接從判決內容看出。論理上似乎不夠精 細明確,因此在論證上應可更加詳細。

第四節 小結

關於「意圖」之內涵究竟為何,學者間的討論,皆集中於刑法分 則個別犯罪中之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上,即意圖要素之詮釋。其中,

有以「動機」理解意圖者,亦有已「目的」詮釋者,而此不管何種理 解方式,皆是以抽象的概念去詮釋意圖之內涵。惟學者所運用之「動 機」或「目的」等抽象概念,在解釋上是否能夠一體適用於所有刑法 分則中之意圖要素,亦或是仍有所不足之處,值得我們去作更進一步 與深入之探討。再者,學者間之討論,僅圍繞在刑法分則中個別犯罪 構成要件之主觀意圖要素內涵為探討,與我國審判實務將「意圖」運 用於構成要件要素以外之他種法律概念,已有所差異。然而法學概念 在學說與實務上應趨近甚至同步,才能促使此等抽象之法律概念,能 有更清楚之輪廓,因此學者除就意圖內涵做學理上之基礎理解與掌握 時,不妨同時對審判實務之見解提出相關看法及評論,進而使學說見 解與審判實務更為趨近。

另外,由於實務見解對於「意圖」的多樣化運用,除用以理解刑 法分則中個別犯罪之意圖要素外,有將之與故意等同使用者,亦或是 用以解釋刑法第 13 條 1 項之有意,甚至以意圖作為犯罪之規範要件 等。然而,實務見解之多元性,將造成「意圖」之概念在我國實務上 欠缺一個核心樣貌,不過仔細觀察實務見解後,可以確定意圖之概念 僅用以描繪行為人之主觀想法,亦即「意圖」應該只作為行為人內在 主觀之態樣,惟其細部之具體內涵為何,仍須就個別見解做實質的觀 察,因為意圖二字所代表之內涵,將隨著前後文之脈絡而有所不同,

也因如此,不適合使用抽象定義之方式,就意圖之概念予以一概詮釋。

通殺傷罪各法條處斷。如其駕駛漁船之際,有以強暴、脅迫手段逼令開赴目的地,並應構成刑 法第三百十八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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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因為意圖之使用多樣化,造成文義解釋論上有所限制,進而 不適合以抽象概括之概念予以理解,而應以實質認定之方式對於意圖 所代表之內涵為個別詮釋。

此外,縱然實務見解對於刑法分則個別犯罪之意圖要件,做出與 學說見解雷同之認定,即以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或「目的」等抽 象定義,來詮釋行為人主觀上之意圖,但在審查相關之意圖要件是否 成立之判斷,仍存在難以操作之困境,因此在操作基準不夠明確之下,

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以,有關意圖要素之概念應更加精緻化與 明確化,並在判斷標準上,提出更為準確之方法,以利實際案例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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