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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竊盜罪之定位與保護法益

第三節 小結

在觀察我國刑法分則中之財產犯罪體系後,可以發現個別犯罪構 成要件,對於「不法所有意圖」有所要求的是「取得罪」之部分,而 所謂取得罪是指行為人基於取得意圖所違犯的財產犯罪,竊盜罪即為

53 甘添貴,同前註 13,頁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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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罪中之典型犯罪事。其中,取得意圖之有無,可將取得犯罪與損 害犯罪作區隔,亦即竊盜罪等取得罪與毀損罪最大的差別在於取得行 為人主觀上取得所有意圖之有無。

法益之保護為刑法目的之一,而竊盜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當然為

「財產法益」,惟此等財產法益的保護「範圍」究竟為何,學說及實 務見解目前皆無一致的見解,而不論學說或實務見解,接可大致將各 種見解區分為「本權說」、「持有說」及「折衷說」等三種。而將此三 種不同立場之見解實際套用於各種案例後,可以發現本權說與採持有 說之立場最為對立;而折衷見解之各種學說,雖然各說論點不致相同,

但就結論而言大致趨向一致,且折衷說之見解與立場顯有調和本權說 及持有說對立之作用。

關於竊盜罪之保護法益範圍究竟為何,本文就此問題較贊同折衷 說之見解,因此以下就以折衷說之立場作為本文之結論。而下述幾點 即本文贊同折衷說立場之主要理由:一、由於現今社會經濟發展熱絡,

有關所有權或其他本權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常呈現錯綜複雜的樣 貌,在法律上要做準確之認定有一定的困難度,因此對於本權之保護,

有必要將持有之保護作為前提;二、折衷說之提出,無非係為了調和 刑法保護法益及禁止私力救濟等問題,並且必須維持法律規範價值體 系的一致性,因此在經濟的財產概念上,加上法律的財產概念,因為 若單純採取經濟財產概念,則有違法秩序統一性,且無法維持法秩序,

即逾越了刑法「維持財產秩序」的意旨;三、現代社會中人民對於「物」

所在乎的不見得是其法律上地位,更多的是能從該物能得到多少「利 益」,亦即對於物之本體或其經濟價值為使用之利益多寡,相對而言,

民法上之物權僅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而已,並非實際能加以衡量之利益,

因此該抽象之法律概念往往以非大眾所唯一在乎的。是以,不管是所 有人或持有人所持有之物被竊取時,皆喪失的是「可以從該物所獲得 之利益」,所以上開利益相較於民事法律所規定之物的權利,或更有 受到法律保護之必要,且更為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所在乎。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採折衷說之立場,較能就「可以從該物所獲 得之利益」進行保護,也就是除了要保護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外,亦應 就持有人之持有為保護,因為不管是所有權人亦或是持有人,皆可從 該物之本身或其經濟價值獲得使用利益,而此利益相對於法律上地位 而言,更直接為人民所在乎,故物之使用利益即係首要要受到刑法保 護之範圍。是以,只要外觀看似合法之持有,即使尚未透過民事訴訟 程序確認之,皆應受到保護,僅在持有人之持有係一望即知、明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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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的情況下,才例外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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