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權利行使對不法意圖認定之影響

第四章 不法意圖

第二節 權利行使對不法意圖認定之影響

而在一般財產犯罪之案例中,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意圖」的具備 與否,應較無疑問,因此學者間論述不多,但就以下兩種特殊案例,

則有較多之討論,並且存有見解上之歧異:一、債權人未經債務人之 同意,而將其所有之物品(或金錢)取走,用以清償債務;二、(賭債 等)不完全債權之債權人,據此債權向債務人為請求之案例。而本文 以下即對於此等特殊問題做探討,並分別整理學說見解及審判實務對 此議題之認知為何,以供理解學者及審判者係如何就此議題為認定。

第二節 權利行使對不法意圖認定之影響

如前所述,當討論到「不法意圖」此一概念時,最常被論及的問

102 盧映潔(2008),〈竊盜罪之所有意圖與不法意圖〉,《台灣法學雜誌》,第 116 期,頁 100;許澤 天,同前註 98,頁 149。

103 林山田,同前註 2,頁 332。

104 黃榮堅(2001),〈財產犯罪與不法所有意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25 期,頁 114。

50

題之一是:當竊盜等財產犯罪行為人,對於相對人存有「民事請求權」

時,能否基於實現債權之目的,進而阻卻其所為財產犯罪之成立?換 言之,行為人以實現債權之主觀想法,所為的侵害財產利益之行為,

是否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不法意圖」?而該行為人之侵害財產 利益行為,是否應以財產犯罪相繩?此等問題值得加以討論。

舉例來說,竊盜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消費借貸債權債務關係,

由於被害人遲遲未清償該借貸債務,因此竊盜行為人(即債權人)擅 自將被害人之財物取走,欲用以清償該債務,然此時行為人之行為是 否該以竊盜罪相繩?又第二個問題是,即使認為竊盜行為人得基於實 現債權之目的,阻卻竊盜罪之不法意圖要素,惟當行為人對於被害人 之債權是「不完全債權」時,如賭債等自然債權,是否仍生阻卻不法 意圖之效果?此等問題向來即頗有爭議105。因此本文以下就竊盜罪之

「不法意圖」為討論之主軸,探討民事請求權與不法意圖間之關聯究 竟為何,並分別就學說上之意見及實務見解分別做分析及說明,以了 解學說見解與實務上之操作各是如何。

第一項 學說對於權利行使問題之討論

對於財產犯罪中之「不法意圖」此一要素之內涵,有學者將之理 解為行為人在為竊取等行為時,其主觀上認知到自已在法律上並不具 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或第三人對於竊取之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 位之利益的主觀心態106。此外,不法意圖在認定上,並不以出於不法 目的為必要,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事實上並沒有請求該物的理由存 在即可,換言之,不法意圖的功能在於反映財產利益的分配歸屬規則,

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抵觸財產利益之分配及秩 序,即可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107。然而,行為人若是出於 行使債權等權利之主觀意思,進而侵害相對人之財產並占有之,對於 該行為人主觀上之不法意圖是否有所影響?即是否因行為人主觀上 有本權利行使之想法,而阻卻不法意圖之存在。以下就我國學者間之 相關看法為說明。

第一款 否定說(認為仍具不法意圖)

105 張天一(2014),〈論民事請求權對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影響〉,《月旦法學雜誌》,第 226 期,頁 213。

106 盧映潔(2018),《刑法分則新論》,修訂十三版,頁 641,台北市:新學林出版;許澤天,同前 註 98,頁 149。

107 黃榮堅(1990),〈刑法解題-關於詐欺等財產犯罪〉,《輔仁法學》,第 9 期,頁 103。

51

對於行為人基於行使權利而侵害相對人之財產,是否得阻卻不法 意圖此一問題,有學者採取否定之見解。其認為行為人縱使對於相對 人具有民事上之請求權,但當債務人拒絕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僅能 依照民事法上之規定,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提出請求,進而滿足其債權,

債權人沒有理由略過民事上的法律程序,逕行採取自己認為方便的手 段去滿足自身之債權。因此,當行為人(債權人)不依民事訴訟程序 為救濟,而以私力救濟之方式要求相對人(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即 使其主觀上係出於實現債權之意思,但因為其行為已對財產狀態之安 定造成破壞,與法秩序有所牴觸,故該行為是無法獲得保護的,行為 人仍應論以相關之財產犯罪108

據此論點,即使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實現債權之意思,而侵犯他 人之財產,仍應認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將行為人之行為論以 相關之財產犯罪。然而,後續所要論述之實務見解,向來多認為若行 為人奪取他人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意圖,縱其行為該 當財產犯罪之客觀要件,仍不應成立相關之財產犯罪。不過採反對見 解之學者謂,僅因行為人擁有債權或其他民事權利,即認為其得以私 力之方式來實現其債權,不僅違背法律禁止私力救濟之宗旨,更有助 長地下司法氣焰之嫌,實務如此見解恐有不合理之處109。亦有類似見 解認為,依實務多數見解,豈非暗示著債權人可以採用法所不容許的 自力救濟手段,使得債權人的債權錯誤地被提升為類似對物逕行支配 的物權,而過度犧牲債務人對物的所有權110。換言之,此等見解之基 礎是立於既然法律上有財產關係之保護,因此即使行為人對於相對人 具有債權,但該債權在法律性質上僅為「請求權111」,行為人若欲實現 該債權,則應依民事訴訟等救濟程序來實現之,而非私利救濟,否則 難謂相對人之財產利益未受侵害。

第二款 肯定說(認為得阻卻不法意圖)

對於行為人基於行使權利而侵害相對人之財產,是否得阻卻不法 意圖此問題,採肯定說之學者認為,行為人若是具有一個「屆期且無 抗辯事由存在」之民事請求權時,其擅自移轉相對人之財產,或要求 相對人為一定財產之處分行為,由於沒有破壞實質上之財產利益分配 秩序,因此應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欠缺不法意圖,不能成立相關之財

108 張麗卿,同前註 91,頁 179。

109 張麗卿,同前註 91,頁 179。

110 許澤天,同前註 98,頁 150。

111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 118,台北市:作者自版。

52

產犯罪112。而在此所謂的「無抗辯事由」,不單指那些相對人已提出抗 辯權之事由,更包含抗辯事由尚未提出,但日後可能被提出之權利,

若行為人對此有所認知,那其自行實現債權之行為,仍應認為係屬創 造了一個違法狀態之行為113,畢竟於此情形仍是對於財產分配秩序有 所破壞,不得阻卻行為人主觀上之不法意圖。

然而,上述此等權利行使得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意圖說法,

皆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其所擁有的「債權」要 有所認識,但有如此的認知尚不足以排除行為人主觀上之不法意圖,

還必須要加上行為人於行為時,主觀想法須是出於履行、實現其債權 之意思所為,否則行為人對於相對人所擁有的債權,豈不是會變相成 為一個可以讓行為人一再拿來脫罪的免死金牌114

第三款 以債之類型為區分

學者間對於權利行使得否阻卻不法意圖問題之論述,除前述肯、

否兩說之外,更有學者是採納德國學界之見解,即以民事法上「債之 類型」作區分,分別就其法律效果為不同之處理,或以此為基礎,提 出部分修正之看法115。以下就以「債之標的116」之不同種類,分別討論 之:

1、特定之債117

當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標的種類屬於「特定 之債」時,例如:甲向乙訂製一套西裝,甲已確實支付貨款,但在清 償期屆至時,乙卻未依約交付該西裝予甲,因此甲為實現其債權,擅 自取走乙放置店內之已完成製作西裝乙套。在此情形,債權人依民法 之規定,對於該特定物具有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權利,而債務人亦有交 付該特定物之義務,因此當行為人認知其具有一「特定請求權」時,

其擅自取走該特定物之行為,可認為就雙方之實質利益關係而言,因 為該物之所有權本來就該移轉給行為人,行為人主觀上所要追求的結

112 林山田,同前註 2,頁 332。

113 蔡聖偉(2009),〈財產犯罪:第三講: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下)〉,《月旦法學教室》,第 80 期,頁 49。

114 蔡聖偉,同前註 113,頁 49。

115 黃榮堅,同前註 104,頁 114-115;,同前註 113,頁 49-52。

116 所謂債之標的乃債權之客體。更詳細之介紹可參閱邱聰智、姚志明(2013),《新訂民法債編通 則(上)》,新訂二版,頁 304 以下,台北市:承法出版。

117 所謂特定之債即其給付物以具體指定之謂。更詳細之介紹可參閱邱聰智、姚志明,同前註 116 頁 309 以下。

53

54

55

56

壞,必須依竊盜罪或相關之財產犯罪予以相繩,不得因行為人主觀上 係為行使權利而阻卻不法意圖。

惟採肯定說(得阻卻不法意圖)之學者認為,如果行為人是具有 一個「屆期且無抗辯事由存在」之民事請求權,並基於實現此一請求 權之意思,而擅自移轉相對人之財產,或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財產之處 分行為時,由於沒有破壞實質上之財產利益分配秩序,亦即就該財產 分配利益而言,於法秩序上本應移轉給行為人,故應認為行為人所為 之行為,尚未與法秩序有所為誤,主觀上欠缺不法意圖,不能成立相 關之財產犯罪。

不過另有學者就此問題為更細部之區別,而區別之標準則是根據 債之標不同所為,區分為特定之債、種類之債及金錢之債;在各種債 之標的間,學者之見解又可分為肯、否兩說。因此關於行為人基於權 利行使之意思而侵害他人財產權之行為,是否應論以相關之財產犯罪

不過另有學者就此問題為更細部之區別,而區別之標準則是根據 債之標不同所為,區分為特定之債、種類之債及金錢之債;在各種債 之標的間,學者之見解又可分為肯、否兩說。因此關於行為人基於權 利行使之意思而侵害他人財產權之行為,是否應論以相關之財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