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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權與不法意圖關係之重新檢視

第四章 不法意圖

第三節 民事請求權與不法意圖關係之重新檢視

由上述實務見解與學說討論可以發現,財產犯罪之不法意圖要件 與民事請求權之間,具有相當之關聯與牽扯,尤其是前者之存在與否,

可能會被後者所影響,進而導致財產犯罪之成立與否。換言之,行為 人主觀上是否基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意思,將影響不法意圖之認定,

又不法意圖之存否將影響行為人是否成立財產犯罪,因此以下之討論,

將對於民事請求權與不法意圖間之關係,做整體之重新檢視,並試著 提出適當的論述以供參考。

第一項 立法者設置不法意圖之目的

第一款 不法意圖即所有意圖之違法性

法條規定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學者以「不法 所有意圖」稱之,其中條文中之「不法」文字使用,會令人產生一個 疑問,即:這和一般犯罪成立之要件中之違法性有何不同?如果沒有 不同,那立法者就此「不法」之用語,應該與部分刑法分則條文中所 稱之「無故」、「非法」相類似,僅為「不真正之構成要件違法要素」, 而這些文字根本是可有可無的多餘用語,規定與否都不會改變犯罪成 立與否之判斷,都僅有提醒法律適用者應特別注意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之功能152。然竊盜罪之「不法」,應與一般犯罪成立要件中之違法性有 所不同,即應非上述不真正構成要件違法要素;反之,該「不法」應 該係用來呈現某個別犯罪行為情狀的特徵,屬「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

之範疇,即屬於構成要件層次的要素,也是行為人主觀上需對之有所 認識的範圍,如果行為人對此有所誤認,將因構成要件錯誤而阻卻構 成要件的故意153。而其理由分述如下:

1、無論是在事理上還是時間的面向上,「竊取」與「取得所有」是兩 個可獨立對財產利益造成影響之要件,可透過不同的事由來阻卻其違 法性,因此竊盜罪中之不法意圖與違法性應有所區別並有區別實益。

因為一個違背財產利益分配秩序的侵害行為,理論上仍有主張緊急避 難等事由而阻卻違法之可能154。例如行為人追求的所有狀態合法但竊 取行為違法,像是特定之債的債權人於相對人遲延時自行取走標的物

152 林鈺雄,同前註 56,頁 144-146。

153 林鈺雄,同前註 56,頁 146。

154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29;蔡聖偉,同前註 113,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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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實現債權是否得阻卻不法意圖

第一款 所有權秩序理論之選擇

行為人以實現債權之目的,擅自將相對人之物移轉之行為,是否 得阻卻不法意圖,在我國或德國學界之爭論上,均是基於「形式所有 權秩序理論」與「實質所有權秩序理論」上之選擇。而理論之選擇將 影響財產分配秩序究竟為何?進而影響民事求償權與所有人之支配 權產生衝突時,法律上利益之取捨應該如何168

根據「形式所有權秩序理論」之論點,即使財產犯罪行為人具有 民事上請求權,然其擅自移轉他人所有物之行為仍會被認為具有不法 意圖,原因在於此理論之基礎係建構在民法上的所有權秩序,也就是 除非債務人已經將動產交付給債權人,或是債權人已藉由訴訟程序取 得對於動產得以移轉之確定判決,否則債權人仍應尊重債務人之所有 權169。亦即,就算行為人對於相對人之物具有請求轉讓之權利,但在 相對人為移轉之前或取得確定判決前,行為人都只是具有民法上請求 權而已,若行為人擅自移轉該物予自己或第三人支配,則此等行為仍 屬於對所有權之侵害,為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應認為具有不法意圖。

若認為行為人此等行為得以阻卻不法意圖,則等同牴觸了民法對於所 有權移轉之相關規定170

相反的,若根據「實質所有權秩序理論」之觀點,對於債務人而 言,其在民法上本來就負有交付動產之義務,若債權人未經債務人之 同意擅自移轉該動產,應認為債權人之行為未對債務人造成實質上之 財產利益侵害。因為即使債權人藉由民事訴訟進行請求,法院亦會基 於雙方所存在之法律關係,而以判決令債務人交付其動產,那麼就代 表債權人已享有移轉動產之利益。因此在刑法上,當行為人具有一個 屆期且無抗辯事由的民事請求權,而擅自移轉相對人之所有物時,自 然不需以財產犯罪論之,因為相對人所具有之所有權,只是一個形式 上之權利,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此等權利之侵害應認為未達財產犯罪之

167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31。

168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31。

169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31。

170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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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罰程度171

就上述不同理論之選擇,本文認為應從立法者所建立之法律制度 為出發點來做討論。其中,我國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制度,不僅是 為了提供債權人等法律上權利人能夠實現其權利,另一方面也揭示了 不得私力救濟之意旨,是以,如此機制之建立,不僅是為了同時保護 債權人與債務人,使雙方得以透過公正第三人來釐清雙方在法律關係 究竟為何,並給予公正之判斷,更涉及了當物權與債權相衝突時,何 者應優先保護之問題,而所謂「物權優先債權」的原則,即立法者就 此問題所為的價值選擇。因此債權人若擅自移轉他人之動產,仍屬侵 害了民事法上之財產分配秩序。然而,此種財產分配秩序的侵害是否 即應成立財產犯罪?仍有其思考空間。亦即,法律既然賦予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為請求之權利,且未要求債權人只能藉由民事訴訟與強制執 行等程序行使權利,因此當債權人基於實現其債權之目的而未依照民 事程序來完成動產之移轉,就其主觀意思來看,雖然有牴觸法秩序,

但在「可非難性」上值得斟酌,尤其當社會大眾皆存有「債務屆期即 應履行」這樣的價值觀時,那麼是否就可認為債權人基於實現債權之 主觀意思,擅自移轉債務人之動產,在價值衡量上不具有可非難性。

換言之,如果可認為此等情況之行為人,其主觀上並無強烈牴觸法秩 序之意識,欠缺強烈之可非難性,那麼將行為人此等行為排除在財產 犯罪之範圍外,亦不至於破壞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172

若依據前段後半部之觀點,當行為人對於相對人具有一個屆期且 無抗辯事由之民事上請求權時,行為人基於實現此債權而擅自移轉相 對人之動產,應認為其主觀上之目的在一般社會大眾的價值判斷上是 被允許的,而不具有不法意圖。如果此等觀點是可被接受的,那麼前 述學者以「債之標的」為區分,依據特定之債、種類之債及金錢之債 的不同特性作不同之論述,其實際意義則不甚明顯。因為不論債之種 類為何,債權人主觀所想像的,皆是以實現債權為目的而對債務人之 財產為侵害,即使是種類之債,債務人具有將標的特定之選擇權,但 此選擇權利僅為民事法上之規範,並不會使債權人的主觀目的產生變 質。亦即債權人在為動產移轉時,其主觀上所認知到的是其具有一個 民事請求權,且為了實現該請求權而移轉債務人之動產,主觀上即欠 缺可非難性。因此學者依債之標的區分債之種類的討論,對於不法意 圖之存否是否有所影響,依上述之觀點可能是否定的。

171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32。

172 張天一,同前註 105,頁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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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特殊類型之處理

若依照前述之觀點,當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實現債權,而擅自移 轉相對人之動產,對相對人造成財產利益上之侵害時,原則上是不具 不法意圖的,不得以竊盜罪或相關之財產犯罪相繩。不過仍有特殊情 況值得我們加以思考及判斷,就以下分別說明。

第一目 請求權為不完全債權

所謂的不完全債權如前所述,即債權原則上所擁有的五種權能173 有所欠缺時,稱之,而自然債權或存有抗辯事由之債權皆為不完全債 權。前者如賭債、後者如罹於消滅時效之債權。而此等自然債權依民 法之規定,債權人雖然仍可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但因為欠缺法律上之 訴請履行力及強制執行力,因此債權人無法藉由民事訴訟等程序來實 現及滿足債權,故此等之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是否為履行得自由決 定之;而存有抗辯事由之債權,係指債權人之債權原為完全債權,但 因一定事由之發生,使得債務人對該債權存有抗辯權得拒絕履行,因 此債務人是否履行同樣具有決定權,即債務人得決定是否行使其法律 上之抗辯權利,而拒為履行。

依照前述肯定說(得阻卻不法意圖)之學者之見解,其認為行為 人之債權必須是「屆期且無抗事由」,而債權人基於實現此等債權之 意思,才可認為其行為不具不法意圖,因此在不完全債權之情形,行 為人之行為仍會被認為具有不法意圖。不過在觀察我國審判實務之見 解之後,可以發現即使債權人基於是不完全債權而行為時,仍有判決 認為得以阻卻不法意圖,其主要理由在於雖然行為人無法藉由民事程 序向債務人為請求,但既然行為人有請求之基礎,就不應認為行為人 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

對此,本文認為是否要將此等基於實現不完全債權之行為人,以 竊盜罪或相關之財產犯罪相繩,同樣是價值取捨之問題,亦即在財產 分配的秩序上,行為人為了實現債權的行為與債務人可以選擇不予履

對此,本文認為是否要將此等基於實現不完全債權之行為人,以 竊盜罪或相關之財產犯罪相繩,同樣是價值取捨之問題,亦即在財產 分配的秩序上,行為人為了實現債權的行為與債務人可以選擇不予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