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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安置機構之樣貌

壹、安置機構定義與特性

學者 Kadushin&Martin(1988)依照服務的功能和與家庭互動之目的區分,將 兒童福利服務分為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

主要目的在於支持、增進以及強化家庭滿足兒童需求的能力;第二道防線是「補 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著重於彌補家庭照顧之不足或不適當而有的 福利服務;第三道防線為「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onal service),替代家庭予以 孩子適當的照顧及教養。以此角度而論,當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線無法滿足兒童需 求,且兒童不適合生長於原生家庭時,只好運用第三道防線-家外安置,將孩子 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等,以替代失功能的家庭,給予孩子所需的生活照顧,

提供其安全成長的環境,保障基本權益 (彭淑華,2008a)。

社會工作辭典(2000)中論及家庭是兒童最理想的成長環境,唯有到逼不得已 之情境,任何人不應剝奪兒童接受親生父母養育的權利。而替代性服務主要是以

「親職代行」的理念為出發,當原生家庭因陷入危機或發生突發事件,而無法滿 足兒童在社會層面、情感層面和生理照顧層面的需求,甚至可能危及兒童的生命 安全時,必須先暫時或永久解除父母教養子女的功能,由他人替代之。而替代性 服務中的機構安置往往被視為兒童及少年最後的依靠,當其無法從原生家庭或寄 養家庭獲得所需的支持,機構安置便成為最後安身立命之選擇,待其原先安置理 由消失且家庭功能恢復時,進之協助孩子返家或自立;目標是為了滿足兒少的各 個層面的發展需求,功能除了提供一個安全的庇護所之外,亦包括適當的管教、

規範及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等 (Little, Kohm & Thompson, 2005;彭淑華,2008b) 。

簡言之,機構安置是兒童福利服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屬於替代性的服務。

當家庭因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導致家庭發生嚴重的問題或受重大事件影響而面臨 家庭功能瓦解,以致無法彰顯家庭照顧之功能,甚至使兒少權益遭受威脅,使其 不再適合居住於原生家庭時,則需暫時或永久解除親子關係,將兒少帶離原生家 庭,安置於機構中,由機構替代家庭給予孩子基本的生活需求,滿足孩子所需的 日常照顧。且須待原生家庭恢復功能時再行返家;或者是當孩子得以獨立生活時 協助其自立。而對於這群從原生家庭離開,搬入安置機構的院童來說,安置機構 儼然成為他們另一個家,替代原生家庭,提供一個遮風避雨之處所。

郭靜晃(2004)提及機構安置的照顧(institute care)是政府與民間單位共同針對

失依的兒童,所提供的一種團體照顧模式,尤其當原本應該是孩子安全堡壘的家 庭失去功能,且支持系統與社會資源日益薄弱時,更衍生出社會對於機構安置服 務的需求。Kadushin進之將此類安置機構定義為一群彼此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兒 童,二十四小時地住在一起,由一群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其日常生活,

且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輔導人員提供服務和處遇,認為機構安置是一個專為 兒童設立、提供團體照顧的教養機構(Kadushin & Martin, 1988)。李懿庭(2008)及 林月琴(2009)於其研究中均指出所謂的機構安置是屬於團體教養的一種,在此團 體生活的模式中,機構裡的每一個孩子都被要求必須服從機構所訂立的團體公約,

遵守團體秩序;且由於每一個孩子都必須和至少三名以上的院童共享機構照顧者,

因此其勢必得融入於團體生活中,學會和其他的院童和平共處、共同分享照顧者 的資源。而對安置機構來說,培養機構中的孩子遵守團體規範便是相當重要的。

從以上論述中描繪出安置機構團體生活型態的樣貌,是由一群專業工作人員 組成的集體宿舍,為一個團體型態的生活模式,提供院童生活上的照顧和輔導,

有其團體規範及秩序。安置機構裡面住著一群原本毫無血緣關係且彼此無交集的 院童,他們被迫離開自己的家庭,面對的是一個不熟悉的新環境及許許多多陌生 的臉孔。而為了協助這群機構院童增加其適應能力,安置機構被要求提供多元化 的服務給每一個院童,使這群被迫離開原生家庭的孩子能得到良好的照顧,並注 重其成長需求。誠如張紉(2000)表示,安置機構提供的照顧服務內容主要是以兒 童、少年本身為主體,希望強化其生活或適應能力,並積極協助其心理健康層面 之復健。而本節的下一小部分將詳細論述安置機構所提供的多元服務內涵。

貳、安置機構的家庭服務內涵

既然機構安置服務被視為是一種替代性服務,替代家庭給予孩子基本的生活 需求,其必需提供院童多樣化的服務,以滿足每一個安置院童的發展需求,並提 昇兒童及少年適應的能力,使其可以獲得適當的生活照顧,學習正確的生活態度,

也期許機構院童未來離院不論是重返原生家庭或自立生活時,可以減少社會不適 應的困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012)中所提及,安置及教養機構 提供之服務,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服務內容包 括:日常生活照顧;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 兩性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獨立生活技巧養成 及分離準備;追蹤輔導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陳玫伶(2006)指出,安置機構的目的主要在於提供完整的服務輸送予孩子,

而服務內涵具有多樣性、複雜性之特色,甚至需經常與其他專業共同合作、互動 以完成服務。而目前很多的安置機構拋棄了傳統僵化式的照顧模式,採取家庭化、

去機構化的方式照顧孩子,於機構中營造家庭的氣氛,延續家庭的溫暖,給予院 童較為自在、安全的生活環境,並且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照顧,或協助院童增加 社會適應能力的服務,抑或是心理層面的諮商服務等。

不過縱使讓孩子進入到安置機構生活,也只是暫時的舒緩眼前的家庭危機,

卻無法保證可以恢復家庭功能,或者可以修復家庭關係,因此仍需要家庭處遇服 務來協助家庭。誠如黃貞容(2001)提及安置機構的服務計畫本應立基於協助家庭 重建,改善家庭關係,促使原生家庭恢復家庭功能,使孩子能夠盡早離院返家。

因此,機構安置應被視為短暫、而非最終的資源,安置機構應協助孩子與原生家 庭保持密切聯繫,使得孩子在離開父母後,得以維繫與原生家庭的情感,並為孩 子的返家作準備。故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妥善安排探視情境,例如探視的時機、次 數、時間長度、建議與兒童從事何種活動,以使探視得到好結果,並奠基未來返 家與家人的情感基礎。

而當兒童及少年因家庭重聚或收養、不適應安置環境、安置年齡屆滿、不願 意繼續接受安置,或者失蹤死亡等狀況時會離開機構結束安置,此時安置機構需 對院生進行離院輔導,包括返家準備服務與獨立生活技巧養成。以下就安置機構 如何執行家庭重聚服務和離院準備及追蹤輔導加以討論(趙善如、江玉娟,2004)

一、安置機構所提供的家庭重聚服務

機構所執行的家庭重聚服務是指安置機構該如何協助安置兒少與原生家庭 聯繫,基本上須視安置兒少接受機構安置的原因而有所彈性的調整,以保護性個 案來說,其家庭重聚服務相較於失依個案、經濟弱勢家庭或不適宜在家教養者較 為困難與複雜,家庭重聚過程也需更加的謹慎與留意。原則上在安置機構內執行 家庭重聚服務的內容包括了:

(一) 主動且定期的向委託單位、原生家庭報告接受安置的兒少近況。

(二) 與接受機構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討論其對於原生家庭的感受。

(三) 維持接受機構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與原生家庭之間的聯繫。

使用的方法包括讓安置兒少透過電話、書信的方式與原生家庭維繫情感;

辦理親子會面,妥善安排探視情境;舉辦親子活動或旅遊:辦理家長會等。

(四) 配合節慶、寒暑假、周末,讓接受機構安置者短期返家居住。

(五) 配合縣市政府執行親職教育。

(六) 尋覓合適的收養家庭。

二、離院準備與追蹤輔導服務

離院服務是一個完整且連續的過程,包括孩子的離院評估、發展離院準備服 務,至離院後的追蹤輔導。安置機構在離院準備的過程中,需考慮離院準備服務 是否具有時效性、與其他單位專業間的協調與整合、離院生的家人是否能參與,

以及孩子離院後所面臨的家庭生活適應等;若有些安置兒少結束安置後無法順利 返家,需面臨自立生活的挑戰,機構也需協助培養孩子獨立生活的能力。至於離 院後的追蹤輔導方式可透過家訪或電訪聯繫、邀請離院個案返回機構分享、形成 離院院生彼此之間的互助團體或支持系統等,以確保離院個案能夠繼續獲得良好 的照顧,掌握其生活狀況、家庭生活適應等;並且適時、適地的給予協助與支援。

綜觀而論,安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應該是持續性的,除了孩子在安置機構中 所接受的生活照顧外,孩子離開安置機構後的追蹤服務亦是不容忽視的,且當安 置兒少離院返家後並不意味著他們已重返避風港,仍有許多的家庭適應問題或者

綜觀而論,安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應該是持續性的,除了孩子在安置機構中 所接受的生活照顧外,孩子離開安置機構後的追蹤服務亦是不容忽視的,且當安 置兒少離院返家後並不意味著他們已重返避風港,仍有許多的家庭適應問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