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重返避風港?!受虐兒少歷經機構安置後返家之家庭生活經驗探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重返避風港?!受虐兒少歷經機構安置後返家之家庭生活經驗探討"

Copied!
16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重返避風港?!受虐兒少歷經機構安置後 返家之家庭生活經驗探討 Returning home from care: The abused children’s family life experience after residential care. 指導教授:彭淑華 博士 研 究 生:謝佩君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2) 謝誌 終於來到了這一天,我的研究所生涯終於要畫下句點了!回想起這一路,看 見了自己的成長,也感受到許多的溫暖。心中為自己放起了小鞭炮,也有無限的 感謝與感動。 首先,最最感謝的,就是願意接受訪談的六位可愛的受訪者,若沒有你們不 吝嗇的分享,這篇論文大概也就遙遙無期了。尤其是我的訪談中,可能會不時觸 碰到過往童年的傷口或不願想起的記憶,但真的很謝謝你們沒有拒絕我的問題, 詳細的說著自己的故事,甚至於訪談結束後,還願意持續接受我的追問,真的非 常感謝你們讓我看到了這麼多珍貴的返家生活經驗。再來,非常感謝協助我引介 受訪者的家防中心、追輔單位、實習單位的社工,謝謝您們在工作忙碌之餘協助 我連繫受訪者,特別感謝采霈學姐及郁芬學姐,若是沒有您們的大力幫忙,我想 我仍然無法看見完成論文的曙光。 謝謝一路伴我完成論文的指導教授─彭淑華老師。謝謝老師讓我有機會參與 及接觸到安置兒少的相關議題,進而啟發我對於安置兒少相關研究的興趣,也謝 謝老師在我撰寫論文的過程中,不時的給予我溫暖的鼓勵,三不五時接受我的騷 擾,雖然您總是笑笑的抱怨,但卻給了我許多最實質的建議和協助;且除了論文 上的協助外,也謝謝老師對於我日常生活的關心,真的很幸運也很開心,自己是 您指導的學生。非常感謝我的口試委員─賴月蜜老師以及胡中宜老師,謝謝兩位 老師在我口試時,給予我許多的鼓勵還有很多的建議,此外,也總是不吝嗇的給 予讚美,讓我感受到許多的支持與溫暖,也為我的論文寫作之路,增添了更多美 好的回憶。另外,也要感謝師大社工所的沈慶盈老師、王永慈老師、潘淑滿老師、 劉曉春老師,在我研究所期間指導我社會工作相關知識與技巧。 謝謝師大社工所最美麗的助教文婷,行政協助外,在我陷入受訪者一位難尋 的困境時,妳就是讓我看見希望的那道美麗的光芒,若是沒有妳開頭的居中牽線, 我大概也無法如此順利的找到受訪者;也謝謝妳讓我在所辦打工的日子總是充滿 了歡笑,一點都不孤單。謝謝搞笑又很歡樂的研究所同學們,謝謝明惠,總是在 我陷入瓶頸時接收我的抱怨,不虧是我夜晚的男朋友;謝謝可愛的婷婷、書綺、 馨方,你們吱吱喳喳的打氣和笑容,是最實質的力量來源;謝謝穎珊兒,經常接 受我的求助,提供我論文寫作的參考;謝謝在研究所時期陪伴我到處修學分的莊 勝堯,謝謝你常常幫助我完成許多無理的要求;謝謝姿廷,我的好同學兼同事, I.

(3) 謝謝你常常幫我加油;謝謝其他所有 699 俱樂部的成員,研究所時期能和你們當 同學,一起吃吃喝喝的日子是最棒的充電方式。謝謝歆韶學妹,妳真是我最好的 工作夥伴,謝謝妳在我正式工作後,分擔我許多助理的工作。 謝謝所有在我研究所時期不斷鼓勵我,幫我加油的好朋友們。謝謝家家,繼 大學同寢後,研究所還能再續孽緣,你就像個可愛的小老人,給我溫暖又厚實的 肩膀依靠;謝謝詩喬,總是提供我最重要的情報,讓我可以掌握老師的蹤影;謝 謝思穎學姐,給我許多的建議和提點。謝謝 7012 的正妹們,雖然我們現在都為 了自己的目標和夢想努力著,偶爾的聚會聊天,總是讓我得到休息和力量。 最重要的,就是感謝我親愛的家人們,謝謝爸爸、媽媽,讓我可以無後顧之 憂的完成論文,取得碩士學位,是我最重要的靠山及支柱;謝謝爺爺、奶奶,每 當我回家充電時,總是準備一桌子最美味的飯菜;謝謝哥哥,給我支持並分享論 文寫作經驗;謝謝珮慈,不時為我加油。謝謝親愛的家人讓我感受到滿滿的愛。 最後,感謝這一路上對我不離不棄的胖胖大人哥,謝謝你總是最直接的接受 我所有的負面情緒和壞脾氣;謝謝你在我面臨情緒崩潰的時候,給我最溫暖的擁 抱;謝謝你帶我吃好吃的東西、去好玩的地方,舒緩我的壓力;真的很謝謝你分 享我的喜怒哀樂,雖然偶爾會吵吵架、鬥鬥嘴、耍耍任性,但這一路上有你真好! 碩士求學之旅要感謝的人太多,這一路上的淚水、笑容、不安、擔憂,我將 好好珍藏在心中,然後繼續往人生下一段旅程邁進。最後,再一次感謝大家,也 獻上我最誠摯的祝福。 佩君 2013.7.5. II.

(4) 摘要 家庭總被視為最適合孩子成長的環境,是每一個人的根,因而協助接受家外 安置的孩子盡早返家為基本信念。但對於曾接受機構安置的返家個案,其家庭生 活卻鮮少有人知道。是故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深入訪談的方式,瞭解歷經機構安置 的受虐兒少,離院返家後的家庭生活經驗,探討他們返家前與家庭重聚經驗、返 家後家庭系統的運作與面對的家庭壓力和因應,及其對於未來家庭之想像。研究 共訪談六位歷經機構安置,返家生活至少半年以上的受虐兒少,研究結果發現: 1.. 離院個案的返家生活,在不同的家庭生活經驗、家庭系統運作和家庭壓 力與因應下,可發展成三種不同的家庭生活樣貌: 「持續在家型」 、 「逃避 回家型」以及「離開家庭型」。. 2.. 返家個案或多或少都會面對不同程度的家庭壓力,進之影響他們繼續留 在家庭的意願。且多數孩子在面對家庭壓力時,會採取「消極且逃避的 方式」因應,而較少嘗試改變或修復與家庭成員的關係。索性家庭系統 與家庭成員關係是不斷變動的過程,儘管當下出現裂痕,不代表未來沒 有修復或重新接觸的可能。. 3.. 返家個案對於施虐者的看法和對於家庭意義的詮釋,以及再一次的返家 選擇,都會受到返家後不同的家庭生活樣貌及現實環境所影響。但整體 而言,這群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由於自己童年未能擁有一個完整 的家庭,而更加渴望未來建立屬於自己的家庭。 研究者依據研究結果,分別針對機構式安置服務、追蹤輔導服務及政府政策. 提出建議。在整體建議上,除強調應以家庭韌力觀點關注返家個案的家庭生活經 驗,更應落實受虐兒少與原生家庭之聯繫並規劃離院個案相關活動、營造一個適 合兒少成長的家庭氛圍、降低團體式規範並朝向團體家庭模式發展、增加受虐兒 少對於建立家庭的責任感;落實家庭重聚服務、持續且穩定的正式支持系統投入; 及個別性的返家準備服務與追蹤輔導機制、依據不同的返家歷程思考個別化的返 家模式等,進而提升離院個案返家後的家庭適應,並給予即時性的協助。. 關鍵字:離院返家、受虐兒少、機構安置、家庭生活經驗. III.

(5) Abstract Families are always regarded as a root of every individual. Therefore, the fundamental belief is to help those children in out-of-home placement return home as early as possible. However, the children who have already returned home, their family lives have been rarely known by others. Thus, through the deep interview as a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he study investigated the experiences of family lives of those abused children that had been in residential placement yet have already returned home. The study interviewed six abused children who had been institutionally placed but have already stayed home for at least half a year. The findings of the research are shown as follows. 1. The life styles of those individual cases could be classifi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continuing to stay home, escaping from home, and leaving home in terms of different experiences of family lives. 2. Those children more or less encountered different degrees of family pressure after returning home, and such situations would influence their aspiration of staying home continuously. Meanwhile, when the majority of children faced family pressure, they seldom attempted to change and recovere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family members. Fortunately, family system and relationship interact under a continuously changing process. Even though a gap is caused currently, it doesn’t really indicate that there is no possibility of recovering or contacting one another again in the future. 3. The opinions about the abusers, the explanations of significance of family, and the choices of returning home again made by those subjects who have already returned home would be affected by the different lifestyles and realistic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findings and results, the study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ervice system. Overall speaking, the policy and practice should strengt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ildren and their family, and work out plans for relevant activities for abused children after their leaving institutions. Moreover, the authorities should carry out the service of family reunions, implement individual service of preparing to return home, and trace the counseling system in order to enhance such abused children’s family adaptability after leaving residential institutions and returning home, and to offer appropriate and timely assistance as well. Key Words: returning home from care, abused children, residential placement, family life experience IV.

(6) 目次 謝誌 中文摘要. Ⅰ Ⅲ. 英文摘要. Ⅳ. 目次 …………………………………………………………………………………. Ⅴ. 表次 ………………………………………………………………………………… 圖次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Ⅵ Ⅵ 1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 ……………………………………………. 4. 第三節. 名詞解釋 ………………………………………………………….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虐待 ………………………………………………… 第二節 安置機構之樣貌 ………………………………………………… 第三節 返家議題的重要性及家庭重聚服務 …………………………… 第四節 家庭系統理論及家庭壓力之概念 ………………………………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6 6 11 17 24 42 42 43.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資料蒐集與分析 …………………………………………… 研究的嚴謹度 ……………………………………………………. 45 46. 第五節. 研究倫理之考量 …………………………………………………. 47. 研究結果………………………………………………………………. 49. 第四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他/她們的故事…………………………………………………… 我們都是一家人─持續在家型 ………………………………… 團圓容易修復難─逃避回家型 ………………………………… 踏入新的停靠站─離開家庭型 …………………………………. 49 60 79 99. 第五節. 返家經驗的回顧 …………………………………………………. 118. 研究結論與建議………………………………………………………. 128. 第五章.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28. 第二節. 研究討論 …………………………………………………………. 133. 第三節 研究建議 …………………………………………………………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參考文獻 ……………………………………………………………………………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附錄二 監護人同意書……………………………………………………………… 附錄三 訪談大綱……………………………………………………………………. 136 142 144 153 154 155. V.

(7) 表次 表 2-1 表 2-2 表 3-1. 97 年台灣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院生離院原因一覽表… 我國近十年安置兒少返家經驗之相關研究………………………… 受訪對象基本資料表…………………………………………………. 18 36 45. 表 5-1. 離院返家個案的家庭生活經驗一覽表………………………………. 130. 圖次 圖 2-1 圖 4-1 圖 4-2 圖 4-3 圖 4-4 圖 4-5 圖 4-6 圖 5-1. Double ABC-X 模式 ………………………………………………… 花花的生命歷程圖 ………………………………………………… 小毛的生命歷程圖…………………………………………………… 大力的生命歷程圖…………………………………………………… 小愛的生命歷程圖…………………………………………………… 小帥的生命歷程圖…………………………………………………… 圓圓的生命歷程圖…………………………………………………… 返家後家庭生活樣貌 …………………………………………………. VI. 31 50 52 54 56 57 59 129.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寧可被打也要回家,才不要被關在機構裡面!」 這句話是研究者於實習期間認識的一名青少年所述。該名青少年曾經因為家 庭暴力而被安置於機構長達兩年的時間,他說當他進入安置機構沒多久,就開始 想離開,一刻也不想待在機構裡,也曾多次向機構爭取返家的機會,然而一待就 待了兩年的時間才終於如願,離開對他而言猶如牢籠般的安置機構並返家;但該 名青少年表示,返家以後卻又三不五時往外跑,與家人之間的關係也呈現冷漠疏 離。從這個孩子的經驗中,讓我對於這群曾經離開家又再度返家的受虐兒少有了 許多的想像,為什麼這群在家庭中受到虐待而進入安置機構的孩子,寧可離開機 構這個保護傘,還是想返回家庭此一暴力圈,究竟家庭對這群受虐兒少的意義是 甚麼,與施虐者間又有怎麼樣的情感拉扯,返家後的家庭生活經驗又會是甚麼。 家,總被描繪成溫暖的避風港,每當遇到挫折或陷入困境時,會有家人在背 後無條件替自己撐腰;誠如黃迺毓(2001)於書中所描述,因為家具有保護及照顧 的功能,因而可稱之為避風港。小時候琅琅上口的兒歌「甜蜜的家庭」,也用輕 柔的旋律,譜出溫暖家庭的樣貌,並歌頌著家庭的可愛與重要。家,是每一個人 的根;尤其孩子在兒童及少年時期,與家庭有著緊密的情感連結,是生活與成長 的地方。由於「家」這個名詞,被賦予許多正面的形象,因而在多數人的心中, 「家」也就根深蒂固的像一座無堅不摧的堡壘,僅管和家人有些爭執、衝突,或 不愉快,最終還是想返回屬於自己的避風港,重回家人的懷抱。 在我的記憶當中,小時候只要犯了錯或者表現不夠優異時就必須接受棍子伺 候,因而曾經叛逆的想過要逃離自己的家庭,甚至羨慕在育幼院的孩子可以不需 要接受父母親嚴厲的管教,不需要辛苦的在家裡扮演乖孩子的角色,討好、滿足 父母親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情。但每當我心裡浮起打包行李離家出走的念頭 時,我就會不自覺得的開始哭泣,而那個眼淚是出於恐懼,害怕離開家庭後,我 將成為孤單的一個人,失去生活的依靠和情感的支柱,只能一個人徬徨、無助的 面對陌生的世界;在那個當下我強烈的意識到,原來家庭在我心中的份量竟是如 此的深刻與重要,僅管在家裡受了傷,仍舊離不開我最親愛的家庭;與家庭之間 情感的羈絆更不是我說放下就能抽離的。 1.

(9) 研究所時期我選擇踏入社會工作這個專業的領域,多元且豐富的課程討論以 及實習的經驗中,讓我看到、聽到、接觸到形形色色的家庭樣貌,也不時的碰觸 自己腦海中童年對於家庭生活的記憶。其中讓我感觸最深的,是在實習期間與一 些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孩子對話過程當中,強烈感受到孩子們與原生家庭之間 情感的拉扯和糾葛,有的孩子寧願遭受皮肉之苦,也想回到屬於他的屋簷或港灣, 那種想要得到,卻又害怕再一次受傷的心情深深烙印在我心中。另一方面,在多 數孩子的眼裡,僅管安置機構佈置的多像溫暖的家,他們仍舊無法在機構裡獲得 歸屬感,也始終不認為安置機構可以替代自己的家,因而安置於機構的孩子有時 也會表達對於返家的期待,甚至逃院、逃園的情形亦不勝枚舉。然而,當這些孩 子真的又再一次回到家庭時,是否真如他們心中所期待的那般─重返避風港;是 否真的可以良好的適應家庭生活,是需要劃上問號的。. 在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中,以相信家庭的價值為基礎信念,誠如兒童及少年 保護工作指南(2005)指出,兒保工作的信念為:「每一個孩子都應該有一個安全 而永久的家庭」、「家長是子女主要的照顧者與資源提供者」、「最適合孩子成 長的處所是能夠提供孩子終生安全與幸福關係的家庭」。意即,在社會大眾普遍 的價值觀裡,認為孩子應該待在安全無憂的家庭中,且家庭是孩子最理想的成長 環境。因而家庭應提供孩子基本的照顧和保護,使孩子得以安全、自在的於原生 家庭中滿足各層面的發展需求,快樂的成長。. 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與發展,經濟問題、就業問題、家庭問題、 教養問題、生活問題等等,都有可能對家庭帶來嚴重的衝擊,造成家庭面臨解組 或失功能的情境,導致兒童虐待、疏忽、家庭暴力的案件層出不窮,其中最受傷 害的莫過於未成年的子女。當父母無法發揮親職角色,並保護孩子免於受傷,甚 至成為傷害孩子的兇手時,便須有公權力的介入,以確保孩子的身心安全,誠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此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 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 又由於當家庭面臨問題或危機事件時,往往沒有辦法在短時間之內解決,而 讓孩子繼續待在缺乏保護功能的家庭中,只會使孩子被傷害的機率和風險提升, 故「家外安置」成為保護遭受嚴重傷害兒少的一種重要處遇服務(陳毓文,2008)。 在台灣,家外安置的型態主要可以分為家庭寄養、機構安置、收養等不同的安置 類型,作為暫時性的替代服務,替代家庭給予孩子基本的生活需求並提供所需的 2.

(10) 日常照顧,給予孩子一個替代性的家。 而安置機構雖被視為一個替代性的家,但對於多數安置機構的院童而言,那 始終不是他們真正的家,有不少孩子仍舊渴望重回他們原有的避風港。誠如洪文 惠(1995)於文章中所述,對於受虐待且進入家外安置系統的孩子而言,他們最終 的盼望是能終止虐待並再度回歸原生家庭,因其被迫離家並安置於陌生的環境中 ,需承受「有家歸不得」的落寞及失落感,使其心中有極度的無奈和不解。且對 孩子來說,即使是一個失功能的家庭,至少是他們所熟悉的歸屬;但若被迫離家 卻須面臨非常大的分割焦慮,將導致種種不適應的問題出現。因此受虐兒少於安 置期間多會接受家庭重聚服務或者返家準備服務,以期使受虐兒少能與原生家庭 建立正向的關係,協助其返家並適應家庭生活。 劉有志(2004)提及,家庭是兒童及少年人格與社會化發展的搖籃,是孩子生 長之最佳處所,除非有萬不得已的原因,不應該輕易的讓兒童及少年離開自己的 原生家庭。且安置制度設計的目的應為暫時性的替代家庭照顧功能,使孩子暫時 地離開不適合成長的家庭,且須積極的介入家庭,進行家庭處遇,並協助孩子與 原生家庭重建關係、維繫情感互動,待家庭增進功能或成為適合子女成長的環境 時,須盡早協助孩子返回原生家庭。 然儘管對於進入家外安置系統的孩子而言,有重返原生家庭之渴望,但這群 歷經長期安置且返家的孩子,其真實的家庭生活經驗卻鮮少有人知道。而進入研 究所之後,跟著老師進行研究案,聽到了許多結束安置生活的孩子與家人的互動 經驗狀況,有些孩子表達與原生家庭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感糾葛,甚至最終選擇再 度離家,自立生活;或者有些在安置機構工作的社工表示,不少機構孩子離院返 家後,家庭系統中的成員角色會有所轉換,孩子變成小大人,成為負擔家計者, 甚至有父母親向孩子伸手要錢的例子。這種種的聽聞讓研究者對於安置機構的孩 子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了解。 而認識越多,疑問也就越多,也讓我重新檢視「家」這個名詞的意義。漸漸 地,心中有一個小小的聲音油然升起,是不是社會賦予家庭過多正向的解讀,導 致在普羅大眾的心中總認為擁有一個健全的家庭,才等於擁有幸福、美滿的生活, 人生才不會有所缺憾。因而不論是孩子想要追尋由社會價值所形塑的健全家庭生 活;甚至是站在社會系統的立場,亦覺得協助歷經機構安置的孩子返回原生家庭. 3.

(11) 才是對其而言最佳的選擇,所以鼓勵不論是安置機構或公部門社工積極協助孩子 於安置期間與家庭有所互動,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然殊不知,這群離院返家後的 孩子其生活或許並不像原先所期待的,很可能是讓他們又再一次落入痛苦的深淵, 反覆的陷在與家庭之間的情感牽絆。 有鑒於此,讓研究者感到好奇,究竟這些因為在家中受到虐待,而進入安置 機構的兒少,在安置期間與家庭互動的經驗為何?對於重返家庭的期待為何?而 離院返家後的家庭生活經驗為何:是否因為安置期間的分離或者安置期間所接受 的家庭處遇服務或返家準備服務,導致家庭關係的改變?又,返家後的家庭生活 是否為自己所預期和嚮往的,花了多少的時間和努力重新適應失而復得的避風港, 其適應歷程為何?以及「家」這個名詞對其而言所代表的意義為何?進之,也希 望探討這群孩子對於未來自己建立家庭的看法是甚麼,是否因為與原生家庭的互 動經驗而影響其期待與想法?.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 本研究希望傾聽曾接受機構安置至少一年以上,且進入安置機構的原因為在 家庭中遭受虐待之故,目前已離院並返家的孩子之聲音,了解其返家後的家庭生 活樣貌,希望以孩子們的眼光和視野詮釋其離開安置機構後,重新返回家庭的生 活經驗,和對於未來自己建立家庭之期待與想望。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返家前與原生家庭之互動經驗。 二、探討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返家後之家庭生活經驗。 三、探討「家」對於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之意義,及其對於未來家庭生活的 想像與看法。 依著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在安置期間與原生家庭的互動狀況為何? 二、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於安置期間對「返家」抱持甚麼樣的期待與想法? 三、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返家後與原生家庭的生活經驗為何?家庭互動狀 況為何? 四、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返家後是否面對家庭壓力?如何因應與調適? 五、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對施虐者的想法為何? 六、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如何為「家」下定義?對未來家庭生活有何期待或 想像? 4.

(12) 第三節 名詞解釋 本小節依據研究題目中的重要名詞予以定義及解釋,使概念更加清楚與具體, 其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一、 受虐兒少 本研究之受虐兒少定義為任何人出於故意或疏忽的行為,對十八歲以下之兒 童及少年進行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造成兒少遭受到嚴重的身 心傷害,使得孩子的健康和福祉陷入威脅和損害,不利兒少成長,剝奪其應有的 權益。然而,本研究考量性虐待是較為特殊的受虐類型,且返回原生家庭的可能 性較低,因而排除此一虐待類型。 二、 機構安置 本研究之機構安置定義為,當兒少經評估不適合留在原生家庭生活之際,遂 接受家外安置服務,並進入安置機構者。此為一替代性服務,替代家庭給予兒少 基本生活所需及照顧。 三、 返家 本研究之返家意旨接受機構安置之受虐兒少,結束安置後選擇返回原生家庭 或者是親屬家庭,與家人共同生活者,此家人並沒有限定為直系血親,親屬亦可, 此外,也包括兒少自願選擇返家或者被規定返家。 四、 家庭生活經驗 由於本研究關注於接受機構安置的受虐兒少返家之真實情況,故家庭生活經 驗泛指受虐兒少結束機構安置返家後,與家庭成員的互動情形、家庭壓力與因應、 家庭成員關係、溝通模式、對施虐者的看法以及對於未來建立家庭的想像等。. 5.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的主軸主要分成四大部分,首先描述兒童及少年虐待,包括兒少虐 待的定義、類型;虐待對兒少的影響及提供給受虐兒少之保護處遇服務。其次描 繪出安置機構的樣貌,包括安置機構的定義與特性、所提供的家庭服務內涵、相 關研究對安置機構的正面及負面看法;接著論述為何需重視接受機構安置的孩子 離院返家後之生活狀況,及何為協助返家的家庭重聚服務;並針對家庭的概念進 行探討,以家庭系統理論、家庭壓力的概念和家庭韌力觀點為基礎,討論研究者 將如何了解曾因虐待之情事進入安置機構,並重返原生家庭的受虐兒少之返家生 活經驗和家庭壓力;最後則論述國內外有關返家議題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虐待 壹、兒童及少年虐待的定義與類型 所謂的兒童及少年虐待是指舉凡違背社會對於兒童及少年照顧與安全所訂 定之規範(張宏哲、林哲立、邱曉君、顏菲麗譯,2007) 。美國聯邦政府針對兒童 保護工作於 1974 年訂定「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National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該法中指出兒童虐待意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其本 人或讓他人直接或間接地,對十八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由各州自行界定之兒童保 護年齡,加諸其身體上的傷害、性虐待或情緒上的傷害,導致對兒童的生理及心 理安全構成實質上的威脅與傷害(Goldman, Salus, Wolcott & Kennedy, 2003)。 Henry Kempe 等人於 1962 年提出「受虐兒童症候群」(battered child syndrome),描繪兒童遭受身體虐待的情形,並表示「受虐兒童症候群」泛指兒 童遭受嚴重的、長期的、蓄意的虐待和永久性傷害,甚至死亡的情形(彭淑華、 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譯,1999)。國外學者則認為兒少虐待的一般 性定義為任何可避免的行動,卻讓其發生,並對孩子的身體、心理、情緒層面產 生負面的影響,傷害其福祉(Janet, 2006)。 在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虐待的定義眾說紛紜,雖然大同小異,但似乎仍未 有一個公認之標準。有學者指出兒童虐待是指成人有意、蓄意的對兒童造成傷害, 此傷害應是可以避免卻沒有設法避免,且兒童虐待並非偶發事件,而是重複、持 續性的傷害行為(郭靜晃,2004) 。鄭瑞隆(1996)則定義兒少虐待為父母、法定監 6.

(14) 護人或其他對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有照顧的義務與責任之人,其行為對孩子造 成非意外性身體、心理傷害、性虐待、剝削、精神虐待,或者因疏忽而忽略了孩 子的基本需求,導致其權益與福祉受損。 而在社會工作辭典(2000)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2005)中,則將兒童及 少年虐待定義為任何人出於故意或疏忽的行為,進之造成兒童遭受到嚴重的身心 傷害,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不當照顧等,使得孩子的健康和福祉 陷入威脅和損害,剝奪其應有的權益。且進一步從不同的傷害類型將兒童及少年 虐待分為四大類: 一、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係指任何對兒童及少年造成的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例如用手、棍子、皮帶 等器具傷害兒少,而導致其死亡、身上流下傷痕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者使 兒童及少年陷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亦屬之。 二、精神/情緒/心理虐待(mental abuse) 舉凡以辱罵、吼叫、恐嚇、威脅、輕視、嘲笑或排斥等行為或情緒對待兒童 及少年;或持續對兒少有不合乎情理的差別待遇,漠視其福祉,造成或可能造成 兒童及少年身體功能、智能、心理、情緒及社會等各層面的發展受到傷害。 三、性虐待(sexual abuse) 係指任何成人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與兒少有任何性的接觸, 如對兒少進行不恰當的愛撫、猥褻及性交等;儘管沒有實質上觸碰的行為,若加 害者暴露其性器官或者強迫兒少觀賞色情書刊、圖片、影片等亦屬之。如果加害 者年齡小於 18 歲,但其年齡大於受害者;或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居於控制 或強勢的地位者,也包括在其中。 四、疏忽(neglect) 指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地忽視兒童及少年的基本需求,對其日常生活照顧不 加注意,以致照顧不當,且未能提供兒少發展所需之最低程度的必要保障,使兒 童及少年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像是未提供其食物、營養、衣物、 住所、醫療及教育等照顧,或者讓其獨自一人留在家中,拒絕其情感上的需要, 使兒少身心均受到傷害。. 7.

(15) 雖然可以廣泛的將兒童及少年虐待分為此四大類型,但在實務工作中,判斷 是否為受虐個案時,常無法單獨用某一類型做區分,因大多數的受虐兒少都可能 陷於多重虐待的情境中,例如遭受身體虐待的孩子,對其而言亦同樣遭受精神上 的虐待,是故,廣義而論,只要是「不利孩子成長的情境」都可以被視為虐待的 一種(余漢儀,1996)。而在本研究中的受虐兒童及少年之定義,則依此論點為依 據,但考量性虐待為較特殊之虐待類型,且性虐待之受虐兒少較不易返家,故排 除此一虐待類型,僅含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疏忽三種虐待類型,導致未滿十 八歲之兒少處於不利其生活的環境中,對其造成傷害。 貳、受虐經驗對兒童及少年的影響 由於兒童及少年虐待案件層出不窮,因而許多實證研究者紛紛針對受虐經驗 會對兒少造成的影響進行研究,並發現當兒童及少年長期處於受虐環境底下,會 對其生理、心理、情緒、行為、教育、社會生活等各個層面帶來影響,不過就像 每一種兒少虐待的類型無法明確區隔其界限,因其可能同時並在;受虐經驗所導 致的結果,也會有所重疊,並非僅對某一層面有所影響,其影響涉及許多面向。 以下將根據Briere(1992)、武自珍(1988)、彭淑華等(1999)、陳桂絨(2000)、余瑞 長(2003)、畢國蓮(2006)等文章,整理並論述如下: 一、生理層面的影響 受虐的結果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永久性的障礙、發育不良或發展遲緩等生 理層面損害。 二、心理層面的影響 孩子受虐後的心理層面影響包括創傷後的反應、思想扭曲、認為受虐是自找 的、壞小孩、情緒困擾、低自尊、分離焦慮,甚至有一些退化行為和自傷的傾向, 會影響孩子的認知發展。此外受虐童也會有一些心理上的障礙,像是自卑、無助 感、恐慌、失眠、夢靨等(李鶯喬,1992)。 三、行為層面的影響 受虐兒少在行為上面會出現較自我防衛、注意力較不集中、具攻擊性、對行 為控制力不足,個性較為衝動,甚至產生自虐、自殘或自殺的行為。此外,孩子 的犯罪行為也會增加,且可能有較早的性關係、未成年懷孕、酒精或藥物濫用、 說謊、逃家等不適當的行為出現。. 8.

(16) 四、社會生活層面的影響 受虐經驗會使孩子不易與人建立信任及親密關係,缺乏與成人、同儕和家庭 成員的社會互動技巧,也由於因為和照顧者之間不安全的依附關係,導致其與人 互動時可能會出現排斥、拒絕的應對方式,易造成社會適應的困難。 五、其他層面長遠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個層面的影響外,也有研究發現童年的受虐經驗,使其未來成為 施虐者的機率有相當密切的關聯,即當這群受虐兒少成為父母後,也很有可能會 虐待他們的子女(黃素珍,1991;尹業珍,1994)。甚至對其往後的婚姻態度產生 些許影響(翁毓秀,2007)。 参、受虐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服務處遇 處遇(treatment)意指社工運用專業的知識、才能與技術協助人與環境之間的 和諧互動,提供一個改變的計畫,使人在環境中能夠穩定的發展。運用於兒童及 少年保護服務中,處遇也就是提供給兒童及少年在遭受不當對待時的一個最佳服 務之策略,社會工作者依據受虐兒少問題的獨特性及特殊性,進行調查、評估、 分析,並提供一套完整的處遇服務,主要是希望透過此專業的助人過程,協助兒 少脫離不利生活的情境,並發展自我能量以適應社會環境(引自許培溫,2005)。 鄭瑞隆(1996)於書中提及,針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處遇,主要的目的是 希望避免已陷於受虐情境中的兒童及少年再次受到虐待或疏忽,並進之對案家提 供各項所需的處遇服務或矯治工作,以消除導致虐待情境的因素,使家庭恢復正 常、健全功能。簡言之,兒少保護處遇服務最終目標是希望維持家庭之完整,使 兒童及少年可脫離不利其生活的不當環境,並於家中獲得所需之照顧,主要仍是 以維繫親情為首要考量。 而目前針對兒童及少年虐待所提供的處遇,會依不同情境、不同目的、原生 家庭恢復功能的可能性以及兒童及少年在家中遭遇的危險性,分別提供不同的處 遇方式,而主要的處遇服務為:緊急處置方案、家庭維繫方案、家庭重聚方案以 及永久安置方案(江玉龍,1998)。 一、緊急處置方案 當社工處理兒童及少年虐待案件時,首先須進行初步的接案調查與危機處理,. 9.

(17) 如調查評估發現並非為兒少虐待案件,則予以結案;若調查評估發現情況嚴重, 則須馬上會同警方處理,並將父母與子女隔離。 二、家庭維繫方案 當評估後發現兒童及少年的受虐危機較低,情況並不嚴重,也沒有緊急的危 險,則以維繫家庭的完整性之原則,避免將兒童及少年帶離原生家庭,而是提供 支持性或者補充性服務,協助兒少繼續留在家庭中。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 南(2005)中指出相關的支持性、補充性服務包括在宅家務協助服務、兒童托育、 喘息照顧、治療性服務(如精神、情緒、醫療、身體等方面)、親職教育等。 三、家庭重聚方案 若經處遇評估後,社工認為將兒童及少年持續留在家庭中,會陷於高危機的 受虐風險中,且虐待情節十分嚴重,使兒少無法在原生家庭家中獲得安全的生活, 則社工人員會要求警察及法院介入,並由法院裁定暫時剝奪父母親權及監護權, 將兒童及少年暫時安排於緊急庇護中心或寄養家庭接受保護。然而,在兒童及少 年接受家外安置的期間,社工應積極對其原生家庭提供所需之服務,以協助案家 問題的改善,恢復家庭功能,以利兒童及少年可以盡快返回原生家庭重聚。 四、永久安置方案 將兒童及少年進行緊急安置後,社工會提供家庭所需之處遇服務,若經評估 父母仍無法提供兒童及少年所需之照顧,家庭功能也難以改善,則將裁定永久安 置,替兒童及少年安排另一個永久的生活環境,例如親屬寄養、寄養家庭、安置 機構、收養。 綜觀而論,對於受虐兒少的保護處遇服務不僅僅包含消極性的緊急保護策略, 也包含了積極性的家庭重建、家庭維繫等服務,以期家庭功能之恢復;此外,由 於受虐兒少問題的多元與複雜,社工在進行處遇時,也往往會合併一個以上的處 遇模式,並不局限於單一的處遇。另一方面,也由於針對受虐兒童及少年的處遇, 很重要的一環將進行家外安置,將兒少暫時的帶離原生家庭。而以家外安置的形 態而言,其中一個佔大宗比例的即為機構安置;且根據學者Sng(2009)指出,有 別於親屬寄養及寄養家庭,機構安置的形態較缺少家庭的結構。因而研究者認為 機構安置是和家庭生活型態最為迥異的;是故,本研究將著重於歷經機構安置的 受虐兒少進行探討,而在第二節也將進一步描繪安置機構之樣貌。. 10.

(18) 第二節 安置機構之樣貌 壹、安置機構定義與特性 學者 Kadushin&Martin(1988)依照服務的功能和與家庭互動之目的區分,將 兒童福利服務分為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 主要目的在於支持、增進以及強化家庭滿足兒童需求的能力;第二道防線是「補 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著重於彌補家庭照顧之不足或不適當而有的 福利服務;第三道防線為「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onal service),替代家庭予以 孩子適當的照顧及教養。以此角度而論,當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線無法滿足兒童需 求,且兒童不適合生長於原生家庭時,只好運用第三道防線-家外安置,將孩子 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等,以替代失功能的家庭,給予孩子所需的生活照顧, 提供其安全成長的環境,保障基本權益 (彭淑華,2008a)。 社會工作辭典(2000)中論及家庭是兒童最理想的成長環境,唯有到逼不得已 之情境,任何人不應剝奪兒童接受親生父母養育的權利。而替代性服務主要是以 「親職代行」的理念為出發,當原生家庭因陷入危機或發生突發事件,而無法滿 足兒童在社會層面、情感層面和生理照顧層面的需求,甚至可能危及兒童的生命 安全時,必須先暫時或永久解除父母教養子女的功能,由他人替代之。而替代性 服務中的機構安置往往被視為兒童及少年最後的依靠,當其無法從原生家庭或寄 養家庭獲得所需的支持,機構安置便成為最後安身立命之選擇,待其原先安置理 由消失且家庭功能恢復時,進之協助孩子返家或自立;目標是為了滿足兒少的各 個層面的發展需求,功能除了提供一個安全的庇護所之外,亦包括適當的管教、 規範及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等 (Little, Kohm & Thompson, 2005;彭淑華,2008b) 。 簡言之,機構安置是兒童福利服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屬於替代性的服務。 當家庭因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導致家庭發生嚴重的問題或受重大事件影響而面臨 家庭功能瓦解,以致無法彰顯家庭照顧之功能,甚至使兒少權益遭受威脅,使其 不再適合居住於原生家庭時,則需暫時或永久解除親子關係,將兒少帶離原生家 庭,安置於機構中,由機構替代家庭給予孩子基本的生活需求,滿足孩子所需的 日常照顧。且須待原生家庭恢復功能時再行返家;或者是當孩子得以獨立生活時 協助其自立。而對於這群從原生家庭離開,搬入安置機構的院童來說,安置機構 儼然成為他們另一個家,替代原生家庭,提供一個遮風避雨之處所。 郭靜晃(2004)提及機構安置的照顧(institute care)是政府與民間單位共同針對 11.

(19) 失依的兒童,所提供的一種團體照顧模式,尤其當原本應該是孩子安全堡壘的家 庭失去功能,且支持系統與社會資源日益薄弱時,更衍生出社會對於機構安置服 務的需求。Kadushin進之將此類安置機構定義為一群彼此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兒 童,二十四小時地住在一起,由一群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其日常生活, 且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輔導人員提供服務和處遇,認為機構安置是一個專為 兒童設立、提供團體照顧的教養機構(Kadushin & Martin, 1988)。李懿庭(2008)及 林月琴(2009)於其研究中均指出所謂的機構安置是屬於團體教養的一種,在此團 體生活的模式中,機構裡的每一個孩子都被要求必須服從機構所訂立的團體公約, 遵守團體秩序;且由於每一個孩子都必須和至少三名以上的院童共享機構照顧者, 因此其勢必得融入於團體生活中,學會和其他的院童和平共處、共同分享照顧者 的資源。而對安置機構來說,培養機構中的孩子遵守團體規範便是相當重要的。 從以上論述中描繪出安置機構團體生活型態的樣貌,是由一群專業工作人員 組成的集體宿舍,為一個團體型態的生活模式,提供院童生活上的照顧和輔導, 有其團體規範及秩序。安置機構裡面住著一群原本毫無血緣關係且彼此無交集的 院童,他們被迫離開自己的家庭,面對的是一個不熟悉的新環境及許許多多陌生 的臉孔。而為了協助這群機構院童增加其適應能力,安置機構被要求提供多元化 的服務給每一個院童,使這群被迫離開原生家庭的孩子能得到良好的照顧,並注 重其成長需求。誠如張紉(2000)表示,安置機構提供的照顧服務內容主要是以兒 童、少年本身為主體,希望強化其生活或適應能力,並積極協助其心理健康層面 之復健。而本節的下一小部分將詳細論述安置機構所提供的多元服務內涵。 貳、安置機構的家庭服務內涵 既然機構安置服務被視為是一種替代性服務,替代家庭給予孩子基本的生活 需求,其必需提供院童多樣化的服務,以滿足每一個安置院童的發展需求,並提 昇兒童及少年適應的能力,使其可以獲得適當的生活照顧,學習正確的生活態度, 也期許機構院童未來離院不論是重返原生家庭或自立生活時,可以減少社會不適 應的困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012)中所提及,安置及教養機構 提供之服務,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服務內容包 括:日常生活照顧;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 兩性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獨立生活技巧養成 及分離準備;追蹤輔導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12.

(20) 陳玫伶(2006)指出,安置機構的目的主要在於提供完整的服務輸送予孩子, 而服務內涵具有多樣性、複雜性之特色,甚至需經常與其他專業共同合作、互動 以完成服務。而目前很多的安置機構拋棄了傳統僵化式的照顧模式,採取家庭化、 去機構化的方式照顧孩子,於機構中營造家庭的氣氛,延續家庭的溫暖,給予院 童較為自在、安全的生活環境,並且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照顧,或協助院童增加 社會適應能力的服務,抑或是心理層面的諮商服務等。 不過縱使讓孩子進入到安置機構生活,也只是暫時的舒緩眼前的家庭危機, 卻無法保證可以恢復家庭功能,或者可以修復家庭關係,因此仍需要家庭處遇服 務來協助家庭。誠如黃貞容(2001)提及安置機構的服務計畫本應立基於協助家庭 重建,改善家庭關係,促使原生家庭恢復家庭功能,使孩子能夠盡早離院返家。 因此,機構安置應被視為短暫、而非最終的資源,安置機構應協助孩子與原生家 庭保持密切聯繫,使得孩子在離開父母後,得以維繫與原生家庭的情感,並為孩 子的返家作準備。故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妥善安排探視情境,例如探視的時機、次 數、時間長度、建議與兒童從事何種活動,以使探視得到好結果,並奠基未來返 家與家人的情感基礎。 而當兒童及少年因家庭重聚或收養、不適應安置環境、安置年齡屆滿、不願 意繼續接受安置,或者失蹤死亡等狀況時會離開機構結束安置,此時安置機構需 對院生進行離院輔導,包括返家準備服務與獨立生活技巧養成。以下就安置機構 如何執行家庭重聚服務和離院準備及追蹤輔導加以討論(趙善如、江玉娟,2004) 一、安置機構所提供的家庭重聚服務 機構所執行的家庭重聚服務是指安置機構該如何協助安置兒少與原生家庭 聯繫,基本上須視安置兒少接受機構安置的原因而有所彈性的調整,以保護性個 案來說,其家庭重聚服務相較於失依個案、經濟弱勢家庭或不適宜在家教養者較 為困難與複雜,家庭重聚過程也需更加的謹慎與留意。原則上在安置機構內執行 家庭重聚服務的內容包括了: (一) 主動且定期的向委託單位、原生家庭報告接受安置的兒少近況。 (二) 與接受機構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討論其對於原生家庭的感受。 (三) 維持接受機構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與原生家庭之間的聯繫。 使用的方法包括讓安置兒少透過電話、書信的方式與原生家庭維繫情感; 辦理親子會面,妥善安排探視情境;舉辦親子活動或旅遊:辦理家長會等。. 13.

(21) (四) 配合節慶、寒暑假、周末,讓接受機構安置者短期返家居住。 (五) 配合縣市政府執行親職教育。 (六) 尋覓合適的收養家庭。 二、離院準備與追蹤輔導服務 離院服務是一個完整且連續的過程,包括孩子的離院評估、發展離院準備服 務,至離院後的追蹤輔導。安置機構在離院準備的過程中,需考慮離院準備服務 是否具有時效性、與其他單位專業間的協調與整合、離院生的家人是否能參與, 以及孩子離院後所面臨的家庭生活適應等;若有些安置兒少結束安置後無法順利 返家,需面臨自立生活的挑戰,機構也需協助培養孩子獨立生活的能力。至於離 院後的追蹤輔導方式可透過家訪或電訪聯繫、邀請離院個案返回機構分享、形成 離院院生彼此之間的互助團體或支持系統等,以確保離院個案能夠繼續獲得良好 的照顧,掌握其生活狀況、家庭生活適應等;並且適時、適地的給予協助與支援。 綜觀而論,安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應該是持續性的,除了孩子在安置機構中 所接受的生活照顧外,孩子離開安置機構後的追蹤服務亦是不容忽視的,且當安 置兒少離院返家後並不意味著他們已重返避風港,仍有許多的家庭適應問題或者 是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互動狀況等問題都有可能相繼而生,即須透過追蹤輔導服 務來了解孩子的狀況。 参、對安置機構的正面評價與負面看法 就國際相關政策來看,兒童及少年安置方式的優先順序除了原生家庭外,依 序應為收養家庭、寄養家庭,最後才是安置於機構式的照顧(彭南元,1999)。且 以孩子發展觀點來看,認為家庭式照顧策略是相對較好的,故親屬寄養往往被視 為家外安置的首選,當親屬寄養和寄養家庭均無法提供孩子照顧時,才考慮將孩 子安置於機構中(Doran & Berliner, 2001)。此外,以國內外相關研究來看,對於 安置機構的負面抨擊是多於正面評價的,然不容置疑的,安置機構所提供的多元 照顧服務,仍可以給予孩子一些正向經驗,有其優點及存在的必要性。以下將以 對安置機構的正面和負面看法加以討論。 一、正面評價 Crosson-Tower(2010)於書中提及一些安置機構的優點,其中包括提供孩子一 個良好安置的處所與環境,可避免孩子再度受到傷害,獲得暫時的庇護和保護;. 14.

(22) 且安置機構也會盡可能的滿足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結構性需求;在機構的生活亦 較有規律性,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隨時觀察院童的行為,了解他們的發展與成長 狀況;此外,與其說安置機構是替代性的家庭,其更像是治療性的家庭,因機構 會注重孩子的復原,而不僅是幫助孩子等待原生家庭功能的復原而已。 也有少數研究指出,在安置機構所提供的多元照顧服務之下,可以使機構院 童在學業表現、心理情緒或社會適應能力、偏差行為等面向都有顯著的改善和進 步(Martin & Jackson, 2002;Little et al., 2005)。且安置機構可以協助孩子增加自 我價值感與適應能力(Doyle,1997)。Altshuler & Poertner(2002)的研究則指出大多 數機構安置的院童表示對於生理層面的需求滿足程度是滿意的。意即,基本上安 置機構可以提供孩子生活所需的照顧資源和協助。 林勝義(2002)於書中論述,安置機構可在有控制的環境下,因應孩子的特殊 需求,助其身心健全的發展;因而有些兒童若因特殊的情況,例如性格異常等, 並不一定適合家庭寄養或家庭收養的方式,即必須由機構加以收容較為適宜。換 句話說,有些孩子的行為在寄養家庭的眼中可能是不被接受的,然而相較之下安 置機構對孩子行為的接受度則較高,這也再一次印證了機構安置存在的重要性。 二、負面看法 有學者直言,機構安置服務對於機構院童而言,很有可能只是另外一個傷害 的開始(Palmer & Cooke, 1996)。而對機構安置照顧的批評包括許多安置機構的孩 子會出現身心適應上的問題,像是生活適應能力低落、心理情緒困擾、價值感低 落、多重的行為失序;或者學校生活適應困難,如學習障礙、被標籤化等;且安 置機構的環境也很容易產生衝突和犯罪行為,甚至是受到同儕霸凌(Schneiderman, Connors, Fribourg, Gries & Gonzales, 1998;Colton, 2002;Nicholas, Roberts & Wurr , 2003;Little et al., 2005;Hayden, 2010;劉美芝,1999;蔡淑怡,2007)。此外, 若孩子不斷轉換安置機構或漂浮於不同安置照顧系統中會導致其生活適應問題 更加嚴重(Berliner & Fine, 2001);甚至在安置機構中可能會發生機構對院童不當 惡待或虐待之情事(彭淑華,2007)。 再以安置機構團體生活型態而論,基於安全性和公平性的考量,機構式的管 理策略有其必須遵循之規範,以便於機構的管理和使團體生活有序。但在缺乏彈 性的管理方式及特殊化的個別照顧下,固定的日常作息時間將限制孩子的個別行. 15.

(23) 動,使大多數機構中的院童只懂得遵守日復一日的常規,生活無趣之虞,更產生 了制式的生活模式。而且此團體性的管理模式,無法滿足每一個具有特殊化的孩 子發展需求,忽略了孩子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導致其生活僵化、機構化,對生活 的挑戰失去自信,亦缺乏個人的獨特性,甚而造成孩子有更多的反社會行為,也 再一次不當的複製權威控制的關係,忽略了對於孩子個別處境的自主權保障與尊 重(Smith, 1995;Libby, Coen, Price, Silverman & Orton, 2005;鄭貴華,2001) 亦有研究針對接受不同家外安置形式照顧的孩子─機構安置和寄養家庭,比 較此兩種不同安置類型對孩子的影響,而研究發現安置於機構中的院童,其犯罪 行為、藥物濫用、生活不適應之比例遠高於寄養家庭的孩子,且相較於寄養家庭 的孩子,機構中的院童會出現較為嚴重的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也常被診斷出有 心理、情緒、行為等問題,且多數依賴性重、具有較為嚴重的功能損傷(McDonald, Allen, Westerfelt & Piliavin, 1996;Sng, 2009;Robst, Armstrong & Dollard, 2011)。 Altshuler & Poertner(2002)的研究進之指出僅管大多數機構安置的院童認同機構 對其生理層面需求的協助,不過大多數院童表達接受機構安置會有低自尊、較差 的情緒控制,以及心理層面的困擾和不穩定之困境。. Doyle(1997)於書中提及替代式服務的機構安置照顧會對孩子帶來一些負面 影響,包括: (一) 受虐的孩子可能會對施虐者(父母)有強烈的忠誠與依附情感,因而並不 願意離開家庭,接受家外安置,導致其無法適應安置生活。 (二) 孩子對於自己被迫移出原生家庭,並不會認為是出於危機考量,反倒 認為是因為自己表現不好,進之產生強烈的罪惡感,甚至自責。 (三) 孩子渴望受到關愛,然缺乏與人建立親密關係的機會,也不易與人產生 情感連結或建立信任關係。 綜觀上述,對於安置機構的討論不勝枚舉,有優點也有缺點,儘管負面的抨 擊較為多數,不過不可置喙的,機構安置已被視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最後一 道防線,它的存在是一項必要的事實,相較於其他安置型態,機構安置是孩子最 後的依靠(last resort)(曾麗吟,2008;Peter & James, 2009;Hayden, 2010)。這也 意味著許多易受傷害和存有更多議題的孩子,在其他安置類型,如親屬寄養、寄 養家庭求助無門的情況之下,將被安排至安置機構中,即使親屬安置、家庭寄養 向來被視為優於機構安置,但安置機構仍舊被當作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中的最後. 16.

(24) 一個選擇(the last alternative for children)(Crosson-Tower, 2007)。其替代家庭照顧 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不容小覷的。. 第三節 返家議題的重要性及家庭重聚服務 根據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之規範,若經評估將兒少留於原生家庭生活中有危險 之虞、安全之慮,則強調須立即將受虐的兒少帶離原生家庭,進行家外安置,以 避免繼續受虐之可能,進之針對受虐的兒少進行後續的治療與處遇工作。然而, 對於被迫離開原生家庭的兒少來說,與親人的分離會使其產生不小心理壓力。誠 如張盈堃、方岷譯(1998)於書中提及,兒童被迫從原生家庭中離開可能產生許多 的困難,包括歸屬感的斷層、未知的害怕、罪惡感、自尊受損、烙印化、認同的 失落等負面感受。 或許當兒童因受虐被迫帶離原生家庭,接受家外安置時,通常會被視為保護 兒童的做法,是對孩子有利的,因可助其脫離受傷害的生活環境;但對兒童來說, 與原生家庭的分離會破壞兒童與家庭之間依附的情感連結,剝奪兒童成長的永續 性需求(鄭貴華,2001)。當孩子接受家外安置服務後,後續的相關問題,特別是 源自於孩子離開原生家庭,與親人分離所產生的焦慮及依附問題,會持續困擾著 孩子並帶來負面的影響(張高賓,2011)。因而,協助孩子與原生家庭關係之修復 與重建,甚或為孩子返家重聚做努力,是不容忽視的重要服務。 在此小節中,研究者將先簡述結束機構安置的離院兒少之原因;接著論述為 何須探討機構安置兒少的返家議題,其重要性何在;進之,針對協助安置機構兒 少返家的家庭重聚服務做進一步的探討。 壹、 結束機構安置離院兒少之原因 對於這群接受家外安置服務,安置於機構中的兒少而言,終將得離開安置機 構此一暫時的庇護所。究竟當這群機構兒少從安置機構離院的原因為何呢?根據 下表 2-1,改編自彭淑華於 2008 年針對安置教養機構離院個案之離院原因所進行 的調查,可從此一覽表的整體數據中發現在育幼機構及少年機構的離院孩子中, 以「家長領回」為最大宗的離院原因,約佔 31.7%;意即,多數歷經機構安置的 兒童及少年,離院後重返家庭者占了絕大多數的比例。. 17.

(25) 表 2-1 97 年台灣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院生離院原因一覽表 機構類型 原因. 育幼機構. 比例. 少年機構. 人數. 比例. 人數總計. 比例. 人數. 合計. 家長領回. 283. 36.8%. 278. 27.7%. 561. 31.7%. 期. 滿. 87. 11.3%. 281. 28%. 368. 20.7%. 升. 學. 25. 3.3%. 23. 2.3%. 48. 2.7%. 就. 業. 17. 2.2%. 14. 1.4%. 31. 1.7%. -. -. 40. 4%. 40. 2.2%. 自行逃離 轉. 介. 169. 22%. 237. 23.5%. 406. 23%. 死. 亡. 1. 0.1%. 1. 0.1%. 2. 0.1%. 收. 養. 174. 22.7%. 63. 6.3%. 237. 13.4%. 其. 他. 12. 1.6%. 67. 6.7%. 79. 4.5%. 總. 計. 768. 100%. 1004. 100%. 1772. 100%. <資料來源:修改自彭淑華,2009>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於其書裡描述家扶基金會所提供的安置 服務中,其個案結束安置離院後也以返回原生家庭者居多,其次依序為轉介寄養、 其他安置等。彭淑華(2012)進一步於其研究中指出,雖然有些機構院童離院的原 因為非自願性因素,像是少年屆齡、國中畢業未就學、違反機構規定或法律規定、 安置期限屆滿、機構要求轉安置,甚或是出於自願性因素離院,如逃跑、翹家等 而離開安置機構;但是在家庭維繫與家庭重聚社會的主流思潮下,若原先孩子被 迫離家、接受家外安置的理由消失,且基於安置於家庭式情境優於機構式情境之 原則,安置機構院童離院後會以返家或進入寄養家庭及收養家庭為大宗。. Trout, Chmelka, Thompson, Epstein, Tyler & Pick(2010)多位學者針對孩子離 開安置機構的原因所進行的研究中亦發現,超過半數結束機構安置的孩子離院後 會重新回到家庭系統,包括由親屬照顧或者是返回原生父母的身邊。綜觀而論, 有不少歷經機構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其終止機構安置的原因是由家長領回;意即離 開機構後,有一大部分的孩子會重新返回原生家庭生活。此一現象也反應出,對 於返家的相關議題是不容忽視的,以下將進之討論為何須重視返家相關議題。 貳、探討返家議題之重要性 從過去到現在,美國兒童福利政策的基本價值理念為「兒童留在原生家庭被 18.

(26) 教養是較佳的選擇」,且要求州政府應該盡合理的努力維繫家庭的完整,若兒童 因為安全因素的考量,不得不接受家外安置,也需迅速地讓兒童與家庭重聚,重 返原生家庭(林玟漪,2007)。即,使接受家外安置服務的孩子重返原生家庭,一 直是美國兒童福利服務中相當重視的一環(Berry, McCauley & Lansing, 2007)。 1989 年聯合國提出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宣稱兒童有接受特別養護與 協助的權利宣言。並指出家庭應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尤其是兒童成 長且獲得最佳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得到其所需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其在社區 中充分擔當應盡之責任。此外,兒童權利公約亦承認最適合兒童成長之處即為家 庭,且孩子應該在幸福、愛情以及瞭解之氣氛中成長,才能進之使其人格得到充 分與和諧的發展 (內政部兒童局網站,瀏覽於 2011.4.27) 。 由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可以得知,家庭被視為應對兒童提供基本生活照顧 和安全保護的重要角色。假使家庭因面臨重大危機、特殊事件或者失功能,而導 致失去原有對孩子照顧和保護之功能時,則需暫時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進行家 外安置。但誠如張紉(2000)所云,在社會福利政策的理念中,安置服務被視為一 個暫時性的家庭,也就是暫時代替家庭對孩子的照顧功能,並協助原有的家庭功 能恢復正向的運作;意即,既然家外安置服務是基於此種暫代家庭角色、替代式 服務的觀點,那麼服務就應該以維繫親情,以及銜接、增進、恢復原生家庭功能, 協助孩子重返原生家庭作為工作重點。 以兒童發展的永續性需求來看,可分為親密性(Intimacy)的需求和生活中 的一致性(Consistency)需求兩部分。在親密性方面,兒童需要在一個穩定的環境 中成長,更重要的是在此環境中的主要照顧者需與孩子發展良好的依附情感,使 其產生固著的安全感,感受到被關愛。至於一致性方面,兒童在各方面都需要獲 得一致的待遇,無論是生理、心理和社會三方面都需擁有一定水準且永續的照顧, 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以家庭的兩項特徵來檢視,一為血緣關係、一為成員 對家庭關係的永久性期待與承諾,是最符合兒童發展需求之環境。簡言之,不論 其規模、社經地位、家庭能量,以兒童的發展過程而言,家庭是滿足孩子此兩部 分需求的關鍵角色(馮燕,1997)。. Chapman, Wall, Barth & the NSCAW Research Group (2004)的研究指出大多 數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對於返家抱持著很大的希望,且希望能夠再一次與父母同. 19.

(27) 住。Ofsted (2009)針對370名接受家外安置的兒童及少年進行研究調查,其表達有 極為強烈的期盼與原生家庭接觸,且這群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希望可以獲得更多 的協助,使其可以與家庭或朋友保持聯繫,進之建立自己的支持網絡並與失去聯 繫的家人再重新建立良好的關係。 此外,有研究指出儘管有些進行家外安置的孩子離院後並不希望重返原生家 庭,但仍舊希望可以與原生家庭維持某種形式的接觸和聯繫。甚至有研究發現, 處於家外安置的兒童及少年仍然會對於他們的原生家庭十分的關切,常常會花不 少的時間關心原生家庭的狀況(引自Sen & Broadhurst, 2011)。林玉潔(2005)針對少 年安置滿意度的因素進行研究,發現接受家外安置服務的孩子與原生家庭成員 (特別是父母)的接觸被視為是影響安置滿意度的重要因素,且研究結果指出有六 成左右的機構少年於安置期間會想要與家人見面;而與家人互動後,有87.4%的 少年表達會有心情愉快的正向感受。 由以見得,對於這群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而言,與原生家庭的情感連結是無 法剪斷的,且安置機構與自己的原生家庭仍是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僅管有相同的 物理空間,甚至安置機構可以提供更高品質的物質生活,然對於這群安置兒少而 言,那始終不是屬於自己的家,甚至盼望著重返原生家庭的那天。誠如 Garfat(2011) 表示,機構院童不是機構的小孩,而是屬於原生家庭的孩子,家庭才是對孩子們 最好的依靠;不論孩子居住在哪,原生家庭始終是孩子們的歸屬等。 為了使安置兒少可以盡早返回原生家庭,那麼機構應該與原生家庭保持密切 的聯繫,協助孩子在離開父母後,得以維繫與原生家庭的情感。且在安置計畫中, 當家庭及父母參與越多,孩子對於安置的接受度會越高,進之使得孩子本身有較 為穩定的正向結果,亦較容易回歸原生家庭(林俐君,2000)。然而,若沒協助孩 子適切的與家庭維持良好關係,則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因而對於安置機構來說, 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工作服務應為依據兒童及家庭的狀況需求,與兒保個案管理的 社工員一起共同協商、討論,適當安排定期的親子接觸、會面,在孩子接受家外 安置期間與家庭維持良好的關係,以協助接受家外安置的兒少返家作準備 (Crosson-Tower, 2007;江季璇,1999)。 綜觀而論,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離院後,希望能重返原生家庭者占多數,但 如何確保原先安置孩子的原因已消除、家庭亦恢復功能,孩子是在妥善準備的情. 20.

(28) 況下重返原生家庭是今日社會該予以重視的。另一方面,也由於多數離開安置機 構的孩子會希望返家;且以相關兒少法案、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來看,亦以使兒 少在原生家庭中成長、維繫家庭完整為前提,由以見得,對於這群機構安置兒少 返家議題之探討是相當重要的。 但誠如學者Lietz, Lacasse & Cacciatore (2011)提及,當兒少因為不當虐待而 被移出家庭之際,最終目標在於協助家庭重聚,讓兒少順利返家,然而對於成功 返回家庭兒少的家庭生活狀況之認識仍有待加強。究竟這群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 兒少,結束機構安置重返原生家庭後,是否真的能適應其家庭生活,重新與父母 建立情感連結;是否返家後的真實情境和原先於安置期間對於返家的期待有所落 差,諸如此類的問題仍有待釐清,因而本研究希望以孩子自身的立場出發,描繪 孩子返家真實經驗及親身感受。 参、家庭重聚服務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2005)中論述,兒童及少年保護處遇系統主要目的 在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危機解除與生活重建。也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所指的家庭處遇計畫。實務上大致可區分為「家庭維繫」(family preservation)與「家庭重聚」(family reunification)二大服務模式,而此兩種服務模 式最大的區別即在於兒少個案是否進行家外安置。若兒少個案仍可安全的生活於 原生家庭,則採用家庭維繫服務,以維護家庭完整為原則,作為家外安置的替代 模式,讓兒童或青少年能夠在原生家庭安全且快樂的成長,重視家庭的完整性: 然,若經評估兒少個案繼續於原生家庭生活之危險程度較高,有安全上之疑慮, 則須將兒少移出家庭,進行家外安置,再進之採用家庭重聚模式進行後續的處遇, 於孩子接受家外安置的期間,積極提供原生家庭必要之輔導並定期評估,以協助 家庭改善問題及家庭重建,為兒少未來返家重聚作準備,並待其安置原因結束, 或家庭恢復功能時再行返家。 「家庭重聚」(family reunification)的定義,在於有計畫的協助接受家外安置 的兒少與其原生家庭重新建立情感連結的服務過程,藉由提供服務給接受家外安 置的孩子及其家庭、寄養家庭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家庭重聚。換句話說, 「家 庭重聚」的目標即為協助兒少與原生家庭關係的重建,不論是協助兒少重新返回 家庭系統或者定期返家探視都可以視為「家庭重聚」服務(彭淑華,2005)。. 21.

(29) 由於針對受虐兒少所進行的家外安置服務,在其最初的政策設計理念上即強 調有期限的替代性照顧,並非永久性的安置,意即僅做為這群受虐孩子返家前的 暫時性庇護所,並以家庭重建為原則,重視兒少對於親情的渴望與需求,認為原 生家庭才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故最終目標仍是在於希望協助達成家庭重聚,幫 助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與原生家庭完成情感連結、關係重建,並順利返回原生家 庭生活(Downs, Moore, Mcfadden, Michaud & Costin, 2009;Cole & Caron, 2010; 陳桂絨,2000;陳玫伶、李自強,2009)。而在離開家庭接受家外安置服務的過 程中,最令兒童及少年與原生家庭雙方感到困擾的地方在於兒少與其原生家庭無 法有足夠的情感聯繫,導致兩者之間的親子關係受到影響及破壞,尤其是對孩子 與原生家庭間的依附關係帶來負面影響,使其情感疏離,因而在家庭處遇中,家 庭重聚服務方案便因應而升,以協助兒少與原生家庭之間重新建立親子關係,尤 其是依附關係(Mapp, 2002)。 有研究描繪出若兒童及少年於安置期間仍與原生家庭保持正向的聯繫,那麼 於結束安置後有很大的機會可以重返原生家庭,且在安置期間也可以有較良好的 適應。然而,若強制分離並阻斷父母與孩子的關係後,卻沒有適切的協助其維持 正向的情感聯繫,即使孩子重返原生家庭的那一天,與家庭的關係仍是破裂的。 簡言之,如果於安置期間沒有提供支持性服務,那麼待家庭重聚後,孩子與原生 家庭亦不會有良好的情感互動。因而,家庭重聚計畫的目標即在於幫助原生家庭 和安置兒少於安置期間維持良好且正向的關係,也助原生父母增進親職技巧、恢 復家庭功能,使孩子能順利返家(Simms & Bolden, 1991)。然而,隨著孩子留在 安置系統的時間越長,就越難與原生家庭維持聯繫(畢國蓮,2006;許瑋倫,2007; Höjer & Sjöblom, 2010)。因此,當孩子進入安置系統時,即須積極的替孩子的返 家做準備,使孩子可以盡早重新回到屬於自己的家,並在原生家庭中獲得所需的 照顧和關愛,且穩定的成長。 於2002年,內政部兒童局即訂定「受虐兒童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服務實施計 畫」,以補助經費方式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提供受虐兒少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 服務,協助家庭恢復適當功能。其中家庭重整服務提供的對象為接受保護安置之 受虐兒童,雖然其家庭功能不彰,且家長也沒能力照顧孩子,但經評估家庭功能 可以恢復到足以照顧孩子者,家庭重整服務的方式包括(引自彭淑華,2006): 一、社工維持與兒童及家庭每兩週一次的訪視,且安排所需的治療與服務。 二、社工定期安排孩子與父母會面,以維繫親情。. 2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eading Task 6: Genre Structure and Language Features. • Now let’s look at how language features (e.g. sentence patterns) are connected to the structure

Moreover, the school gracefully fulfills the undertakings as stated in the Service Agreement in relation to the provision of small-group teaching to enhance learning and

 Promote project learning, mathematical modeling, and problem-based learning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to integrate and apply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make. calculated

Now, nearly all of the current flows through wire S since it has a much lower resistance than the light bulb. The light bulb does not glow because the current flowing through it

This kind of algorithm has also been a powerful tool for solving many other optimization problems, including symmetric cone complementarity problems [15, 16, 20–22], symmetric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above, the following chapters intend to make a study of the structure and system of The Significance of Kuangyin Sūtra, then to have

Microphone and 600 ohm line conduits shall be mechanically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ed to receptacle boxes and electrically grounded to the audio system ground point.. Lines in

 To address the developmental needs of young children (0 to 5 years)..  An integrated community-based child and 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