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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返家議題的重要性及家庭重聚服務

根據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之規範,若經評估將兒少留於原生家庭生活中有危險 之虞、安全之慮,則強調須立即將受虐的兒少帶離原生家庭,進行家外安置,以 避免繼續受虐之可能,進之針對受虐的兒少進行後續的治療與處遇工作。然而,

對於被迫離開原生家庭的兒少來說,與親人的分離會使其產生不小心理壓力。誠 如張盈堃、方岷譯(1998)於書中提及,兒童被迫從原生家庭中離開可能產生許多 的困難,包括歸屬感的斷層、未知的害怕、罪惡感、自尊受損、烙印化、認同的 失落等負面感受。

或許當兒童因受虐被迫帶離原生家庭,接受家外安置時,通常會被視為保護 兒童的做法,是對孩子有利的,因可助其脫離受傷害的生活環境;但對兒童來說,

與原生家庭的分離會破壞兒童與家庭之間依附的情感連結,剝奪兒童成長的永續 性需求(鄭貴華,2001)。當孩子接受家外安置服務後,後續的相關問題,特別是 源自於孩子離開原生家庭,與親人分離所產生的焦慮及依附問題,會持續困擾著 孩子並帶來負面的影響(張高賓,2011)。因而,協助孩子與原生家庭關係之修復 與重建,甚或為孩子返家重聚做努力,是不容忽視的重要服務。

在此小節中,研究者將先簡述結束機構安置的離院兒少之原因;接著論述為 何須探討機構安置兒少的返家議題,其重要性何在;進之,針對協助安置機構兒 少返家的家庭重聚服務做進一步的探討。

壹、 結束機構安置離院兒少之原因

對於這群接受家外安置服務,安置於機構中的兒少而言,終將得離開安置機 構此一暫時的庇護所。究竟當這群機構兒少從安置機構離院的原因為何呢?根據 下表 2-1,改編自彭淑華於 2008 年針對安置教養機構離院個案之離院原因所進行 的調查,可從此一覽表的整體數據中發現在育幼機構及少年機構的離院孩子中,

以「家長領回」為最大宗的離院原因,約佔 31.7%;意即,多數歷經機構安置的 兒童及少年,離院後重返家庭者占了絕大多數的比例。

表 2-1 97 年台灣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院生離院原因一覽表

<資料來源:修改自彭淑華,2009>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於其書裡描述家扶基金會所提供的安置

Trout, Chmelka, Thompson, Epstein, Tyler & Pick(2010)多位學者針對孩子離 開安置機構的原因所進行的研究中亦發現,超過半數結束機構安置的孩子離院後

教養是較佳的選擇」,且要求州政府應該盡合理的努力維繫家庭的完整,若兒童 因為安全因素的考量,不得不接受家外安置,也需迅速地讓兒童與家庭重聚,重 返原生家庭(林玟漪,2007)。即,使接受家外安置服務的孩子重返原生家庭,一 直是美國兒童福利服務中相當重視的一環(Berry, McCauley & Lansing, 2007)。

1989 年聯合國提出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宣稱兒童有接受特別養護與 協助的權利宣言。並指出家庭應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尤其是兒童成 長且獲得最佳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得到其所需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其在社區 中充分擔當應盡之責任。此外,兒童權利公約亦承認最適合兒童成長之處即為家 庭,且孩子應該在幸福、愛情以及瞭解之氣氛中成長,才能進之使其人格得到充 分與和諧的發展 (內政部兒童局網站,瀏覽於 2011.4.27) 。

由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可以得知,家庭被視為應對兒童提供基本生活照顧 和安全保護的重要角色。假使家庭因面臨重大危機、特殊事件或者失功能,而導 致失去原有對孩子照顧和保護之功能時,則需暫時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進行家 外安置。但誠如張紉(2000)所云,在社會福利政策的理念中,安置服務被視為一 個暫時性的家庭,也就是暫時代替家庭對孩子的照顧功能,並協助原有的家庭功 能恢復正向的運作;意即,既然家外安置服務是基於此種暫代家庭角色、替代式 服務的觀點,那麼服務就應該以維繫親情,以及銜接、增進、恢復原生家庭功能,

協助孩子重返原生家庭作為工作重點。

以兒童發展的永續性需求來看,可分為親密性(Intimacy)的需求和生活中 的一致性(Consistency)需求兩部分。在親密性方面,兒童需要在一個穩定的環境 中成長,更重要的是在此環境中的主要照顧者需與孩子發展良好的依附情感,使 其產生固著的安全感,感受到被關愛。至於一致性方面,兒童在各方面都需要獲 得一致的待遇,無論是生理、心理和社會三方面都需擁有一定水準且永續的照顧,

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以家庭的兩項特徵來檢視,一為血緣關係、一為成員 對家庭關係的永久性期待與承諾,是最符合兒童發展需求之環境。簡言之,不論 其規模、社經地位、家庭能量,以兒童的發展過程而言,家庭是滿足孩子此兩部 分需求的關鍵角色(馮燕,1997)。

Chapman, Wall, Barth & the NSCAW Research Group (2004)的研究指出大多 數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對於返家抱持著很大的希望,且希望能夠再一次與父母同

住。Ofsted (2009)針對370名接受家外安置的兒童及少年進行研究調查,其表達有 極為強烈的期盼與原生家庭接觸,且這群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希望可以獲得更多 的協助,使其可以與家庭或朋友保持聯繫,進之建立自己的支持網絡並與失去聯 繫的家人再重新建立良好的關係。

此外,有研究指出儘管有些進行家外安置的孩子離院後並不希望重返原生家 庭,但仍舊希望可以與原生家庭維持某種形式的接觸和聯繫。甚至有研究發現,

處於家外安置的兒童及少年仍然會對於他們的原生家庭十分的關切,常常會花不 少的時間關心原生家庭的狀況(引自Sen & Broadhurst, 2011)。林玉潔(2005)針對少 年安置滿意度的因素進行研究,發現接受家外安置服務的孩子與原生家庭成員 (特別是父母)的接觸被視為是影響安置滿意度的重要因素,且研究結果指出有六 成左右的機構少年於安置期間會想要與家人見面;而與家人互動後,有87.4%的 少年表達會有心情愉快的正向感受。

由以見得,對於這群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而言,與原生家庭的情感連結是無 法剪斷的,且安置機構與自己的原生家庭仍是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僅管有相同的 物理空間,甚至安置機構可以提供更高品質的物質生活,然對於這群安置兒少而 言,那始終不是屬於自己的家,甚至盼望著重返原生家庭的那天。誠如 Garfat(2011) 表示,機構院童不是機構的小孩,而是屬於原生家庭的孩子,家庭才是對孩子們 最好的依靠;不論孩子居住在哪,原生家庭始終是孩子們的歸屬等。

為了使安置兒少可以盡早返回原生家庭,那麼機構應該與原生家庭保持密切 的聯繫,協助孩子在離開父母後,得以維繫與原生家庭的情感。且在安置計畫中,

當家庭及父母參與越多,孩子對於安置的接受度會越高,進之使得孩子本身有較 為穩定的正向結果,亦較容易回歸原生家庭(林俐君,2000)。然而,若沒協助孩 子適切的與家庭維持良好關係,則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因而對於安置機構來說,

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工作服務應為依據兒童及家庭的狀況需求,與兒保個案管理的 社工員一起共同協商、討論,適當安排定期的親子接觸、會面,在孩子接受家外 安置期間與家庭維持良好的關係,以協助接受家外安置的兒少返家作準備 (Crosson-Tower, 2007;江季璇,1999)。

綜觀而論,接受家外安置的孩子離院後,希望能重返原生家庭者占多數,但 如何確保原先安置孩子的原因已消除、家庭亦恢復功能,孩子是在妥善準備的情

況下重返原生家庭是今日社會該予以重視的。另一方面,也由於多數離開安置機 構的孩子會希望返家;且以相關兒少法案、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來看,亦以使兒 少在原生家庭中成長、維繫家庭完整為前提,由以見得,對於這群機構安置兒少 返家議題之探討是相當重要的。

但誠如學者Lietz, Lacasse & Cacciatore (2011)提及,當兒少因為不當虐待而 被移出家庭之際,最終目標在於協助家庭重聚,讓兒少順利返家,然而對於成功 返回家庭兒少的家庭生活狀況之認識仍有待加強。究竟這群歷經機構安置的受虐 兒少,結束機構安置重返原生家庭後,是否真的能適應其家庭生活,重新與父母 建立情感連結;是否返家後的真實情境和原先於安置期間對於返家的期待有所落 差,諸如此類的問題仍有待釐清,因而本研究希望以孩子自身的立場出發,描繪 孩子返家真實經驗及親身感受。

参、家庭重聚服務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2005)中論述,兒童及少年保護處遇系統主要目的 在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危機解除與生活重建。也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所指的家庭處遇計畫。實務上大致可區分為「家庭維繫」(family preservation)與「家庭重聚」(family reunification)二大服務模式,而此兩種服務模 式最大的區別即在於兒少個案是否進行家外安置。若兒少個案仍可安全的生活於 原生家庭,則採用家庭維繫服務,以維護家庭完整為原則,作為家外安置的替代 模式,讓兒童或青少年能夠在原生家庭安全且快樂的成長,重視家庭的完整性:

然,若經評估兒少個案繼續於原生家庭生活之危險程度較高,有安全上之疑慮,

則須將兒少移出家庭,進行家外安置,再進之採用家庭重聚模式進行後續的處遇,

則須將兒少移出家庭,進行家外安置,再進之採用家庭重聚模式進行後續的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