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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宗教與靈性

當人們談論涉及神祇、信仰等相關的話題時,「宗教(religion)」、「靈性

(spirituality)」是相當容易被提到詞彙之一。為此,欲進一步探討何種因素引起 個體透過尋求宗教信仰來理解或處理壓力前,本研究先行對「宗教」、「靈性」作 定義上的釐清。

不論在學術研究或是在一般的社會場合,宗教和靈性常會被相提並論,但是 兩者於概念上卻不易區別(蕭等人,2007)。Tsang 與 McCullough(2004)也指 出,試圖區別宗教與靈性是一項困難的任務,因為許多鑽研此領域的心理學家都 曾分別提出自己對宗教、靈性的不同定義,更遑論不同研究者於考量兩者概念與 定義的角度或著重方向上,就可能已截然迥異。

特定團體組織參與的必然性是常見的定義角度,亦是兩辭彙所被著重討論的 差異處之一。宗教(religion)一詞源自拉丁字「religar」,意思是將一群人的靈 性經驗集整之後,成為一套落實於生活情境的信念與系統。因此,Purnell、Walsh、

及Milone(2004)將宗教定義為一種宗教組織,強調特定的信仰、特定信念與 特定的教義與儀式。亦有其他學者持類似的看法,認為宗教所涉及的是宗派、外 顯、公開的行為,與組織、教義及儀式有關(Daaleman, Frey, Wallace, & Studenski, 2002; Richard & Bergin, 1997)。杜明勳(2003)進一步詳述宗教團體內不僅存在 共同分享之信念、行為規範與約束,並經常以符號、儀式、神話、故事來緩解人 的不安,也常將其特有價值觀與所信仰的「神」結合在一起。

相對地,靈性(spirituality)一詞源自拉丁字「spiritus」,表示活著或是個人 生命的必要組成(breath, make alive)。Daaleman 等人(2002)將靈性概念定義

為個人內在、自發、私有的經驗,著重顯現生命的意義與目的,及來自內在或超 越的力量。整理上述研究者所定義之宗教與靈性,宗教的概念包含有組織、群體 的意涵,而靈性則著重強調個體自身的個人經驗。意即,相較宗教概念下之價值 信念、行為儀式為群體所共同認可、分享的,靈性所探討的是個人私有的信念、

行為與經驗。不過,不論是集體共有或是個人所私有的,前述定義對於這些信念、

行為與經驗的源頭及內容分別為何,卻無進一步描述或說明。然而,若是在這些 部份未能清楚定義,那麼宗教、靈性概念所指稱的內容則可能會流於空泛,甚至 會因概念範圍幾乎包含著人類社會的所有現象而失去定義的價值性。

另有一些定義則嘗試描述信念、儀式行為的內涵。Emmons 與 Paloutzian

(2003)將宗教定義為一種追求神聖的信念與行為,他們把宗教中個體產生的信 念和行為,描述成是因著追求神聖所引發的。另一方面,關於靈性,O’Brien(1982)

和Speck(1998)認為是個人對生命最終價值所堅持的信念或信仰;或是生命的 必要組成,賦予人類存在的目的與意義(Narayanasamy, 2004);抑或是一種人生 的哲學觀、價值觀,它不一定是宗教的,但也可以接受宗教的哲學觀(杜明勳,

民92)。概括來說,靈性定義下的認知行為成份,被廣泛描述是從個人生命價值、

哲學觀、存在觀而來。而要注意的是,除杜明勳(2003)、Daaleman 等人(2002)

有提及「神」、「超越力量」的內容之外,多數定義忽略、省略了「人與神的連結」

的部分,僅強調了人類一方的認知與行為。雖說對研究者而言較為具體,同時是 較熟悉的心理變項,但是本為宗教信仰源頭的神祇、超越力量或更高的存在等卻 被撇而不談;如此一來,對於嘗試接近宗教信仰真實面貌的研究期待,則可能會 出現一定程度的落差。

神祇、鬼神、超越力量等這些超越自然的存在,起初就是人類宗教信仰中所 崇拜的對象,同時也是透過宗教信仰來應付壓力的任何嘗試中所佔的核心角色

(Pargament et al., 2007)

,國外的學者常以「the sacred」一詞來統稱。Pargament

(1999)根據牛津英語字典(1989),將「the sacred」定義為神聖的、與平常事 物有分別、值得崇敬的對象(the holy, those things set apart from the ordinary,

worthy of reverence)。而其所包含的概念不僅有神祇(God)、神聖者(the divine)、

超越者(the transcendent)等高層的力量,亦含有因著曾代表神聖或著因與善、

德(virtue)相關,而被聖化的物體、象徵、身份地位等原本屬世俗事物,如:

聖器。

除了納入「sacred」的概念,也為了能完整定義宗教、靈性概念,以及清楚 區分兩者的差別,Hill 等人於 2000 年提出了試圖完整包含多種觀點的宗教與靈 性定義,分別如下:

(一)宗教:

A.由尋求神祇、超越力量(a sacred)而引發的感覺、想法、經驗或行為。

和/或

B.在尋求神祇、超越力量(a sacred)的脈絡之下,主要追求的卻是非關 超越自然存在者之外的其它目標(如:安全感、自我價值、歸屬感)。

C.對於該尋求神祇、超越力量(a sacred)所用的方式或方法,是被同一 特定宗教群體的人們所認可和支持的。

(二)靈性:

由尋求神祇、超越力量(a sacred)而引發的感覺、想法、經驗或行為。

Hill 等人不僅將宗教團體、組織的概念納入定義之中,亦區別了團體概念在宗教、

靈性兩者的意涵。簡言之,個體所擁有之宗教性的經驗、信念、行為,定是存在 於某一宗教組織之內;而個體之靈性相關內涵,則並不一定屬於任何宗教組織或 群體,意即可能是私人的、個人內在的。另一方面,對於宗教、靈性定義中所提 及的經驗、信念與行為,他們亦清楚地將來源指向人類與神、超越力量的連結。

總的來說,在Hill 等人的定義之下,透過區別個體主要的追求目標(神祇/個人 在生理、心理、社交上的滿足)以及所尋求神祇的方法屬於某特定組織與否,研

究者可以將幾乎所有信仰相關的現象,容易地歸類進宗教或靈性的概念下。然而,

要注意的是,因著Hill 等人企圖包含各種觀點的野心,如此的概念定義也存在限 制。(一)由於宗教的定義複雜且存在不同的組合,而提升了研究上實際測量、

操弄與分析的難度。(二)台灣獨特的宗教信仰文化中,有許多個體自評並不歸 屬於任何宗教組織,或者無法明確界定隸屬單一團體,如:民間信仰、佛道混 合……等。當這些個體透過宗教信仰的手段企圖去追尋個人的生理、心理、社會 上的滿足(non-sacred goals)時,這些手段、方式卻不一定總是源自於某一特定 宗教群體。因此,屬於這些個體的宗教相關面向,如:信念、經驗、情感、因應……

等,則較難歸類在Hill 等人的宗教、靈性任一概念之下。

對於宗教與靈性概念能相對簡潔、不複雜的描述,並且仍保留神祇、超越力 量等宗教信仰核心元素,Pargament(1999)提供了另一種定義方式。他將宗教 定義為透過與神祇、超越力量有關的方式(如:禱告、拜拜、出席宗教聚會), 去追求個體自己目前認為之重要事物(a search for significance in ways related to the sacred);另一方面,靈性則被定義為尋求神祇、超越力量……等神聖的存在

(a search for the sacred)。進一步解釋,Pargament 認為不同的個體會去追尋不 同的重要事物(objects of significance),在找到後會去保護、維持它,並且原本 所認為的重要事物亦會於必要時而產生轉變。不管個體所追尋、持守的重要目標 為何(如:神、安全感、個人價值、問題解決、壓力適應……),只要尋求、持 守的方法與神祇、超越力量等神聖存在(a sacred)有關連,如:拜拜、祭鬼神、

祈禱、接受信仰的價值觀……等,即屬於宗教所定義的範疇之內。再者,於宗教 所定義的範疇之中,僅當個體所追求的目標是接近或認識神祇、聖者、超越力量、

聖物等神聖的存在(the sacred)時,則此現象特屬於靈性概念之內涵。因此,靈 性與宗教定義間之差異並非來自現象發生於個人內在或團體層次的區辨,反而與 個體所主要尋求、持守的重要事物有最大的關係。如此一來,對於那些不一定屬 於任何一特定宗教群體的個體,如:台灣民間之佛道融合者,縱使其追求重要事 物之方法並非出自任何群體的習慣或經過群體認可,即能被Pargament 的宗教定

義範疇所包含。

綜合上述,本篇研究將採用 Pargament(1999)對「宗教」與「靈性」的定 義觀點,並將個體透過尋求神明、超越力量等非人存在的靈性資源來理解或處理 壓力的現象,歸屬於「宗教」所定義的範疇之內。其中,對於靈性資源的尋求或 接觸可以是直接的,即個人親自與神互動、接觸或對話,不需仰賴他人之手;亦 可能是間接的,即借由友人、神職人員的協助與神產生來往或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