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與理論回顧
2.3 科學民主化
2.3.2 捲起千堆雪:科學民主化與社運
科學民主化,首先是承認公民認知科學知識的能力,接著恢復其認知行動的主體地位,
最後以公民身分介入科技政策發展(李明穎,2014:113),的三波浪潮的演進,可謂「公眾理 解科學」(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邁向「公眾參與科學」(public engagement in science),
甚而,發展出非專家(non-experts)與科學知識的新型態互動形式(Bucchi and Neresini,2008:452);
也就是,演進是從由上而下、單一身份的宣教模式,轉型為由下而上、多元身分的溝通互動 方式。然而,昔日,由科學專家以外之人參與討論或決定科學領域之事,常被譏為「以公民 投票決定地球是否繞日而轉」,並且由專家掌控專業學科知識而形成與社會大眾間「智識鴻 溝」,例如法學者 Cass R. Sunstein 即認為,為避免群眾非理性恐慌與擔憂,所以由專家來析 辨公眾意見中何者符合公眾價值、何者只是非理性的錯誤認識(邱文聰,2010:63);亦有論者 發現,科學民主化的最大挑戰,是面對資料的精確性受質疑(例:不符合科學程序,驗證方法 瑕疵,實驗儀器有問題等)、專業轉譯與普及(Frickel et al.2010;杜文苓等,2017:16)。
在三種對科學民主化不同的理解中,第一波科學民主化成功打破代議民主的制度壟斷,
第二波民主挑戰「知識生產」與「知識應用」的二元區分後,公眾已逐漸能參與式審議,將 民主化的作用力投到科技發展的「上」游階段,在此階段,科學社群不再只單方面定義知識,
而是去與各種利害關係人協商決定科學研究方向與課題之「優先順序」中,確保知識的「社 會強韌性(socially robust)」,經得起不同於實驗室而更一般社會要求之試煉考驗(邱文聰,2010:
62-71;李明穎:2014:112-113)。不過,前兩波科學民主化仍受限於「事實」與「價值」的二 元區分。
直到第三波科學民主化,試圖對「事實/價值」二分提出挑戰。 因此其主張,惟有打破 目前已行僵化的部門疆界,依照「功能」而非「部門」,重新分配理解外在世界「實在」與 政治共同體的「代言」權力,才有可能更合理看待科學與政治間的互動,如此,科學部門不 再對「實在」掌「專屬發言權」,而是理解實在的過程中,更寬容採納參與組成政治共同體 聲音的要求。(邱文聰,2010:62-71)
更進一步,由 McCormick(2007)提出「科學民主化社運」(democratizing science movement) 此概念中,啟動與維持運動的關鍵在於,挑戰官方科學,這是與傳統模式例如抗議、遊說、
公共教育、靜坐等較大的不同,其強調常民參與在政策的知識生產過程中,挑戰專家知識、
重構科學、塑造政治宣稱、動員科學資源、民主化知識生產等方式;(McCormick,2007:621-622) 民主化知識生產是指說,其透過非專業人士(lay)與專家(expert)、研究人員與活動家,兩者合 作生產知識,也就是,以爭論(contest)、重構(reframe)、參與(engage)三種形式進入正式的科學 研究,來達成行動者的目標;這些目標並不意味著本地知識或非專業觀點足以創造有效研究 成果或政策制定, 相反地,他們採用和使科學適應他們的策略(McCormick,2007:611)。
2.4 台灣與國際的科學民主化實踐案例
各國如何產生、又產生何種治理典範的系統革新(system innovation)?尤其,這些牽涉科技 與社會共生演化、世代正義的社會轉型(societal transition)要求?其中,如何迴避長期以來被詬 病的實証主義式、專家主導式的決策模式?本小節的案例,將著重機制建立與爭點解決:
邱文聰(2010)指出,國內自 2002 年引進公民會議,至今已舉辦多次科技議題的審議式民 主活動,例如代理孕母、水資源政策、全國能源政策、基改食品與科學園區之開發,然而,
各類公民審議活動往往被定位在知識應用面,對所可能產生的社會衝擊和法律與倫理問題,
而將知識生產侷限在科學社群。蔡旻霈與范玫芳(2014)指出,高屏大湖開發案之爭議,地方居 民基於長年的生活經驗與對地下水位的觀察,提供地方脈絡與處境的專業知識,透過與環保 團體、研究當地水文的水利專家結盟,進而對開發單位及主張大型水力開發的專家論述提出 挑戰,提倡另一更佳替代方案;該文同時並陳「巴西反水壩運動」,也是地方居民基於在地經 驗與常民觀點,與專家合作,強化論述的正當性,再透過團體結盟、公眾辯論、遊行、參與。
doi:10.6342/NTU20190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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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Frickel(2010)等人指出管制知識邊界政治效應(boundary-policing effect),也就是,在地知 識納入風險評估除非在制度上有一定程序保障,例如健康風險評估範疇需納入在地知識,否 則其經常受到主流科學評估界定的排除。周桂田(2014:38-41)指出,臺灣在整體國家層級要 從「效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發展,其位階必然不能僅停留於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單 項層面,而更需要前瞻的、大膽並反身性的進行政府風險治理創新;因此,唯有不斷強健「公 民認識論」─持續強大的公眾壓力、公民論述、介入行政程序、公民訴訟之社會監督與環境 立法,方能迫使技術官僚肯認全球化風險決策的科學民主性與社會民主性。
借鏡國際經驗,下述將談到歐盟、瑞士、國際組織的策略與作法:
就公民「有權」參與環境決策來談,國際上,1998 年《奧爾胡斯公約》,其英文全名為
《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從名稱可窺其核心倡議,乃強調公民在環境決策上有參與決策的權 利;這是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所通過的,公約於 2001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而後,許多國家陸續採取新的決策模式,即「會面、理解、修正」(meet, understand, modify), 擴大公共參與,理解社會需求、管理爭議,進一步修正政策或方案內容。(聯合國:2015:41-59)
就「如何」進行公民知識與風險治理,周桂田(2007)指出:歐盟執委會於 2000 年開始於 著手研究改進歐盟治理相關問題,並設立治理研究室,提出「歐盟治理白皮書(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1)」,其中探討未來有關歐洲發展的相關議題,尤其針對科學與 社會的對應關係提出一系列的思考,擴大審查社群觀點中提到了「常民知識」(lay knowledge)
與「在地知識」(local knowledge)的參與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因此,在這個脈絡下,「科學與 社會行動綱領(Science and Society Action Plan)」進一步提出了發展科學與社會新的合作關係
(towards a new partnership),一、提倡歐洲的科學教育與文化;二、更親民的科學政策;三、
發展具有責任性的科學為決策的核心。在第一個範疇下,針對大眾對於科學的認知問題進行 科學資訊宣傳、歐洲科學週、與公民對話論壇等活動或制度性平台。在更親民的科學政策範 疇中,強化相關公民團體對於科學政策決策的參與,包括「相關利益者」(stakeholder)、公民 團體、與科學社群對於創新研發科技或科技風險的參與討論。
這當中值得留意的有二:其一,針對科學不確定性的領域,區分了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 的策略,一方面發展獨立、透明的風險評估以作為認定風險的科學基礎,另一方面就風險事 件在科學不確定性時,開始重視風險溝通與公眾參與作為風險管理的指導方針;其二,風險 評估納入更多其他如政治、社會、或倫理上的評估,代表一旦這些領域正式進入風險評估的 範疇中,其將產生對「風險認定」(identification of risk)的不同解釋,甚至牽動風險評估的方 法、準則或內涵。例如,一般在進行毒物暴露評估或工作過勞評估時,通常是以男性為計算 基準,而嚴重地忽略女性必須額外承擔家戶或其他相關工作所得的的暴露量;也就是說,一 旦加入了性別議題,將牽動科學風險評估的方法或準則。
同時地,有許多計畫同步展開,例如,「科學與社會」(Science and Society )為了讓大部分 民眾、尤其年輕人,親近科學,故於 2002 年到 2006 年舉辦各樣論壇;2006 年到 2007 年之間
「歐洲科學週」,其中的核心「WONDERS」,指「歡迎參加歐洲的科研的觀察、新知、和示 範(Welcome to Observations,News and Demonstrations of European Research and Science)」,其活動 包含劇場與表演、科學展示、科學文化交流、體驗尖端科技、引導對未來的博物館與科學中 心的想像等等(周桂田等,2014:33-35);更進一步,進展到「科技在社會中」(Science in Society),其目標在於建立與公眾對話的管道,這樣的轉變是基於兩份報告指出歐洲民眾不滿 意目前科學與科技資訊的透明化與揭露情況,而第七期的「科技在社會中」發展出與歐洲研 究領域(ERA)之合作,例如協助歐洲研究領域與加強歐洲科技網絡及科學的公開性,建立資訊 開放使用專案(Open Access),和動員與相互學習行動綱領(Mobilizing and Mutual Learning Action Plan),以建立與市民社會的連結參與的平臺。(劉華美等,2014:44-45)
再進一步,將科技不確定性的問題範疇,進行分類分析,而提出不同知識性與制度性的 解決策略與架構,可以參考瑞士經驗--「國際風險治理協會」(International Risk Governance Council,IRGC),是 2003 年由瑞士教育研究與創新國務秘書處(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and Research)建議瑞士議會所成立的非營利組織,該委員會的成立,是希望能推動國家重視風險 治理與採取有效策略,並提供政策建議給決策者(吳悅:2016)。這是繼歐盟之後於二ΟΟ五年 進一步提出更有系統的治理模式與典範。對於傳統上只區分「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與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思維模式,IRGC 進一步的提出解決策略與架構,包括「先 前的評估」(pre-assessment)、「風險評估」、「總體的風險衡估」(risk appraisal)、「風險管理」
doi:10.6342/NTU20190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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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風險溝通」,同時也重視「風險感知」(risk perception);其中同時是「實在論」(realism)
與「建構論」(constructism),一方面發生在既有的風險事實上,另一方面也發生在由個人、
社會所延伸出的風險感知、倫理或價值判斷上,而產生混合的形貌。(周桂田:2007:179-23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節說明研究方法,以下針對研究流程、研究方法、研究素材、分析架構等進行說明。
3.1 研究流程與架構
◎圖表一:研究流程(本文自繪)在研究的前期,以文獻分析法去釐清 2018 年深澳電廠一案的背景事實、可用來詮釋現象的理 論之發展狀況、研究的具體方向。首先,透過媒體報導與政府新聞稿,綜理出爭議點,分類 出贊成、反對這兩造陣營,並分析出其論戰場域分別是「供電」與「影響性」;從政府角度 而言,前者即燃煤電廠供電的安全性(不蓋會缺電)、穩定性(燃煤可儲存 30 天,比之其他原料
在研究的前期,以文獻分析法去釐清 2018 年深澳電廠一案的背景事實、可用來詮釋現象的理 論之發展狀況、研究的具體方向。首先,透過媒體報導與政府新聞稿,綜理出爭議點,分類 出贊成、反對這兩造陣營,並分析出其論戰場域分別是「供電」與「影響性」;從政府角度 而言,前者即燃煤電廠供電的安全性(不蓋會缺電)、穩定性(燃煤可儲存 30 天,比之其他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