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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宦官養子說的再探討

第一節 宦官的香火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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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香火承嗣,收養方式以一名稚齡孩童為限。唐代中後期的宦官養子可以 分成兩種類型:單純為了繼承香火、建立家庭,以及收養武將為子二種。前者 是依照規定,收養稚齡孩童為子,且以一名為限。隨著時間的發展,收養一名 孩童的規定逐漸被打破,出現收養超過一名孩童的現象。另一方面,養子長大 成人之後,亦同樣收養孩童,形成宦官世家。

收養武將為子的主要目的是拉近宦官與將領的關係,藉此鞏固、擴張政 治勢力。中唐宦官收養武將為子的人數不多,例如魚朝恩收尚可孤為養子,駱 奉先收李元諒為養子。唐末,收武將為子的數量開始激增,甚至多達數百人,

楊復光、楊復恭是其中的代表,顯示唐末宦官養子的情況和先前不同。

依照上述,筆者試著將宦官養子加以分類、歸納:一種是為了養兒防老、

香火承嗣而收養,這類型的養子以從孩提時期開始收養為標準,且身分上為宦 官;倘若收養成年宦官為子,但隨養父改姓者,亦視為此類。第二種是收養武 將為子,其標準為軍隊將領,身分上自然不是宦官。據此,方能下開本章論述。

第一節 宦官的香火承嗣

一名宦官在缺乏生育能力的情況下,若要有人繼承香火,乃至延續其政 治勢力,收養養子自然是方便又快速的辦法。中晚唐有所謂十大宦官家族,分 別是劉渶潤、王守琦、仇士良、孫知吉、劉宏規、梁守謙、吐突承璀、馬存亮、

田令孜、楊志廉等。5這些都是當時地位最顯赫的宦官,族中甚至有擔任神策 中尉(或中尉副使)者,他們都透過養子將家族延續下去。毛陽光以為,宦官養 子本無政治目的,單純是為了彌補無法生育的缺憾以及身後養老的考慮而組織

5 王壽南曾對宦官養子製作一份表格,王治平則是分析了上述十大家族的系譜。王壽南,《唐代 的宦官》(臺北,臺灣商務,2004),頁168-180;王治平,〈唐代北司四貴研究──以樞密使、

神策中尉為核心之權力關係探討〉(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頁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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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模擬家庭。6王壽南持相同看法,王守棟《唐代宦官政治》亦有此類的論 調。綜言之,就宦官養子的挑選來說,這類型的養子一般都是淨身過的閹人,7 部份研究者從「宦官因為缺乏生育能力因而導致內心的缺憾,在這種情況下,

為了彌補失去正常功能的缺憾,所以透過收養養子的方式來滿足身後養老、組 成家庭的渴望」這一角度切入。8這種說法在某種程度上有其道理,然而看過 諸多研究者都是從同樣的角度切入,卻無法提出具體的例證證明宦官為何非得 要彌補內心上的缺憾不可而收養假子。缺乏實證解釋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有必 要重新梳理唐代中後期宦官養子的問題。

唐代對於宦官收養養子的規定可說非常嚴格,唐德宗貞元七年(791)三月 十三日敕規定:

內侍省五品以上許養一子,仍以同姓者,初養日不得過十歲。9 從這道敕中可以觀察到中唐10對於宦官收養子的規定有:五品以上的宦官 才准許收養,且以一人為限;被收養者必須與養父同姓;養子被收養時,必須 在十歲以下。11乍看之下,似乎會認為唐初對於收養的規定非常嚴格,然而,

若將唐初一般人(即非宦官)收養養子的規定一同比較,似乎又言過其實。關於 唐初收養的規定,12可見《唐律疏議》:

6 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頁52-55。

7 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頁52-55。

8 王壽南,《唐代的宦官》,頁165-167、182。

9 王溥,《唐會要》卷65〈內侍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頁1133。

10 此為重申舊時規定,此前的實際情形得從其他律文推測,然而可見到宦官養子在德宗朝逐漸 浮濫。

11 關於這道敕的解讀,可以參看胡如雷的說法。胡如雷,〈略談唐代宦官濫收假子的現象〉《河 北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北京,1996),頁31-32。

12 此處用「一般」一詞的主要目的在於傳達「宦官」「非宦官」的群體,並以此作為簡單的二 分法,後面的用詞也有著同樣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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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13

(2)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其遺棄小兒三歲以下,雖 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14

將宦官養子的規定與《唐律疏議》的規定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唐初對於 養子的規定也類似於宦官的規定──至少必須收養同姓者為子。若再進一步深 究,《唐律疏議》甚至規定要收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易言之,以宦官 的角度而言,他們收養養子只要選擇同姓者即可,比起其他人反而還來得寬 鬆。假如站在收養同宗昭穆相當的立場,也可以對宦官規定收養其原生家庭中 同宗昭穆相當者。但是在貞元七年的詔敕中卻僅見「仍以同姓者」的用語,顯 見政府方面對於宦官收養養子的規定不如一般人來得嚴苛。15

再者,從筆者引《唐律疏議》的另外一條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國家對於 收養養子這件事相當敏感,除了規定只能收養同宗昭穆相當者以外,更在《律》

中規定養異姓男子的懲罰辦法,也就是收養異姓男要徒一年;給與者笞五十的 刑罰。不過這條規定也有但書──被遺棄的三歲以下孩童,即使是異姓子也能 聽其收養,並從養父母的姓。後面這個但書在該律文〈疏〉的部分有提到:

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收養,故徒一年;違法與者,得笞五十。

養女者不坐。其小兒年三歲以下,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聽收養,即性 命將絕,故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如是父母遺失,於後來識 認,合還本生;失兒之家,量酬乳哺之直。16

唐律對宗祧繼承的規定相對嚴苛,目的在維持家的完整性以及香火的承 繼。〈疏議〉表示異姓子不屬於家族成員,因為與家族並非同姓將影響到後續

13 長孫無忌 等撰,《唐律疏議》卷12〈戶婚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頁161。

14 長孫無忌 等撰,《唐律疏議》卷12〈戶婚上〉,頁161。

15 依照胡如雷的說法,貞元七年敕是非常嚴格的。以下,筆者將持續論述一般人與宦官之間收 養養子的規定。胡如雷,〈略談唐代宦官濫收假子的現象〉《河北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北 京,1996),頁31-32。

16 長孫無忌 等撰,《唐律疏議》卷12〈戶婚上〉,頁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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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香火承繼,是故對於違法收養者,不論是收養的一方或是出養的一方皆有懲 罰。不過如果是三歲以下孩童,加上被父母棄養的情況下則允許收養,〈疏〉

文的解釋是假如不收養的話,被遺棄的孩童性命難保。這道〈疏〉文的前後詞 句一方面反映出士族(甚至是儒家文化)對於家族概念及其延續有著強烈的道 德規範,另一方面也有著人道考量。宋朝延續《唐律》的概念,宋代官員在他 們的判文中以「莒人滅鄫」的典故,表達不認同收養異姓子。《名公書判清明 集》卷7:

(1)切聞古人言曰: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是以鄫子取莒公子為後,

春秋書之曰:莒人滅鄫。鄫非莒人滅之也,立他種以為後,陽若有繼,

而陰實滅也。17

(2)春秋書莒人滅鄫,傳者曰:立異姓為後,滅亡之道也。然春秋不罪 鄫,而罪莒者,過莒之包藏禍心也。18

(3)使逢吉有感於莒人滅鄫之事,惡族類之非我,恐鬼神之不歆,則但 當以理訓諭弟婦……如此為猶出於公也。19

(4)國立異姓曰滅,家立異姓曰亡,春秋書莒人滅鄫,蓋謂以異姓為後 也。20

四道判詞皆引用《春秋》「莒人滅鄫」之事。21所謂「莒人滅鄫」,大意是 鄫國以莒國公子為後,反而使莒國人成為鄫國國君。根據《左傳》的敘述,莒 人滅鄫是因為「鄫恃賂也」,據楊伯峻《春秋左傳注》:

17 不著人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北京:中華書局,2002第二版,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 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本),頁218。以下簡稱《清明集》

18 《清明集》卷七,頁225。

19 《清明集》卷八,頁245。

20 《清明集》卷八,頁246。

21 上述四道判文分別是卷七〈雙立母命之子與同宗之子〉〈出繼子破一家不可歸宗〉,卷八〈父 在立異姓父亡無遣還之條〉〈叔教其嫂不願立嗣意在吞併〉《清明集》卷七、卷八,頁217-223、

225-227、245-246、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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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人滅鄫,鄫恃賂也。受賂者為誰,《傳》未言。或曰賂魯,或曰賂莒,

皆無據。此時鄫已脫離魯國之附屬關係,則明知魯不能救助之,又何 必賂?《戰國策‧魏策》云:「繒恃齊而輕越,齊和子亂而越人亡繒。」

此蓋戰國策士一時之言,未足為信史。《公羊》、《穀梁》造作「立異姓」

之說,尤不足信。22

由上述可知「莒人滅鄫」意指若以異姓者為嗣,其家將為異姓繼承,原 本的香火就此斷絕。23

回到一般人以及宦官收養養子的比較,不論是從後來的宋朝去推論唐朝 的情形,或是唐代相關法令的規定,在在傳達出收養異姓子兼有延續家族血脈 的價值觀以及對於現實人道救的考量。假如是收養同姓子的情況下,仍必須從 同宗昭穆相當者挑選,其選擇養子的過程與原則可說是非常嚴格,據此足以斷 定唐代官方(此指唐德宗之前,甚至是天寶之前的時代)關於宦官收養子反而不 像部分研究者所言來得如此嚴格。24是故,唐代的宦官若要延續香火、繼承家

22《左傳‧襄公六年》對此事略加提及,然似乎與《公羊》《穀梁》略有所出入:《公羊》《穀 梁》則釋為「莒人立異姓」。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台北:漢京文化,1987,景印一刷),頁 947。

23 很明顯地,這是一種「春秋折獄」的斷案方法,援引經書中的內容做為判案標準。然而,四 個案例中雖然都引用「莒人滅鄫」,但是在實際判決時,並未依此判決,而是將《春秋》的內 容作為家族在面對立繼問題時的一種理想──家人,甚至是族人不願意立一個異姓子為後。同 理,官員面對這類案件時表達出立異姓子為後是不恰當的做法。中國古代有著男姓繼承香火、

延續家族血脈的傳統,「同姓」遂成為一個家族能否傳承的關鍵指標。一旦出現收養異姓男為 子的情況,那麼屆時會發生血脈繼承的混亂,於禮於法皆不許可,誠所謂「神不歆非類,民 不祀非族」是也,亦即「莒人滅鄫」的故事將再有可能次上演。羅彤華,〈唐代養子的類型及

延續家族血脈的傳統,「同姓」遂成為一個家族能否傳承的關鍵指標。一旦出現收養異姓男為 子的情況,那麼屆時會發生血脈繼承的混亂,於禮於法皆不許可,誠所謂「神不歆非類,民 不祀非族」是也,亦即「莒人滅鄫」的故事將再有可能次上演。羅彤華,〈唐代養子的類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