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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章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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の再強化と藩鎮統御〉72、〈藩鎮時代の軍制概観〉73、〈唐末‧五代の廂虞 候〉74;栗原益男〈安史の乱と藩鎮体制の展開〉75、〈唐五代の仮父子的結合 の性格──主として藩帥的支配権力との関連において〉76、〈唐末五代の仮父 子的結合における姓名と年齡〉77。這些研究側重中央與地方的糾葛,同時關 於藩鎮的制度亦有探討。其中,栗原氏有關假父子的研究可延伸至宦官養子,

算是與本文關係最為密切者。然而,日人研究亦無法臻於完善,仍須將藩鎮底 下各個子題的研究加以統合,方能完整。至於高瀨奈津子整理二次大戰以後關 於藩鎮的研究成果,對於該課題做了詳細的研究回顧,值得參考。78

第三節 章節安排

上述關於神策軍的研究,主要針對「軍隊」以及宦官擔任最高統帥得以

経济》(東京:汲古書院,2002),頁34-98。

71 日野開三郎,〈藩鎮の跋扈〉,收入氏著《東洋史學論集‧第一卷‧唐代藩鎮の支配体制》(東 京:三一書房,1990),頁90-110。

72 日野開三郎,〈中央政権の再強化と藩鎮統御〉,收入氏著《東洋史學論集‧第一卷‧唐代藩 鎮の支配体制》,頁111-146。

73 日野開三郎,〈藩鎮時代の軍制概観〉,收入氏著《東洋史學論集‧第二十卷‧東洋史學研究》

(東京:三一書房,1990),頁53。

74 日野開三郎,〈唐末‧五代の廂虞候〉,收入氏著《東洋史學論集‧第二十卷‧東洋史學研究》 頁66-94。

75 栗原益男,〈安史の乱と藩鎮体制の展開〉,收入氏著《唐宋変革期の国家と社会》(東京:

汲古書院,2014),頁3-40。

76 栗原氏的論點已於本節宦官養子處探討,筆者再次列出。栗原益男,〈唐五代の仮父子的結 合の性格──主として藩帥的支配権力との関連において〉,收入氏著《唐宋変革期の国家と 社会》,頁159-192。

77 栗原益男,〈唐末五代の仮父子的結合における姓名と年齡〉,收入氏著《唐宋変革期の国家 と社会》,頁193-222。

78 高瀨奈津子,〈第二次大戦後の唐代藩鎮研究〉,收入堀敏一《唐末五代変革期の政治と経济》 頁2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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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控神策軍而言。但本文並非側重於軍隊(包含士兵)方面,而是著重宦官如何 透過將領去掌握神策軍,是故,研究重點將聚焦於神策軍的將領,包含將領離 開神策軍之後的發展。依據上述,章節編排如下:

第二章針對宦官養子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首先,考察宦官養子的現象 與類型,藉此找出當前通說對於宦官養子的共通點。其次,從宦官家族勢力延 續的角度切入,並以唐玄宗之後的宦官為重點,探討養子人數增加的成因。最 後,根據當前對宦官養子的相關看法提出疑問,並與神策軍將領的來源做一比 較,以瞭解宦官養子是否為其主要來源。

第三章探討宦官選拔神策軍將領的方式及影響。首先,就神策軍將領的 出身、入仕途徑、來源進行分析。其次,以神策中尉、監軍與監軍使為核心,

探討擔任這些職位的宦官是否對於神策軍將領的選拔,具有影響力。最後,綜 合前面兩者,探討神策軍將領內部升遷情形。

第四章,歸納並分析神策軍將領在各地的遷轉與任用。首先,考察神 策軍將領外放為節度使之後的地點,及其後遷轉,並且分析外放原因。其次,

探討唐憲宗元和用兵、唐武宗會昌中興、龐勛之亂、黃巢之亂等幾場重大戰事 的出征人選,以此分析這幾個時期,神策軍將領與宦官間的關係究竟如何。

第五章為個案探討。首先,探討永貞革新時期,神策軍的重要性以及宦 官在當時的人事布局。其次,探討甘露之變前後,宦官、神策軍將領居間作用。

本章希冀透過這兩個個案,論證宦官在神策軍中是否擁有人脈網,藉此瞭解宦 官掌握神策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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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宦官養子說的再探討

基本上,神策軍將領的選拔或來源可歸納為兩大類:養子以及依循神策 軍體系進行選拔,前者有其時代的特殊性;後者可再細分成內部升遷以及外部 入仕。如此的模式構成神策軍將領來源的穩定。然而,宦官是否透過養子在神 策軍中大量地安插人馬,達到控制神策軍的目的?這個問題有商榷餘地,以下 將針對宦官養子展開論述。

養子,又有假子、義兒、螟蛉子等稱呼。1在唐代,養子分成一般型及特 殊型,其中,一般型養子還有同宗養子、異姓養子、養女、養賤人為女;特殊 型養子則有:隨母嫁之養子女、宦官養子女二種。2伴隨著養子類型的不同,

自然有不一樣的禮法地位。3

養子原本是為了避免無子者絕後才發展出的承嗣方式。由於中國古代社 會強調血緣的連續性,加上宗法制度影響,一般而言,養子違背了傳統倫理道 德,所謂「莒人滅鄫」的典故意即在此,所以養子在唐代並非普遍現象。4 唐初、中唐、唐末三個時期宦官養子現象不盡相同。唐初,宦官養子的

1「假子」「養子」會偶爾互用,其指涉的意義相同,惟宦官養子為假父子關係的建立,日本學 者亦以假子稱之,特此說明。然筆者行文時,將使用「養子」一詞,以維持文章的一致性。

2 這種分類法是參照羅彤華而來,見羅彤華,〈唐代養子的類型及其禮法地位〉《臺大歷史學報》

53(臺北,2013),頁1-51。

3 羅彤華,〈唐代養子的類型及其禮法地位〉,頁1-51。

4 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商丘師範學院學報》17:5(河南,2001),頁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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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香火承嗣,收養方式以一名稚齡孩童為限。唐代中後期的宦官養子可以 分成兩種類型:單純為了繼承香火、建立家庭,以及收養武將為子二種。前者 是依照規定,收養稚齡孩童為子,且以一名為限。隨著時間的發展,收養一名 孩童的規定逐漸被打破,出現收養超過一名孩童的現象。另一方面,養子長大 成人之後,亦同樣收養孩童,形成宦官世家。

收養武將為子的主要目的是拉近宦官與將領的關係,藉此鞏固、擴張政 治勢力。中唐宦官收養武將為子的人數不多,例如魚朝恩收尚可孤為養子,駱 奉先收李元諒為養子。唐末,收武將為子的數量開始激增,甚至多達數百人,

楊復光、楊復恭是其中的代表,顯示唐末宦官養子的情況和先前不同。

依照上述,筆者試著將宦官養子加以分類、歸納:一種是為了養兒防老、

香火承嗣而收養,這類型的養子以從孩提時期開始收養為標準,且身分上為宦 官;倘若收養成年宦官為子,但隨養父改姓者,亦視為此類。第二種是收養武 將為子,其標準為軍隊將領,身分上自然不是宦官。據此,方能下開本章論述。

第一節 宦官的香火承嗣

一名宦官在缺乏生育能力的情況下,若要有人繼承香火,乃至延續其政 治勢力,收養養子自然是方便又快速的辦法。中晚唐有所謂十大宦官家族,分 別是劉渶潤、王守琦、仇士良、孫知吉、劉宏規、梁守謙、吐突承璀、馬存亮、

田令孜、楊志廉等。5這些都是當時地位最顯赫的宦官,族中甚至有擔任神策 中尉(或中尉副使)者,他們都透過養子將家族延續下去。毛陽光以為,宦官養 子本無政治目的,單純是為了彌補無法生育的缺憾以及身後養老的考慮而組織

5 王壽南曾對宦官養子製作一份表格,王治平則是分析了上述十大家族的系譜。王壽南,《唐代 的宦官》(臺北,臺灣商務,2004),頁168-180;王治平,〈唐代北司四貴研究──以樞密使、

神策中尉為核心之權力關係探討〉(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頁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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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模擬家庭。6王壽南持相同看法,王守棟《唐代宦官政治》亦有此類的論 調。綜言之,就宦官養子的挑選來說,這類型的養子一般都是淨身過的閹人,7 部份研究者從「宦官因為缺乏生育能力因而導致內心的缺憾,在這種情況下,

為了彌補失去正常功能的缺憾,所以透過收養養子的方式來滿足身後養老、組 成家庭的渴望」這一角度切入。8這種說法在某種程度上有其道理,然而看過 諸多研究者都是從同樣的角度切入,卻無法提出具體的例證證明宦官為何非得 要彌補內心上的缺憾不可而收養假子。缺乏實證解釋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有必 要重新梳理唐代中後期宦官養子的問題。

唐代對於宦官收養養子的規定可說非常嚴格,唐德宗貞元七年(791)三月 十三日敕規定:

內侍省五品以上許養一子,仍以同姓者,初養日不得過十歲。9 從這道敕中可以觀察到中唐10對於宦官收養子的規定有:五品以上的宦官 才准許收養,且以一人為限;被收養者必須與養父同姓;養子被收養時,必須 在十歲以下。11乍看之下,似乎會認為唐初對於收養的規定非常嚴格,然而,

若將唐初一般人(即非宦官)收養養子的規定一同比較,似乎又言過其實。關於 唐初收養的規定,12可見《唐律疏議》:

6 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頁52-55。

7 毛陽光,〈唐代藩鎮養子述論〉,頁52-55。

8 王壽南,《唐代的宦官》,頁165-167、182。

9 王溥,《唐會要》卷65〈內侍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頁1133。

10 此為重申舊時規定,此前的實際情形得從其他律文推測,然而可見到宦官養子在德宗朝逐漸 浮濫。

11 關於這道敕的解讀,可以參看胡如雷的說法。胡如雷,〈略談唐代宦官濫收假子的現象〉《河 北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北京,1996),頁31-32。

12 此處用「一般」一詞的主要目的在於傳達「宦官」「非宦官」的群體,並以此作為簡單的二 分法,後面的用詞也有著同樣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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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13

(2)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其遺棄小兒三歲以下,雖 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14

將宦官養子的規定與《唐律疏議》的規定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唐初對於 養子的規定也類似於宦官的規定──至少必須收養同姓者為子。若再進一步深 究,《唐律疏議》甚至規定要收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易言之,以宦官 的角度而言,他們收養養子只要選擇同姓者即可,比起其他人反而還來得寬

將宦官養子的規定與《唐律疏議》的規定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唐初對於 養子的規定也類似於宦官的規定──至少必須收養同姓者為子。若再進一步深 究,《唐律疏議》甚至規定要收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易言之,以宦官 的角度而言,他們收養養子只要選擇同姓者即可,比起其他人反而還來得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