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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探討「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的定義與內涵,第 二節探討「家庭對工作增益感受」的定義與內涵,第三節探討「家庭支持」的 定義與內涵,以及其對「家庭對工作衝突與增益感受」的影響,第四節探討

「物質主義」的定義與內涵,以及其對「家庭對工作衝突與增益感受」的影 響,第五節探討其他背景影響因素。

第一節 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

壹、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的定義

每個人只有固定的時間、精力與資源在家庭與工作場域中分配運用,當個 人將其有限的時間、精力與資源投入某角色相對較多時間、精力與資源時,將 會減少或消耗掉另一個角色可使用的時間、精力與資源,使其在角色履行上感 到困難,增加其角色緊繃,進而無法兼顧或達成另一個角色的期待、需求與義 務,使個人產生到某角色干擾到另一個角色的「感受」(林鉦棽、賴鳳儀、黃紹 慶、潘蕙韶、鍾潤富,2011;陳淑貞、王中元、蔡麗真,2009;陸洛,2013;

Edwards & Rothbard, 2000;Greenhaus & Beutell, 1985;Matthews, Swody, &

Barnes-Farrell., 2012;Netemeyer, Boles, & McMurrian, 1996)。許多研究將工作 與家庭間的角色不相容稱之為工作-家庭衝突(work-family conflict),而在工 作-家庭衝突中根據干擾的方向,分別稱之為工作干擾家庭(work interference with family, WIF)及家庭干擾工作(family interference with work, FIW)(Byron, 2005;Carlson, et al., 2000;Greenhaus & Beutell,1985;Gutek, Searle, & Klepa, 1991);有些研究則稱為工作對家庭衝突(work-to-family conflict, WFC)及家庭 對工作衝突(family-to-work conflict, FWC)(高旭繁、卓可欣,2013;張妤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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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洛,2013),本研究中,將家庭干擾工作與家庭對工作衝突統稱為家庭對工作 衝突感受。

因此,家庭對工作的衝突感受指的即是,當個人在家庭角色上投入相對較 多的時間、精力與資源時,會減少個人能投入在工作場域的時間、精力與資 源,進而無法滿足工作角色期的期待,損及到其工作角色的表現,使得個人產 生家庭對工作的衝突感受(林鉦棽等人,2011; Frone, et al., 1997)。

換句話說,家庭對工作衝突是一種壓力感受(Carlson et al., 2000; Poelmans, O’ Driscoll, & Beham, 2005),而家庭對工作衝突是一種家庭角色干擾到工作角 色的衝突感受,也就是說,個人在家庭場域所扮演的角色和在工作場域所扮演 的角色在某種程度上的互不相容、競爭,造成個人投入家庭角色後無法兼顧工 作角色時,所產生家庭角色對工作角色的衝突感受(陳淑貞等人,2009;

Carlson, et al., 2000)。總結來說,家庭對工作的衝突感受指的就是個人對於家庭 角色干擾到工作角色的衝突感受。

貳、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的內涵

家庭與工作間的衝突感受指的是個人感受到家庭角色與工作角色之間互相 干擾到另一個角色的表現,而產生的衝突感受。最早是由Kahn、Wolfe、

Quinn、Snoek 與 Rosenthal(1964)提出的角色理論來說明這現象,指出每個人 只有固定的時間與精力,個人在扮演多元角色時,會為了滿足特定場域中他人 對角色的期待,而投入較多資源在該角色上,而此舉會損耗到另一個場域角色 的資源或精力,進而使得個人在該角色的履行上感到困難或損及到該角色所被 期待的表現,使個人產生角色間的壓力感受(陳淑貞等人,2009;Netemeyer et al., 1996)。換句話說,個人的多元角色間會在時間、心力、行為上做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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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s 等人(2012)更以認同理論(identity theory)來說明,當個人愈認同 某角色時,愈會投入較多的時間、心力從事該角色的活動,而影響到個人執行 另一角色的時間、心力等,以致於干擾到該角色的執行表現,使得個人無法滿 足該角色被期待的行為表現或需求,產生角色的壓力。

最初,Kahn 等人(1964)提出工作角色和家庭角色間存在著不相容的部分 而有角色間的衝突感受時,其所指之工作與家庭間的衝突是沒有分方向性的,

其衝突感受是角色壓力上的互相干擾。而Greenhaus 與 Beutell(1985)則在此 基礎上認為工作與家庭間的衝突內涵上有「時間基礎」、「壓力基礎」和「行為 基礎」三個面向上的衝突。「時間基礎」指的是個人將時間投入在某個角色之 後,致使個人投入另一個角色有困難;「壓力基礎」指的是某角色的壓力經驗,

侵入並干擾到個人在另一個角色的參與;「行為基礎」指的是個人在某場域的角 色所被要求的特定行為與另一場域的角色所被期待的行為不相容。然而,有學 者認為工作與家庭間的衝突應具有方向性,也就是個人的工作角色會干擾到家 庭角色產生衝突感受,而家庭角色也會干擾工作角色產生衝突感受(Carlson et al., 2000;Gutek et al., 1991;Frone, Russell, & Cooper, 1992;Netemeyer, et al., 1996)。

Netemeyer 等人(1996)整理多數學者的研究後認為,學界對於家庭對工 作衝突感受中的三個向度是有共識的,分別是,「時間基礎」、「壓力基礎」和角 色的「一般需求」衝突。「時間基礎」指的是個人投入在家庭時間的量影響到與 工作職責相關的表現,也就是投入過多時間在家庭時,會使的工作角色履行困 難;「壓力基礎」指的是個人投入家庭角色產生的壓力影響到工作角色責任的表 現;「一般需求」指的是在工作上與家庭上的職責、要求、期望、義務和承諾是 相互衝突而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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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son 等人(2000)則整理了過往與「工作對家庭衝突感受」以及「家庭 對工作衝突感受」測量有關的文獻後發現,多數有關「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

的測量中,其內涵都只有探討到「時間基礎」與「壓力基礎」的內涵而已,然 而Carlson 等人(2000)認為「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應包含 Greenhaus 與 Beutell(1985)所提出的「時間基礎」、「壓力基礎」以及「行為基礎」三項內 涵,因此Carlson 等人(2000)也運用這三項內涵發展新出新的量表。

根據上述,在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的內涵上最一致的分類為「時間基礎」

與「壓力基礎」(Carlson et al., 2000;Greenhaus & Beutell,1985;Netemeyer et al.,1996)。「時間基礎」指的是個人在時間分配上一定會面臨家庭與工作上的衝 突,當個人投入在家庭的時間愈多,就會壓縮到個人投入在工作上的時間;「壓 力基礎」是比較偏向心理層面的,也就是個人花費心思投入在家庭中所造成的 情緒壓力等影響到工作的衝突感受(Carlson et al., 2000;Greenhaus &

Beutell,1985;Netemeyer et al.,1996)。

除了「時間基礎」與「壓力基礎」上的衝突之外,Netemeyer 等人

(1996)所整理出來的「一般需求」的內涵,指的是在家庭中所被給予的職 責、要求、期望、義務和承諾與在工作中所被給予的是不相同且無法相容的。

然而,個人在職責、要求、期望、義務和承諾是需要透過「行為」去實踐的,

也就是說,在家庭中被要求實踐的「行為」與工作中被期待的「行為」是不相 容且衝突的;而Greenhaus 與 Beutell(1985)以及 Carlson 等人(2000)所稱之

「行為基礎」指的是某場域的角色要求與另一場域的角色期待不相容。由於

「一般需求」需透過行為去實踐,因此「一般需求」的內涵與「行為基礎」的 內涵實為相同而將之整併進「行為基礎」之內涵。

綜合上述,家庭對工作衝突感受的內涵有「時間基礎」、「壓力基礎」與

「行為基礎」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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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家庭與工作衝突概念整理

定義名稱 內涵 英文名稱 提出的研究者(年代)

工作-家庭衝突 時間基礎 Time-based Greenhaus 與 Beutell(1985)

壓力基礎 壓力

Strain-based Pressure

Greenhaus 與 Beutell(1985)

Kahn 等人(1964)

行為基礎 Behavior-based Greenhaus 與 Beutell(1985)

家庭對工作衝突 時間基礎 Time-based Carlson 等人(2000)

Netemeyer 等人(1996)

Time Frone 等人(1992)

Gutek 等人(1991)

壓力基礎 Strain-based Carlson 等人(2000)

Netemeyer 等人(1996)

Strain Frone 等人(1992)

Gutek 等人(1991)

行為基礎 一般需求

Behavior-based General damand

Carlson 等人(2000)

Netemeyer 等人(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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