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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法探討與調校

第二節 「家庭權」之法律保障

第二節 「家庭權」之法律保障

第一項 概說

「家庭」對於每個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從自出生至死亡,不論是撫養、

照護、居住、教育、娛樂、勞動……無一不是與家庭息息相關。

我國學者曾明言,家庭的概念可從許多不同的面向去定義或分類,而本文因 為後續探討之必要,而將「家庭」的概念分成「社會意義的家庭」和「法律意義 的家庭」。468

社會意義的家庭,即以社會上實際具有家庭功能469、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目 的的角度來定義。此種家庭是先於國家與法律而存在的:「由雙親和他們的孩子 組成所謂的『核心家庭』,可能是家庭最古老的形式,其可追溯到大約五十萬年

468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卷,2004 年 7 月,第 63-65 頁。

469 關於家庭的功能,有學者整理出「生育、經濟、教育和人格正常形成機能」四種,見李沃實,

「同性婚者在我國身分法中應有之地位」,《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 14 期,2008 年 4 月,第 168-169 頁。然而,管見以為,正面列舉必然會掛一漏萬,如居住是家庭最主要的功能,但就不 在上述四種分類中;而且,有些「失功能」的家庭,亦難以直接認為其不是家庭。因此,本文無 意以「辭典」或「社會學」的說明方式來介紹家庭的功能,此處認為社會意義家庭是以「實際功 能來定義」的說法,只是要與以法律定義的「法律意義家庭」做區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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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更早先的人類最早祖先。」470亦即,血緣與親屬關係構成原始意義的家庭。

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家庭的概念也跟著愈來愈廣,而不以之為限:諸如未婚 收養子女、同居生活、同性伴侶等等……亦可能成為社會意義上「家庭」。471

至於法律意義的家庭,由於人類社會有法律之後就試圖以規範方式,將多數 人共信「符合道德倫常觀念」472或多數人所遵循一定文化模式以規範化──即將 社會承認法制化。473亦即,法律意義的家庭是將特定意識型態家庭的概念,由法 律加以創建。但是,由於法律的保障會有制定時之時空背景的限制,必然會有些

「社會意義的家庭」不屬於「法律意義的家庭」的保障範圍內的情形出現。

本文主要是討論後者「法律意義的家庭」為主。以下先探討憲法上是否存在 家庭權的概念,之後再討論在「社會意義的家庭」未被「法律意義的家庭」涵蓋 的部分──即同性伴侶的問題474,討論其保護的必要及保障不足的問題。

第二項 家庭權概覽 第一款 大法官解釋

我國憲法之基本權條文中,「家庭權」並非列舉基本權,因此需援引憲法 22 條的概括條款來討論。大法官解釋早已肯認其屬憲法 22 條的適用性並無爭議。

相關大法官解釋中,有提及與家庭相關的權利者,共有六則解釋,分別為釋字第 242、362、372、552、554、696 號解釋。475

首先,釋字第 242 號解釋是討論在兩岸開放探親以前,夫妻音訊全無,一方 於臺灣另行結婚,卻仍構成重婚的問題。解釋理由書提及「…….對於此種有長期 實際共同生活事實476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 撤銷,其結果將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影響後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 之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以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 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470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卷,2004 年 7 月,第 63 頁。

471 如欲進一步從社會學上了解「家庭」的概念,可參王玉波,「中國古代的家」,臺灣商務印書 館,1998 年;加里.斯坦利.贝克尔(Becker, Gary Stanley)原著,王献生、王宇譯,《家庭论》,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年。

472 參司法院釋字第 502 號解釋。

473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卷,2004 年 7 月,第 64 頁。

474 當然,未涵蓋的部分不以同性伴侶為限,如非婚生子女與血緣生父的關係、人工生殖而產生 的後代等情形亦屬之。

475 統計至 2013 年 7 月 28 日,最後解釋為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

476 粗體字為本文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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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釋字第 362 號解釋則是討論善意重婚之人(結婚時不知對方已婚)之 保障問題。解釋提及:「……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 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釋字第 372 號解釋是討論「不堪同居之虐待」離婚事由之解釋問題,重點是 討論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問題,與家庭生活的享有較無關。

釋字第 552 號解釋則是釋字 362 號解釋之補充解釋,其提及「一夫一妻婚姻 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 受憲法保障」,而至於保障之內容,則有提及「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 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 利益攸關」。

釋字第 554 號解釋則是討論通姦罪的合憲性問題。大法官表示: 婚姻與家 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 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 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

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 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 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

釋字第 696 號解釋則是在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造成不利益的案件中,再次強 調婚姻與家庭對社會的重要,如果一個制度對婚姻關係造成不利,應受較嚴格之 審查。

由上述相關解釋可知,「家庭」之相關權利已被大法官肯認屬於憲法 22 條所 保障之權利。其於該項權利被提及的內涵,則有「家庭生活、共同生活」(釋字 第 242、696 號解釋)、「人倫秩序、身份關係」(釋字第 242、552 號解釋)、「結 婚自由」(釋字第 362 號解釋)、「性行為自由」(釋字第 554 號解釋)等。

另外,關於應受保障之理由,則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釋字第 242 號解釋)、「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釋字第 552 號解釋)、「婚姻與家庭植 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釋字第 554、696 號解釋)等等。

至於權利之作用方式,釋字第 554、696 號解釋以「制度性保障」477的方式

477 「制度性保障」是來自德國憲法學的名詞,大致有兩種意義,傳統意義為要求尊重既存的體 制,尤其是國家存立以前已有的體制,例如國家不能廢除或任意變更傳統婚姻制度,即為此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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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而釋字第 242 號解釋關於重婚時後婚姻的撤銷問題、以及釋字第 554 號解 釋對性行為自由的刑罰限制問題,應有「防禦權」的面向。

而關於本文欲討論的「家庭生活權利」的問題,除了釋字第 242、696 號解 釋稍微提及「家庭生活」外,就只有釋字第 554 號解釋的「性行為自由」。然而,

前者所謂的「家庭生活」只是以婚姻的觀點來論述,對於親子關係、兄弟姊妹或 其他關係,則是隻字未提;而後者之「性行為自由」,亦僅限於夫妻間之關係,

且更過侷限,對於夫妻間之其他情感交流、以及親子關係等等,則被排除在外。

另外,至於非基於法律婚姻所組成的同居伴侶關係,釋字第647 號解釋在平 等原則的審查中,則是肯認差別對待的正當性,而將權力留給立法者,由其斟酌 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等情,再給予適度的法律保障。

因此,從相關大法官解釋來看,「家庭生活權利」雖有憲法上之權利地位,

但其內涵、範圍,尚有待進一步發展。

第二款 學說文獻

由於家庭關係本質上的重要478,相關權利屬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圍,學說 上亦無太大的爭議。不過,關於權利的定性和體系,則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以

「婚姻自由」為上位概念,而包含婚姻締結自由、共同生活之維持、受扶養權利、

離婚自由等下位概念。479然而,亦有學者認為「婚姻自由」無法所有涵蓋家庭應 享有的權利,而應以「家庭權」作為上位概念而架構權利態樣較佳。480本文以為,

兩種體系架構方式的區別,應只是用語的不同,權利保障的內涵未必有所不同。

例如「共同生活之維持」似不在「婚姻自由」的固有文義範圍中,但者採前者分 類方式的學者仍認為「共同生活之維持」為「婚姻自由」的下位概念。因此,以 何種體系來分類,對於權利之內涵不會有太大的差別,但「家庭權」的分類方式 較為簡潔、清楚,因此本章以「家庭權」用語作為指涉「家庭的相關權利」時的

義下的結論,但此種意義並未賦予個人可主張之請求權,與基本權功能較無關。而另一意義為「制 度化基本權」之意義,即認為基本權需要透過國家立法形成社會生活的規範,而透過該具體化的 法秩序規範的方式,使得基本權真正獲得實現。後一面向除了擔保現狀的功能外,更包含在於社

會關係有所變化時,國家應對相關法律規範加以調整,以促使基本權實現的要求。參蔡維音,「論

家庭之制度保障──評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63 期,2000 年 8 月,第 140-141 頁;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第三版,第 120-124 頁。

478 如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卷,2004 年 7 月,

第 66 頁所述:「憲法若對於提供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必要的心理、經濟、教育支援的最基本單位,

或對於具有生育、教育、社會、文化多重功能社會最重要的基本單位的家庭不予以保障,殊難想 像。」

479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第三版,第 313-314 頁。

480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卷,2004 年 7 月,第

480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卷,2004 年 7 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