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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家庭照護者之相關法制

第四節 家庭照護者之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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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家庭照護者之喘息服務

日本長照保險法未明確將「喘息服務」獨立為一類型,而係分散於 社區照護服務之中。包含「夜間訪視長期照護服務」,係指由居家照護 員於夜間至家中提供服務,而更於 2011 年修正新增 24 小時訪視長期照 護服務;「短期入住生活長期照護服務」與「短期入住療養服務」,則可 提供家庭照護者有喘息之機會。最後,則為 2006 年新增訂之「小規模 多機能機構服務」,採取小規模營運方式,暫時提供家庭照護者身心休 養之時間。以下則針對四種之具體內容分別說明之:

一、短期入住生活長期照護服務

規定於本法第 8 條第 9 款,家庭照護者因疾病、婚喪喜慶、出差等 暫時無法進行長期照護之時,或者因身體、精神負擔必須休養之情形,

提供之短期生活照護援助,基本上就類似我國的喘息服務。

提供短期入住生活長期照護服務之場所包含老人短期入住設施、特 別養護老人之家、養護老人之家、醫院、診所、長期照護老人保健設施、

自費型老人之家、照護之家(care house)。而提供之服務內容包含:協助 沐浴、排泄、進食等,支援其自立及充實其日常生活,為改善或維持生 活機能進行機能訓練,由醫師及護士進行健康管理,以及心理諮詢及提 供建議。

至於短期入住天數有兩個限制規定,第一,累積天數不得超過認定 長期照護時間之半數;第二,入住不得連續超過 30 日。惟累積天數之 規定,若被保險人或其家庭照護者有特殊情況,則例外肯認可以增加。

例如:被保險人因為失智症等,同住之家庭照護者難以照護之情形;同 住之家庭照護者因疾病、高齡有實施長期照護之困難時,或者是其他不 得已之事由難以自行進行居家服務時,可以向市町村請求延長,其具體 事由判斷由各市町村為之,故各地區會有所差異108。申請要件,則僅符 合需要長期照護程度 1~5 者皆可申請,負擔費用與其他居家服務皆相同,

自行負擔長期照護給付之一成,另外還需負擔居住費以及食費。

108 月間ケアマネジメント 2010.10 月號,環境新聞社,2010.09,參考自網路資料:

http://www.fvr.co.jp/insurance/kyuhu18.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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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入住療養服務

規定於本法第 8 條第 10 款,與上述短期入住生活長期照護服務目 的大致相同,皆為提供暫時之長期照護服務,以及讓家庭照護成員有休 息之機會。受照護者得於該當機構內接受看護、醫學管理下之長期照護 及機能訓練,以及其他必要之醫療及日常生活上之照顧等。

提供服務之場所包含短期入住設施、老人保健設施。入住天數限制 與上述相同,申請要件也係以需要長期照護程度 1~5 之被保險人,自行 負擔為長期照護給付之一成,居住費以及食費。

三、夜間訪視長期照護服務

日本於 2006 年對長照保險法進行大幅度之修正,第 8 條第 14 款「社 區密合型之服務」係為新實施之制度。當時有鑑於失智症高齡者以及獨 居老人數量增加,為達到長照保險法「維持尊嚴」之目的,使其於習慣 之原居住地繼續生活,故創設社區密合型服務以因應各地區特性,提供 多樣化、彈性之服務。服務內容包含:夜間訪視長期照護、失智症通所 長期照護、小規模多機能型居家照護、失智症共同生活長期照護、社區 密合型特定設施入住者生活照護以及社區密合型長期照護老人福利設 施入住者之照護服務。該制度特色係將體制建立之權責,全權委由市町 村為之。即謂市町村除了身為保險人外,對於提供服務事業單位之指定 以及監督責任,皆歸於市町村109

所謂社區密合型之夜間服務,根據本法第 8 條第 15 項規定,對於 需要長期照護之人,於夜間時段實施定期巡迴之訪視照護,或者接受通 報後,由長期照護福利人員或訪視照護員等,至需要長期照護者家中協 助進行沐浴、排泄、飲食等其他日常生活上所需之照護,可知不僅提供 定期的夜間照護,對於臨時的突發狀況也能得到照護員之緊急幫助。

該夜間服務之特色便是不受時間拘束、不受內容拘束,具有通常之 訪視長期照護不具備之優點。通常之照護員一次照護時間不得超過 1 小 時;也無法應用於確定被照護人平安與否之情況,可謂限制繁多;相對 而言,於緊急情況發生時,透過直接連絡「照護中心」 (operation center)

110之方式,社區密合型服務便可以因應此種狀況,作相對彈性之利用(例

109 加藤智章等,同前註 56,頁 283。

110 依據「指定地區(社區)密合型服務之事業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第 5 條規定,利用者達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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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夜間家中遭小偷侵入,可以透過訪視員之照護來安撫被照護者之不 安的情緒)。

符合需要長期照護程度 1~5 者都可申請,惟該制度為社區密合型服 務,故僅以各市町村居住之居民為對象,除非得到各該市町村之同意才 例外可獲得服務。其次,夜間訪視長期照護可利用之時段,最基本從晚 上 10 時開始至早上 6 時之間,最長可自晚上 6 時至上午 8 時為止,在 此時段間由各事業單位自行設定之。

2011 年 3 月菅直人內閣於會議中,決議通過 2012 年度長照保險法

之修正案,也已於 2011 年 6 月通過,預計於 2012 年 4 月實施。包含創 設 24 小時全天之訪視服務,以支援被照護者能繼續於原居住地生活,

讓重度之被照護者也能於自家生活。此外,除護士、看護人員定期訪視 外,24 小時緊急時刻也能透過通報方式利用服務。若未來新法實施後,

由夜間之訪視服務擴大為 24 小時全天服務,不論對被照護者而言,甚 至對於家庭照護者之喘息服務來說,都能得到更好的照護條件111

四、小規模多機能機構服務

2006 年新增訂之社區密合型服務,其中也包含推行社區內「小規模 多機能機構服務」。所謂小規模多功能居家照護,依據本法第 8 條第 17 款,係屬一綜合性功能之機構,以被照護者自住家「往返、通勤」於照 護機構之方式為中心,輔以「居家訪視」以及「短期入住」方式,使中、

重度之被照護者也能繼續生活在自家中。故多規模係指「往返」、「居家 訪視」以及「短期入住」等服務。因設置於社區內,對於照護者於被照 護者而言都較便利,且能夠提高對於環境與服務人員之熟悉度與安心感,

也特別限制其設施入住人數不得超過 25 人,採取小規模之營運方式。

透過此服務,也可以暫時提供家庭照護者身心上休養之時間,也應算是 喘息服務之範疇內。

小規模多機能型居家照護之優點有以下:第一,無需每次更改照護 計畫,可以依據需求選擇日間照護、短期住宿以及居家服務三種服務之 一;第二,每個月的使用費固定,不會有長期照護費用膨脹之情形;被

人之處必須至少設立一所照護中心。

111 朝日新聞社,2011.03.11,http://www.asahi.com/politics/update/0311/TKY201103110074.html(最 後瀏覽日期:2011.07.27)社会保障審議会介護保険部会,介護保険制度の見直しに関する意見,

賃金と社会保障 No.1535,2011.04,頁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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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短期入住機構皆有,雖有天數限制,依舊能夠使家庭照護之身心得 到休息,而 2012 年 4 月實施之新法,透過 24 小時之訪視服務,則能夠 更全面照顧到家庭照護者之權益。至於 2006 年新增之小規模多機能機 構服務,希望可以透過宣導方式,提高其認知度,以及未改善其入不敷 出問題,或許應該採取提高定額報酬之方式,讓小規模多機能型服務得 以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