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居共財的關係來說,所有成員既然均對家產的累積有所貢獻,那麼在家 產分析時,是否每一個人都有份呢?律例規定家產由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繼 承,尊屬及旁系卑屬均無此權利,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由此等人平均分配,若無 親生男子時收養過繼子繼承,亦無過繼子時始由女子繼承。臺灣的慣例大致如上 述,但先民渡臺從事開墾時需人手幫忙,收養養子不問繼承宗祧與否,宗祧制度 紊亂,且已有親生子又收養養子,已有養子而再收養子者所在多有,此等養子均 有同親生子的權利,另有招婿及招夫之問題,因此,本節欲就男子、婦女、招婿
92《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311-312 頁。
93 日治初期的舊慣問答也顯示已分析家產的情形居多。先人死後不分家產為道義上之正理,但 是分配家產才是正理。見黃連財譯,《臺灣慣習記事》(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中市:臺灣 省文獻委員會編譯,1984),第一卷下第十號,頁 150。
94 見清律、戶律、戶役「立嫡子違法」條諸附例(例 78-1 到 6)及「別籍異財」條附例(例 87-1),
薛允生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臺北:出版社不詳,1970),第二冊,頁 246-250、
259。
等家產繼承人之繼承資格及應繼份分別論之。惟家產分析時,未必會將所有的家 產全數予以分析,清治時期的臺灣家庭,往往在家產分析時抽出一部份供作祭祀 祖先或做為供養父母之用,稱養贍業,本節亦兼論之。
一、男子
分親生子、養子、嗣子、長孫及代位承分五項分述之。
(一) 親生子:
親生子不論嫡子、庶子、婢生子或姦生子,皆有權利繼承家產。清律戶律、
戶役「卑幼私擅用財條」附例規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儘嫡長子孫;
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姦生之子量與半分;如無別子,
立應繼之人為肆,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95,臺灣慣例雖 有「嫡全、庶半」之俗語,實際上庶子與婢生子有同於嫡子的繼承權,並按諸子 均分,惟有時因父祖之指定或有份人之協商,嫡長子之份額較多,對家產之增值 有功勞之人,另增功勞額。對庶子、婢生子、姦生子則減少其份額,其比例多在 嫡六庶四之數。96以下一份1841年之鬮書為嫡庶間份額不同之例:
我娶先室楊孺人,生四子,長維藻已歿,次維蔾三維菁四維英,而 五維藩、六維華、七維苞,俱妾劉氏出,共七子,嫡出四人則每人應分 壹股,庶出三人,則共分兩股,共作六股均分,長孫另給。……97
(二)養子:
養子制度發生於無子之人為繼承祖先祭祀而設。唐律禁止收養異姓養子,明
95 薛允生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臺北:出版社不詳,1970),第二冊,頁 264。
96 見黃文新譯,《臺灣慣習記事》(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譯,1988),
第三卷下第一號,頁 24。
97《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304 頁。
清兩律規定立為繼嗣之子要收養同姓,其餘得以收養異姓。惟一般人民收養養子 時常不問同姓或異姓,福建、廣東兩省同時風行已有親生子再收養養子一人,甚 至兩人,並以多子為榮。臺灣先民渡臺從事開墾時需人手幫忙,因而形成收養養 子不限同姓,且有收養二人以上養子的習慣。98《廈門志》曰:
閩人多養子:即有子者亦必抱養數子,長則令其販洋,賺錢者,則 多置妻妾以羈糜之,與親子無異。分析產業雖胞姪不能爭,亦不言。其 父母既賣後即不相認,或藉多子以為強房,積習相沿,恬不為怪。夫於 禮曰亂宗,於例斷宜歸宗,宗支紊亂,何其不之查也。數傳而後,並不 知為誰是子孫矣。99
可知福建地方向來有收養異姓為繼嗣,繼承家產的習慣。
依律例及附例,養子分為過繼子、不繼承宗祧的同宗養子及義子(包含收養棄 兒)。關於過繼子,清律(戶律)「立嫡子遺法條」附例規定:「無子者,許令同宗 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 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100 。收養義子及棄 兒,其無權繼承家產,但被繼承人得任意給予若干,如與養父母終身相依倚,則 必須給予若干。律例並無關於不繼承宗祧的同宗養子繼承家產之規定,因此不繼 承宗祧的同宗養子同於義子,與養父母終身相依倚,要視為亦得以繼承若干財產。
臺灣的慣例,養子種類與律例不同,分為過房子、過繼子與螟蛉子。過房子、
過繼子限男子,與生家不斷絕親族關係,互降喪服等級,在養家亦取得親生子身 分之同宗或同姓養子,過繼子限於無親生子時始准予收養,過房子卻是有親生子
98 臺灣民間習慣亦如福建有不問姓之異同收養男子之情況,或用金錢交易方式收買養子者,其 目的除繼嗣外,也有因希望多子多孫或為滿足未生育子女之妻妾希望,或因迷信之故如「招小 弟」、「壓星」者。
99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第二卷,頁 620。
100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家制及家產〉,《臺灣文獻》14:3(1962),頁 13。
或已有過房子亦得再收養,螟蛉子乃異姓養子,且不限男性亦得收養女。101養子 有同於親生子的家產繼承權,雖有「嫡全、庶半、螟蛉又半」之說法(即嫡子一份,
庶子半份,螟蛉子四分之ㄧ份),但實際依此標準分配者之實例不多,常見過房子、
螟蛉子與親生子均分之例,102亦有過房子、螟蛉子比親生子繼承少額者。103臺灣 慣習記事中認為螟蛉子只有順從他人的授予,其應繼份並無一定之標準,且螟蛉 子在尚未有親生子女時就過房者,後來親生子女出生,尚在年幼兒未能分辨事務 時,螟蛉子已長成,其中已占有不少利益,故其分受之遺產額雖較少,但實際上 已持有相當之財產。104
1876年一份鬮書中記載螟蛉子與親生子均分家產,惟宗祧仍以親生子擔任之:
同立鬮書王振記長房朝龍,次房道張,三房麗水……道張居長,朝 龍居次,麗水第三,惟道張螟蛉,又與麗水俱係降服,出嗣張家,命以 朝龍為長房,仍立三房,作三股均攤均分,延請黃鍾山、陳卜五、呂 經五、潘福照等作為公親確證,寫立遺囑一樣三紙,分與龍等兄弟。……105
1887年(光緒十三年)一份鬮書中記載:家祖一生三娶只得一女,惟仍重視宗祧,
因此先後過繼兄長之子五人為嗣,又螟蛉一子,家產由過繼子五人、螟蛉子一人 及實女一人共同繼承,鬮書內容如下:
同立鬮分田地家業字人葉 秀茂 長基 光郁 靈通 同胞姪 芳美 芳
101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第二卷,頁 620-636。
102 在《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諸多鬮書或遺囑中可常見過房子、螟蛉子與親生子均分 之例,如 349 頁「過繼子五人、螟蛉子一人與招婿(實女)一人均分家產」之例。
103 見《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313 頁「兄弟三人立鬮分願約書,長房與次房為嫡子 各分得一 份,三房為螟蛉子,與繼母各分得半份」
104 黃文新譯,《臺灣慣習記事》(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譯,
1984),第三卷上第一號,頁 24-25。
105 《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288 頁。
遠 芳慶 等承先祖父 天化,壯歲渡臺,創造鴻業,至於二十四歲回娶陳
(三)嗣子:
凡男子無親生子,生前又無養子而死者,於其死後為使香煙(祭祀)傳續起見,
寡妻、直系尊長或族親為其立繼謂之嗣子。清律(戶律、戶役門)「立嫡子違法條」
附例規定:「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須憑族長昭穆相當之人繼嗣。
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粧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107該條另一附例又規 定所謂「命繼」曰:「(一)(1)其有子婚而故,婦能孀守;(2)已聘未娶,媳能以 女身守志;(3)子已婚而故,婦雖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業已成立(指已達十六 歲)(4)或子雖未娶,而因出兵陣亡者,俱應為其子立後。若支屬內實無昭穆相當 者,可為其子立後之人,而其父又無別子者,應為其父立繼,待生孫以嗣應為立 繼之子。其尋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為立後。(二)若獨子夭亡,而族中實無昭 穆相當,可為其父立繼,亦准為未婚之子立繼。(三)如可繼之人亦係獨子,而情 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其闔族甘結,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108,可知並 非一般夭亡之人均可為其立繼。在臺灣,子無後嗣而死者,稱為倒房,亦概為其 立繼,由繼子承亡者之祭祀,且承其家產有份人之地位,如未立者,亦保留一份,
俟他日立繼時傳給之,通常由有份人各房內命一人或數人承繼,稱為「接倒房」,
以免家產外流。
(四)長孫
家產分析時常對長孫另外分配與長孫額,俗諺云:「大孫頂尾子」、「大孫出 尾子」,漢民族族制頗重視大宗,長孫額即是增加給與長房使其將來成為大宗。
臺灣人亦頗重視長孫,富家常設有長孫額,但若長子係庶子、養子或長子係嫡子 而其子係庶子、養子時則通常不設,亦有大房的養子給長孫額,次房的長子給與 承重孫額,均係一種變例。習慣上房次仍以年齡論之,故庶子、螟蛉子居長者亦
107 《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188 頁。
108 《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189-190 頁。
為長房,惟關於長孫額,則仍以嫡長子之長子為限,若嫡長房現無嫡子時掌管,
待其出生之日,再傳長孫。109
一份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之鬮書中提到立嫡長子之長孫額:
一長孫酌給林祥記合賣陳三貌等興雅庄田契壹宗,合買陳德盛興雅 庄田契壹 宗,合買賴連池東勢崙田契壹宗,合買林穎水等里族庄田并 山契一宗,共契四宗110。……
另一份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之鬮書中則記載:除立長房之長子長孫額外,因長 房長子非長房之親生子,故另立次房長子承重長孫額,其內容如下:
另一份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之鬮書中則記載:除立長房之長子長孫額外,因長 房長子非長房之親生子,故另立次房長子承重長孫額,其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