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探知與臺灣法律發展史相關之歷史事實,須從史料的蒐集著手,由於各種 史料所呈現的經驗性事實,多如繁星,研究者勢必只能擷取與其問題意識相關之 事實,但歷史事實是否存在,有客觀的真假對錯可言,故作為史實之基礎史料宜 多方蒐集,切忌預設結論而排斥與結論不符之相關史料。而法律史是以過去為研
30 曾文亮,〈日治時期臺灣人家族法的殖民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 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
究對象,亦不可能對已逝者為問卷調查,因此,查閱特定人之回憶錄、口述歷史 或當時人的文書、作品等,亦可彌補史料之不足。31
本研究採傳統歷史研究法,藉由文獻之蒐集、整理、歸納、分析來加以驗證。
本論文係以家產制度為專題,探討及比較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民事法律適用情 形,因此在文獻蒐集方面,以時間為縱軸,民事法規及家產制度相關文獻為橫軸,
作全面性之分析。清治時期之民事法律規範除少數已規定於律例外,大多為民間 之不成文習慣,因此,欲知悉清治時期的民事法律規範不得不參考日治時期統治 當局所留下之詳盡調查報告《臺灣慣習記事》,及日本法學者於二十世紀初,參 考大清律例並實際調查當時臺灣人民習慣所撰寫的《臺灣私法》及《臺灣私法附 錄參考書》,本文將以此二文獻為研究主軸,藉以了解清治時期臺灣人民在民事 事項上之各種習慣規範,再者參酌《淡新檔案》等官署文書來印證當時司法審判 之運作實況,並輔以當時的鬮書、田契、地契等文書加以佐證。日治時期之文獻 資料除上述之《臺灣慣習記事》、《臺灣私法》外,日治後期曾任臺灣高等法院上 告部部長多年之姉齒松平所著之《本島人 ノミニ関スル 親族法 並相續法 ノ 大要》亦為重要的參考資料,另外本文亦參酌《臺灣慣習記事》及《臺法月報》
等雜誌上所刊登的覆審法院判決,及由法務部所整理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內所收錄整理之日治法院判決,藉以比較清治時期及日治時期在繼承制度之異 同。
以下針對本研究所使用之重要文獻分別敘述之:
一、《臺灣慣習記事》
日本政府在統治臺灣期間,基於『瞭解臺灣、研究臺灣,才能統治臺灣』的 理念,從 1895 年即展開臺灣各項風俗民情的調查與研究。1898 年第四任臺灣總 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後,沿用後藤新平為民政官,後藤主張「政治生物學首重調
31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頁 13-18。
查」,臺灣總督府開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與財力,陸續進行各項調查,如土地 調查(1898-1904)、人口調查(1905 開始,每隔五年實施一次)與林野調查,這些調 查讓日本政府更能掌握臺灣的各項資源。另於 1900 年夏天,由臺灣總督府暨法院 官員及民間人士組成半官方之「臺灣慣習研究會」,肩負重要舊慣調查事宜。研 究會設委員三十三人,兒玉總督擔任會長,後藤新平民政長官為副會長,伊能嘉 矩為總幹事。「臺灣慣習研究會」曾刊行《臺灣慣習記事》雜誌,第一期於 1901 年 1 月 25 日發行,至 1907 年停刊,一共刊行七卷。該刊之內容主要是各會員的 調查報告、討論決議與舊慣釋義,其他如民事、刑事判例等亦涵蓋在內,舉凡在 臺漢人生活習慣與風俗,如分類械鬥、民間信仰、生命禮俗、民間器物與生活習 俗等,均在調查收錄之列。32由於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對於涉及家庭糾紛的事件,
始終以民間習慣作為主要法源依據,因此總督府法院有必要了解當時臺灣人的家 族習慣內涵,因此在《臺灣慣習記事》內收錄了十數篇分別於臺中地方法院或臺 南地方法院所進行的有關婚姻、收養及繼承等人事及家族制度之舊慣問答會議記 錄或筆記,亦收錄日治法院相關判例,為本論文相當珍貴及重要之研究素材。
二、《臺灣私法》
如前所述,日治初期日本政府對臺灣舊慣之調查不遺餘力。1901 年,臺灣總 督府創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委員會」,再度延攬學者從事臺灣社會之調查,於 1910 年及 1911 年所出版之《臺灣私法》及《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可說是屬集 大成之作。本書係由京都帝國大學法科教授岡松参太郎法學博士策劃與主筆,書 中雖亦論及日治初期的法制變革,但主要是在探究當時臺灣人民(當時稱「本島 人」,亦含漢化之平埔族)於清治末期的各種民商事法律關係與習慣。由於其係以
32 鄭政誠,《臺灣大調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之研究》(新北市:博揚文化,2005),頁 61-72。
學術研究之態度進行調查與撰寫,故一直深受各國學術界所認同與接受,亦可稱 之為有關臺灣法律史的第一本鉅作。33該書共分「不動產」、「人事」、「動產」
及「商事及債權」四編,其中第二卷「人事編」又細分為人、親族、婚姻、親子、
託孤、繼承六章,34為本論文研究之核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冊 所收錄之十七則案例則為本論文實例分析之重點。
三、姉齒松平之著作《本島人 ノミニ関スル 親族法 並相續法 ノ 大要》
姉齒松平(1885-1941),日本宮城縣人,明治 39 年(1906)畢業於中央大 學法科,大正元年(1912)來臺,在臺北擔任辯護士,大正 7 年(1918)轉任臺 灣總督府法院判官,直至昭和十六年(1941)病逝於臺灣止。他個性嚴謹認真,深 入研究司法業務上需了解的臺灣特有法制內容,且著作數量驚人,係日治後期關 於臺灣法制特別是民事法方面的權威。如前所述,日治前期岡松参太郎博士曾針 對清治末年的民事習慣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不過,其研究大體限縮在臺灣人親屬 繼承事項或祭祀公業,可說是日治後期有關臺灣人親屬繼承法內容的主要形塑 者。
姉齒松平較為今人所知悉之著作主要有其於 1934 年所出版的《祭祀公業並臺 灣ニ於ケル特殊法律ノ研究》,與 1938 年所出版之《本島人 ノミニ関スル 親族 法 並相續法 ノ 大要》,其中後者是當時臺灣法學界公認有關臺灣人親屬繼承 法之權威著作,內容涵蓋今日親屬繼承篇的各個主題,包括家、親屬範圍、結婚 離婚、養媳養婿、親子關係、繼承人資格、戶主繼承、財產繼承等,且收錄日治 時期法院判決之摘要及臺法月報質疑問答,是今日研究日治時期親屬繼承法者必
33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頁 59。
34 鄭政誠,《臺灣大調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之研究》(新北市:博揚文化,2005),頁 311-312。
讀之作,35亦為本論文重要之日治時期參考依據。
四、《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法務部在民國五十八年就臺灣民事習慣廣泛調查,就清治時期、日治時期及 光復之後的臺灣民事習慣加以整理及彙編,分成親屬、繼承、合會、神明會、祭 祀公業等五項描述,編纂成《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本書在清治時期以《臺 灣慣習記事》、《臺灣私法》為主要參考資料,日治時期部分則以台灣高等法院 判例解釋為主要資料,並參酌《臺法月報》所載學者之論著、質疑回答、司法公 牘等項整理而成,其中繼承一篇,縱論清治時期、日治時期至光復後繼承制度的 演變,整理清治時期鬮分書、日治法院判例並廣羅日治時期各方學者意見,如實 呈現當時臺灣民間之習慣。其中在家產制度的架構鋪陳上,提供了本論文絕佳的 思考方向;該書中所收錄之日治法院判例,亦為本論文之重要參考。
五、其他
北府及新竹縣的行政與司法檔案,日治時期由新竹地方法院承接,轉送覆審法院
(即高等法院),再轉贈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供學術研究之用。戰後移交臺 大法學院,並由法律系戴炎輝教授命名及主持整理工作,是瞭解傳統中國法律制 度與司法審判的重要憑藉,本文亦輔以其中之數個案例來進行清治時期家產制度 之探究。
法律制度為常民生活之體現,因此本文將輔以后里張圻招家族四世以下之子 孫家產鬮分書為例,觀察日治時期一般家族進行家產鬮分之情形。
35 王泰升,〈以臺灣法制研究為志業的姉齒松平〉,《臺灣本土法學》第 89 期(2006),頁 5-13。
另本論文亦將參酌部份日治時期法院檔案。目前已被發現且整編的日治法院 檔案,總數為 5645 冊,數量上以民事類最多,由臺灣大學法律系王泰升教授自 2002 年起率團隊進行整編,並與臺大圖書館合作於 2008 年 9 月正式啟用「日治 法院檔案資料庫」,提供國內外研究者學術使用,至 2009 年 2 月止其整編者包含 收藏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等四所地方法院內之日治時期司法文書,惟因整 編人力及經費有限,目前所呈現者為戰前日文,甚至是草書之文書影像檔,36以 筆者目前之時間及能力,欲加以辨識與理解並非易事,且此資料庫所收藏之日治 時期法院檔案,在地區上亦有所缺漏,因此作為研究之參考文獻有其侷限性,故 筆者僅參酌部分資料加以印證及比較。而日治法院判例參酌部分,主要仍以前述 之《臺灣慣習記事》、《本島人 ノミニ関スル 親族法 並相續法 ノ 大要》所 收錄之判例及法務部所整理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內所收錄之判例為主要 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