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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論文架構

基於上述之研究目的及方法,本論文的章節架構,將以時間為縱軸,民事法 規及家產制度相關探討為橫軸,分別論述清治時期及日治時期民事習慣及家產制 度適用於臺灣的情形,進而分析此二時期在家產制度上的遞嬗與演變,一共分為 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五章為結論,第二至第四章為本論,並於三、四兩章透 過案例評析進行清治與日治時期家產制度變與不變之比較。茲將本研究論文架構 說明如下:

36 王泰升,〈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臺灣史研究》16:1(2009),頁 178-186。

第一章為緒論,共分四節。第一節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則針對本研 究的相關內容作一文獻回顧,此又可分為兩部份:第一部分為臺灣法律史的研 究,第二部份針對研究清代家產制度及日治繼承制度的相關文獻加以探究,第三 節為研究方法及使用的的文獻資料的敘明,第四節則說明本論文的架構。

家係漢民族國家及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欲探究家產制度應先瞭解家及家產 的定義,第二章先釐清傳統家產制度中家的定義為何?家族範圍有多大,家族成 員間的關係為何?接著於第二節中探討家產的定義,以及家產的範圍究竟包含有 多廣?繼而分析「家-產」的支配關係,還原清治時期臺灣家產制度的面貌。

第三章進入清治時期家產分析的本論。清治時期臺灣家產分析之時間點為 何?何人具有家產繼承之資格?家產分配之方法及效果如何?本章首先探討家 產分析之時間點及原因;第二節配合案例說明家產之應分人與應分額及家產分析 之原則;第三節說明家產鬮分之程序與效力;最後於第四節以案例分析方式說明 清治時期家產分析之全貌。

1895 年日本開始統治臺灣,在日本當局主導之下,開始了繼受近代歐陸法的 過程。其中涉及臺灣人的親屬、繼承關係,由於涉及傳統思想較深,在整個西化 的過程中,一直被以例外來看待,本論文所述之家產制度即屬此一範疇。第四章 首先探討日本殖民政府治臺考量及法律制定背景,繼而分析民事法規舊慣化及西 方化的沿革;第二節以法院的判例為主軸,觀察日治時期的法院如何從近代歐陸 式民法的思維下,理解傳統臺灣社會中的家產制度,以及這樣的理解有多大程度 改變了臺灣家產制度的面貌;第三節則以后里張圻招家族四世以後子孫於大正十 五年分家之鬮分書來觀察日治時期一般家族進行家產鬮分與清治時期是否有所 不同。

第五章總結部分,綜觀清治至日治時期從家產分析到繼承制度之變化,理出

其演變脈絡,並根據本文研究所得,找出研究限制以作為反省及提供後續研究之 方向。

第二章 清治時期臺灣的家制及家產的定義

家族制度係漢文化中重要的核心觀念之一。傳統之國家、社會制度,不論於 私法上與公法上,皆以家為單位,素稱大家族制,家族成員係以父子、祖孫、兄 弟,叔姪及妻妾等所構成之共同生活團體,同居共爨共財,而家族成員間所共同 擁有之財產即所謂「家產」。就家族的機能而言,累世同居共財之家族大體上能 維持經濟自給自足、共同防禦外敵、扶助鰥寡老幼、祭祀祖先及教育子女等功能,

且為維繫倫常及發揚孝道,政府獎勵同居共財,旌表義門,有時豁免公課,清律 則禁止祖父母、父母在,兄弟分居異財,此均有助於大家族制之形成。反之,大 家庭生活亦容易因倫理上之拘束、工作分配不均或其他種種因素,於尊長過世後 自然鬆弛、分居異財。37

清治時期漢人累世同居共財之家制及家產制度,是否也因移民之世代繁衍而 逐漸在臺灣茁壯及發展呢?以及在這種家制及家產制度下,財產如何在世代間延 續,均為本論文欲探討的重點之一,本章就從家的定義討論起,繼而探究家產的 定義,分析「家-產」的支配關係,還原清治時期臺灣家產制度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