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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欲從臺灣法律發展史的角度,探究清治及日治時期家產制度的相關規 定,因此在相關研究回顧部份,亦將就此兩個面向進行探討。

一、臺灣法律史研究的相關回顧

臺灣的歷史教育向來都是從屬於統治者的國家意識形態,統治者常想利用人 為的歷史教育來塑造「國民意識」,歷史因此必須依據這個「國家」的意識形態 來加以解釋。一八九五年日本帝國征服臺灣,當時臺灣的歷史教育是為「日本國 民意識」而服務,五十年後的一九四五年,另一個近代國家權威中華民國政府又

18 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北市:聯經,1999),頁 349。

跨海而來,歷史解釋的目標因而改變為灌輸「中國國民意識」19,因此所謂的「法 制史」,在當時想當然爾就是「中國法制史」,以臺灣為主體的臺灣法律史,很 難有生存及自由揮灑的空間。

戴炎輝乃最早針對臺灣法律史進行研究的學者,1948 年即發表〈五十年來的 臺灣法制〉,文中先略述清代臺灣法制概要,並詳述日本領臺緣由,日本占領臺 灣後法律之適用如何歷經軍政、律令時代及敕令時代,乃至於臺灣舊慣調查和土 地調查對臺灣法制演變的密切關係。20戴氏生長於日治時期的臺灣,並畢業於日 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對當時期臺灣的法律發展知之甚深,1945 年任職臺灣大 學法學院後,以十數年的時間,將清治時期臺灣淡水廳、臺北府、新竹縣三衙門 的資料加以編纂,並將其資料命名「淡新檔案」,其成為世界有名的傳統中國縣 級檔案,並據此完成《清代臺灣之鄉治》一書,其實為戰後臺灣法律史研究先驅 當之無愧。

1960 年黃靜嘉以其論文改寫的《日據時期之臺灣殖民地法治與殖民統治》一 書,對日本殖民統治歷程、政策、法律適用情形做了詳細的描述,並對當時適用 於臺灣之法律區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進行制度性的探討與分析。211980 年代以後臺灣主體意識抬頭,不論是在歷史學界或法學界,以臺灣人民立場作為 歷史詮釋基點的臺灣史研究開始出現,1992 年王泰升將其於美國華盛頓大學之博 士論文,以中文改寫成《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此書可說是臺灣意識抬頭 後,臺灣法律史研究最重要的著作,透過此書可以清楚地掌握日治時期臺灣繼受 近代西方法律的過程,也可清楚地了解日本殖民政權在刑事、民事法律及司法制

19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頁 2。

20 參見戴炎輝,〈五十年來的臺灣法制〉,《臺灣文化》5:1(1948)。

21 此書後來經過作者增補修訂,於 2002 年重新以《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 響》之名出版。

度上如何運作。22王泰升另一著作《臺灣法律史的建立》,係以單篇論文集結而 成,其中包含臺灣法律史之研究方法,日治時期臺灣地域之法源種類及日治時期 臺灣的法律改革等以臺灣為主體性之法律史研究討論。23

綜上所述,三位不同時代的學者在不同的政治氛圍下對臺灣法律史的研究,

恰可提供不同的觀察重點,亦可提供研究者比較探討的空間。

二、清治時期及日治時期家產制度相關研究之回顧

國內有關清治及日治時期家產制相關研究並不多,僅有少數專章討論此一議 題, 究其緣故,是以,因日治時期之民事法規除少數已規定於律例外,大多為 民間之不成文習慣,甚少留下文獻,日治初期雖曾對臺灣之舊慣進行詳細調查,

但如前述,1945 年後因政治因素,日治時期的文獻、研究等刻意被忽略,因此,

以清治及日治時期法律為議題的相關研案調查報究,得至 1990 年代後才開始有人 觸及。

提及清治時期家產制度的文章僅有二篇,且年代相差甚遠,戴炎輝的〈清代 臺灣之家制及家產〉以中國傳統家族制度為基礎,輔以《臺灣慣習記事》、《臺 灣私法》及部分方志中相關資料,是國內首先架構出清代臺灣的家制及家產制度 者。242002 年曾文亮〈臺灣家產制度的演變〉提到清治時期的家產制度是一種結 合了宗祧身分與財產關係的「家產制度」,與現行民法上「親屬繼承」的概念並 不相同,並沒有如現行民法的財產繼承制度,只有「家產分析」,其文中討論清

22 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北市:聯經,1999)。

23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

24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家制及家產〉,《臺灣文獻》14:3(1962)。

治時期家產制度的部份,主要分析如現行親屬繼承制度中,有關財產繼承之部 分,並不討論宗祧繼承的部份。25

比較日治時期家產制度轉變之文章較多,戴氏於其另一著作〈五十年來的臺 灣法制〉就表示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雖仍適用臺灣之舊慣,但因法 院不懂臺灣舊慣,無形中就將日本民法以條理之名目,適用於臺灣人間之親屬繼 承事項,而日本國之親屬、繼承法富有封建色彩,使殖民地臺灣的固有法制呈現

「開倒車的趨向」。26蔡章麟在《臺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中,亦提及 日治時期因總督法院採漸廢臺灣固有習慣之方針,使得清治時期的法律制度及自 中國傳來的習慣或習慣法有了相當的變革。27黃靜嘉《日據時期之臺灣殖民地法 治與殖民統治》一書中認為日治時期法院對於臺灣人親屬繼承習慣之態度,有加 以肯定,亦有加以變更者,而在肯定者中,有某些違反了現代的平等原則,有放 任愚民之嫌。28但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有不同的看法,他於書中 分析臺灣民事法西化的過程,並特別強調臺灣民間習慣與日本殖民政府實定法下

「舊慣」概念的區分,他認為日本身分法上若干封建的觀念,固然可能透過法院 的裁判影響臺灣人身分法的內涵,但同樣透過裁判,日本身分法中所採取的近代 西方法理部份,亦有可能被帶進臺灣。曾文亮〈臺灣家產制度的演變〉則表示到 了日治時期,雖然國家政策是以「舊慣」為家產制度的規範依據,但具體「舊慣」

的內容仍受到西方法化後日本民法的影響,其主要表現在「家」、「產」分離上,

家產的歸屬從「家」轉向「家長」個人,家產分析制度因此遭打破。29

25 曾文亮,〈臺灣家產制度的演變〉,《思與言》40:1(2002)頁 251。

26 戴炎輝,〈五十年來的臺灣法制〉,《臺灣文化》5:1(1948),頁 10-11。

27 戴炎輝、蔡章麟編纂,《臺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55)第一冊,頁 262。

28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臺北市:臺灣商務,2002),頁 145-177。

29 曾文亮,〈臺灣家產制度的演變〉,《思與言》40:1(2002)頁 251。

曾文亮為目前研究日治時期家族制度與舊慣最具代表性者,除上述文章〈臺 灣家產制度的演變〉外,其博士論文〈日治時期臺灣人家族法的殖民化與日本化 -全新的舊慣〉亦以日治時期臺灣人的家族法為研究主題,文中提到日治時期臺灣 人的家族舊慣與清治時期的民間習慣已完全不同,透過日治法院判決,日治時期 臺灣人的家族法,可以稱為「全新的舊慣」,其中包括戶口制度的引進對家族內 部關係的影響、個人土地所有權的觀念對家產制度的影響等,這些影響對臺灣人 的家族生活是否會產生改變呢?其認為由國家主導的法律上的改變,對臺灣人家 族生活的影響並不是全面性的,因為新的規範只有在臺灣人發生糾紛且進入法院 時才會被適用,而在臺灣人的日常生活中,仍因襲舊有的生活習慣,處理家族關 係30

綜上所述,國內有關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家產制度之研究多從家族法之適用 是否趨於日本化著眼,並對此二時期的制度變化多有比較,尤其是《臺灣慣習記 事》、《臺灣私法》等資料的利用,使得現有研究資料頗有參考價值,也提供本 研究絕佳的基礎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