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所參考之清治時期家產分析案例,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所編纂 之《臺灣私法》第二卷附錄參考書下冊第六章相續為主要參考依據。《臺灣私法》
是「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最先完成的報告書,自明治34年(1901年)10月創會開 始,即進行臺灣漢人慣習屬私法領域之調查,最後將既有調查報告加以重編刊 行,於明治43年(1910年)2月至明治44年(1911年)9月共完成3卷6冊,附錄參考書3 卷7冊,該書共分「不動產」、「人事」、「動產」、「商事及債權」四編,其中「人 事編」有125件。129與家產分析相關之案例,自嘉慶四年(1799年)至明治三十五年 (1902年)共收錄十七則,茲將其表列如下:
129 鄭政誠,《臺灣大調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之研究》(新北市:博揚文化,2005),頁 311。
表3-4-1: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鬮分案例整理表
23 光緒十三年
1887
家產由過繼子五人,螟蛉子一人及實女一人進行 鬮分。
19 光緒十五年 1889 兄弟三人鬮分家產,另抽存養贍業及長孫額。
12-1 光緒十九年
1893
父母生存中以遺囑進行鬮分。兄弟三人鬮分家 產,另載明抽存女兒之粧奩費。
12-2 光緒二十年 1894 上述遺言書所載鬮分內容因父祖亡逝,另立鬮書。
22
明治三十一年 1898
祖父、叔姪共三代進行鬮分,另抽存長孫額,嫡 子四人功勞額,年幼且庶出之子則得半分。
17
明治三十二年 1899
兄弟三人鬮分家產。長、次房為嫡子各得一份,
三房為螟蛉子得半分,另抽存養贍業、長孫額、
長子承重額、酬勞額及婚費。
21 明治三十五年 1902 頂房與下房,兄弟叔姪間進行鬮分。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 案例分析之一
前曾述及,自1725年(雍正3年)後清律始允許家祖尚在者,在取得祖父母、父 母同意下,也可進行家產分析,從上述之表格中可看出,《臺灣私法》第二卷附 錄參考書中所蒐集之案例,自1838年始有於父母生前以遺囑預立鬮書之案例,茲 以臺南地區一光緒十九年(1893年)之遺言書,進行案例分析:
嘗思合久必分,天下大勢且然,而家庭亦復如是。余自十四歲渡臺,
百計經營,儉積月數百金於下橫後街,開張金同利煙舖生理,繼開碧王莬 竝在同裕餉典本銀參千元,應得股分,又作金振豐號糖間,暨歷年所置厝 宅田園及出入銀項,虛實帳項諸款,統計約按有參萬左右銀額,茲因抱恙
未痊,是子良暫權婚娶,因思人非金石,壽考豈能永錫,苟不預為籌設,
爾兄弟難免意向不齊之虞,再四思維,爰請親戚 黃鍾山 呂經五 陳卜五 潘 福照等,從中確證,後如或不合余意,欲將家財特提出,所有明買之田園 及仁德南里一帶,作為祭祀公業以便爾兄弟三人輪值,又按貳千元額作為 繼室養贍之需,歸諸公司生息,現另先抽大銃街店稅付與零用,又按壹仟 元作為子龍行六禮之費,又按壹仟元額,作為子水婚娶之費,又按壹仟陸 百元額作為次女粧奩,至於繼室復生諸女,及庶出一女,現年尚幼,從來 出閨,每人按以壹仟元額為粧奩之需,共按銀柒千陸百元額,交子龍掌管,
臨時照額如數提用,另抽出銀五百元額,以付交長女英需用,又抽銀伍百 元以為次女毳需用,又提出制錢伍百千文交堂弟平,往同安,贖回田宅,
以奉內地祖先祀費,其餘均付爾兄弟三人均攤,或生理,或田園厝宅,以 及出入帳項,憑公親酌配,裏多益寡,處置得宜,然後按份拈鬮,照額承 管,切不可翻異違訓,專望爾等日後能同炊共灶固屬萬幸,不然按定額亦 當遵予命而行爾兄弟期共體與平分之心,各守基業,無生意異,是所至囑,
云爾,合立付契字一樣三紙,各守遵炤。
為公親人 呂經五 黃鍾山 陳卜五 潘福照 當場知見人 繼室蔡氏 立付曰字 王紹宗 知見子 朝龍 道張 麗水 執筆人 賀安
光緒拾玖年參月
一批明明典石家帽仔街店面連買林家瓦厝帶樓壹座,該店前進先胎借 銀項,尚未典賣,如要典賣,須著加價公司應墊足數,付與子道張居 住,再炤。
一批明明買下橫後街陳家瓦店壹座,又明買林家瓦店壹座,又明典石 家帽子街瓦店壹座,付與子朝龍居住,再炤。
一批明明買帽子街張家帶樓瓦店壹座,又明典石家瓦店壹店,付與子 麗水居住,再炤。
一批明明過統領巷林家店壹座,原係子道張份內,今議抽出後界灶下 壹進,付與子朝龍子麗水公同作灶下再炤。130
此案例係典型之家父長為免子孫因家產分析造成兄弟鬩牆,以遺言預先進行 家產鬮分。從遺言書中可看出,家父長預先抽存祭祀公業、繼室之養贍業、尚未 婚娶之子的婚娶費用、在室女之婚費(嫡系女兒抽存較高額之婚費,年紀尚幼之庶 出女兒則抽存較低額之婚費)、女兒之日常所需費用,甚且還提出一部分銀額供堂 弟回同安贖回田宅供內地祖先祀費等,其項目鉅細靡遺、思慮慎周,其目的應是 為避免將來百年後,子孫反目,某些子孫生活無所依頓,所作之妥善安排。且從 此案例中可看出,嫡系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仍較高,且此案例因家境頗豐,女兒尚 且可分得為數不少之婚費、粧奩及生活費用,為此案例之特色之一。
從遺言書中可看出,除田產、瓦店外,家父長約攢存參萬元左右銀額,抽存 上述之各項費用柒千陸百元,所餘約貳萬貳千肆百元,三子均攤每人約分得柒千 伍百元左右,可說是大約將家產銀額約略分成四大份,使家人均可得到適當之照 顧。
130《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案例十二之一,286-287 頁。
以下為各家產承分人所得財產之整理:
表3-4-2:各家產承分人所得財產整理
取得者 所得家產內容 備註
道張 石家帽仔街店面連買林家瓦厝帶樓 壹座、柒千多元銀額。
朝龍 壹仟元婚費、下橫後街陳家瓦店壹 座,林家瓦店壹座,石家帽子街瓦 店壹座、柒千多元銀額
麗水 壹仟元婚費、帽子街張家帶樓瓦店 壹座,石家瓦店壹店、柒千多元銀 額
繼室蔡氏 貳千元養贍、大銃街店稅付與零用 嫡長女 伍佰元零用
嫡次女 壹千陸百元粧奩、伍佰元零用 庶出女 壹仟元粧奩
庶出女 壹仟元粧奩
抽存之費用由朝龍掌 管,臨時照額如數提 用。
祭祀公業 所有明買之田園及仁德南里一帶,
作為祭祀公業
由兄弟三人輪值
內 地 祖 先 祀 費
制錢伍百千文 交堂弟平,回同安,贖 回田宅,以奉內地祖先 祀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 案例分析之二
另以一明治三十一年(1897年)一大肚下堡福州厝庄張姓人家,三代間進 行「旁系尊長式家產分析」之鬮書,進行案例分析;
同立鬮書字人,張合春、合結、茂成、水良、德林、有益、樹欉、
顏辨、顏察、追遠嗣男姪江山等,我家世居大肚下堡之福州厝庄,自漳浦 來臺即聚族於斯,先大父諱振宗公、祖母何氏生鳳鳴公,又式穀二子,一 四全公,一大川公。鳳鳴公生下六子,嫡長子合春,仲合結,三追遠,四 水良,五六庶出為顏辨顏察,四全公早逝生一子茂全,大川公生三子,曰 德林,曰 有益,曰樹欉。今鳳鳴公往矣,而大川公亦謝世,憶先祖自中 年棄鳳鳴公時尚未冠,兩弟幼穉,所承祖業底肆拾餘石,又重貽以貸項,
家計由是益廉,鳳鳴公乃躬親支撐,日用供給藉免匱乏,稍壯操倚頓之術,
通商泉厦,獲利益饒,數年間遂以起家於福州厝庄,置有業產三百餘石,
又建置茅瓦店屋七座,在塗葛堀街又創置侢水引船資七份應得肆份半,顧 念經商生財雖易,尤湏置產以謀久遠,因命合春十四歲,徙入梀東中堡之 楓樹腳庄,合春抵承庭訓,時在髻齡,即輟書力田,爰秉家政,克勤克儉,
罔敢稍懈,用家道益康,而無墜先人付託者,計迄鳳鳴公作古……兄弟聚 商僉言,丁多務繁分理為善,乃諏吉日,請族親一堂集議,爰將吾家所有 建置業產,憑族戚前公同詳細議定,分居程則,公嘗若干,每房應分若干,
又以家業創名鳳鳴公,繼承於合春公,議抽出十二甲(地名)水田五甲,全 年小租穀貳百石,付合春父子為長孫,鳳鳴公嫡生四子,應將公餘出借人 銀項,分配四子掌管,以伸酬勞之典,拈鬮告祖,填冊署卷,唯平唯允,
各業各管……爰命筆之於書,同文十份,即以各房之名,居後字曰春、結、
遠、良、辨、察、成、林、益、權編本共十本,各執壹本憑炤
公議榮發家業十房均分,但鳳鳴公生下庶子名曰顏辨、顏察年尚幼細,同
堂公議將辨、察貳股抽出壹股賦予二房合結四房水良均分掌管為業,批 炤……一長房合春拈得七鬮……
一二房合結拈得四鬮……
一三房茂成拈得三鬮……
一四房追遠男姪江山等拈得五鬮……
一五房德林拈得九鬮……
一六房水良拈得一鬮……
一七房有益拈得二鬮……
一八房樹欉拈得十鬮……
一九房顏辨拈得六鬮……
一十房顏察拈得八鬮……
批明抽貳十石養贍索仔百歲年老,仍歸顏察掌管
一鳳鳴一男合春字又勤儉建置田厝,公議踏抽楓樹腳庄十二甲庄買張金樹 兄弟水田……付合春掌管,再炤。……
批明榮發堂存公在下員林庄,原丈壹甲正,併魚池田內抽出,付第六房水 良,永遠掌管,批炤。
批明榮發堂存公田,在楓樹腳園仔內田抽出第壹叚、第二叚共叁甲貳分四 厘貳毫伍絲四忽,付第三房茂成永遠掌管,批炤。
批明存公在塗葛堀港,茅瓦厝三座,併儎水引招資四份半魚池併園抽出,
付第三房茂成永遠掌管,批炤。……
房親人 叔德全 叔富孝 公親人 宗親張顯臣 姻親林振芳 代筆人 張春亭
在場人 庶母王氏
宗公過往時家境仍清貧,且當時四全公與大川公年紀尚幼,全憑鳳鳴公經商使家
宗公過往時家境仍清貧,且當時四全公與大川公年紀尚幼,全憑鳳鳴公經商使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