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涵
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涵
本節文獻探討的內容,除分別闡述國內外主要國家,家長參與的基本概念與家長參 與教育權的演進歷程,及家長參與教育權的意義與內涵外,並剖析國內外家長參與學校 事務的法律沿革與法源基礎。有關家長參與內容實際層面的關係,研究者也歸納它們為 四種分類,依序分別為班級性事務、全校性事務、學校行政決策、學校公關行銷等事務。
這其中包含家長參與的角色種類(廣度),以及家長參與的層級程度(深度)。以下分項 依序討論。
壹、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概念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學者對家長參與的方式,有不同的觀點;
而不同的觀點,就會有不同的分類法,玆以國內外不同學者的看法為例,分述如下:
一、國外學者的看法
(一)Jackson(1989)的研究發現:家長參與是有必要,必且有助於學生的成功與 學校的互動,可以幫助教師對學生的了解。在學校的決策過程中,家長參與 也是必須的,所以說促進家長參與是教師責任的一部分;同時,就幫助學生 回家時做功課而言,家長是不可或缺的。
(二)Potter(1989)認為家長參與一詞有家長是教育合作者、決策合作者、領導者 及家庭教育者的不同意義。
(三)Comer and Haynes(1991)指出家長參與是家長專注於如何改善學校教育環 境,以創造一個積極、正向的關係,來支持孩子的全面性發展。
(四)Greenwood and Hickman(1991)認為家長參與是在家庭及學校中動員家長 潛能,使家長自己與他們的孩子,即學校所在社區獲益的過程。
(五)Stacey(1991)覺得家長參與是一種發展歷程,當教師變得更善於運用家長 時,家長就更能了解學校,而會以一個或多個方式來參與。
(六)Crim(1992)認為家長參與是家長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所有互動行動。
(七)D. Davies(1993)提出家長參與是家長支持學校各種活動,並企圖影響學 校各項決定。
(八)Thorne(1993)認為家長參與意指一個親密家庭的教育環境,學校與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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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向溝通,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相互合作。
(九)Chrispeel(1996)主張家長參與是「家庭-學校-社區」的合夥關係。
(十)Watkin(1997)主張家長參與亦可解釋為在家的學習活動。
(十一)Littman(2000)提出家長參與的模式,從家長與孩子間互動的觀點,可分 成孩子中心與學校中心兩種。
二、國內學者的看法
(一)歐陽誾(1988)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兒童教育過程中家長所參與的任何活動,
其範圍包括邀請家長到學校參與教學活動,參觀兒童上課情形,協助教師,
在家中指導兒童學習,接受親職教育課程,到校參與決策及計畫等。
(二)陳良益(1996)認為家長參與乃家長透過各種方式與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合 作,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提昇學校效能,促進兒童的學習與 發展。
(三)林天佑(1997)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學生家長與學校良性互動的過程,包括家 長到學校參與教育活動,以及在家配合子女就讀學校學習活動的要求。
(四)張明侃(1998)認為家長參與是家長基於,為促進學童的學習發展與學習成 效,在學習的各個歷程中,主動而樂意貢獻自己的心力,並運用不同的方式 與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進行合作,以達成上述目的的行為。
(五)吳清山(1999)則認為家長參與係指任何足以讓家長加入教育過程的活動型 式,這種參與包括在學校內發生的,也包括在校外家中進行的活動。
(六)洪麗玲(1999)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基於對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或 校外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其目的主要希望透過同為兒童學習過程中重要他 人的教師與家長,彼此密切合作,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互相配合,促使兒 童人格、學業等各方面的學習效果能更為優秀。
(七)吳烈洲(2001)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學生的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對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心力、分擔責任之態度與行動,其目的在使學生 有更好的學習成果。
(八)黃淑苓(2001)認為家長參與係指家長在孩子接受學校教育過程中,因為關 心孩子教育所採取的各種行動,包括在校園中、在家庭中或在社會上的所有 活動。
(九)謝宜倫(2002)將家長參與定義為:家長在兒童的學習過程中,與學校教育 人員溝通、合作,或提供學校義務性協助的行為,其目的在促進兒童各方面 的健全發展。
(十)林春貴(2002)指出,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參與子女就讀學校所舉行之一般性 事務,如校慶運動會、教學觀摩會、畢業典禮、環境綠美化工作等。班級性 事務指得是家長參與班級親師座談會、擔任班級教師教學活動的助手、擔任 班級圖書義工等。教育性事務指得是家長參與教科書之選購、教材之協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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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合作,為達使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就的目的之一切行為。」
這其中,有關於家長參與的定義,是狹義或廣義的差別,在於狹義解釋純粹指家長 參與行為只發生在學校校園內的所有事件;而廣義解釋則是包含校園內與學校圍牆外
(如在家中、在社區圖書館裡等),有關學生學習之一切家長參與其子女的學校教育與 教師教學的活動。
貳、家長參與教育權的演進歷程
一、「家長教育權」的觀念
源自於西方國家的「教育人權」觀念,將教育視為一種「人權」(education as a human rights)。「教育人權」包含的項目,已在國際間形成共識(羊憶蓉,1994)。 (一)初等教育應免費而強制。
(二)中等教育(包括職業教育)應充實供應,使願意接受的人都有公平的機會。
(三)高等教育入學標準應以擇才為主,為提供公平機會。
(四)未完成初等教育的成年人,應有接受補充教育的機會。
(五)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的方式和權利。
其中第五項「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的方式和權利」,即為父母教育權的 由來。
二、「家長參與教育權」的由來
希伯來文聖經表明,施行管教必須是父母共同擔任的角色:『我兒,要聽你父親 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基督教希臘文聖經也提出同樣的勸告:『你們做 子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Editor 綠皮書, 1978)可見,家長 擁有孩子的教育權,是神的旨意,更有西方「教育人權」親權為基本權的思想淵源。
(一)親權:
親權為一基本權,父母教育權視為親權概念的一部分,因此父母的教 育權為父母的基本權,受憲法保障具有防禦權和制度性的保障。在防禦權功 能方面,可防禦國家之不法侵害,若國家在教育上已侵害到父母之教育權 時,父母得請求救濟。
(二)父母之個人權:
參考國內外法制,父母在學校教育上之個人權有教育生涯選擇權,私立 學校選擇權、入學義務拒絕權、公立學校選擇權、異議權、學校教育內容影 響權、資訊請求權及隱私權保障、學校行事資訊請求權等,茲說明如下:
1、教育生涯選擇權-父母在子女結束某一階段之學校教育時,有權決定選擇何 種類之學校,讓其子女繼續就讀。
2、私立學校選擇權-目前各國都有保障私人興學之權利,如德國基本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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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規定「設立私立學校之權利需保障之」。我國教育基本法第七條提到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同法第十三條亦指出「政府及民間得視 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3、入學義務拒絕權-我國強迫入學法第六條規定「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 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但在美國法院允許父母得依宗教之 理由拒絕之。我國各縣市政府亦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部分條文 准許家長依一定程序提出在家自行教育辦法(如桃園縣僑愛國小於民國八十 八年八月成立身心障礙巡迴教育班),以因應特殊兒童的教育問題。
4、公立學校選擇權(越區就讀權)-英國給與地方教育機構一個裁量權,來制 定學校入學政策,並保障父母之公立學校選擇權。目前我國受限於家長選擇 新校或明星學校的歪風,仍有學區劃分,甚至實施總量管制的考量,但部份 學生數較少且校舍空間仍足夠的學校,便設為自由學區(如台南市的新南、
志開、安順國小),讓學校藉由辦學特色,來吸引更多學生就讀(雷顯威,
2001)。
5、異議權-若學校或教育機關處分或措施,侵害其子女之權利時,父母得提出 異議權。
6、學校教育內容影響權-對學校之教育課程,父母仍享有一定之權利,以國外 為例,在美國及加拿大,父母基於宗教理由及其世界觀,對學校之教育課程 內容享有課程之拒絕權及影響權。依 Byfield(2001)研究指出,據官方統 計截至一九九六年,在加拿大已有一萬七千人參與在家自行學習
(home-school)課程(由於家長拒絕學校太制式的教育方法,要求學生除部 份課程需在校學習外,其餘時間可透過網路等方式,由家長自行在家指導的 學習方式),約佔總學生數的 0.4%;去年更估計,加拿大學生有八萬人,美 國有一百七十萬人參與此種在家自行學習課程。
7、資訊請求權及隱私權保障-在資訊請求權方面,依我國檔案法草案規定,人 民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有關個人權益事項之檔案,因此父母基 於親權,應得代為子女向學校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子女資料。在保障個人 隱私權方面,各國均立法因應,如美國有隱私權法、德國有聯邦資訊保護法、
英國有資料保護法,美國對於教育方面,另有一特別法「家庭教育及隱私權 法」以保障學生及家庭的權利。
8、學校行事資訊請求權-學校教育在兒童教育上佔了很大的份量,因此,為保
8、學校行事資訊請求權-學校教育在兒童教育上佔了很大的份量,因此,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