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進展歷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針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文獻探討將能提供對研究主題的理論與實務有 概略性的了解,同時也作為問卷編製的依據。本章共分為六節:第一節為家長參與學 校事務的進展歷程、第二節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涵、第三節為教師對家長參與學 校事務的知覺動機、第四節為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知覺態度、第五節為教師對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參與滿意度、第六節為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相關實證研 究。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進展歷程
本研究首先進行文獻資料探討,藉以瞭解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意涵及國內外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法令、組織、內容、層級與家長參與適當的角色,並以分析結果作 為編製本研究量表之主要參考依據。
壹、國外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發展過程
隨著近年來提倡開放教育和小班教學精神,緊接著而來的九年一貫課程的推行與落 實,再再強調以學校本位課程管理為出發點,這時就需靠家長的積極參與,透過家校互 助、親師合作來教育我們的孩子,雙方共同負起教養下一代的重責大任。家庭和學校是 伴隨孩子成長的兩大支柱。以往,大家都分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學校被視為正規的教 育組織,強調其專業的角色;而家長則在家庭中扮演管教子女及輔助子女學習的角色(余 豐賜,2002)。以下是本研究將統整歸納後的世界各國其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發展過程,
探討分析如下(方慧琴,1997;李志成,1997;洪麗玲,1998;陳良益,1996; 黃傳永,
1999;簡加妮,2001):
國外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萌芽期: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源起十七世紀歐洲學者(如洛克、斐斯塔洛齊)即強調 家長對子女教育的重要性與責任;到了十八世紀的美國,當時已有一些學校家長 組成家長會,聚集在一起禱告討論或研讀聖經,目的在促進子女道德發展與宗教 信仰,此為有組織的親職教育之先驅。一八五五年引進福祿貝爾式幼稚園後,各 地幼稚園組成媽媽俱樂部以研究幼稚教育,進而組成「全國母親協會」(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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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ress of Mothers),於一九○八年更名為「全國親師協會」(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文獻上常簡稱為 Nation PTA 或 PTA),
他們覺得新名字更貼切的表達出母親、父親和教師,是攜手合作、共同成長的成 員關係(吳清山,1994;吳璧如,1999;鄭佳玲,2000)。楊巧玲(2000)指出,
在一八七○年之前英國全國所有的學校都是私立學校,兒童的教育被視為家長應 盡的責任,兒童所受教育的性質與品質,端賴家長的社經背景與社會階級而定。
往往父母是中、上社會階級者的孩子,都能順利進入貴族學校或私立學校就讀,
而勞工階層的子女則較多未曾受過教育。時至一八八○年,國家強迫兒童接受教 育,因此初等學校教育變成所有兒童的義務教育,從此廣泛的開啟了教育之門。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建立免費的教育系統,進一步提供所有孩子接受中等教育,
由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LEAs)加以負責。英國的教育由於 進行了強迫教育與免費教育一系列的教育改革行動,家長在子女的學校教育中的 角色扮演也產生了急遽的改變。楊巧玲(2000)發現英國在此一階段,長期以來 學校皆認為家長是問題(parents as problem),覺得家長的某些態度,或養育孩子 的方式妨礙學校的教育成果,都將家長視為教育體系中的問題。十九世紀初父母 的問題為道德敗壞,父母被說成是兒童的剝削者,因此二十世紀初,老師常對父 母加強學校的價值觀;然而,到了一九六○年代,家長對於子女教育的不關心,
反而被視為影響子女學業成就的關鍵因素。
二、發展初期:
真正強調家長教育權的家長參與,則始於一九六○年代,英美各國紛紛由政 府立法保障家長在學校教育上參與的權力。如英國於一九六七年提出的布勞頓報 告書(Plowden Report)指出「家長在鼓勵與支持上的差異,比家庭環境或學校環 境的差異,有更大的影響力。」(龐憶華,1999),因此教育必須與整個家庭結 合在一起。此外,Plowden 報告書裡同時列出五種改進學校與家庭關係的做法,
包括歡迎家長到學校、家長與教師定期開會、開放某些時間讓家長看到子女學習 的成果、提供家長其子女在校進步情形,和學校活動概況、年度書面報告等,就 是希望家長能多加關注子女的教育。然而,雖說布勞頓報告書已提出一套改善之 道,但家長仍然對學校教育不關心,甚至絕對的冷漠。不過此時也因 Plowden 報 告書之誕生,開始讓政府正視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的重要性。美國政府於一九六○
年代受到公民權利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影響,開始重視貧窮與學業成 就兩者間的關係,大力推行低收入家庭學前及學齡兒童的補償教育,如啟蒙方案
(Head Start Project)、續接方案(Follow Through Project)等,鼓勵父母參與教育,
加強親職教育能力,進而提昇教育品質。此外,英國政府正式承認家長在其子女 教育上的重要性,所以分別在一九八○年、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的教育法案 中,更是不斷擴大家長參與的範圍,終於促成家長教育選擇權觀念的成形(張明 輝、顏秀如,2000)。此一階段英國的教育觀念,認為家長是夥伴(parents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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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家長所扮演的角色是教育過程中的夥伴,而此夥伴被區分為教學上的 夥伴與行政上的夥伴兩類。教學上的夥伴是指家長直接參與子女的學習,此夥伴 關係從二十世紀初,家長在家開始陪孩子閱讀,一九八○年代親子共讀的做法得 到許多研究報告的肯定,發現家長參與子女的學習有相當的助益,尤其在國小階 段,也發現家長參與的歷程中,家長與教師已發展為教學上的夥伴關係。另一行 政上的夥伴是指家長參與學校校務的管理,而此認知主要出現於一九八○年代一 系列的教育法案裡,它鼓勵家長參與校務的管理。例如,一九八○年教育法案允 許每所學校的管理組織中有兩位家長;一九八六年教育法案增加家長的比例,而 且允許一位家長擔任主席(楊巧玲,2000);一九八八年英國政府公佈了學校標 準架構法(The School Standard Framework Act),要求所有公款補助學校(maintained school)從一九九九年九月起,必須與學生家長共同討論,並以書面敘明學校教 育目標及教育價值觀、學校及家長的責任,及學校對學生的期望(謝文豪,2000),
至此,家長已進入學校的管理與決策的組織核心,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家 長為行政上的夥伴關係的認知中,所指的家長極為有限,因為一方面甚少的家長 利用此夥伴關係的方式參與子女的學校教育,另一方面這種參與方式需要相當的 技能且須負重大的責任,使得絕大多數的家長不能或不願參與,甚為可惜(楊巧 玲,2000)。
三、發展後期:
一九九○年代後,美國的中小學教育,家長參與的觀念更為蓬勃發展,在很 多教育改革活動或法案中,家長參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一九九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公佈的「公元兩千年教育目標法案」(Goal 2000:Educate America Act),
將家長參與列為國家八大教育目標之一;同年九月美國教育部成立「家庭參與教 育夥伴部門」(The 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簡稱 PFIE),
其宗旨在增加家庭參與其子女在學校與家中學習的機會,運用「家庭-學校-社區」
的合作關係來加強學校的教育功能,以及改善學生的成就(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8, 2001;鄭佳玲,2000)。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柯林頓總統對國 會議員發表演說時,提出 「教育的三大目標與十項原則」(Three Goals and Ten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作為當前教育改革的新藍圖與行動主張,擴大辦理「及 早學習方案」與鼓勵父母參與孩子學習成為十項行動之一(楊惠琴,2000)。二
○○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新上任的小布希總統於白宮發表演說時,提出「不放棄 任何孩子」(no child left behind)的改革方案,同時又鼓勵大家「重整大量的同 情心」(rallying the armies of compassion)「彼此以信任方式」(faith-based groups)
攜手共同來改善部分人的貧困現象,進而提升國家的整體形象。曾經是中學老師 的第一夫人羅拉,亦提出「樂意閱讀」(ready to read)、「樂意學習」(ready to learn)的教育口號,希望孩子自嬰兒床到學校,都有父母、老師和其他人隨時在 他們的身旁,幫助他們爭取成功機會,進而實現孩子應有的夢想(U.S.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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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Education, 2001)。在此同時,英國教育思潮認為家長是消費者(parents as consumers),一九七○年代末和一九八○年代左右,右翼的教育學者批評國家所 辦的教育品質低落,提議讓學校能免於國家,特別是地方教育當局的控制,以創 造道地的教育市場,家長有權選擇適合自己子女的教育學習環境、課程與教學方 式。而在一九八八年的學校標準架構法,對家長是消費者的影響相當深遠,不僅 去除了家長選擇學校的障礙,也提供學校良性競爭的機會,給予家長更多得挑選 好學校的選項。一九九○年教育白皮書再度強調家長是消費者的角色,該報告書 指出家長最知道子女的需要,比任何教育學者或教育行政者,甚至是教師更明瞭 孩子要什麼?因此應該盡量提供多樣且不同的學校讓家長選擇(楊巧玲,2000)。
貳、國內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發展過程
概觀我國的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發展,亦可歸納成三個階段:
一、萌芽期:
「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最早是於一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公 佈頒行的,各級學校雖依該法成立家長會,但多屬於學校附庸,所扮演之角色多
「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最早是於一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公 佈頒行的,各級學校雖依該法成立家長會,但多屬於學校附庸,所扮演之角色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