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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關問題檢討分析與實例探討

第三節 實例探討

第一項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 一、事實概要

查上訴人因曠職遭記過處分,即向○○法院檢察署告訴被上訴人所屬○

○中心前人事室主任○○○等三人偽造文書,嗣經予以不起訴處分在 案。另上訴人因不服私自張貼對聯及報告遭申誡一次處分,告訴被上訴 人所屬○○中心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等二人誣告,復 經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外,上訴人又散發以「民選甄審(考績)委 員」及律師○○○共同具名書寫之「哀的美敦書」乙份,意圖使被上訴 人所屬○○○中心主管及同仁心生恐懼,無法安心職務。案經被上訴人 查證結果,○○○律師否認署名寄發是項「哀的美敦書」,並確認該函 係他人盜刻及盜蓋其私章,冒用其名義所為。再者,上訴人又擅自製作 以特定各級主管適不適任為內容之所謂「逃避、麻木不是解決問題的方 法」問卷表,並將分別寄發監察院、退輔會及被上訴人等。經查其內容 均非基於對所屬機關之興革建議,而屬分化機關同仁感情之挑撥離間行 為,且對被上訴人各級主管領導威信已造成傷害。次查上訴人九十年年 終考績之辦理程序,係由主管人員即上訴人直屬課長及中心代主任依上 訴人平時考核記錄就公務人員考績表項目逐一評擬,提交考績委員會初 核,並於初核前,給予上訴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嗣由機關長官覆 核,且經退輔會核定後,始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列上訴人丁等免職。於 免職確定前,退輔會令上訴人先行停職。上訴人不服,提起復審,遭駁 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駁回,上訴人又不服,再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終遭駁回。

二、相關問題探討

(一)年終考績擬對於受考人考列丁等,應如何踐行,始合乎正當法律程 序?擬分為大法官會議所作之解釋、公務人考績法的規定、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 作業要點及銓敘部的解釋函來加以闡述:(1)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公 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 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 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 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 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理由書參 照)(2)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如何處理的 作業程序,在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 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 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 理之另予考績獲長官只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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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 由其長官考核。同條第二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 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同條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 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 一項)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 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 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變更之。(第二項)本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 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第三項)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

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 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及機關考績案時,如 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第 三項)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 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 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4)考 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考績委員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 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第二項)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 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第三項)考績委員會初核或 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並得通之受考人、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第六條;考績委員會之會 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略)。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第一項)考績委員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 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 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 不迴避者,得由與會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5)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成)通知書時,除敘明核 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依其情形,附記下列教示文字:……考績列 丙等以下者: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 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二)考績委員 會決議的方法為何?主席在主持會議時,以口頭徵詢在場考績委員,對 於受考人(職稱○○○)評擬考績考列丁等結果,有無異議,各考績委員 均無反對意見後,始決議受考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 規定考列丁等。是否違反會議規範?是否有效的決議?考績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四條:(第一項)考績委員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義,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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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第二項)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 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表決之方式有舉手表 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即投票表決,固為會議規 範第五十五條 620所定,為第五十八條 621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 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之方式為之。…」、無異認定 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亦為同規範第六十條第二項 622、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 623所訂。故參加表決之人全體無異議,經會議主席宣布無異議 通過,合於上引規範規定,自無疑義。(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判字第 490 號行政判決參照)(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的定義為何?誣控 濫告、挑撥離間,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考列丁等予 以免職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所謂「挑撥離間」係指將 不實或未經證實之訊息加以流傳,造成公務機關政務正常進行之困擾。

又所稱「誣控濫告」係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為個人之目的,濫行控訴,

致嚴重影響公務人員之士氣。詳言之,所謂「挑撥離間」,即行為人以 破壞機關的團結或分化機關人員間的情感為目的,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或 未經查證之訊息,加以流傳散佈,造成內部人員間的隔閡,進而困擾機 關公務的正常運作。至所稱「誣控濫告」係指意圖使他人或機關受到刑 事、懲戒、懲處或其他處罰或其他不利的評價,故意將不實之事項,向 司法、監察、檢查、調查機關或有關機關告訴、告發、檢舉、陳情或其 他方式,致嚴重影響公務人員的士氣。人民固有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或陳 情之權利,為公務員就其職務上之事項,仍不得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之情事,以維護公務之正當進行,故考績法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624

第二項 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 一、事實概要

620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

表決應由主席就左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 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621會議規範第五十八條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 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622會議規範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 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623會議規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624參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判字第 49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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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復審人原任職○○縣政府政風室辦事員,因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之違背職務行使不正利益罪規定,遭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

緣復審人原任職○○縣政府政風室辦事員,因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之違背職務行使不正利益罪規定,遭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