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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現代的政治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即民意政治、法治政治、責任 政治、政黨政治。民主與法治,如同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民主沒有法 治的保障與維護就會變成暴民,法治失去民主的基礎與元素,就會變成 專制。在民主政治裏,政策的決定權為執政政府及執政黨所掌控,惟基 於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及政務人員之變動性,整個政府的實際運作尚須仰 賴健全的文官體系,而文官體系之健全運作又必須有良好的文官制度加 以配合。良好的文官制度,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良好的文官制度,才 能使公務人員發揮其職務應有的功能,誠如宋朝司馬光所言:「為政之 要,莫如得人;百官稱職,則萬務咸治。」在文官制度中,考績制度是 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始能發揮考績獎優汰劣的功能。惟何者為優,何者 為劣,劣至何種程度始能予以免職之處分,將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的重 要議題。

當人民依法進入公務體系成為公務人員後,因有公務人員考績法上 所列舉之特定事由發生,包括受考人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 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 確實證據者。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 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將構成年終考績 或另予考績考列丁等予以免職的事由;又例如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 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涉及貪污案 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 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 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 實證據者。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將構成專案考績一 次記二大過處分予以免職的事由。這些事由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實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公務員之懲戒 依憲法規定,屬於司法院職權範圍,司法院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 主管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依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實 質上仍屬懲戒處分,這未經主管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所審議之考績免職處分,是否侵害了司法院的職權?是否違反憲法 基本原則之一的權力分立原則?仍有疑義,尚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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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目的

為解決上述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公務人員所為的年終考績免職、

另予考績免職或專案考績免職,所衍生的各項爭議,包括是否有違反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是否侵害司法院的職權違反五權分立的憲法原則?值得吾人研究與 探討。故本文之研究,期盼能處理下列問題為目的:一、探討考績免 職制度相關基礎理論原則,包括考績理論、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基本權、

工作權、服公職權利、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 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等。二、闡述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免職法規 制度包括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考績免職相關規定並對於我國 最近二十年公務人員考績免職作一統計分析。三、了解世界先進國家包 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公務人員考績免職相關制度,

是否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四、了解有關的基礎理論後從考績的程序面 探討本機關、上級機關對於考績免職的處理程序是否有違反職權劃分、

正當法律程序;並從考績的實質面探討我國現行的考績免職規定是否違 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五、在研究過程中若有發現世界先進國 家有關考績免職程序及實體規定有值得借鏡之處;或對於我國現行考績 免職的程序規定及實體規定違反相關的理論原則或不足之處提出建議

,以供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所謂「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係指選定一定之研究目的或專題,蒐集過去與之相關文 獻資料之方式,藉由文獻資料之蒐集、閱讀與整理、分析、歸納、研究 等過程,精確地掌握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1。本文擬透過「文獻分析法」

進行研究,文獻蒐集資料以考績免職制度相關基礎理論原則為出發點,

包括考績理論、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基本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利、正 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等,蒐集國內專家學者對 以上的基礎理論原則的專書、專書論文、期刊論文、現已公開之博碩士 論文、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考試院考銓 業務研究報告、出國考察報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路資料加以分析研 究,藉以了解相關基礎理論原則,作為研究之依據。

次以考績免職相關理論原則為基礎,就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及 施行細則中考績免職規定制定過程與修訂經過,將現行法規條文予以分 析,藉以瞭解我國考績免職制度的演進情形。

1曾意婷,《我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研究-析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立中興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碩士論文,2017 年 6 月,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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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採用比較分析法,將世界上主要民主先進國家,例如美國、英 國、法國、德國、日本等這些國家之考績制度,作為分析比較之對象,

期盼能從其考績制度中深入探索了解其考績免職的相關規定及實際運 作情形。

最後就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考績免職的程序面從權力分 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加以探討;就實質面從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 原則等加以探討。檢視其是否有違反上述原理原則,並歸納研究結論作 成建議,以為考績法修正之參考。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我國現行公務人事體制大略可區分為公務人員、警察人員、司法人 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等。各類型的人事體制之各項法規,大多 以公務人員的法規為基本,如有正當理由,才會有不同之規定,以符合 各該類型的人事體制特殊需要。因而本文擬以公務人員因考績免職為研 究範圍,且以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公務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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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績免職制度相關基礎理論原則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