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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

第二章 考績免職制度相關基礎理論原則之探討

第四節 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

一、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概念 (一)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起源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字眼一直到釋字第四三二號解釋大法官才首 次使用之。在此之前,大法官針對明確性原則之審查多涉及授權明確性 原則 236,即使論及法規範內容是否明確之問題,雖然大法官認為法律 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明定,但在審查過程中也僅以「明確」

或是以「應由法律明定之」等字詞帶過,從未使用「法律明確性原則」

一詞。237

(二)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定義

所謂「明確性」,包含有明白、正確之意,於德國文獻上之 Klarheit Bestimmtheit 即代表此意。而所謂明白,乃指以一般人能瞭解者為限;

236例如:釋字第 313、346、367、390、394、397、402、426 號解釋。轉引自曾意婷,同註 1,頁 18。

237曾意婷,同註 1,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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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確,即指所使用之語詞恰能表現其意旨,不致有含混不清的情形。238 所謂「法明確性原則」,對法律而言勿寧更指應視該規範對人民的 重要性與影響性,以及所規範生活關係的可能性,而於相對應的語言文 字上盡可能精確地為表示。239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為了規範社會生活事實所使用之文字詞句必 須清楚明白具體實在,此即「法律明確性原則」。至於之所以要求立法 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學者 Stern 提出的說明 是:「明確性乃是法安定性之前提,所涉及的乃是自法之本質中所得出 之要求。不明白、無法理解、語言上無法知悉且內容不明確的法律規範 是無法達成其目的。受規範者如果無法知悉規範體系之內容將無法調整 本身之行為,因而必須面對無可預知之風險時,對於法之信任亦將降 低 240。」

「明確性原則(Bestimmtsgrundsatz)」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

其適用分為法規範、授權行為、行政行為,分別對應法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三方面之要求。無論為何者,均 應具備可瞭解性、可預見性、可審查性等三要素,方符合明確性原則 241。 明確性原則的要點在於:法律不是陷阱,隨時蟄伏在暗處等著無知 大意的獵物上門。法律有義務事先給予受規範者合理的告知(fair notice),使其明瞭哪些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招致處罰的風險,

並藉此控制國家權力行使的的合理性、可預測性及安定性 242。 (三)法律明確性原則之依據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在法治國體系下而生,法治精神除了要求立法者依 合憲秩序定制法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以及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外,

在法律保留原則的影響下,法律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必須清楚明確,

使人民對於該法律有可預見性、可量度性、可信賴性,使執法者有法律 適用之一致性,而有效地建構法之安定性,方能避免法治國原理形骸 化 243

法律明確性原則係基於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民主原則、人 民基本權的保障及權力分立原則等而產生,茲分別明於下:2441.法治國 原則:鑒於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

238參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五南圖書出版,頁 61。轉引自姜悌文,《行政法上之明確性 原則》收錄於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三民書局,民 86,初版,頁 434。

239吳信華,《憲法釋論》,三民書局,2018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98。

240K.Stern,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d.I,2.Aufl.,S.767.轉 引自蕭文生,國家法(一)

國家組織篇,元照出版,2008 年 8 月,初版,頁 127。

241姜悌文,《行政法學上之明確性原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年。

242許宗力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89 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243曾憶婷,同註 1,頁 5。

244參曾意婷,同註 1,頁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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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之遵守,在此脈絡下,許多原理原則及可從中延伸而生,諸如: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明 確性原則等。2.法安定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係為了維持法的安定 性,德國學者 Gustva Radbruch 認為法理念(Rechtsidee)係由正義 (Gerechtigkeit)245、 合 目 的 性 (Zweckmä β igkeit)246、 法 安 定 性 (Rechtssicherheit)等三種價值所建構而成。法安定性本身之意涵包含 兩種:其一為「藉由法律所達成的安定性」,其二為「法律本身的安定 性」。基於法安定性的價值,可推導出一事不再理、禁止裁判矛盾、禁 止溯及既往適用、禁止及時適用以及法律明確性等原理原則。其中,法 律明確性原則係從「靜態面」觀察法之安定性,乃透過靜態地要求法律 條文所使用之法律用語必須盡量地明確、清楚,法規範內容使人民得以 預見、理解,執法者亦具有明確的執法標準,先達到「法本身的安定性」, 進而擴大影響至「藉由法所達成的安定性」,法秩序也就得以穩定地維 持,人民權利因此獲得保障。3.民主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基本上是針 對立法者所設之要求,主要之原因在於立法者具有較高之民主正當 性 ,立法者應制定規範意旨明確的法律,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侵 害人民的權利義務。4.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理論基 礎,除了上開幾點外,最重要的就是與人民基本權保障關係密切。由於 憲法對於基本權之保障相當簡略,有待立法者就其內容或限制進一步具 體化,一旦立法者的具體化是透過不明確的方式表達時,將導致基本權 主體無從估算其行使基本權之結果,基本權保障之理念便無法達成。

5.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本要求立法者本身在其立法職權範圍內 應為重要之決定,制定內容明確之法律,以避免權力分立之機制蕩然無 存。進一步言之,何等事務範圍屬於立法者必須親自主導,則與人民基 本權利相關尤其是干預或侵害基本權利之事務領域,在該等領域內立法 者應為主動、積極介入,針對侵害基本權利之法律規範,必須有足夠之 明確程度,以避免負責法律具體化及執行之行政部門因法律規範內涵模 糊不清而無法理解法律規範之意旨,甚至造成行政上恣意空間,而將規 範目的予以扭曲。

法律明確性原則主要是為了維持法之安定性,避免法過於浮動不穩 定,導致人民無法預先知悉法規範內容,對於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行為 難以預測,而執法者沒有一定的執法標準可以依循,同時,法院對之審 查標準亦淪為抽象、空泛。再者,法安定性實乃法治國原則下之產物,

245「正義」包含分配正義、平衡正義。前者係指法律依據人之特定差異而給予不同待遇,後者則依 慮給予相同待遇或求乞期間之平衡,並不視人之差異而有所差別。詳見黃異,《法學方法》,初版,

台北市,元照,2009 年 3 月,頁 66-67。

246「合目的性」意旨所有規定有其欲達成之目的,該規定之內涵即為達成規定目的之手段方法,立 法者在制定法規時,須考量規定之目的及其內涵,經過價值判斷所確定的。因而,目的是種價值 判斷的結果。詳見黃異,同前註,頁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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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法治國原則均係為實踐保障人權之精神,故兩者間之 關聯性不可忽視。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雖未針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有所 明文規定,惟法律明確性原則本質上可從法治國原則導引而出,因此無 需另以憲法條文特別規定為其依據 247

(四)法律明確性法之位階與功能 1.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法之位階

不成文法源之解釋、判例及一般法律原則,其位階則非固定於某一 層級,以判例言,如係對於法律之判例其位階與法律相當,如係對命令 之判例,則屬命令之位階,其餘類推 248

2.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功能

「預先告知」與「避免執法恣意」是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兩大功能,

茲析述於下:由於法律條文之制定係用以規範人民及行政機關之行為,

因此,法律之用語必須清楚、明確,而使受規範之人民能夠事先以一般 社會通俗經驗知曉規範的內容,行為得依循法律規定而避免觸法。如果 人民無法預先知悉法律規範內容,也無法簡單明確地知曉其行為將受何 等規範並採取相對應之措施,行政行為亦無明確的界限予以遵守,執法 上容易產生恣意,無疑是對法之安定性帶來相當嚴重的侵害。換言之,

法律條文明確規範與否和行政機關執法恣意與否有相當的連結性。由此 可知,「預先告知」與「避免執法恣意」乃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兩大功能 249。 法律明確性,在構成要件上,使法律規定對於社會每一份子,知悉 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更不致有被執法者誤解或任意扭曲解釋的可 能;在法律效果上,可以避免執法者以一己之主觀好惡任意裁量,藉此 獲得保障人民的權利之功能 250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之觀點,國家各個權力機關在其職務範圍內應克 盡職守,彼此之間相互制衡與監督。因此,在權力分立原則下之法律明 確性,對於各權力機關之界限清楚地予以劃分,並鞏固立法者之主導地 位。因此,法律明確性除了上述之功能外,尚包括從法治國及議會民主 脈絡下所延伸之「劃清立法與行政界線」以「確保限制基本權利之法律 規範足以鞏固立法者主導地位」的制度性功能 251

二、法律明確性之內涵 (一)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247吳庚、陳淳文,同註 103,頁 153。

248Mayer/Kopp,aaO.,S.105 亦採相同見解,殆為德國之通說。轉引自吳庚、盛子龍合著,同註 35,頁 65。

249許宗力,《論法律明確性之審查:從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談起》,台大法學論叢,第 41 卷第 4 期,2012 年 12 月,頁 1689。

250姜悌文,同註 238,頁 431。

251黃舒芃,《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制度功能─評釋字第七○二號解釋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認定》,月

251黃舒芃,《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制度功能─評釋字第七○二號解釋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認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