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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免職制度概述

第三章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免職法規制度 …

第三節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免職制度概述

公務人員之免職,係指免去其現有職務,並終止其與國家間之公法 上職務關係。在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上,常見之免職事由可分為兩大類,

其一為依據任用法之免職,亦即因消極任用資格之免職。其二為依據考 績法之免職 451。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免職有三種(一)年 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 452(二)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 453(三)專案考績一 次記二大過免職 454。謹將這三種考績免職之性質、事由、程序,懲處 行使期間、救濟及執行有關規定詳述如下:

第一項 考績免職之性質

公務人員考績法上之免職屬於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職。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九一號解釋稱:「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

450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451李俊生、劉仲寧合著,《公務人員因消極任用資格免職與懲戒處分、辭職效力競合之探析》,T&

D 飛訊第 226 期,106 年 1 月 1 日發行,頁 3。

452考績法第八條: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四、丁等:免職。

453考績法第八條: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

454考績法第十二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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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 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第二項 考績免職之事由 一、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之事由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之事由有兩大類,其一為因特定事由考列丁 等免職。其二為平時獎懲累計達二大過應考列丁等免職。茲詳述於下:

(一)因特定事由考列丁等免職:考績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除本法另有 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2.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3.怠忽 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4.品行不端,或 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受考 人未具有第一類所列舉之特定事由,年終考績不能考列丁等,應無疑 義。惟受考人有上述所列舉之特定事由,是否必須考列丁等?可否考列 其他等次?仍有探討之空間,茲分別下列各種情形加以說明:1.受考人 兼具甲等條件及丁等條件如何考列等次?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 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 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第二項參照)。又以受考人既具考列丁等條件,雖亦同時具考列甲等 條件,惟為免因考列甲等或丁等,致生兩極化之效果引起紛擾,故仍以 考列乙、丙等為宜。(銓敍部 76 年 9 月 30 日 76 台華審三字第 102098 號函參照)2.受考人僅具考列丁等條件,未具考列甲等條件,如何考列 等次?從考績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知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該條 項所列舉之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丁等。換言之,有該條項所列舉之情形 之一始能考列丁等,惟是否必須要考列丁等,容有疑義?茲從立法目 的、基本人權、法條用語、考績列等的資格條件來加以探索分析如下:

(1)從立法目的而言: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2)從基本人權而言:考列丁等將產生免職之法律 效果,免職剝奪了公務人員的身分權與工作權,亦是對公務人員基本人 權的侵犯,不得不慎重為之。(3)從法條用語而言:考績法第六條第三 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考列丁等。法條用語的形式並非「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受考人 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應列丁等」又與考績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 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不同。(4)從考績列等的資格條 件而言:具有考列某等次之資格條件並非必須予以考列該等次。銓敘部 89.8.14.(89)法二字第 1932209 號函曾謂:「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 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一目以上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僅能認定其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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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具有得考列甲等之資格條件,並非必須予以考列甲等,……。」可資 參照。(二)平時獎懲累計達二大過應考列丁等免職:平時考核獎懲相互 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累計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考列丁等,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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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之事由

依據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第三條 456第二款 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 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由上述規定考績列丁等的事由,

亦應適用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事由。

三、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事由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 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 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五)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 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從以上的規定,對於公務人員為為一次記二大過 的處分,必須公務人員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否則即非合法。

第三項 考績免職之程序

依目前實務作法,免職有依法免職、懲處免職與假性免職三種。除 假性免職是事實上的免職,不具法律意義外,其餘二者法律上亦未加以 區分,均以免職一詞稱之。之所以區分為依法免職與懲處免職二者,主 要是其法律依據、免職事由、性質、效果、先行程序、執行生效日、事 後效果等有所不同。所謂依法免職,是指公務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消極任用資格之情事,即應依法予以免職之謂。所謂 懲處免職,又稱考績免職,是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年終考績 考列丁等,第八條規定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及第十二條規定專案考績一次 記二大過,而予以免職之情形 457。茲將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另予 考績考列丁等免職、專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及各種考績免職程序的比較

455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參照。

456考績法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457劉昊洲,《依法免職與懲處免職的共通性》,清流月刊,104 年 7 月號,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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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述於下:

一、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程序

年終考績擬予考列丁等免職人員與考列甲、乙、丙等人員在程序上 大多一樣(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 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

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 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458,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459。)只是考績委員會 對於擬予考列丁等人員,必須要在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參照),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參照)。

二、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程序

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可以分為在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考列丁等 免職程序、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程序,茲闡述如下:

(一)在年終辦理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程序:另予考績擬予考列丁等免 職人員與考列甲、乙、丙等人員在程序上大多一樣 460,只是必須要在 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461,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462。(二) 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程序: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 辦理的原因有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 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等情形時 463。有上述撤職等八種原因時,

應隨時辦理 464。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擬予考列丁等免職人員,應 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 465。蓋免職係剝奪人民基於憲法上人民

應隨時辦理 464。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擬予考列丁等免職人員,應 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 465。蓋免職係剝奪人民基於憲法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