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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務人員考績免職相關制度

第四章 各國公務人員考績免職相關制度與比較 …

第四節 德國公務人員考績免職相關制度

德國公務員的考績,分為平時考核、年終與專案考績三種,其中「年 終考績」又分每年年終與三年一次之總考績。考績的評斷因素則包括(一) 工作(如量、質、方法與專業精神……),(二)能力(服務能力、領導、

思考……),(三)品德(倫理、義務……),(四)紀律(忠誠、保密、誠信……) 等四項因素。至於考績的結果則分四等,即「優」、「良」(晉俸級與陞 遷)、「尚可」與「劣」(調職、懲戒或免職)等。520茲將德國公務人員考 績制度概述於下:

一、考績的意義

德 國 聯 邦 法 上 對 於 現 職 公 務 員 之 考 績 評 定 ( dienstliche Beurteilung ) 制 度 乃 規 定 於 「 聯 邦 公 務 員 升 遷 法 」 中

518余致力等 16 人,同註 483,頁 107-108。

519同前註。

520許南雄,同註 487,頁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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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ndeslaufbahnverordnung)。公務員之考績評定可分固定考績(每 五年固定考評一次)及臨時性(特殊性)考績二種。而考績(評)依學 說 認 為乃 是公 務員 之 職務 長官 就公 務 員之 個性 (Eignung)、 能力

(Befähigung)及專業上之工作績效(fachliche Leistung)所為綜合 性之評定(Äußerung),(不過德國法上迄今尚未對於考績(評)加以定 義)。這種綜合性之評定,雖然係以個性、能力及工作績效(成果)三 項為評定標準(該三項標準乃是德國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揭櫫之 判準),但在實際運作上卻以專業上之工作績效(成果)為主要核心。「專 業上之工作績效」依聯邦公務員升遷法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乃係指:「依 據職務上之要求對工作結果之評斷。」(den nach den dienstlichen Anforderungen bewerteten Arbeitsergebnissen)。521

二、考績的依據

德國「聯邦公務人員法」中未規定考績制度,而以行政命令為之。

主要規定由各級主管人員隨時對部屬的工作質與量、服務優劣情形、勤 惰、生活、行為加以考核紀錄,以作為評定考績優劣之依據,並且作為 安排陞遷、訓練之參考。但依「聯邦公務員階層(職類)法」第四十條規 定,公務員的能力與表現,至少每五年得依其職務或每人情況需要予以 考核,惟行政主管機關可在一般考績原則下給予例外的作法,同時年滿 五十歲之公務人員,亦可免予考核(許南雄,民 88 年,頁 503;洪國平,

民 87 年,頁 62)。522 三、考績的種類

考績評定之種類依德國聯邦公務員升遷法之規定,可分成定期考評

(Regelbeurteilung)及依需要而為之考評(Bedarfsbeurteilungen)

二類,首前,在聯邦公務員至少五年為一次考評,在各邦則有不同之考 評年限,有三年或四年或者根本無法明文規定者;而後者之情形,例如 在實習公務員實習期間屆滿以後,或在正式任用之前或特殊升遷之前,

或委以較高職務之前,或變動職務之前,皆可進行專案性、個別性之考 績評定。523

德國聯邦公務員法的職務表現評定並非每年為之,而係以三年一次 為原則(2009 年聯邦公務員法修改前為五年),稱為「定期評定」

(Regelbeurteilung),但有需要時得特殊為之,稱為「績於特殊緣由之 評定」(Anlassbeurteilung)。524

德國公務員的考績,分為平時考核、年終與專案考績三種,其中「年

521陳耀祥,《德國文官制度之研究》,考試院委託國立台北大學研究案,2005 年,頁 32-33。

522余致力等 16 人,同註 483,頁 108-109。

523陳耀祥,同註 521,頁 33。

524黃錦堂,《我國與德國考績制度之比較》,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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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考績」又分每年年終與三年一次之總考績。525 四、考績的程序

德國考績制度的程序大致上是配合考核的項目,由主管隨時考核記 錄,以作為評定結果之重要參考,惟主管長官對各公務員平時的觀察及 印象,亦為評定考績優劣的依據。考績案確定之前,須將考績草案與受 考評之公務人員本人討論,且給與受考者一份副本,此種做法有益於提 高主管與部屬間之互信,且使得人事決定較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洪國 平,民 87 年,頁 62)。526

五、考績的項目

德國公務員考績的評斷因素則包括:527(一)工作(如量、質、方法 與專業精神……)(二)能力(服務能力、領導、思考……)(三)品德(倫 理、義務……)(四)紀律(忠誠、保密、誠信……)等四項因素。

德國聯邦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分為兩類:「平時考核」與「定期(年 度)考績」(每年有非正式年終考績,每三年則有正式考績紀錄),這兩 類考核的項目內容,茲簡要說明如下:528(一)平時考核:平時考核的項 目,由本部門的主管人員與人事人員負責之,包括公務人員的服務質 量、勤惰情況、品格、思想與生活行動均作明確記載。(二)定期考績:

定期考績的項目又可分為工作評鑑、能力評鑑及品德紀律等三大類。1.

工作評鑑之項目有:「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量」、「工作方法」、「工 作態度」與「專業精神」。2.能力評鑑之項目有:「學習與效法的能力」、

「工作適應能力」、「社交能力」、「談判能力」、「組織能力」、「決斷能力」、

「與人合作的能力」、「工作主動性」、「能否就主辦工作提出長遠規劃或 建設性意見?」以及「健康狀況」。3.品德紀律之項目有:公務人員的 品德操守與紀律行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並適合公務人員身分,例如「公 務保密」、「忠誠」、「負責」、「誠信」等倫理行為標準。

六、考績的等第

德國公務員考績的結果則分四等,即「優」、「良」(晉俸級與陞遷)、

「尚可」與「劣」(調職、懲戒或免職)等。529 七、考績的獎懲

德國公務人員之績效評定不涉及連續兩年甲等之升任一職等,也沒 有年終績效獎金可言。530

八、考績結果的運用

德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主要作用,僅作為公務人員陞遷及調整職

525許南雄,同註 487,頁 194。

526余致力等 16 人,同註 483,頁 109-110。

527許南雄,同註 487,頁 194。

528余致力等 16 人,同註 483,頁 109。

529許南雄,同註 487,頁 194。

530黃錦堂,同註 524,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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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依據,考績成績優良者,可優先考慮晉升較高基本薪資與職務等 級;而考績平常且擔任同一職務期間甚久者,則考慮予以調職。531績效 評定結果將納入各該公務員之人事資料簿 532

九、考績評定的救濟

對於考績評定結果可否救濟之前,先要探討考評之性質為何?是否 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或是非屬行政處分之機關內部行為?在德國行 政實務上尚未完全明朗。依德國聯邦行政法院之見解,乃對職務考績評 定之性質,有意加以省略定性,但卻允許公務員對於考績評定提起訴 訟,只是那一種訴訟種類,亦未明確表示。如果公務員申請對於職務考 績評定之檔案(Personalakte)加以更改或刪除而被拒絕時,則得視為 行政處分。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所以肯認公務員對於「非行政處分」仍得 起訴主張救濟之主要理由,乃係聯邦基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意旨,凡 是公務員或人民之權利受公權力侵害時,都留有司法救濟途徑,以保障 公務員或人民之權利。533

十、考績的特色

關於德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特色,茲簡要分析如下:534(一)德國 視考績制度為行政部門內部事務之績效管理措施,而未對其採取立法管 制之手段,任由行政部門採取行政命令方式實施。(二)考績制度具有相 當大的彈性,視職務與個人情況之需要辦理,毋庸每年定期考評,同時 准許各機關有例外的作法。(三)考績評定之過程需主管與受考者進行充 分之溝通與討論,促使雙方可以就工作績效進行檢視,並可提昇員工對 於考績公正性之認知與信任,而對於工作績效不彰者,主管可給予必要 的協助與輔導。(四)德國公務人員考績之主要作用為決定公務人員之陞 遷、調職之用,其考績作用僅具有行政性功能,未作為發給獎金的獎勵 工具及兼顧員工訓練、生涯規劃等發展性功能。

第二項 德國公務人員考績免職制度概述

德國公務人員因考績考列「劣等」,會受到調職、懲戒或免職之處 分,至於如何區分何種原因應給予調職,何種事由應給予懲戒以及何種 懲戒處分,何種事由應受到免職的處分,仍須對於相關文獻作深入探討 始能明白。

第五節 日本公務人員考績免職相關制度